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浙江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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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员培训规范

母婴护理员培训规范
感谢和祝福。
05
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标 准与评价
服务质量标准
1 2 3
专业技能
母婴护理员应具备专业的护理技能,包括新生儿 护理、产妇护理、婴儿喂养、婴儿洗澡、婴儿抚 触等方面的技能。
服务态度
母婴护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产妇和 婴儿,关心他们的需求和感受,提供耐心、细致 、周到的服务。
卫生安全
等服务。
卫生与安全
强调母婴护理过程中的卫生与 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服务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
培训时间与地点
时间
培训周期为1个月,每天6小时, 具体时间根据报名机构和学员时 间安排。
地点
培训机构提供的专业培训场地, 具备教学设备和实践操作条件。
02
母婴护理员基本素质要 求
职业道德素质
01
02
03
责任心
培训效果反馈途径
学员反馈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和结束后,可以通过匿名或实名方式向培训机构 或相关部门提供反馈意见。
雇主反馈
雇主可以通过培训机构或相关部门,对母婴护理员的培训效果和工 作表现进行反馈。
第三方评估
邀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提供客观、公正的反馈意 见。
培训效果持续改进
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优化培训内容和方法
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找出培训中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根据学员和雇主的需求,不断优化培训内 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加强与雇主的沟通与合作
定期评估与调整
与雇主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了解其需求 和意见,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和反馈意见,对培训计划和内容进行适时 调整和改进。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浙卫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行业综合监管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浙江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浙江护理学会

浙江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浙江护理学会

浙江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浙江护理学会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浙江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准入条件由浙江护理学会制定和管理。

浙江护理学会是浙江省内具有权威性和行业影响力的专业组织,致力于推动护理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护理行为。

准入条件为了保证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的质量和培训效果,浙江护理学会对基地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以下是准入条件的详细说明:1.基地资质要求•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具备合法运营资质的医疗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可以申请成为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

•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包括符合相关规定的教室、实验室和实习场所等。

2.基地师资要求•基地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师资团队,师资团队应具备相关学历和职业资格。

•基地应有一定数量的执业护士或医学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学员的实践操作和培训。

3.基地课程设置要求•基地的课程设置应符合浙江护理学会关于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的要求,包括相关课程的内容、学时安排和考核方式等。

•基地应有完善的教材和教学资源,确保培训过程所使用的教材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基地管理要求•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招生管理、培训计划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等方面。

•基地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效果评价,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改进。

申请与评审流程为了确保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的公平和透明,浙江护理学会制定了申请与评审流程。

以下是流程的详细说明:1.申请•基地向浙江护理学会提交《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文件、师资队伍情况、课程设置方案等。

•浙江护理学会审核申请材料,如有需要,可能要求基地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考察。

2.评审•浙江护理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审结果根据准入条件进行判定,浙江护理学会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准入的基地列入浙江母婴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的名录中。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34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34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34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浙江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05-2010年)>方案》,完善我省护理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护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护士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护理事业与医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协调、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在重症监护(包括成人、小儿、新生儿)、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手术室护理、肿瘤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糖尿病护理等专科或专病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长,能较好地解决实际专科护理问题并指导其他护士开展相关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护理事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临床护理骨干。

同时,通过专科护士培训,探索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在职护士培养体系,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三、培训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8年以上临床护理实践经验,在相关专科工作3年以上,热爱护理事业,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本人自愿并经单位选拔、推荐。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1 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母婴护理员。

1.2职业定义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家庭母婴护理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母婴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助,表达能力、色觉能力及形体知觉能力较强,有较强的观察、理解、学习和计算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指定培训机构,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升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1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培训母婴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母婴护理师和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勤务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培训场地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标准教学理论培训,实践操作场所应具有必要的相关操作用具及设备(会阴护理模型、乳房护理模型、婴儿模型、婴儿童床、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器具、常见的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及洗浴操作间等)。

培训场所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项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母婴的主理员(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母婴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护理无差错,无客户有效投诉。

(3)取得初级家政服务员或初级教育婴师资格证书,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护理无差错,无客户有效投诉。

——母婴护理师(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浙卫发〔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3〕13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产科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母婴专科护士培训计划

