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黔建科通[2012]737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73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局):现将《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目录前言一、现状与形势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三、主要任务四、保障措施前言“十一五”以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结构、促转型、扩内需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全省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建筑节能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为完成我省“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走出贵州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之路,实现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根据国家、省相关方针、政策,制定《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5.《“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6.《“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7.《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8、《贵州省“十二五”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9、《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规划》适用范围:贵州省《规划》时限:2011-2015年,《规划》编制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是未来五年指导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黔府函[2005]1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黔府函[2005]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3554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08.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5.10
施行日期2005.05.10
文号黔府函[2005]154号
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黔府函[2005]154号)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报请审批〈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请示》(黔环呈〔2004〕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
二、《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由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并组织实施。
三、《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是我省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保护与建设,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日
——结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9.30
•【字号】黔建科通[2013]525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
建筑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3〕525号)
各市(州)和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已编制完成,在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审查并经公示无异后,现予发布。
编号为DBJ52/T065-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该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30日。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贵州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正文

1 总则1.0.1 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下简称绿色设计)。
2.0.2 建筑全寿命周期 building life cycle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
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3 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环境性能。
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2.0.4 主动措施 active techniques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环境性能。
通常包括供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
2.0.5 风速放大系数 wind speed amplification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1.5m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
2.0.6 穿堂风 cross ventilation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然通风现象。
(完整)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2.1.3绿色能源的使用率宜达到小区总能耗的10%(折合成电能计算)。
2.2技术要点
2.2.1在生态小区的规划设计中,要加大绿色能源的使用率并应对能源系统进行分析,因地制宜的选择能源组合。
2.2.2生态小区使用常规能源时,应对能源系统进行优化,避免因同时使用多种能源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在执行本《导则》时,应同时执行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强制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在住宅建设中充分贯彻执行“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八字方针”,加强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五”计划纲要的指导精神,参照世界各国在住宅生态环境建设上所采用的技术及标准,结合我国国情,特制定《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为《导则》)。本《导则》实施的总体目标是:以科技为先导,以推进住宅生态环境建设及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为总体目标,以住宅小区为载体,全面提高住宅小区节能、节水、节地、治污总体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1.0.12本《导则》重点说明与绿色生态小区建设直接相关的要求,通用性的要求按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1.0.13本《导则》中所涉及的各技术系统的建设应与小区的规划、计划、建设同步进行。
2能源系统
2.1一般要求
2.1.1在生态小区中,建筑节能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执行。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能源系统;3、水环境系统;4、气环境系统;5、声环境系统;6、光环境系统;7、热环境系统;8、绿化系统;9、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系统;10、绿色建材系统。本《导则》适用于实施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新建工程,目的在于引导小区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适用、先进和集成技术、使能源、资源得到高效、合理的利用,并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达到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目的。为了便于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各系统的建设,在本《导则》的附录中给出了各系统建议设计指标。
绿色低碳理念下住宅小区规划及造价控制

绿色低碳理念下住宅小区规划及造价控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住宅小区作为居住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和建设受到广泛关注。
在当前环保、低碳、绿色的理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也正在向着绿色低碳的方向发展。
本文就绿色低碳理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造价控制进行探讨。
在绿色低碳的理念下,住宅小区规划应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环保在住宅小区规划中,环保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规划时应该尽可能减少环境影响,减少环境污染。
规划应该特别考虑到生态保护,考虑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网络。
同时,应该重视垃圾分类和处理,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绿化在住宅小区规划中可以通过绿化的方式提高地区生态环境,同时也可以打造美丽的环境,提高居住质量和生活品质。
绿化方案可包括各类植物的种植和布局,以及运用绿化景观来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3、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在住宅小区规划中应尽可能合理布置建筑,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来节约能源并提高住宅品质。
4、节能在住宅小区规划中应尽可能采用节能的建筑材料,降低能耗。
对建筑进行良好的隔热及隔音处理。
此外,还应尽可能推广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的使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智能化通过规划住宅小区的智能化设施和管理方式,降低能耗并提高住宅品质。
1、材料的选择在住宅小区的建设过程中,因为绿色材料都相对较为昂贵,所以更换传统的建筑材料是造价增加的主要原因。
但如果综合考虑建筑的环保、能耗、健康等因素的话,绿色低碳材料的优越性就会体现出来。
因此在住宅小区的建设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绿色低碳建筑材料,增强住宅小区的环保意识和节能效果。
2、设计的合理性在住宅小区设计上,应提高设计的合理性和综合性。
例如,可以设计出充分利用自然能源的建筑或公共设施。
这样可以节约能源,并降低居住者的能源使用成本。
3、合适的管理方式在住宅小区的管理中,应尽量采用智能化设备等现代科技手段,使物业管理效率更高,消耗的人工和能源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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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C.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 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注: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3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 0. 2的规定。
续表C.0.2
续表C.0.2
续表C.0.2
注: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11
续表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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