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01
•【字号】宜府办字〔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
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十分繁重,各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科学安排。
凡有起草任务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文稿质量,及时向市政府呈报送审稿。
对计划外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督促、指导,从严审核把关。
附件: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16年3月1日附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宜府办字〔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的通知宜府办字〔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宜春市部分证件补办服务指南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好群众补办证件“手续多、办事难”的问题,现就部分证件补办流程进行优化和规范。
一、居民户口簿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4.补办流程: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派出所窗口打印户口簿。
5.补办时限:即时办理6.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其它情况不收费7.收费依据:赣财综〔2000〕46号、财综〔2012〕97号8.办理依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9.流程图:户主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打印户口簿二、本地居民身份证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居民户口簿;照片回执单。
4.补办流程:本人持居民户口簿、照片回执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派出所采集指纹;④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签发;⑤省公安厅制证,逐级发放证件。
5.补办时限:45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40元/证7.收费依据:赣财综〔2005〕22号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9.流程图:到居民身份证照相馆照相→派出所审核身份→采集指纹→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逐级发放证件三、异地居民身份证补办指南1.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2.咨询方式:0795—32921733.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及复印件;照片回执单。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并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1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并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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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并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其中取消24项、补录5项、调整4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衔接和落实工作,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权责清单内容,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4项)
2.市政府决定补录的权责事项目录(共计5项,其中公布4项,1项内部管理事项不公布)
3.市政府决定调整的权责事项目录(4项)2016年7月19日
——结束——。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宜府字〔2017〕1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宜府字〔201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强化责任,夯实基础,严格安全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宜丰县人民政府等6个市(县)“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县市”称号;授予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管委会”称号;授予市委组织部等78个单位“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王凡等64名同志“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始终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和旺盛的工作激情,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创新举措,求真务实,齐心协力,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2017年2月17日附件201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县市第一名宜丰县人民政府第二名奉新县人民政府靖安县人民政府第三名铜鼓县人民政府万载县人民政府高安市人民政府二、优秀管委会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三、先进单位(78个)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宜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防震减灾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科技局袁州区慈化镇人民政府袁州区芦村镇人民政府袁州区寨下镇人民政府袁州区辽市镇人民政府袁州区灵泉街道办事处樟树市人民医院樟树市环境保护局樟树市交警大队樟树市公安消防大队丰城市交警大队丰城市教育局丰城市剑光街道办事处丰城市拖船镇人民政府丰城市小港镇人民政府丰城市尚庄街道办事处靖安县双溪镇人民政府靖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洪屏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江西奉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奉新县上富镇人民政府奉新县冯川镇人民政府奉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安市独城镇人民政府高安市相城镇人民政府高安市村前镇人民政府高安市灰埠镇人民政府高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上高县供电分公司上高县墨山乡人民政府上高县野市乡人民政府上高县锦江镇人民政府宜丰县新庄镇人民政府宜丰县澄塘镇人民政府宜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铜鼓县交警大队铜鼓县商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铜鼓供电公司万载县罗城镇人民政府万载县鹅峰乡人民政府万载县赤兴乡人民政府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万载县双桥镇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市宜阳新区官园街道办事处明月山风景区温汤镇人民政府四、先进个人(64名)王凡市政府办徐文文市公路管理局王波市国资委吴超美市人社局彭山成市民政局叶萌市司法局杨晗市工商局邹志勇市体育局吴加银市气象局谭卫民市林业局陈芳市总工会易汉亮中石油宜春分公司毛振君市旅发委胡后强市安监局张桂珍市安监局叶爱军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邓丛生袁州区楠木乡人民政府彭斌袁州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张建军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黄德平袁州区天台镇人民政府万全红江西省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徐云樟树市黄土岗镇人民政府刘睿樟树市经楼镇人民政府刘宇樟树市交通运输局李艳平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左伟坤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志军丰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易磊丰城市公安消防大队付炜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丁杰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徐烈勇丰城市铁路镇人民政府余敏靖安县宝峰镇人民政府蔡敏靖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张三三靖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舒敬文奉新县干洲镇人民政府丁琳奉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席建峰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熊伟高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李亚高安市消防大队邓菊水高安市交警大队刘涛高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汝良高安市八景镇人民政府敖腾高安市建陶基地管理委员会黄林波上高县塔下乡人民政府黄卫民上高县国土资源局左杰民上高县敖阳街道办事处黄俭永上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俊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黄佳锋宜丰县花桥乡人民政府刘忠宜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廖勇军宜丰县交通运输局王玲灵铜鼓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刘恒嵩江西铜鼓有色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炳焰铜鼓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刘国文万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小平万载县三兴镇人民政府龙水云万载县高城镇人民政府吴美福万载县黄茅镇人民政府谢怀斌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刘家新万载县株潭镇人民政府辛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彭坤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黄绍华宜阳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易晓军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结束——。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6]51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宜府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降低园区潜在安全风险,改善园区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先行。
园区规划必须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化工园区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其他园区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专篇,努力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要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
园区建设要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公用管廊、皮带栈桥、油气管线、道路交通、医院、应急救援设施、消防站、疏散场地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二)严格安全准入。
各地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各类园区在招商引资、上项目时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充分考虑项目安全风险及其与本园区产业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要求选择接纳企业投资落户。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禁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严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审查投入建设、未经验收投入运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宜府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0号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把握要义,主动作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有效审核。
二、明确职责,强化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责任主体是法制机构。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制度等方面对法制机构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予以保障,形成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法制干部队伍。
三、加强监督,落实追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参与决策、执法案卷评查、案件办理流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机制,切实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项工作。
2016年1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4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44号)办公室各科、室: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为了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务工作的快速、高效运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机要科统一签收、拆封、登记、分办。
(二)径送各科室办理的公文,有关科室按程序先送(或请来文单位送)机要科签收、分办。
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一律不得办理。
二、公文分发(一)签收的公文分发1、中共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公文。
由机要科签收,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
由机要科签收,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机要科归档。
3、省直部门公文。
主送件由机要科收文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办理完毕后送机要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上级领导讲话、任免通知、决定、参阅件等,由机要科呈送领导传阅。
5、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文。
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办理;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
6、请示、报告类公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宜府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要求,结合2016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完成省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目标,即保持在71.4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区环境空气中其他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年优良率达80%以上。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全市和各县(市、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加强空气质量综合管理。
1.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编制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明确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2.推动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
推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确保各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016年10月完成建设,11月与省环保厅联网试运行,2017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县级空气质量实时发布。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宜府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9日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责任、廉洁和服务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含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宜单位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和运行,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宜单位的权责清单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一律不得实施。
第四条行政机关权责事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本级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主动公开、行使权力、落实责任、接受监督,达到运行规范、便民高效、服务优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是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权责事项的清理规范,清单审查编制、调整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投资领域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工业生产领域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6〕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6〕2号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项目化、责任人、时间表的要求,扎实抓好各自负责的民生事项,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民生工程任务。
2016年3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9日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连续九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共筹集财政性资金约1200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0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一)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5万人;新增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8万人。
(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统筹安排财政就业资金,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员工30万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4万人,创业培训12万人,其中电商培训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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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
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6]13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十分繁重,各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科学安排。
凡有起草任务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文稿质量,及时向市政府呈报送审稿。
对计划外的规范性文件,原
则上不予受理。
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督促、指导,从严审核把关。
附件: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宜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市公路局2016年3月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