母婴专科护士培训计划

母婴专科护士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母婴专科护士是专门从事产科和儿科护理工作的护士。

培训目标是为了提高母婴专科护士的专业水平,使其具备良好的护理技能和服务意识,能够胜任母婴护理工作,提高护士对母婴病人的敏感性及应变能力,提高护士对母婴健康的整体认识,提高对母婴科技术的应用能力,提高病人满意度,提高母婴科护理质量。

培养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母婴专科护士,为母婴提供安全、科学、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二、培训内容1. 产科护理技能培训产科护理技能包括:1)孕产期护理:怀孕期间和分娩期的护理;2)产后护理:产后妇女的护理和康复;3)新生儿护理:新生儿的护理和健康监测。

2. 儿科护理技能培训儿科护理技能包括:1)新生儿护理:新生儿的护理和健康监测;2)婴儿护理:婴儿的护理、喂养和早期发育;3)儿童护理:儿童的护理和疾病健康管理。

3. 母婴科技术应用培训1)母婴科技术知识:包括常见的母婴科检查和检验技术;2)母婴护理器械使用:母婴科常用的护理器械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母婴科仪器使用:母婴科常用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维护。

4. 护理质量管理培训1)护理质量管理知识:包括护理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方法;2)病人满意度调查:病人满意度调查的方法和分析;3)病人安全管理:病人安全监测和预警的基本知识。

5. 专业知识培训1)母婴护理常见疾病知识:常见母婴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知识;2)母婴护理常见健康问题知识:母婴护理中常见的健康问题处理知识。

6. 护理技能操作培训1)护理技能操作:产科和儿科护理技能操作的简易演示;2)护理操作案例分析:产科和儿科护理操作的实际操作案例分析。

7. 护患沟通与心理护理培训1)护患沟通技巧:母婴专科护士的护患沟通技巧;2)心理护理知识:妇产科及儿科疾病患者的心理护理知识。

8. 专科护理实践与技能培训1)专科护理实践:产科和儿科护理实际操作;2)护理技能训练:产科和儿科护理技能的实际操作练习。

浙江造口伤口失禁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浙江护理学会

浙江造口伤口失禁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浙江护理学会

附件2浙江省造口、伤口、失禁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试行)一、医院等级要求三级甲等医院。

二、床位要求医院设有独立的普外科、肛肠外科、泌尿外科、肿瘤外科、血管外科、内分泌科、整形科、皮肤科等相关科室和门诊换药室,有独立的造口伤口门诊。

总床位数≥1200张,其中肛肠外科床位≥60张,泌尿外科床位≥80张,门诊换药室床位≥3张。

三、专科业务量要求(一)造口伤口换药室门诊量(年):造口伤口专科门诊量≥1000人次,急慢性换药≥10000人次,;或造口伤口专科门诊量≥5000人次,急慢性换药≥6000人次。

(二)年肠、泌尿造口手术量:≥250例;或年肠、泌尿造口门诊量≥1200人次。

(三)开展以下专科护理工作:造口伤口门诊每年承办省级(国家级)造口伤口学习班或定期举办各类医务人员的沙龙活动,定期举行造口人联谊会、造口人阳光之家等活动。

医院具有完善的三级压疮监控管理体系,造口伤口护理小组负责实施全院范围的造口伤口会诊工作,同时能体现多学科合作诊治模式。

四、专科近五年接收进修人员情况培训基地应具有较丰富的进修护士带教经验,近五年接收护理进修人员数量≥50人次。

同时,接收进修人员的数量、职务、职称,派送医院等级,覆盖面和影响力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五、师资要求(一)理论授课师资要求:可与院校联合授课。

院校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临床教师应为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高年资主管护师及以上护理人员和造口治疗师(造口治疗师≥2名)。

(二)临床实践师资要求:专科指导老师与学员比例应在1:2以上。

师资由专科工作5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主管护师以上职称者组成,梯队合理,有外院或境外进修培训经历。

造口治疗师应专科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英语优秀并受过国内外造口、伤口、失禁专科培训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学科带头人应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专科工作10年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准(考查论文、课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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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妇科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准入条件(试行) 一、医院等级要求
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床位要求
(一)专科医院:妇科床位≥200张。

