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论企业管理中的权力制衡

论企业管理中的权力制衡摘要:权力制衡,来自于政治管理范畴,主要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企业管理;权力制衡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039-01企业是由众多的自然人组成的,这中间的复杂性是社会的缩影,很多企业开始创业的时候都很健康,一旦成长起来,有利益可以分配的时候,权力之争就不可避免的凸显出来,如果领导者不能很好的把握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所以在企业管理中必须要运用科学的权力制衡来达到企业内部的权力平衡,从而使企业能够健康稳健的成长。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们国家的各类企业层出不穷,不同所有制、不同管理模式的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笔者就目前我国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罗列如下。
一、按照个人的喜好来提拔和任用相关岗位的负责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过大相信个人英雄在社会以及在企业中的作用,而常常忽略英雄团队的作用和意义,所以这样很容易造成权力失控,出现领导“一言堂”现象。
从当前很多企业出现的现象就可以看出,很多企业虽然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常设权力机构,但是都不起作用,很多原因是因为关键的权力制衡岗位都是领导“用心”提拔上来的心腹,而领导在企业里的权力被放大之后,这些岗位是不敢拿自己的岗位工作当儿戏,在监督领导和该制衡领导的时候完全失去了效用,领导做起违规违法的事情就没有人管,能够顺利的进行不当操作了。
如此就更加强化了领导要实行按照个人喜好进行“人提人”的人事任免模式,给下面的工作人员指定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工作作风,很多违规违法案件中的窝案就能说明这一点。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摘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是保障公司管理和运营合法合规的重要机制。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形成过程、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以及国际经验借鉴,揭示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根本原因。
该模式在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公司各方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未来应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落实,加大对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的支持,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研究、国际经验、重要性、未来发展、建议。
1. 引言1.1 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则成为其管理和运作的核心。
公司的法人治理是指公司内外部权力关系和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下,形成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公司经营权和公司监督权三个要素,通过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实现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均衡和有效运作。
公司所有权指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全部资产和利润的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指的是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权,公司监督权指的是公司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
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权力的偏离和滥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作用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作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论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公司是一座“宝塔型”的机构王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世界经济发展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如同国家治理一样,公司与国家除有资格限制外,其相似性在于分权与制衡,为了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合理的运转,公司必然要服从某些支配政府机构本身的法律原则,作为国家治理的分权与制衡原则运用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当属必然选择。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公司法的底蕴和根基,为公司不同机构之间作出合理的权力分化与制衡安排。
深入探究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底蕴所在,分析分权制衡下的产权关系与分权制衡中的公司治理,明确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公司法的精髓,亦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奥妙所在。
第一部分阐述了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具体分析了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完善,厘清分权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规制。
第二部分阐述了分权与制衡下的产权关系。
首先,沿着现代公司产权历史发展的脉络分析现代公司产权的特征。
其次,对产权关系的性质进行举要和评述,分析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相互分离与制衡的关系。
最后,提出公司衍生性产权关系是股东大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分析其分离的原因、内容和性质。
第三部分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的分权与制衡。
通过对公司法人治理原则的分析,以及对国际上公司法人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得知不同的模式都遵循着分权与制衡原则。
明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保障是分权制衡下的利益均衡。
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机制。
最终提出政策导向型分权制衡治理模式,完善公司机构设置的特殊安排及保障公司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
诚然,对分权与制衡下的产权关系及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研究意义重大。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实现公司的产权制度安排和公司治理中各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实现统揽全局、科学决策管理,与经营执行形影不离,与监督核查相伴相随,与市场管制并蒂同行,呈现信誉与命运,演绎公司经营的每一幕。
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

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格局的分析,来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地位。
标签:权力制衡股东会董事会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在经济理论研究领域还没有达成共识,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方面进行分析考察。
本文主要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它是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阶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吴敬琏,1994)對其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三者之间有关公司权力配置和利益平衡的制度性安排,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产生的依据1.权力制衡机制的理论基础。
(1)企业契约理论与团队理论。
现代企业契约与团队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体,满足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目标。
但是由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也不可能完全。
所以,企业必须设置一个监督者来监管团队成员的工作情况,以保证团队集体的经济效益。
(2)委托-代理理论。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得产生,也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
该理论主要研究了投资者、管理者(董事会和经理层)和工人三者之间的权力和制约关系。
由于三者之间在奋斗目标及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偏差,就要求企业努力降低代理成本,减少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费用、监督成本。
2.权力制衡的法律依据。
任何一种合法的权力,可以通过正式的授予或委托而获得,也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而获得。
现代公司借鉴国家体制中权力分离和制衡原则,将公司的权力划分为三个层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于群,2004)各个国家对这三个组织结构间权力和制衡关系都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以经理为首的执行结构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它们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同时在《公司法》中对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权力和职权进行了规范。
浅谈企业管理的权力制衡术

