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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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2009年)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法理学 法律解释和推理

法理学 法律解释和推理
第二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三:六点 四分。
• 某日,警察甲正在追捕一夺路而逃的抢劫者乙,见路旁停一辆 未锁的摩托车,未向旁边站立的丙打招呼就顺手骑上去追乙, 丙认为甲抢劫了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 机关查明后认为甲是为执行公务,因此可以不经丙允许而使用 其车,丙听后认为极不公平。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三:六点 四分。
• 3.辨证推理
1)辨证推理的涵义以及需要辨证推理的场合
含义: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 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 适用场合:疑难案件
• 包括4种情况: •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 B、出现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
•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 地位和作用
1、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 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 公正实施。
第二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三:六点 四分。
• 例题: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 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 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第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三:六点 四分。
二、法律推理
• (一)含义:
• 即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是人们 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 题的过程。 (二)特点:
• 1.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 2.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 3.是一种实践理性。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三:六点 四分。
• 1955年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对我 国法律解释体制做了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 行的《立法法》对做了进一步规定。
• 1.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 行解释:——一元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理学填空题 题目最终

法理学填空题  题目最终

法理学填空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律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

2、持法律实证主义观点的流派中,认为法的定义要素以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的流派是;认为法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的流派是。

3、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以为定义要素;第三条道路认为法以、、为定义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其次反映为法的;最终体现为法的。

2、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不是在法律,而只是在法律。

法的本质存在于之中。

三、国法1、国法指的是;包括、、、。

四、法的特征1、法的特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是调整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自然规律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2)法是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的社会规范。

认可的方式有两种,①明示认可: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②默示认可: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是具有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为后盾,通过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

五、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作用与作用。

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的影响;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2、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具体有两种指引,①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②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后者又可分为指引与指引。

(2)评价作用:针对对象是;以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或违法。

(3)教育作用:针对对象是。

(4)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作出何种行为。

(5)作用:即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作用具有,其必然受到自身条件、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第二节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包括、和。

其中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1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1 (1)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1(总分:336.00,做题时间:21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1,分数:61.00)1.(2009年) 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2009年)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分数:1.00)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2009年)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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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doc 10页)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2010年司法考试: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2010年司法考试:履行抗辩权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中提单与倒签提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转化犯重点讲解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证据的分类和种类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及其配套教材刑法部分发生了很大变动,特别是总则犯罪论的体论有了重大变化,即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其中,甚至有的章节名称不少考生感到陌生、新奇,这让我们如何应对?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内容简介其实,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改革犯罪构成要件系统的研究十几年前早已经有之。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简单地说,在认定犯罪时,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必须坚持先外部(行为表象)、再内部,先客观、再主观,先一般、再具体,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所规定的行为、后果;其次,再分析是否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犯罪的成立;最后,再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等。

根据这种犯罪论体系,犯罪其实就是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并明显可以归咎于个人的行为。

三、作为考生如何应对09年司考大纲及官方教材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革,主要目的还是意图在刑法学界刮起一股新风,中青年刑法学者强势占据并试图引导刑法理论界的话语权。

对广大司考考生而言,这种变化是形式大于实质,可谓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主要知识点并无变化,只不过放在不同的章节罢了,大家完全不必过于惊慌,更不必视为洪水猛兽,以为自己以前所学白费了,你当然仍可以按照传统的四要件论学习、分析案例。

还是引述司法部官方教材的表述来说明此问题更权威:“需要说明的是,本书虽然三阶层体系展开论述,但丝毫不会增加考生负担。

一方面,考试的具体范围(即知识点)仍然与上一年相同;另一方面,有关犯罪论体系本身的问题不会作为考试内容。

换言之,考生只需关注三阶层体系内的知识点,而不必关注三阶层体系本身”。

总之,刑法的知识点是没有变的,掌握好基本知识点在司法考试中才是最重要的。

司法考试之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17种情况总结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17种情况总结交通事故案件,达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对各自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了解引发的。

那么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下面结合办案的总结和司法考试相关规定,汇总如下: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

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2010年司法考试:履行抗辩权司法考试中履行抗辩权是考试经常会出现的考点,也是考试容易出错的考点。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阻却他他方请求权,但不消灭请求权,也无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放请求权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负责证明对方(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中提单与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在签单的时间上都存在实际签单时间和信用证载明时间不一致的情形,这是他们相似之处,但是倒签提单是装船时间迟延于信用证上的日期,为了单证一致而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开具与信用证所载日期一致的提单。

这里的重点是在实际装船时间迟于信用证所载明的日期。

而预借提单恰恰相反,是货物已经装船,此时承运人开具装船日期要早于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船日期,为了保证单证一致,而要求承运人开具与信用证规定时间相符的提单。

这里的重点在于实际装船时间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时间。

此外,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都是欺诈性行为,承运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转化犯重点讲解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之罪,法律规定较重的罪论处的情形。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参见第238条第2款规定。

注意必须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否则属于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的条件是收买后又出卖,第241条第5款)3、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则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在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在实施虐待被监管人罪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248条)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见253条第2款)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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