CTB11-201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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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会计准则解释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生物资产的范围;(2)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资本化;(3)消耗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减值迹象;(4)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成本;(5)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其中涵盖收获时点的农产品本准则所称“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

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有生物转化的能力,这种能力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通常表现为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等。

生物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随其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自然规律和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变化。

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就是增强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能力,最终获得更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

农产品与生物资产密不可分,当其附在生物资产上时,构成生物资产的一部分。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收获时点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采用规定的方法,从消耗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成本中转出,确认为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

收获的农产品从生物资产这一母体分离开始,不再具有生命和生物转化能力,应当作为存货处理,如奶牛产出的牛奶、绵羊产出的羊毛、肉猪宰杀后的猪肉、收获后的蔬菜、果树采摘的水果,等等。

二、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资本化(一)郁闭及郁闭度郁闭通常指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郁闭度达0.20 以上(含0.20)。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 1.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郁闭度达0.20 以上(含0.20)的为郁闭林(其中一般以0.20-0.69 为中度郁闭,0.70 以上为密郁闭);0.20 以下(不含0.20)的为疏林(即未郁闭林)。

不同林种、不同林分等对郁闭度指标的要求有所不同,比如,以降低雨水冲刷为主要目标的水土保持林要求郁闭度相对较高;以培育珍贵大径材为主要目标的林木要求郁闭度相对较低。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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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稿主要围绕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进行规范,旨在进一步明
确和细化有关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规则,加强对于这一储备项目的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解释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概念和范围: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
整储备的含义,并对其涵盖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其中包括采购成本调整储备、销售价格下调风险储备、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储备等。

2.计量和会计处理: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计量基础和计
提方法。

例如,对于采购成本调整储备,可以采用实际发生的成本与以前
计量的采购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该储备的计提依据。

3.储备回转和冲回:解释了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回转和冲回的
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期末进行实际购销成本对冲时,可以将价格调整
储备回转至预计发生亏损的相关项目或成本。

4.信息披露要求:解释了企业对于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信息披
露要求。

例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名称、计量基础、计提和冲回情况等。

该解释稿的发布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价格调整储备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南,并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规范性要求。

对于企
业来说,遵循该解释稿的规定能够提高其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有
利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同时,该解释稿还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便在最终发布前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因此,所有对于该解释稿有关意见的人士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渠道进行反馈,以促进这一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分析

一、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因部分处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释等原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仍采用权益法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将有关权益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出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置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认所换入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进行后续计量。

讨论稿:问题1、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将变动金额计入或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企业出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置换的,应当按照2号准则的规定确认所换入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分析:在讨论稿中,对于持有联营或合营企业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权时,“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将变动金额计入或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在IFRS 10中,权益性交易是指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transactions with owners in their capacity as owners),例如,引起子公司中的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但未导致母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的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序号题干 A B C D 正确答案1 代为偿债,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代为清偿的行为。

()A.错误B.正确 B 2 由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A.错误B.正确 B 3 确认处置股权总的原则是注销处置股权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A.错误B.正确 B4 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背书转让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 )A.错误B.正确 B5 商誉应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A.错误B.正确 A6 债务豁免的类型有()。

A.减少债务本金B.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C.延长付款期限D.给予优惠AB7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

A.成本法 B.权益法C.市价法D.基本法AB8 同业代付业务包括()。

A.境内同业代付B.海外代付C.临时代付D.销售代付AB9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

A.信用风险缓释合约B.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D.非衍生产品ABC10 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类型有()。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C.吸收合并D.新设合并AB11 属于衍生工具获得的收益,使用的核算科目是() A.主营业务收入B.其他业务收入C.营业外收入D.投资收益 D12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合约签订日,信用保护买方在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时,借记的科目()。

A.长期待摊费用B.待摊费用C.管理费用D.财务费用 A13 企业发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贷记的科目有()。

A.业务及管理费B.财务费用C.财务担保合同D.销售费用 C14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的计量方法是()。

A.历史成本法B.公允价值法C.市值法D.权益法 A15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的计量方法是()。

A.历史成本法B.公允价值法C.市值法D.权益法 B。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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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答案:隐藏答案:显示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行距:单倍 1.2单倍 1.5倍 1.7倍2倍字体:大中小隐藏:答疑编号手写板第一节生物资产概述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

生物资产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一般资产不同,其具有特殊的自然增值性,因此导致其在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凸现一定的特殊性。

尤其是对于农业企业而言,生物资产通常是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物资产进行正确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以下简称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生物资产的特征(一)生物资产是有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有能够进行生物转化的能力。

生物转化,指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的过程。

将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意味着一旦原有动植物停止其生命活动就不再是“生物资产”。

这一界定对生物资产和农产品进行了本质的区分。

农产品与生物资产密不可分,当其附着在生物资产上时,作为生物资产的一部分,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处理,而当其从生物资产上收获时开始,离开生物资产这一母体,一般具有鲜活、易腐的特点,因此应该区别于工业企业一般意义上的产成品单独核算。

(二)生物资产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生物资产准则所称“农业”是广义的范畴,即“农林牧副渔”,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

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就是要增强生物转化能力,最终获得更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

