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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最新整理)票据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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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一,三种票据1,汇票A,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汇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X付款人 Y 保证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人。
付款人:汇票上记载的,受托承担付款的人,在其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持票人:是持有汇票、有权接受付款的人。
第一个持票人是汇票上所载的收款人.C,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不得记载的事项:免除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记载无效,汇票有效附条件的委托付款或不确定的金额--——---汇票无效2.本票A,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B,本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Y 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C,本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5. 6. 7. 8. 9. 10.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由票据法调整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总结
票据法总结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的一部法律,对票据的签发、转让、兑现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范。
本文旨在对票据法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
一、票据定义及种类票据是一种规范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具有确认权利主张的书面文书,可以用于支付货款、债务转移等。
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
二、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人,具有债务人的地位。
出票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填写票据的内容,并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盖上印章。
2. 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上约定的支付对象。
只有指定收款人才有权兑现或转让票据。
3. 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是票据法规定的重要要素之一。
它规定了票据的起始日期和支付期限。
4. 金额:票据上应注明清晰明确的金额,包括数字和大写两种表示方式,并确保一致。
三、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 转让:票据的转让是指出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通常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即在票据背面签署转让意思表示,也可通过书面协议、背书附记等方式进行。
2. 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进行担保。
背书应当注明账户名称、转让目的,并由背书人签名。
3. 票据盖章:在商业交易中,盖章往往作为法律事实的明确证明。
对于票据而言,票据的凭证性可以通过印章的盖销来进一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票据的兑现与拒绝兑现1. 兑现条件:票据的兑现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票据表面没有注明不得兑现或者不得在某一地点兑现;持票人符合兑现条件;票据的期限还未到。
2. 拒绝兑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票人或支付银行有权拒绝兑现票据。
拒绝兑现的情况包括票据被盗窃、票据遗失或已经过期等。
在此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票据的追索权保护票据的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持票人有权向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据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票据法笔记整理
票据法票据是文义证券,要式证券和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包括给付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是第二次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行使票据代理关系应在票据上表明,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签章应注意以下几点:1,自然人的签章形式有三种---单独签名、单独签章、签名加盖章2,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3,签名应是本名,不能是笔名、小名等4,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数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应具有对价关系,但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的除外不享有票据权利的5种情形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的行为抗辩的对象: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第16条规定的是物的抗辩权,即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票据记载事项的伪造和变造:1,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民事责任2,对其他签章效力的影响3,对变造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处理挂失止付的条件和不得挂失止付的两种情形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票据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营业时间有一般营业时间和特定营业时间,特定营业时间,是指具体行业的营业时间,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汇票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大票据的出票人的共同义务是必须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都有付款义务三大票据的记载内容的共同点是:表明票据名称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的日期,出票人签章。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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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票据法学习笔记王珂2012/2/21目录票据法 (3)一、票据概述 (3)(一)概念和种类 (3)(二)特征 (3)(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4)二、票据权利 (4)(一)票据权利分类 (6)(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6)(三)票据权利的行使 (7)(四)票据权利的瑕疵 (8)(五)票据的抗辩 (9)(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10)三、票据行为 (11)三、出票 (12)四、背书——票据的转让 (13)(一)形式要件 (13)(二)转让限制 (13)五、承兑和保证 (16)六、追索权 (18)(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18)(二)追索与再追索 (19)(三)付款 (19)七、支票的特别规定 (21)(一)出票的效力 (21)(二)支票的付款 (21)票 据 法一、票据概述 (一)概念和种类(二)特征(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分类(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背书转让取得和依民事权利转让取得(赠与、继承、税收等)。
2.取得条件(1)取得手段合法。
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2)主观为善意。
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支付对价。
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票据权利的消灭(1)付款(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时效欠缺(5)保全手续欠缺(三)票据权利的行使1.行使方式(1)提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M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2. 保全(四)票据权利的瑕疵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①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义务,但伪造人须承担刑事责任。
②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
③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①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②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③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更改和涂销(1)票据的更改。
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②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③票据的更改和变造是有区别的。
更改是同一主体进行的,变造是不同主体进行的。
(2)票据涂销。
①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的涂销行为就其实质来说就是票据内容的更改,应发生上述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②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票据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③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五)票据的抗辩1.票据抗辩的特征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2)票据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2.对物的抗辩(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作的,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事项;(3)背书不连续;(4)票据尚未到期;(5)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6)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7)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8)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情形下,本人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9)无限人的监护人可主张无限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10)欠缺保全手续。
3.对人的抗辩(相对抗辩、主观抗辩)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
(1)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5)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4.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1)对出票人抗辩的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例如,承兑人不可以出票人违反委托付款协议对抗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当时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2)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法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法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法的支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4)√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提出申请,请求法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嫌弃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申请公示催告(2)法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想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支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 法受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m 内申请法作出除权判决,票据丧失的票据无效。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照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代理付款人在法公示催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法不予支持。
) 3. 普通诉讼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法应终结诉讼程序。
三、票据行为三、出票四、背书——票据的转让(一)形式要件1.背书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1)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果有连续性,就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无须再举其他证明自己为真正票据权利人的证据。
(2)票据付款人在向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无须审查对方是否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当然,票据债务人在付款时必须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
(3)依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之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不管背书人对票据是否享有权利,也不管该背书行为是否欠缺其他是指上的有效要件。
但是,被背书人在接受票据时,如果明知或者可得知背书人的背书行为在实质上无效,便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二)转让限制1.回头背书2.禁止转让背书3.背书的涂消五、承兑和保证(一)承兑1.承兑的概念及意义(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三种票据种类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
(2)承兑是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须先有出票,然后才有承兑,并且,要以汇票原件为行为对象,持票人须凭票提示承兑,付款人须在该票正面签章准予承兑。
(3)承兑的原则:自由承兑、完全承兑、单纯承兑2.提示承兑(1)提示承兑的概念。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的时效,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m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付款人不得以该汇票未经承兑而拒绝立即付款,否则就构成拒绝付款,并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财产责任。
3.付款人的承兑程序(1)付款人对向其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注明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为拒绝承兑。
(二)保证1.保证人责任(1)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