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制衡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分权制衡是指政府采用宪政制度,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并将它们之间分别进行制衡,以保证政府运行机制的正常和有效运行。
宪政制度是指政府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制定的一种政治体制,它是政治体制的精髓,也是政府权力的分配和制衡的内容。
宪政制度的宗旨体现在几个方面:1.贯彻政治中立和政治多元化;2.尊重宪法和法律体系;3.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遵守民主原则;4.保障民主国家所赖以生存的制衡机制。
宪政制度的核心在于实施分权制衡,也就是主张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
谓三权分立,即分离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特定的功能,根据每一功能的特殊性,尊重其独立性和平衡性,使得政府工作有条不紊。
三权分立的意义在于防止政府自身的独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制衡,以确保宪法的贯彻执行。
三权分立一方面确立了政府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由立法权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为;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则由司法权来检查行政权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而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则由司法权来审查立法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宪政制度中,每一权力之间都存在着分权、制衡和协调的关系。
政府在采取措施之前,必须考虑分权制衡的原则,以保证各权力之间的互补和平衡。
首先,政府行政权之间必须实行分权制衡,使之达到互斥及严格职责分工的目的。
其次,政府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应当采取分权制衡的措施,使行政权能够在立法权的遏制下,规定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权也能够负责执行立法权和司法权所制定的行政行为。
此外,政府还要实行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制衡,使司法权能够更好地执行宪法,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进行审查。
宪政制度的三权分立,对政府机构的分离与独立有利,促进政治的多元化和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宪法的实施,保证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权力制衡自古以来就是民主政治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是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民主政治的建设必然离不开权力制衡。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一直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中受到人们重视和关注的部分,因此,对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的分析与揣摩,以及比较当今社会的三权分立也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权力制衡与分权权力制衡指国家各种主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巩固代开始就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机制之一。
没有制衡的权力即绝对权力就是独裁专制,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实行真正的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的前提是权力分立,即国家的主要权力的分立。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即三权分立。
三权互不隶属,互不代替,互不合并,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即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和行使,这三类政治设施之间,在机构、人事、职能上相互区分,以实现三种权力的独立性。
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三权实行互相制约,每一种权力和其余两种权利都存在相互牵制和约束关系,彼此平衡,同时互相补充,防止某个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民权利,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使国家达于安定、协调的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是当今西方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模式。
这种权力结构最初是阶级之间的权力分配,由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分享国家权力。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彻底胜利后,成为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制度。
时至今日,实践中的分权制衡已与这种制度的最初设计有所不同。
例如,行政权力日益扩大和加强,引起三权之间关系的变化,对三权之间的平衡状态发生着影响。
①但分权的政治实践始自古代希腊奴隶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以雅典为代表的一批政治城邦。
二、分权制衡在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中的实行古代雅典处于奴隶社会,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特点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作为生产者的奴隶。
奴隶主对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一方面使他们具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地位,形成了共同的阶级利益,从而为其聚集政治力量提供了共同利益基础。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旨在确保公司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同时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600字描述:1. 组织结构:公司应设立一个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明确、协作顺畅。
各部门应具备足够的权力以完成其职责,同时受到适当的监督和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或决策失误。
2. 分权体系:公司应建立一套分权体系,将决策权分配给不同层次和部门,以减少决策延误和决策失误。
具体而言,公司应设立高层管理团队、中层管理团队和基层团队,分别负责战略决策、运营管理和执行决策,以及日常操作。
各部门应具备足够的决策权以应对各自领域的问题,同时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衡。
3.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公司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的战略和运营决策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以确保其决策不受管理层干扰。
同时,股东大会应定期召开,确保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4. 委员会制度:公司应设立各种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以实现内部制衡。
这些委员会应独立于管理层,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过程,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评估管理层的绩效和薪酬,并提出改进建议。
5. 沟通与反馈: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和反馈机制。
管理层应定期与员工、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以不断改进公司的运营和决策。
6. 考核与激励:公司应建立一套考核和激励机制,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同时防止权力滥用。
考核应基于客观指标和数据,激励措施应与员工的贡献和能力相匹配。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可以确保公司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同时保护股东的利益。
