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渝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重庆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综治委牵头的“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交委、团市委、市残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地方,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好人性化的救助服务(三)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的领导,改造救助管理设施,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网络体系,搭建救助服务平台。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人员生活无着,生活困难,给城市的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救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需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问题分析1.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增多,给城市社会管理带来压力;2.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生活困难,需要得到救助;3.目前救助管理工作存在不足,需要加强。
三、解决措施1. 健全救助体系建立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包括收容救助、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收容救助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救助中心,提供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包括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就业培训开展就业培训项目,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提升就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实现自我脱贫。
2. 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城市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
定期清查登记定期清查登记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为救助管理提供依据。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乞讨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乞讨团伙,打击乞讨活动的背后黑色产业链。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和管理的高效性。
3. 加强社会参与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增加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预期效果通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预计能够实现以下效果:1.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改善城市社会管理状况;2.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3.提升流浪乞讨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实现自我脱贫;4.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提高城市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5.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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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8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救助管理办法》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来抓,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本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一)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可查明情况,履行必要的手续,给予适当帮助。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齐政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齐政发〔201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和流动救助,在龙沙、建华、铁峰区设立救助分站,在繁华区域和流浪乞讨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立临时救助点或救助引导标识。
在部分社区设立救助接待室,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公安、城管部门应对救助车辆的通行、设点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为不变的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救助站设求助电话:2511063、2530147,24小时专人接听,确保救助及时。
四、党政机关周围、火车站、龙华路、中心广场附近、风景旅游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门前为重点管理区域。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依法救助、临时安置、寻亲回归、违规乞讨治理和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盟旗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嘎查村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原则。
在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民政部门、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自愿求助人员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机构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机构不得限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延政办函〔2017〕201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函〔2017〕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街面巡查工作协同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 以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核心,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
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长政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政策,落实部门职责,确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人性化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基层救助服务,违规乞讨治理、源头预防治理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区(县市)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经核实确属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无偿救助。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摘要:一、背景与现状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三、具体措施四、实施与监管五、预期效果正文:一、背景与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在我国城市中日益凸显,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无着、处境艰难。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已达到数十万人,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流浪乞讨人员问题不仅影响到城市形象,而且对他们自身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首先,救助管理工作能够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通过救助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改善城市形象。
最后,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2.设立专门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教育、安置等工作。
3.提供临时救助,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物、住所、衣物等基本生活保障。
4.开展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就业能力。
5.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6.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实施与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要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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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
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市民政局批准。
(四)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
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市民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依据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一)救助对象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二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三是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四是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由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内容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发现处置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应发挥城管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将履行市政市容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
各县(市、区)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智网工程”网格巡查的作用,组织动员市民或由网格管理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各部门、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
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该立即护送到市公共卫生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站求助的,应当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四)身份查询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于1个月内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市救助管理站。
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该站所在辖区派出所采集DNA数据。
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市救助管理站。
(五)医疗救治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和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
各级公立医院均属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
各县(市、区)医院负责属地流浪乞讨病人的初步救治工作;市人民医院负责接收基层救治医院转送的危重病人;市公共卫生医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的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无法查明籍贯住址或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医院的救治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医院的救治经费由相应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滞留人员安置对入站超过10天未满3个月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
对入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向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安置到公办福利机构,公安机关负责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已入户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
(七)受助人员死亡处理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市救助管理站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一)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根据工作需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二)民宗部门: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三)公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市救助管理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建立公安机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做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寻亲服务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理等工作。
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所辖市救助管理站和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市救助管理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安置需要送公办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
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司法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曝光、揭露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刑满释放求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财政部门: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费用,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中属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实施职能管理。
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参加培训后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为有工作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引导标识牌的设置选点和审核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
对民政部门及市救助管理站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