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经济法概论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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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无效合同的补救 1. 双方返还 2. 折价补偿 3. 承担损失 4. 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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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7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2. 缔约方存在过失行为 3. 缔约过失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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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 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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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 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 有效的承诺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受要约人 (2)承诺的时间必须在合理期限内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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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2.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 3. 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 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①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②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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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5. 要约的撤回、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经济法第四章讲义(中级会计师)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
1.概念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调整范围
(1)调整: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2)不调整
①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②劳动合同。
3.基本原则
(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纵向流程。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2023年颁布的经济法第四章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主要涵盖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秩序的维护、经济活动合同等内容。
以下将对这一章节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第四章首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和运营者。
根据《经济法》第十九条,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竞争和平等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法律地位的确定,既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
第二部分:市场秩序的维护第四章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秩序的维护。
在市场经济中,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它能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第二十条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欺诈、强迫、垄断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同时,市场主体还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经济活动合同第四章还涉及了经济活动合同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经济法》对经济活动合同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各种形式的合同订立。
同时,根据《经济法》第二十一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经济活动合同还涉及到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总结起来,2023经济法第四章主要涉及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济活动合同等内容。
它强调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这些知识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这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
CPA经济法第四章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4 2015 题型2012 2013AA B A B A/B单选*1 3题3题3题2题3题3题多选 *1.5 2题2题1题1题1题案例13分12分12分14分14分9分/14分合计19分18分16。
5分17.5分18。
5分12分/17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本节考点知识树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财产关系)★适用不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二、合同的分类(了解)类型划分标准考查点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赠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三、合同相对性★★★(15年案例考查)【考点提示】1.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3)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连带责任本节小结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本节考点知识树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一)要约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含义判断要点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1)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2。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保证责任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保证责任● 详细描述:1.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主体变更:(2)内容变更:3.保证期间:(1)一般情况:【示例】债务人A与债权人B债权发生于2009年1月1日,主债务为1年期,C为保证人。
【总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处理(2)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
(3)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详见破产法)4.保证的诉讼时效:【分析】诉讼时效使用的前提是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且未得到清偿。
(1)诉讼时效起算点(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3)抗辩权:①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其保证责任并未免除。
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5.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6.其他规定(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分析】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仅仅具有签收性质,不代表继续承担。
例题:1.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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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在案例分析题中,每年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预计2019年分值在15分左右。
本章学习重点关注“合同的履行、保证、终止、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专题概要专题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专题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专题三合同的履行专题四合同的担保专题五合同的转让与终止专题六违约责任专题七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专题一合同的基本理论知识点概要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法适用范围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
(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常见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2)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
知识点合同相对性(一)主要体现1.主体相对性(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责任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问:甲公司应向谁主张权利?『解析』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责任相对性(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合同相对性例外1.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3.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题小结专题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知识点 要约1.要约VS 要约邀请【示例】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2.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3)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07年)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月3日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承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B 正确。
3.要约的撤回VS 撤销【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知识点承诺1.承诺的撤回(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迟延VS迟到【考题·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
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2.合同成立的地点知识点格式条款1.提示说明: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经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按“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物权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二)效力待定合同注:此部分内容在第二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已作过详细分析。
专题小结专题三 合同的履行 知识点概要知识点 合同的履行原则(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一般规则(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4年)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
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
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
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
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
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