农业生产与收获时点的农产品相关,但与对收获后的农产品进行加工的活动(以下简称“加工活动”必须严格加以区分。

农业生产活动针对的是有生命的生物资产,而加工活动针对的是收获后的农产品,例如将绵羊产出的羊毛加工成毛毯、将收获的甘蔗加工成蔗糖、将奶牛产出的牛奶加工成奶酪、将从果树采摘的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将用材林采伐下的原木用于盖厂房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5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5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5号详解(周春利)【问题01】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让渡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份向企业的债权人进行偿债,企业应将有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02】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解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几乎全部转移。

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例题01】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4年10月31日付款。

2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 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

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 400元,成本为13 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

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 400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明确了企业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新规定限制会计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明确了企业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新规定限制会计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明确了企业处置对⼦公司股权投资直⾄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新规定限制会计报经过近⼀年的征求意见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终于正式发布。

从内容看,财会〔2012〕19号⽂件从征求意见时的13个问题缩减到正式发布时的6个问题;从政策导向来看,财会〔2012〕19号⽂件进⼀步收紧了企业提前确认投资收益或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从⽽美化会计报表的操作空间,对企业操纵会计利润设置了屏障。

财会〔2012〕19号⽂件明确了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公司的控制权,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相关的会计处理。

处置对⼦公司股权投资直⾄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揽⼦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项处置⼦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会计处理,这⼀规定进⼀步收紧了企业在相关问题上通过提前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运作空间。

与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规定1.《财政部关于执⾏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对处置差额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处置对⼦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会计处理。

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融资产。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之企业合并的解读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之企业合并的解读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之企业合并的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决了合并报表当中区分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会计报表难题,而是做一样的会计处理,大大简化操作,便于会计人员接受,准则也不会前后矛盾。

标签:准则,解释,合并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第6条原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

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笔者认为,这点内容的修订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一个矛盾,我非常赞同这样的修订。

例如,假设A公司为集团母公司,下属B、C两个子公司,D为C 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集团战略部署,2010年6月30日B公司向C公司收购其下属子公司D公司,收购完成后D公司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显然,在这个交易中,因为B、C同属A的控制,B、C之间的收购交易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按照准则解释之前的规定和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1)对于B而言,“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则:D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收入、費用、利润应纳入B公司的合并利润表;(2)对于C而言,“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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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China Technical Bulletin.期数 11/2012 - 2012 年 12月 14日仅供内部发布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政部于2012年11月5日以财会[2012]19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5号”)。

解释第5号主要是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及指引。

解释第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以下是解释第5号的汇总。

问题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解释第5号发布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的规定,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CAS 6)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且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按照CAS 6的规定,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关键要看其是否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即:(1)是否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2)应源自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

解释第5号进一步明确上述可辨认性标准也适用于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例如被购买方正在进行的一项研发项目,因有关支出不符合CAS 6的确认标准被购买方已将其计入费用,但是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而言,如果该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够计量且符合上述可辨认性标准,购买方应将该研发项目确认为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

但在企业合并后,上述研发项目进一步的支出是否资本化应遵循CAS 6 的一般要求。

解释第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IFRS 3)要求相一致,不过IFRS 3有比较详细的指引(可参照IFRS 3 的B31至B40段及IE 16至 IE 44段有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例子)。

此外,解释第5号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问题2、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这意味着中国版的信用违约互换(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Credit Risk Mitigation)正式推出。

CRM的推出是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一项重要创新。

在解释第5号发布之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1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指引。

解释第5号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归为以下三类:(1)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所签发的属于财务担保合同2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CAS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CAS 26)、《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其他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3)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CAS 22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均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CAS 25或CAS 26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进行列报。

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2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对于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定,财务担保合同的发行人应以公允价值对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初始确认,并以下述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 13)确认的金额;以及(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问题3、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的规定,主体发生金融资产转移,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主体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主体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主体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如果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单独确认因转移而产生或保留的与权利和义务所对应的资产或负债;(2)如果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该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在解释第5号发布之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 23)对于金融资产转移采用了与IAS39一致的判断原则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但CAS 23的应用指南却采用例举的方式规定,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部分例举了应收票据贴现(一般情况下应收票据贴现均附追索权)和背书转让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正是由于CAS 23及其指南对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不同的阐述,导致在实务工作中不同企业对相同的交易可能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5号重申了CAS 23中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原则,要求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转入方作为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标准。

问题4、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2年5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办会[2012]19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回复意见根据CAS 22、CAS14和CAS 37明确了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解释第5号将财办会[2012]19号文的回复意见又以解答的形式予以重申,两者内容完全相同,具体内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CAS 22,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2)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CAS 22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CAS 14处理。

受托行应当按照CAS 22,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CAS 37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

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解释第5号指出上述规定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问题5、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对每一项交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对各项交易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解释第5号发布之前并没有明确指引。

为此,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2013年1月1日生效)应用指南的规定,解释第5号对于母公司通过两次或多次交易安排导致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是否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交易处理时,要求企业考虑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当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项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解释第5号规定,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IFRS 10并未规定母公司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转移控制权为目的分次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且规定以转移控制权为最终生效条件,那么每次处置股权投资是否完成都将依赖于最终导致丧失控制权的交易。

在此情形下,与丧失控制权前每次处置股权投资相应的风险与报酬很有可能尚未转移,这可能导致每次处置的股权投资无法终止确认,而每次处置所收到的对价也可能应作为负债处理。

对此,企业应当在综合考虑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的条款以及管理层的意图后再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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