浅谈企业管理的权力制衡术在企业管理学中,妥善解决企业内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成为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一个成功的企业想要保持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学会内部各种权力的制衡术。
优秀的管理制度在权力制衡方面既要保持灵活性,又要保持严肃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我们以一个有趣的分粥小故事为例:有7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团体共同生活,其中每个人都是平凡而平等的,想通过制度来每天分食一锅粥,但并没有称量用具和有刻度的容器。
于是,大家集思广益,发明了若干种分粥的管理制度,收效却不尽人意:一个人负责分粥,但权力导致腐败,主持分粥的人分得最多;每人轮流主持分粥,但轮不到自己的6天都会挨饿;选一个看上去公正的人分粥,但这个人和其关系好的人分到的粥多;成立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大家争论不休,分好的粥早凉了……。
最后,大家决定由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
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
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有那份最少的。
笔者不禁想到了西方政权的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管,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成立分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制度估计就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设计的。
不过实践证明,相比之下,将分粥和端粥两种权力分开制衡,这项制度显得更加高效合理。
换言之,企业管理者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同的人掌握这两个分配环节的主动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权力监督无法平息权力之争时,权力制衡在制约权力之间的利益纷争更加科学有效。
从社会学角度看,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
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概述(doc 11页)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概述(doc 11页)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
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
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
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
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一、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
到波里比阿(罗马时期)权力制衡的观点,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其实质只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从而成为这一学说的奠基者其后美国的汉密尔顿、潘恩、杰佛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层次分权的模式,最终完成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前提假设1、从收银机说起一百多年前的店铺都很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库存无法经常清查盘点,自然没有一个合理的进货计划;二是卖出商品时每一笔现金收入的记载。
稍有规模的店铺都雇有店员,他们时时和现金打交道,每个店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当零钱不够时,雇员自己先垫上零钱,随后从钱箱里取回来。
无法否认,取钱时面对的诱惑。
在如何预防的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从思想上入手,但纵观各国现状和历史,宣扬以德(说白了就是人治)治国往往适得其反。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收银机能够把每一笔交易结果都显示出来"雇员和顾客都可以看到),不仅可以计算交易总额、找头,还可以把每一笔交易都记下来,附有一个自动锁的抽屉,只有按程序操作,抽屉才能打的开,记录中还可以记上商品代号(条形码)所有交易自动输入存货数据库,雇主面临的两大问题也解决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收银机更像是一种机制(制度),雇主不用再操心什么人品,雇员不做出交易记录无法打开现金抽屉,不按交易实际的记录无法通过关切自身利益的顾客的监督,一切都在这个机制的监督控制下。
2、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分成二权、三权或四权只是权力划分的根据不同而已,孙中山就曾提过五权宪政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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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一、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
到波里比阿(罗马时期)权力制衡的观点,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其实质只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
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从而成为这一学说的奠基者其后美国的汉密尔顿、潘恩、杰佛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层次分权的模式,最终完成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前提假设
1、从收银机说起
一百多年前的店铺都很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库存无法经常清查盘点,自然没有一个合理的进货计划;二是卖出商品时每一笔现金收入的记载。
稍有规模的店铺都雇有店员,他们时时和现金打交道,每个店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当零钱不够时,雇员自己先垫上零钱,随后从钱箱里取回来。
无法否认,取钱时面对的诱惑。
在如何预防的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从思想上入手,但纵观各国现状和历史,宣扬以德(说白了就是人治)治国往往适得其反。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收银机能够把每一笔交易结果都显示出来"雇员和顾客都可以看到),不仅可以计算交易总额、找头,还可以把每一笔交易都记下来,附有一个自动锁的抽屉,只有按程序操作,抽屉才能打的开,记录中还可以记上商品代号(条形码)所有交易自动输入存货数据库,雇主面临的两大问题也解决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收银机更像是一种机制(制度),雇主不用再操心什么人品,雇员不做出交易记录无法打开现金抽屉,不按交易实际的记录无法通过关切自身利益的顾客的监督,一切都在这个机制的监督控制下。
2、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
分成二权、三权或四权只是权力划分的根据不同而已,孙中山就曾提过五权宪政的模式。
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不在于分权,而是权力的制衡,就是如何预防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制衡的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4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他还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制)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专制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