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已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拆借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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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拆借问题的复函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拆借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4]4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你庭法经[1994]245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规章规定,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三、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应以解决同城票据清算头寸不足为主,并先在本县、本地市范围内调剂资金余缺,需要向地市以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拆入拆出资金的,必须通过省一级资金融通中心办理。
各家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系统内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可通过本系统的资金拆借中介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由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融通中心办理。
但跨系统的资金拆借,一律通过由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融通中心办理。
四、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所有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不得在利息或服务费以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资金拆借市场办理拆借中介业务时,如收取了利差便不能收取服务费,收取了服务费便不能加收利差,加收利差最高不能超过拆入利率的0.3‰(月息);收取服务费按拆借金额计算,每笔收费不得超过同期拆借利率的水平。
五、按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以介绍资金拆借或贷款的手段牟取高额“手续费”、“回扣”的行为是非法的。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ⅩⅩ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8.11•【文号】农银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外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国际资金拆借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之间,以自主定价的方式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外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即维持内部流动性;7、外债余额数据的监测与报告(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向企业银行(中国)申请外汇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上一年度年报;(五)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会计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外汇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与企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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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2]25号1992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资金是我行外汇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行外汇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外汇资金拆放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
二、境外外汇资金拆放业务主要由总行集中经营管理,对部分具有条件的分行,经批准后,可在总行授权的额度内与境外代理行叙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有权拆放行不得跨辖吸收资金在境外拆放或代辖外分行在境外拆放资金。
四、其他在境外开有账户而未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资金拆放业务的分行,在所开币种账户头寸超过付汇需要时,须将资金调往总行,不得擅自与代理行(含账户行)叙做资金拆放。
五、未在境外开有账户的分行不得使用存在总行的资金与境外代理行叙做资金拆放业务。
六、总行对境外资金拆放业务实行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管理。
七、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每年11月由有权拆放行根据下一年度资金拆放计划向总行提出报告,总行于年底前批复分行执行。
八、总行根据我行代理行政策及授信交易行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交易行的授信额度。
九、各具体经办部门均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交易行及额度叙做资金拆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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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同业资金拆借操作,防范潜在操作风险,根据《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进行办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民币资金拆借。
第三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入第四条确认资金需求:(一)需要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入的情况:1、有人民币拆入资金到期;2、对分行进行联行人民币拆出时;3、分行每日向总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申请,由总行代为拆入人民币资金。
4、其他总行认为需要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的情况。
(二)确定人民币资金拆入所需的金额和期限。
1、依据人民币账户余额与当日收付款轧差而得到的资金缺口确定拆入金额。
2、在流动比率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拆入期限,拆入资金到期日不应过于集中。
3、同时,我行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入交易时,拆借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手方或我行的最长拆借期限。
我行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借最长期限,我行应注意及时更新交易对手方与我方拆借最长期限信息。
第五条询价与成交(一)必须与拥有场内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场内资金拆入交易,不得与既无场内又无场外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入交易。
(二)场内交易当进行场内拆入交易时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暨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进行。
操作流程如下:1、登录本币拆借系统,查看各银行报价信息。
2、根据报价情况制作询价记录。
询价记录内容包括:询价日期、金额、利率、起息日、期限、对手方名称。
