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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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亳政秘〔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省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
证明,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0年11月12日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提升保险受理准确性及时性,特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对象:持有在职劳动者工伤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证件”)及需要进行工伤保险经办(包括:保险报案、理赔、查询、补发明细等)的申请人。

二、服务流程:
1、保险报案: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案登记,并申请发放工伤费用。

2、理赔: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签发相关手续。

3、查询:申请人凭登记证及身份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自身信息,包括:工伤保险报案、理赔状态等。

4、补发明细:持有登记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发明细。

三、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应落实文件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并持续改进有关审批服务细节,确保各项服务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7月30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冀劳社[2004]15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04-03-22【生效时间】2004-03-22【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4]1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工伤认定机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操作,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的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统一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等统一规范。

三、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及时向省厅反馈试行情况。

附件:《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篇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基本情况袁某,省人。

2010年8月16日下午,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袁某受伤事故为工伤。

2011年10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的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袁某就医至2011年10月27日,已欠医疗费96799.36元,医院已停医停药。

而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拒绝再继续支付医疗费,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

至此,袁某陷入绝境。

办案经过袁某妻子向本律师请求帮助,本律师一边积极应诉(用人单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并经理一审、二审,用人单位败诉,袁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一边认真研究法条。

根据《社会》及《》规定,律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后,几经波折、反复,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于2013年3月,向袁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约60余万元。

从本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前后历时一年半。

案后感语本案是一个令人不堪面对的困境,一边是瘫在床上的、四肢不能动弹的、生活陷入绝境的工伤者;一边是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不再继续支付的用人单位;还有一边是接到了工伤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因没有先例而无法立即支付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

三方纠结在一起,使人感慨。

在三方中最弱、最无助的是工伤者袁某,他躺在病床上,如果有钱支付医疗费,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他还有可能站起来,要知道他才40几岁啊。

而现在,他的下半辈子要在床上度过,这是多么的无奈和可怕!通过袁某案件,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法条不再躺在书面上,而是鲜活的站起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赣府发[2004]13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

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有关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天内及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天内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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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为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规范经办程序,提高经办效率,保障劳
动者权益,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XX 月XX日印发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予以公告。

《规程》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的组织管理、基本流程、数据管理、案件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工伤保险的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密性。

首先,《规程》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的组织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伤保险
经办管理机制,规范经办流程和责任分工,明确各方职责,提高经办
效率。

其次,《规程》在基本流程上作了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过程
涉及到诊断、认定、审核等多个环节,各环节之间要进行衔接,确保
每一个环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流程的
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加强数据的跟踪管理,提高处理效率。

再次,《规程》对数据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工伤案件涉及到大
量的数据信息,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利
用的机制和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和安全,依法依规处理
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最后,《规程》还对案件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

工伤案件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难免会出现劳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经办机构
要做好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分发、调度、评审和结案等全
流程管理体系,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总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规程》规定,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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