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企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中国自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已经逐渐建立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的现状和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公司治理的更好发展。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基本方针和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层是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负有直接的责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有助于确保公司高效、公正、透明的运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协作,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确保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制衡机制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分散制衡在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少数股东无法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这种股权分散的结构可以有效地制衡大股东的行为,避免由少数股东操纵企业的情况发生。
因此,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股权分散制衡机制的作用非常重要。
2. 董事会监督制衡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同时,董事会也是公司治理中监督权的主要行使者,负责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合法运转。
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审议决定等形式,有效制衡管理层的权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 独立董事制衡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独立董事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制衡大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推动公司的合法、公正、透明、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代表公司所有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营。
4. 监事会制衡在我国,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摘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是保障公司管理和运营合法合规的重要机制。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形成过程、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以及国际经验借鉴,揭示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根本原因。
该模式在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公司各方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未来应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落实,加大对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的支持,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研究、国际经验、重要性、未来发展、建议。
1. 引言1.1 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则成为其管理和运作的核心。
公司的法人治理是指公司内外部权力关系和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下,形成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公司经营权和公司监督权三个要素,通过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实现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均衡和有效运作。
公司所有权指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全部资产和利润的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指的是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权,公司监督权指的是公司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
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权力的偏离和滥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作用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作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 2 卷 第 8期 l 2O 0 2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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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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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后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3 建 立 公 司经 理 人 员 激励 与约 束机 制
文献 标识码 : C
文章编 号 :08—82 (02 0 —08 —0 10 75 2o )8 0 3 2
O 引言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不 断 发 展 , 有 企业 原 有 的 计 国 划 经 济 时 期 的 传 统 经 济 体 制 已越 来 越 不 适 应 现 有 的 市 场 , 改 变 传 统 的 管理 体 制 已 势 在 必 行 。从 多 年 来 的 实 践 经 验 看 , 公 司 制 企 业 是 比 较 成 功 的 企 业 组 织 形式 ,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实 对 行 公 司制 改 革 势 在 必 行 。 但 是 , 多 国有 企 业 改 制 的 效 果 并 许 不 理 想 , 主 要 原 因 是 这 些 改 制 后 的 国有 企 业 未 能 真 正 建 立 其 起 规 范 的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那 么 , 何 建 立 起 真 正 的 法 人 治 理 如 结构成 为国有企业改 制能否成 功的关键 。
2 解 决好公 司的股东会 , 事会和 经 理层 三 董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在 国 有 企 业 公 司 制 改 革过 程 中 , 组 织 机 构 方 面 来 看 , 从 由于 过 多 地 改 为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而 没 有 设 置 股 东 会 和 股 东 因 大 会 , 能 发 挥 股 东 或 股 东 大 会 的 作 用 , 使 许 多 公 司 成 为 不 致 国有 独 资 企 业 的 翻 版 。 虽 然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派 入 了 “ 权 代 产 表 ” 未有 效 地 行 使 所 有 者 权 利 , 有 从 所 有 者 的 利 益 出 发 。 并 没 去有 效 监 督 和 激 励 经 营 者 去 极 力 提 高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效 率 . 去 制 止那 些 有 损 国有 资 产 权 益 的 决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 并 且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在 派 人 董 事 长 的 同时 , 派 人 了 负 责 处 理 日常 事 务 又 的总 经 理 , 于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都 是 国 家 派 人 的 . 事 长 无 由 董 权 任 免 总 经 理 , 果 总 经 理 不 执 行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董 事 会 也 毫 如 无 办法 。 他 们 如果 相 互 配 合 比较 默 契 , 可 以 促 进 企 业 的 发 尚 展 , 果他们 各行其事的 话 , 损失 的只能是 企业。 因此 , 如 受 国 有 企业 进 行 公 司 制 改 革 , 须 实 现 股 权 多 元 化 . 以 通 过 采 必 可 取 把 5 % 以上 的 国 有 资 产 退 出 企 业 或 以 参 股 的 形 式 . 步 0 逐 将 国有 企 业 改 组 为一 般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这 样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股 东 或 股 东 大 会 的 作 用 , 而 形 成 规 范 的 法 从 人 治理 结 构 。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所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机构,其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等方面的安排和规定。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
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代表国家和所有者利益的股东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
董事会的主席通常由国务院派任,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经营管理经验,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战略指导。
国有企业还设立了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发挥监督作用。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了高级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
高级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负有直接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中职工的民主管理机构,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维护职工权益。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权力和利益的平衡。
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但同时还有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考虑。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能够平衡国家利益、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应该具备透明度和责任制。
透明度是指企业应该公开信息,让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责任制是指对于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权力机构、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等方面的设计,以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作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成为了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展开研究,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一环,其核心是通过引入非公有制资本,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也面临着重大变革和挑战。
传统上,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权责不清、股东权益保护不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阻碍。
