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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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石科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石科联发〔2024〕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本区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

发挥好科普基地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作用,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 年)》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石景山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本区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

发挥好科普基地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作用,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 年)》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石景山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区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开发、科普知识培训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本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京科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2【实施日期】2010.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京科发〔2017〕23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7〕235号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为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9日,经市科委第2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京科发[2011]50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26【实施日期】2011.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50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科技和智力资源,提升在京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的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7〕235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7〕235号)

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7- 12- 29【颁布时间】:2017-12-29【实施时间】:2017-12-29【文号】:京科发〔2017〕235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

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组织体系建设等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要求,牵头拟定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二)将科技报告纳入现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体系,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三)审核确认《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中需提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和数量,审查确认科技报告呈交情况;(四)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五)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六)定期将非涉密和解密的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汇交国家科技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适应科普教育基地发展和变化的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部:刘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中国科协科普部(100863)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中国科协办公厅2014年10月17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科普基地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科普基地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科普基地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科普基地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各区县科委、科协、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近期组织专家对2008年和2009年我市命名的156家北京市科普基地(名单见附件1),进行综合考核。

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需报送材料(一)2008-2009年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计划近两年(2008--2009年)科普基地建设发展的工作总结,要求内容精炼、概括,重要内容需要有相关数据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科普基地基础设施和新增科普项目的建设情况;2. 科普基地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情况;3. 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情况;4. 科普基地发挥的社会效应;5. 存在问题、发展思路与建议。

(二)《2009年度北京市科普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三)填写《北京市科普基地综合考核表》(附件3)其中在“特色科普活动”栏中,可重点填写一项特色科普活动或特色科普展览。

1. 2008年以后开展的科普活动/展览。

2. 科普活动/展览的主题、目的和意义。

3. 科普活动/展览的规模、参与人数、主要内容。

4. 媒体报道、宣传力度。

5. 每个基地单位报送的科普活动/展览为1项,对于每活动,都应按要求提供文字介绍、照片、音视频资料。

二、报送要求请各基地将上述材料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于2010年1月30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科委、科协,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参加考核。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京科发[2012]38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381号)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的精神,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建设和认定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的态势,市科委制定了《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的精神,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建设和认定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的态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承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地认定工作遵循科学高效、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注重示范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地,可申请认定:(一)基地建设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本市产业空间布局,与所在区域的优势产业结合度高;(三)具有科学可行的基地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并有配套政策措施;(四)已成立专门的基地运营单位并配备专业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较为完善;(六)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条件、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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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公布日期】2014.04.08
•【字号】京科发[2014]189号
•【施行日期】2014.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
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4〕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原《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8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

第四条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有专门从事科普活动的部门,有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色突出;
2.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3.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针对不同人群、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方案;
4.开展科普活动时有不少于2名的科普工作者;
5.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6.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放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观测台(站)、科技型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

以上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时间及活动内容。

第八条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是提升科普工作者科学素质和科普能力的载体。

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依规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有专门从事科普培训的部门,并有不少于5名开展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师;
3.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
4.从事过科普工作者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5.有针对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6.将科普工作者培训纳入本单位教学与培训日程。

第九条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是公众获取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主渠道。

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
4.将科普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第十条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

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
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
4.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推荐与申报
第十一条各区县科委、科协负责辖区内市科普基地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对部分科普活动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上述第六、七、八、九、十条的申报单位,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直接推荐其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的材料;
4.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5.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市科委、市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北京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五章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市科委、市科协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科委、市科协对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择优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十八条市科普基地的上级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十九条市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应对市科普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市科普基地应将其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市科协对市科普基地建立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命名到期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依据申请继续命名为市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市科协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
1.未履行向公众服务、开放功能的;
2.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拒不整改的;
3.经考核不符合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4.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实施,《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京科社发〔2007〕5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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