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处罚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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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私募子违规的处罚案例:
1. 盛世股权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葆进、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2. 恒兆源投资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3. 四川昊宸违规案: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鑫、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2万元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注意,这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案例信息应以证监会的官方信息为准。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还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处罚案例

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处罚案例

前言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是指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报告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这类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虚假陈述、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机构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下面将介绍中国证监会近几年对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的处罚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背景、过程和结果,提供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的内容。

案例一:某公司虚假陈述及违规担保案背景:某公司为了发行并上市,需要募集资金来扩大业务。

该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虚报了资金用途,以致投资者对投资项目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另外,该公司违规担保了关联方借款,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过程:1.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虚报了资金用途,将一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未经批准的项目,或挪用到其他用途。

2.某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违反了相关法规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

结果:1.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违规虚报资金用途和违规担保行为进行了调查。

2.经调查,证监会认定某公司虚假陈述违反了《公司法》,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

3.证监会依法做出了以下处罚:–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违规金额的比例确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退违规担保金额;–限制某公司相关人员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公告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启示:该案例体现了公司在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和违规担保而引发的问题。

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产生了误解。

而违规担保则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超范围使用募集资金案背景: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承诺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但实际使用的资金超过了承诺范围,用于未经批准的用途,或挪用资金到其他项目中。

过程:1.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向投资者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勤勉义务 相关处罚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勤勉义务 相关处罚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即非公开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等金融资产管理活动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勤勉义务,即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全面、真实、准确地履行对投资者的披露、说明、风险揭示等义务。

然而,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充分履行勤勉义务,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以下是一些相关处罚案例:1. 2017年,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计划和风险揭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

监管部门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改正。

2. 2018年,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擅自挪用投资者资金进行股票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

监管部门依法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责令改正并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3. 2019年,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将投资者资金用于非法高利润投资,并对投资收益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投资者巨额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吊销牌照、罚款200万元人民币等严厉措施。

4. 2020年,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被证监会处以吊销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证书、禁止两年内不得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工作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显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力度,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勤勉义务,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完善制度规范,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勤勉义务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信私募基金行业会逐步规范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稳健的投资渠道。

[法律]私募基金源头治理典型案例

[法律]私募基金源头治理典型案例

私募基金源头治理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李某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交易员;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

某公司系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1月至10月,李某多次利用担任某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

其间,王某根据李某提供的交易信息,通过他人寻找多家做市商及第三方债券投资账户“中某信托”,将某公司指令李某通过一位做市商从A账户卖给B账户的债券,拆分为先通过一位做市商低价从A账户卖给中某信托,再通过另一位做市商高价从中某信托卖给B账户,将交易价差截留在中某信托账户;李某通过瞒报交易环节和做市商信息、修改真实交易数据等方式,向公司隐瞒交易价差。

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完成过券交易26笔,通过中某信托账户截留资金人民币602万余元,除支付代理费190余万元外,其他资金转入李某、王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汽车、日常消费、个人存款等。

二、立案及判决结果2021年2月5日,某分局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2022年1月6日,某分局以李某、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起诉。

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李某、王某均辩称通过撮券交易获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利某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

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经补充侦查,多位做市商、某公司均证明正常账户平移交易均是通过一位做市商在账户间直接交易,除手续费外,私募基金无其他支出;某公司是按正常流程下达的直接平移交易指令;中介人员证明王某为避免被中间商发现虚设交易环节,有意要求分别选择两个中间商完成交易;电脑原始记录和上报公司报表证明,李某篡改了真实交易数据;银行资金转账记录证明涉案资金均被李某、王某个人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证明,李某、王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正常交易流程外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开展不正当交易,将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

私募基金乱象

私募基金乱象

私募基金乱象作者:孙庭阳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2期9 月27 日、10 月8 日,国家发改委连续公布了第六批、第七批涉金融领域黑名单,公布频次明显加快。

此前公布第五批黑名单的时间,还是在今年的1 月22 日。

两批名单列出的100 家非法集资企业,公司名称含有“投资”字样的有54 家;26 家严重失信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PEVC)企业中,13 家公司名称中有“基金”字样。

这80 家公司打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记者从基金业协会(中基协)登记系统查询,上述80 家公司中只有一家做过登记,目前处于“失联(异常)状态”,剩下79 家压根没在中基协登记过。

9 月28 日,中基协一天之内发布8份纪律处分决定,处罚11 人,这些人处分期间不能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机构内任职。

当天,中基协还注销了3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同时,两家律师事务所因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私募机构失联或违法违规,3 年内不再接受这两家[北京盈科(长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自2014 年12 月中基协开始公布对私募的纪律处分,累计已经发出26 份纪律处分决定,而2018 年以来已有13 份,占了一半。