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要求。
三、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问题1. 权责不清传统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
一方面,董事会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发挥作用不够,往往只是一个象征性的组织;企业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管理层的行为不够规范和透明。
这种权责不清的情况使得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也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2. 股东权益保护不足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国有企业的股东不仅包括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还包括了非公有制资本,因此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成为了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传统上,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往往以国家和政府利益为重,对其他股东的权益保护不够,导致了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3.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其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上,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依靠政府和国家机构,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实现权力制衡和有效运作的组织结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在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进民退”政策下,国有企业是国家支柱产业的代表,承担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国企面临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就是如何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和企业竞争力,为国有资产和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了法人治理的三个重要部分。
其中,董事会作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战略方向、组织实施大项目和重大决策,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
监事会则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负责审查企业财务情况、并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行为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评估,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规范运营。
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组织,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组成,负责具体实施企业战略和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战略和目标的重要支持。
以上三个部分相互协作,共同制约和监督,确保国有企业有效、规范、高效地运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企业治理结构,是保障企业合法运营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需要分析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阶段、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国家政策,制定出适合自身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使企业从内部具备了规范、有效、高效的管理体系。
二、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用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不可忽视。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需要加强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对企业内部权力机制的认识。
同时,国有企业董监事会应采取完善的考核机制,做好董监事会成员的考核评估工作,保障企业最高决策层权力的合理行使。
三、完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基础。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它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必须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对国有企业法人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内部决策、执行、监督和约束等过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体系。
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家所有权和股东权益,保障股东权利,防止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和权力滥用,从而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公司治理、监督治理和内控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
监督治理是指公司外部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机制,包括政府、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等。
内控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和控制流程,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控制、信息披露等。
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方面,应该加强股权管理和流转。
具体来说,应该完善国有企业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制定股权激励计划,鼓励员工持股,优化公司内部所有制结构。
此外,国有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治理机制和规定,如完善企业章程,设立监事制度,使公司的决策、管理、监督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在国有企业的监督治理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内部的问题。
同时,证券市场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证国有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开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在国有企业的内控治理方面,首先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和业务活动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其次,应该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防控和应对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安全稳定。
最后,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合规管理,制定合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防止企业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运作质量的关键所在。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流程等方面的安排。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托管者和管理者,其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浅谈。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个部分。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经理层是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
为了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完善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增加了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其次是加强了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改变了过去监事会作为装饰性机构的现状,使其成为对企业管理的有效监督者。
最后是加强了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约束机制,完善了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了企业经理层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要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首先是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专业化水平和决策效率,建立健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
其次是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内部信息的透明度,使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再次是增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国有企业在经营发展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重要举措。
通过不断改革和建设,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不断得以完善,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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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企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摘要: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而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分权与制衡的关系处置不当。
试图探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中图分类号:17425 文献标识码:C1 前言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分权制衡坝!J是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自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我国新的公司制企业大量形成。
但是,由于受体制转换的制约和操作缺乏规范的影响,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分权不当制衡缺失。
本文试图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个人的工作体会,分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历史变革国企治理结构的问题多源于旧体制。