“分权与制衡”的教材分析

“分权与制衡”的教材分析本目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1787年宪法的制定;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分权与制衡”──1787年宪法的原则;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和谐一致。
1.1787年宪法的制定:时间、地点与制宪会议的召开。
2.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
“分权与制衡”的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
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
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形式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3.1787年宪法的原则:“分权与制衡”(1)立法权归于国会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于总统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共和制,简称总统制。
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
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现为: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
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
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
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
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自由,即在政府中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关系。
当代西方国家宪政思想认为:从古至今的历史证明,人民最容易受到专制统治者的愚弄,他们缺乏了解事物的能力;同时,人民又无权独自进行决策。
因此,必须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全国性的代议机构向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的监督。
同时,为防止少数专制的君主滥用权力,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约。
这就是“分权”的思想。
而“分权”的实质在于把本来应该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职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作为对这种“分权”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出现了一种政府结构形式——“有限政府”。
一般说来,有限政府指的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法律限度内保留某些不必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而将某些应由人民行使的权力转移给政府所掌握的政府形式。
通常有以下三层涵义:(1)“有限政府”的概念是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的,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侵犯公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主体的权利,更不能借政府的手违反法律。
“有限政府”的第二个含义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意味着政府行政的合法性,而且要求行政主体运用法律的手段去管理和规范经济和社会事务。
“有限政府”的第三个含义是“适度集权”。
它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政府机构设置适度集权。
即保持较高层次政府的绝对集权地位,即便如此,也只能局限在那些主要服务于宏观调控的领域,诸如财政税收、经济计划、社会事务管理、外交安全等,不能干涉微观经济事务。
另一层是政府职能适度集权。
即政府行使本来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职权。
政府的目标不是做好事,而是不做坏事,除非是国防、外交等重大的特定事务,才允许由人民直接决定并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有限政府”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建立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治政府,是在坚持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创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
分权与制衡是一种组织机构设计的原则,可以帮助实现权力的平衡和控制。
在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中,权力被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层级中,以防止某个部门或个人滥用权力。
在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中,可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要素:
1. 部门和职能分工:公司将各种职能和业务分成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工作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部门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并能够独立地进行决策和执行。
2. 上下层次关系:公司的组织结构需要明确上下级关系,确定各个职位的权力和责任。
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目标,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员工负责执行任务。
3. 监管机制: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监督各个部门和层级的工作表现。
例如,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性和高效性。
4. 决策流程:公司的决策流程需要清晰明确,确保决策能够经过相关部门和层级的讨论和审批。
这样可以避免个别部门或个人的独断独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提供反馈机制: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让员工和管理层可以相互交流和反馈。
通过员工的反馈,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机会,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可以帮助公司实现权力的平衡和控制,使各个部门和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履行工作,同时也能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营顺利和稳定。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一、定义: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不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
制衡: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
历史作用: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就是通过财产权力的确立来赢得政治权力,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争取政治自由。
限制王权是革命的主要内容。
限制王权两种途径:一种是暴力革命,如法国;一种是通过分权来架空君主的权力,如英国。
洛克的分权学说即是为英国资产阶级服务的。
二、洛克之前的分权思想波利比阿,(公元前208-公元前126年)古希腊历史学家。
古希腊麦加罗城邦人,出身名门,年轻时就献身城邦的政治事务。
希腊在与罗马的毕德纳战役战败后,被迫派1000名著名的公民到罗马做人质,波利比阿是其中的一位。
(公元前168-151)客居罗马,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由此,写下了不朽的历史著作《历史》。
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
他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这种“混合政体集三者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的任何一个过分的膨胀,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
他阐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每个部分钳制其他部分,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的状况下,他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