3、询价记录由经办、复核签章后交主管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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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ⅩⅩ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银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外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国际资金拆借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之间,以自主定价的方式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ⅩⅩ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外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即维持内部流动性;7、外债余额数据的监测与报告(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向ⅩⅩ银行(中国)申请外汇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ⅩⅩ银行ⅩⅩ外汇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上一年度年报;(五)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会计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外汇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与ⅩⅩ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第十条ⅩⅩ银行在收到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拆借额度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机构经营是否稳健,资产质量是否理想,信誉是否良好以及其主要财务比率是否达到要求,由经办人员填写《ⅩⅩ银行ⅩⅩ外汇资金拆借额度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并逐级上报审批。
对达不到ⅩⅩ银行(中国)要求的金融机构不予进行外汇资金拆出。
第十一条申请额度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如有ⅩⅩ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可向ⅩⅩ银行(中国)的分行提出申请,分行按照本办法审查后提出给予授信额度的具体意见,报总行审批。
总行对分行的上报材料和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授信管理标准,给予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
外币拆借时资金前台即可向较熟悉的银行进行直接询价,又可通过资金中介机构进行询价。
第十四条进行外币资金拆借时,在确定与所选交易对手方进行交易后,应编制成交确认书。
其内容包括:交易双方机构名称、交易日期、拆借方向、拆借金额、起息日、到期日、拆借利率、利息金额、偿还总额、汇款路线、双方签字等。
交易双方通过传真的形式交换签字。
第十五条外币资金拆借时互相确认SWIFT MT320电文,资金后台应确认我方的电文是否正常发送,对方发送的电文我方是否收到,MT320电文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
第十六条外币拆借资金的清算只能以转账的形式完成,不得使用现金。
外币资金拆借到期时若因失误发生延期,则应联系对手方进行倒起息处理。
第十七条外币拆借的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
如从境外同业机构进行短期拆入,则应提前预测该笔资金拆入对短期外债余额的影响。
预计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
如从境外同业机构进行一年以上的中长期拆入,则当年累计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指标。
计息天数按实际资金占用期间算头不算尾计算。
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果决定进行拆借交易时国家未规定到期日当天为节假日,则交易双方应在得知节假日规定变动后立即进行协商,解决到期偿还问题。
计息公式为:应计利息= 拆借金额×拆借年利率×计息天数÷360第十八条外币资金拆借期限确定,应考虑我行未来一段期间内的资金运用情况。
我行应合理确定外币资金拆借期限,使其达到流动性要求,并且资金到期日不会过于集中。
第十九条跨会计期间(月末、季末、年末)拆出资金时,因期末对拆出资金计提坏账准备,会影响当期损益。
故,跨期间拆出资金应与会计部门协商后方能操作。
第二节交易的取消和更正第二十条发现交易错误或交易需要取消,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告知须取消或更正的交易细节,同时提出取消和更正申请;第二十一条得到负责人批准后,必要时由资金前台工作人员与相关方进行联系,商讨修改事宜。
如有可能,要求对方撤销或修改交易;如对方不同意撤销或更改交易,则我行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第二十二条修改过后交由资金中后台进行确认,修改完成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节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我行应妥善保存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中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资金部有责任关注外币资金到期,每月月初应对当月资金到期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初步计划,以确保资金于到期日当日正常偿还或收回。
第二十五条资金部应以日为频度对总行的外币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计算,如预计资金流发生问题,应采取对应的措施。
具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预计资金出现缺口则应提前筹集资金;(二)预测资金出现盈余则应把闲置资金投放到资金市场,加以运用;(三)预计某段期间资金流量风险较大,则应提出解决方案,并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实施。
第二十六条我行的外币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倍。
第二十七条资金部应每日对全行系统整体外债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对外币资金拆借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我行外债情况符合国家核定的外债限额标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入资金可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拆出资金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足额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第二十九条未经总行授权,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ⅩⅩ银行ⅩⅩ总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我行外币资金集中管理之前的资金筹集与运用,均由各分行自行在市场上完成。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交确认书》FACSIMILE TRANSMISSIONTO:FM: INDUSTRIAL BANK OF KOREA (CHINA) LIMITED.,DATE:Page : Including This page( )Re:Lender:Borrower:Dear Sirs,We here by confirm our [lending/borrowing] as follows;Amount:Value Date:Maturity Date:Interest Rate: %Interest amount:Repayment:Our Depo Bank:Our Swift Code:Your Depo Bank:Your Swift Code:Please send us confirmation of the above transaction by return fax within [ ] days upon receipt of this fax offer. In case we have not received your fax confirmation with the above time period, this offer shall expire automatically.Should you have any querie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us.Your sincerely Confirmed b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