(二)综合性医院:妇科床位≥100张。

三、专科业务量要求
(一)专科医院:妇科床位使用率≥90%;妇科年手术量≥15000人次;妇科年门诊量≥250000人次;
(二)综合性医院:妇科床位使用率≥90%;妇科手术量≥5000人次;妇科年门诊量≥100000人次;
(三)开展专科医疗项目及护理服务:
1.专科医疗项目
(1)生殖道炎症、生殖器官发育异常;
(2)妇科肿瘤:子宫肌瘤、子宫内膜癌、子宫颈上皮内瘤变、子宫颈癌、卵巢肿瘤、葡萄胎、妊娠滋养细胞肿瘤;
(3)妇科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子宫脱垂、压力性尿失禁、阴道前后壁膨出;
(4)盆腔内异症: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腺肌症;
(5)妇科内分泌: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闭经、绝经综合征;
(6)妇科急症:流产、宫外孕、卵巢肿瘤蒂扭转、卵巢肿瘤破裂
(7)计划生育:避孕、输卵管绝育、避孕失败补救(高危人群)
(8)相关诊疗技术:
阴道镜检查、宫腔镜检查与治疗、腹腔镜检查与治疗、诊断性刮宫术、
诊断性宫颈锥切术、经阴道后穹窿穿刺术、腹腔穿刺引流术、淋巴囊肿穿刺引流术、利凡诺尔引产术、输卵管通液术、输卵管造影术。

2.护理服务:
(1)颈外静脉置管技术、PICC 置管与维护技术、颈内静脉置管维护、胃肠减压技术;输液泵、人工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仪器的使用;
(2)外阴坐浴、外阴护理、阴道冲洗与消毒、阴道宫颈上药、膀胱残余尿测量、盆腹腔引流管护理、尿动力学测定、子宫托护理;
四、专科近五年接收进修人员情况
培训基地应具有较丰富的进修护士带教经验,近五年专科医院每年接收本科或大专护理实习生≥120人次(综合性医院≥50人次),每年接收本专科进修护士总数≥5人次。

同时,接收进修人员的数量、职务、职称,派送医院等级、覆盖面和影响力等作为准入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师资要求
(一)理论授课师资要求:
培训基地可与院校联合授课。

院校教师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临床教师可由有医学院校课堂教学三年以上经历的主管护师以上人员担任。

(二)临床实践师资要求:
专科指导老师与学员比例应在1:2以上。

师资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工作7年以上(其中妇科工作5年以上)的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组成。

具体要求为接受过本专科相关培训;有3年以上医学院校护理实习生、进修生等带教工作经验;具有熟练的急救技能,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能力;能针对妇科护理新技术、新业务进行现场教学;能结合临床病例组织护理查房;在教学态度、专业知识与技能、临床实践和教学能力等方面评估均达到优秀。

学科带头人应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本专科工作8年以上,在省
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担任委员或委员以上职务,近五年省厅级在研课题主持一项、I级期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在省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六、专科设备要求
(一)有完整设备供应供应系统,包括多功能呼吸机、心电监护仪、注射泵/输液泵、微量血糖测定仪、膀胱残余尿测量仪、大型彩色B超、心电图机、X线摄片机(有床边机)、各种抢救设备,包括除颤器、呼吸机等。

(二)相关科室或实验室:成人ICU、麻醉手术科、检验科、放射(影像)科、血库、病理科、超声诊断科、实验室。

七、示教室、图书馆要求
有多媒体教室、示教室和模拟教学设备,面积总和达300平方米。

设备包括:手术示教系统、心肺复苏模特、妇科护理技术操作模特(阴道消毒、外阴消毒)。

图书馆藏专业书刊种类齐全,具有妇科专科护士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有获取专业信息的网络渠道。

八、组织管理:
(一)培训基地由医院自愿申请。

有院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二)建立专门负责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三)设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四)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等;
(五)成立专门负责专科护士培训指导、考核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九、保障措施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承诺保障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支付师资培训费用及其它相关劳务费用,能为接受培训的护士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
活条件。

十、其他要求
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应制定配套的学员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工作规程等,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如有多家医院符合准入条件提出申报,由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选取1-3家优胜单位,报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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