混合政体的思想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已有体现,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整体形式,亚里士多德也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相混合的政体作为理想政体,但是其混合政体主要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概念不仅包括这种平衡,还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因此,他的学说已经不仅是一种混合政体而是一种分权学说。
分权制衡的概念

分权制衡的概念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
分权制衡学说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机关掌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
在民主革命后,分权制衡学说演变为“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
分权制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
1.分权: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三个
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这三种权力。
2.制衡: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必须互
相牵制以达到三权均衡。
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膨胀到超乎其他权力之上,否则就会发展成专制,危及政治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存在。
分权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
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化,导致滥用权力,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必须互相牵制以达到三权均衡。
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膨胀到超乎其他权力之上,否则就会发展成专制,危及政治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存在。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分权制衡的概念,建议阅读政治哲学相关书籍或请教政治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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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二次作业——分权与制衡一分权与制衡的含义分权即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的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一部分人),而应该合理地分割开来,交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或人民来执掌,并由此而形成一定的相互牵制和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国家权力的平衡状态,以防止专制和独裁。
分权与制衡作为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狭义上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而在广义上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二分权和制衡的理论基础分权与制衡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近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从理论和时间上可以将其分为两大部分:1 阶级分权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初步阐述和表明了他的分权思想及其理论。
从这部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关于国家政治的思想的影响,但是他又做出了很多不同于他们的创新。
他在书中研究和比较了希腊的150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并对政体做出了区分,提出了政体的分类思想。
他的这一分类思想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统治者的人数,一个是国家的目的。
按照前者,政体可以分为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
而按照后者,则可以分为正当的和“变态”的政体。
根据这两个不同标准的组合,他把政体区分为六类,分别是谋求公共利益的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以及他们的变体——谋求个人利益的僭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不赞成希腊的直接民主制,而是亲睐于综合性的混合政体,它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者的因素与一身,故名混合政体。
而他的分权思想也正是通过他对混合政体的推崇来体现的。
他认为,如果政治权力为一部分人所控制,那么就存在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要对他们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而实行这种控制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另一部分人拥有可与之相抗衡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他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并认为权力活动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从而就形成了分权的思想,但这只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模式。
在古罗马时期,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和分权思想,特别是西塞罗,在研究古罗马政体的基础上,提出权力应由法律确定,认为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的权力和地位应该由法律来确定。
从表面来看,这是一种以机构为主体的分权思想,但是这些机构又都由不同的阶级来掌握,所以它仍然是一种阶级分权的思想。
2 职能分权思想——近代以来近代分权与制衡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是资产阶级不断发展壮大和对政治权力追求的产物。
其首创者是洛克,他开始以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来研究权力的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了他的二元分权思想。
他认为,社会契约创造国家,即国家是由人民通过一种契约关系创造出来的,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权力的委托,国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有权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如果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力推翻它并重新建立。
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后,就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这部分权力进行划分,将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分别由议会和君主来行使,这就是二元分权理论。
但是他却没有提及司法权,并且在权力关系上确立了等级,认为人民有最高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立法权,这样就很难达到真正的制约平衡,也不能保证这个体系良好运行。
孟德斯鸠是分权与制衡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并认为其核心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分,并对它们作了明确的界定,让其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执掌,以达到相互制约与平衡的目的。
孟洛二人的分权理论都属于职能分权的思想,其核心在于“控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与个体自由,从而使国家权力完全抽象化与公共化,并保持职能性分立与制衡。
”美国独立革命之后,联邦党人,如麦迪逊,汉密尔顿等吸收了孟洛二人的分权思想并将其进一步完善和付诸实施,从而形成了美国的独具特色的三权分立体制。
