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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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1. 会议目的本规则旨在规范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定义2.1 非上市公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公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司。

2.2 股东会议:指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法召开的会议,属于公司的决策机构。

3. 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3.1 会议召集人的职责3.1.1 会议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无法履职,则由公司董事会委派一名董事充当。

公司董事会委派的代理人必须出具委派书面文件,并提交公司备案。

3.1.2 会议召集人负责决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事日程,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股东。

3.1.3 会议召集人应在股东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明确注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议事日程,同时附上与议案相关的文件与报告。

3.2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2.1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其权益。

3.2.2 股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会议通知,确认是否出席会议。

3.2.3 股东有权对议案进行提问,并在会议上发表自己的观点。

3.3 股东会议的召开3.3.1 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制定相应的程序。

3.3.2 股东会议应事先确定法定代表人,并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代表事项告知公司。

4. 会议议事程序4.1 会议主席的职责4.1.1 会议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委派的董事担任,负责主持会议。

4.1.2 会议主席负责确保会议的秩序,依法决定会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4.2 会议记录员的职责4.2.1 会议记录员由公司秘书或董事会委派的人员担任。

4.2.2 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中的决议结果、提案内容和出席人员名单等信息。

4.3 会议议程4.3.1 会议议程应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人员发布。

4.3.2 会议议程的制定应充分考虑重要议题的时效性和紧急性。

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则的目的是规定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议程、出席、表决、决议、记录等事项,以保障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

本规则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则合用于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包括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

第二章召集会议第三条召集方式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当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股东发送召集通知,同时公告于媒体和公司内部通知渠道。

召集通知应明确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提前通知期限等事项。

第四条期限要求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30日计算,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通知期限,但不得少于15日。

第五条通知内容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2. 会议召集的目的和议程;3. 股东出席会议的方法和要求;4. 提交议案和提议方式;5. 股东表决权和委托投票方式;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补充通知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或者议程等,公司应当及时发出补充通知,并按照法律规定延期股东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会议议程第七条决定议程股东会议的议程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股东有权提出议题并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股东的提议,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股东会议的议程中。

第八条定期议程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会议,例会议程应包括以下事项:1. 会议主持人的选举;2. 验证股东身份;3. 审核和批准过往会议记要;4. 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5. 选举公司董事和监事;6. 审核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决算;7.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

第四章出席与表决第九条出席资格股东会议的出席资格以股东名册为准。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身.分.挣明,并按时到达会议现场或者采用电子方式参会。

第十条表决方式股东会议的表决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 现场投票;2. 书面表决;3. 电子表决;4. 委托他人代理表决。

非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程序规范

非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程序规范

非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程序规范导言:作为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大会是公司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之一,对于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性、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非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文将详细介绍非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的程序规范。

一、股东大会召开程序非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在通知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前合理时间进行通知,并向股东提供有关会议的文书材料,包括议程、决议草案等。

通知方式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通知。

通知股东大会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会议的议程;会议期间的权益表决事项;所需的议案的说明和相关文件的附带文件;以及大会的形式(线上或线下)等。

二、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议程1.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明确指定的人担任。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宣布议程,并引导会议的进行。

主持人应当确保会议的公开透明,遵守规范程序。

2. 股东大会的出席:非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的出席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出席条件。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大会,或通过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出席。

代表股东出席的代表人应当持有有效的代表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3. 股东大会的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当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事项,如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等。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议题。

在制定议程时,应当合理安排议题的顺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对会议的时间进行控制。

三、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 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大会的表决应当基于每股一票的原则。

在表决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投票。

所有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主持人宣布。

2. 内幕信息的披露: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建立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

公司管理层应当提供关于各项议案的必要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项目投资计划、业务运作情况等。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还应当报备相关监管机构并征得必要的审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者股东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股东会议事制度是指股东会议的组织形式、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东会议事制度:
1. 召开方式:股东会议可以通过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召开,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2. 会议程序:股东会议一般包括开会、选举主席、确认参会人员、审议议程、讨论决策事项、表决等环节。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议程的顺利进行。

3. 出席权和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持股比例来决定。

股东会议可以设立委托代表,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

4. 决策程序:股东会议一般采用多数表决制,即根据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来决定。

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多数股东的同意或特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

5.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发言顺序、发言时间限制、讨论和辩论等规定,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6. 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应当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署确认。

会议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决策和追责的依据。

股东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股东会议制度可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非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之一,为董事会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探讨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通常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这些董事可以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外部的专家或投资者。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审批重大决策等。

为了确保董事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董事们应具备丰富的商业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

二、董事会议的召集与通知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常,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董事也可以提出召集请求。

在召集会议时,应当提前向各位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重要信息。

通知的提前期限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章程的规定来确定,一般不少于若干天,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三、董事会议的出席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当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为了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应当达到法定要求或章程规定的人数。

在会议过程中,董事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和讨论,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议的议程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应当提前制定,并在通知中告知各位董事。

议程通常包括公司的财务报告、业务进展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

在制定议程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需求和董事们的关注重点,确保议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董事会议的讨论与决策在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们应当就各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讨论应当遵循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董事们可以自由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和建议。

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表决的结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一般来说,需要获得多数董事的同意才能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众所周知股东的概念来源于持有某单位或者集体股权的⼈,他们对于公司集体来说是⽐较重要的⼀部分,他们通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来对公司重⼤事项进⾏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定权。

股东⼤会是遵循着什么规则来决议这些事情的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第⼀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第三条出席会议的⼈员包括股东(或代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级管理⼈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员,公司有权拒绝其他⼈⼠⼊场。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选的,由董事会指定⼀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主持。

第五条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有关程序⽅⾯的事宜。

第六条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董事会要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法定职责。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职权。

第七条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须在股东⼤会召开前两天,向⼤会秘书处登记。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先向⼤会秘书处报名,经⼤会主持⼈许可,始⾏发⾔或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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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2)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1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10)修改公司章程 ; (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2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 代理人的姓名 ;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
(3)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4) 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6)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3
第十一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
(1)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 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 ) 、董事、监
4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会职责范围 ;
(2)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3)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3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更换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1) 合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2) 发行公司债券 ;
(3) 合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
(4) 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
(5) 合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合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6 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1) 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2)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
(3)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4)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5)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6)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7) 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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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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