其中,9 月28 日的8 份,更是与过去一年总数相当。

9 月27 日,中基协公布了19 家疑似失联的私募机构,这是2018 年以来公布的第七批疑似失联私募。

从2015 年11月私募失联公示制度正式开始至今,已有489 家私募登上中基协失联名单,2018 年以来有189 家,占比近四成。

约八成私募基金未登记中基协9 月7 日公布的最新私募备案情况显示,已登记私募机构24191家,备案私募基金74701 只。

不过业内普遍认为,已备案的私募和实际的私募总数相比,可能如露出水面的冰山,只占总量很小比例。

中基协会长洪磊9 月26 日在蓟门论坛演讲中透露,北京、上海、深圳工商系统登记的带有“投资”字样的管理人即达12 万家,这些机构易被大众认为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业协会高管 处罚案例 2023

基金业协会高管 处罚案例 2023

基金业协会高管处罚案例 20232023年,基金业协会高管处罚案例频频出现,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1. 某基金公司高管因未履行尽职责任,导致一只旗下基金巨额亏损,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未严格控制风险,对市场变化缺乏敏锐的洞察力和及时的应对措施,导致投资组合遭受严重损失。

2. 另一名基金公司高管因违反基金销售规定,进行不当宣传和误导投资者行为,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风险,误导投资者购买基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某基金公司高管因内幕交易行为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利用其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和基金行业的道德规范。

4. 一家基金公司高管由于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5. 另一名高管因未经批准擅自将基金账户资金挪用,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将部分基金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或其他非法用途,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公司的声誉。

6. 某基金公司高管因违反基金募集与运作规定,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等行为,严重违背了基金募集与运作的相关规定。

7. 一名基金公司高管因未按照规定履行问责义务,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不加监督和问责,导致基金运作出现问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8. 另一家基金公司高管因违反内外部交易规定,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与基金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严重违反了内外部交易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9. 某基金公司高管因违反基金估值规定,被基金业协会处罚。

该高管在基金净值估算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或操纵行为,人为影响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案例

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案例

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案例一、案例一某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私募基金募集、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经调查核实,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夸大宣传的行为,未如实告知投资者风险,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该管理人在基金投资决策和运作过程中存在违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调整投资策略、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等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如下行政监管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涉及违规募集资金、违反投资决策程序等违法行为,要求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清理相关违法投资。

2.限制募集和管理新资金: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限制募集和管理新资金的措施,暂停其新基金募集和管理资金的活动。

3.处以罚款:依据违规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其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

4.责令整改并公告处罚结果:要求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公告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证监会还将根据需要,加大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事中事后审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二、案例二一家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擅自改变投资规模等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后未及时履行募集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擅自改变投资规模且未依法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机构报备。

此外,该管理人还违反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投资并管理私募基金资产,且未及时进行持仓调整。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按照募集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进行运作,并依法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2.处以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经济处罚。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办法。

因此,对私募机构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将成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整理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1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一)案情简介2015年3月,G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

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

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

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

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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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登记备案
06
07 内控运营 08
09
未履行管理人职责、违规进行投资运作
1.挪用基金财产,将他人财产于基金财产混同进行投资; 2.未签订《投资协议》就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合同相对方等行为; 3.未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能有效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状况,出 具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公开推介、违规宣传
1.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2.宣传基金产品年化收益率,违规使用夸大误导性措辞。
保本保收益承诺
03
1.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最低收益;
2.部分产品合同有保本保收益的约定。
未办理基金备案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 2.未进行产品备案或撤销备案后开展投资运作; 3. 未能保证向基协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虚假信息备案)
管理人内控不健全
1.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 纠纷解决机制。 2.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3.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未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1.投资、交易制度不健全,存在交易对手管理薄弱问题; 2. 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及防范异常交易机制不健全; 3.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限制不匹配销售 行为、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险控制;
Hale Waihona Puke 未及时进行信息更新1.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2.未定期更新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
05
3.为定期更新投资运作情况,并向投资者披露。
投资者信息披露不规范
1.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 2.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所投项目存在股权纠纷等可能影响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3.向投资者隐瞒或披露虚假信息,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2018年私募基金监管处罚盘点
2018年,私募基金行业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砥砺前行。这一年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各地 证监局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共对453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139家私募机构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占比达30%。
01 募资环节 0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当
1.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风险测评问卷填写不完整、部分客户信息前后矛盾; 3.投资者风险识别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级别不匹配; 4.未取得必要资产证明、未对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实质性评估; 5.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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