具体来说,他们以洛克的二元分权理论为基础,并加进去了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因而是有限的;同时他们确立了联邦制,并从纵向上将国家权力分为联邦的权力和各个州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制约与平衡;此外,他们还借鉴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从整个国家中,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并在以后的实践中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权真正地可以和立法权与行政权相抗衡。
从美国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这种体制是对职能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并逐渐成为了一种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范式,在世界范围了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3 社会契约论分权与制衡思想在广义上还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划分,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搞清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
关于此二者的关系,主要是关于社会契约论方面的一些观点和思考,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卢梭和霍布斯。
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中对此作了阐述和探讨,他与洛克一样,认为社会契约创造国家,国家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
如果人民对国家的行为感到不满甚至不能忍受,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推翻它,并重新建立一个人民满意的政府。
换句话说就是,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国家是按照人民的共同意志而设立的保护人民权利的机构,其正当性来自于人民对他们固有权利的让渡,目的是为了从自然自由向契约自由转变。
霍布斯也是一位社会契约论者。
他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人们之间要建立契约关系的原因以及这种契约的好处。
他认为,人生来就是有欲望的和利己的,人从本性上总是趋利避害,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会因为争夺利益而陷入冲突的境地,这样必然会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并且这种战争状态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人们又对这种相互对抗和斗争的状态表示不满和恐惧,所以,人们就需要通过契约关系来建立一种联盟,要靠人的理性战胜激情从而避免征战。
这样,人们就必须得通过自然法来限制自然权利,但是人性是自私的,因此要通过缔结契约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来建立一个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威,否则自然法就不能够得到保障,战争就又会来临。
而这个公共权威就是国家——利维坦。
霍布斯把国家分为三种形式,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但是他却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人民在建立契约后不得改变,否则就成了违背契约和违反正义,而君主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然而,这个利维坦实在是太强大了,它在保障人的权利和维护秩序的同时,也会对人进行压迫和限制,所以就有了把利维坦关进笼子的说法,这也就从广义上成为了分权与制衡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和制衡。
三分权与制衡思想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和他们的特色(一)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其分权与制衡思想体现如下:1 分权1°横向分权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执掌,形成了横向分权。
(1)国会美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宪法所授予之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并在后面各条各项项特别是第八项中规定了国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财政税收权、宣战权、审议权、批准权、监督权以及决定选举总统的权力等等。
(2)总统美国宪法第二天明确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其职权主要有:任免权、军事外交权、赦免权和有关立法方面的权力等等。
(3)联邦法院美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之低级法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判权、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等等。
2°纵向分权美国独立后建立了联邦制,将国家权力从纵向上划分为联邦权力和各州的权力,二者享有各自的权力,不存在替代包揽或从属的关系,从而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分权体制。
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及其机构,并享有独立的财政税收等权力。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
2 制衡1°国会与总统国会对总统的任免命令和签署的协议条约等具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并且可以对总统进行弹劾,有权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同时总统也可以对国会的法案实行一定的否决权。
2°国会与法院国会对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也可以对其进行弹劾;而最高法院也具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对国会的立法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
3°总统与法院最高法院可通过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对总统的命令进行审查;而总统也可以提名和任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二)俄罗斯的总统制俄罗斯1993年举行全民公投,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的总统制联邦体制,其分权与制衡思想体现如下:1 分权1°横向分权根据联邦宪法,俄罗斯的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联邦会议、总统和联邦政府、联邦法院来执掌和行使,形成了横向分权。
(1)联邦会议俄罗斯宪法第五章第94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同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它的职权。
联邦委员会管辖的范围是:批准联邦法律、批准总统的有关命令、决定境外用兵事宜、确定总统选举及罢免、任免法官及检察长等职权;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起草和制定联邦法律、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并决定对总统的信任、任免权、宣布大赦权等职权。
(2)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章地80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其职权主要有: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任免总理、副总理及联邦部长、提出相关人选和解除职务的建议、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并统帅国家武装力量、颁布法律、赦免、授予荣誉、解散议会等权力;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章第110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
其职权有:制定并执行联邦预算、管理联邦财产、保障实行统一的相关国家政策、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等。
俄罗斯将联邦行政权称为执行权,并由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共同分享和执行,这是其分权中的一大特色。
(3)联邦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第118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法院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三部分组成,法官实行终身制。
法院的主要职权有:裁决权、解决争端权、审判权和宪法解释与部分司法审查权等等。
2°纵向分权俄罗斯联邦实行有限的纵向分权,即中央和地方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