因此,有必要对其变革作一简要回顾。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2.1 党委集体负责一元化领导阶段这是国企改革前的主要治理形式。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一个职能机构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企业更像一个政府机关或部门,执里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拥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权,党委书记往往亲自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当时的政治背景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把经济工作按照政治运动的方式来搞,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在所难免。
集体负责,实际是无人负责。
2.2 党委集体负责制的后期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是对党委一元化领导反思后的改良。
让“内行管理内行”是这一时期企业领导体制的特征,大批知识分子开始被提拔到领导岗位。
由于党委毕竟不是经济组织,经济体制的背景仍然是计划经济,厂长的职权得不到真正落实。
2.3 厂长(经理)负责制阶段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依据的是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j在这种领导制度安排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活动都由厂长负责,企业各个部门各种形式的管理组织都要听从厂长指挥,或是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企业决策的效率是大大提高了,但厂长几乎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个人说了算,直接表达着企业的意志,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而且厂长的权力得不到制约,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回顾国企治理结构的演变历程,不难看出其弊端:一是忽视经济规律的作用;二是缺乏有制衡的分权。
3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权与制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大部分国企进行了以公司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为核心的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构建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核心的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安排。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按照类似西方国家政治上“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一系列权限。
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管人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层行使职权。
这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衡”的机制构建,任何一个机构只能行使特定的权力,而不能任意代替其他机构行使权力。
通过权力制衡,各机构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互相制约的组织系统,以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得以确立。
3.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识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战略决策权。
众所周知公司的资本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共同意志便是公司的法人意志,股东会自然拥有公司的最高权利。
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年度的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增值或减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方案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均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决议。
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来看,我国公司的股东享有较为广泛的职权,但作为公司的意识形成机构,股东会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执行管理业务。
体现了股东原始产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即分权治理的基础。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里,其权力越大的机构,权力越虚、越抽象;其权力越小的机构,权力越实、越具体。
3.2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对内掌管股东会委托它的经营权,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决策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权限比较广泛。
从《公司法》第46条和第112条来看,董事会职权包括:为股东会制定各种方案;控制公司总体运行;任免公司经理层高级职员;召集主持股东会等。
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和主体,是股东会闭会期间公司的常设经营决策机构。
实际上,为适应现代公司控制与经营管理的统一和机动的客观要求,公司法人财产只能由制订公司战略决策的机构——董事会来负责地、独创性地运用方为有效。
董事会实行合议制,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加以决定,任何一个董事都无权决定公司的事务,除非董事会授权他这样做;且董事会只管目标执行和经营结果,不管经营过程,由此实现权力制衡。
3.3 经理(经理层)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经理层)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
经理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
由此可见,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统一集中决策的体制,并非具有同等权力的相互之间平行存在的关系。
《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9条规定的经理职权主要有:主持公司的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任免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制定公司具体规章等。
经理是法定必设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拥有为实现有效管理所必要的权利。
但从法理上说,经理的权力只能是董事会权力所派生,而不可能独立于董事会权力之外。
改制,实际上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进行了一次权力再分配。
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一个明显好处在于:把公司所有者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开,决策者与经营者分家,董事长决断不专断,总经理到位不越位,从而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和监督。
3.4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对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
其法定职权(《公司法》第54条和第126条)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股东会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同时又将经营监督权授予监事会,形成对经营权的监督制衡。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是一套科学的分权制衡制度。
虽然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如采用枚举法分权不可能穷尽其边际等,但“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避免了“入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弊端,从而使公司能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国企改制后若能按此制度规范运作,公司便有了正常运转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
4 国企改制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中存在的分权与制衡问题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制改建,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
但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沉疴,传统文化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之间存在难以契合的地方;几十年将计划经济奉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思维定式,一旦改行市场经济的公司制,多少还保留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国有资产的特殊性移植在带有资本主义政体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里,自然会表现出排异的现象。
下面结合部分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存在的问题。
4.1 传统的集权思想与分权制衡不兼容分权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分权为表征,区别于放权;制衡乃实质,形成对权力的制约。
但现实中的权力制衡往往演变为权利争夺。
究其根源,是中国文化传统的集权思想作祟,所谓“君、臣,父、子,长、幼”有序。
这种文化传统表现在公司治理中也非常充分,一个治理得好的公司就好像一个家,必须有一个“家长”(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成员按照和“家长”关系的远近分为若干层次,但任何层次的人都必须按照“家长”的旨意办事,无人能监督“家长”。
在这种文化土壤里自然难以出现“平等”的游戏规则。
我们一直在抱怨:为什么监事会不起作用?为什么董事不“懂事”?且不知这正是我们的文化传统。
部分公司在对子公司的改制中尝试了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设、董事长兼书记与总经理分设、董事长兼总经理与书记分设等多种模式,运行得较好的恰恰是董事长兼总经理模式,也说明了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
4.2 员工股难以起到制衡作用部分公司当初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为满足《公司法》“两个以上股东”的要求,从公司工资中拿出一块作为员工持股会的投资,构建成总公司和员工持股会两个股东完成公司的工商注册。
这种做法在当时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
但因“百含节余”是产权不清的资产,各方看法不一致,一直不能实际落实到职工名下,其收益也不量化,实际上没有人真正主张这块资产权利。
即便有员工个人出资,但员工相对于公司管理层,仍是弱势群体,饭碗被人攥着,员工个人手里那点股权能发多大的声音?代表员工持股会的公司工会,从干部任命体制上决定其必然听命上级(国有股东),甚至听从于行政领导。
因此,员工持股会股东角色虚位,起不到制衡作用,二元股东形同虚设,真正有发言权的也就是国有股一家股东。
4.3 大股东行为不规范使制衡机制流于形式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往往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出资人身份,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权利的越位或不到位。
尤其是我们这类由原隶属关系改制形成的集团企业,大股东越位的现象相当普遍,基本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手段管理。
比如在经济关系上,大股东仍然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直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人事任免上,保留了实际上行政级别,直接管理副总一级领导,人选基本上由“上级”认定,董事会与总经理的人事任免权流于履行法定程序的形式,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之争也由此而生。
反过来,不到位的现象同时存在。
比如漠视子公司的利益,只关心的是自己所在团体的利益,而对所投资产的保值增值甚至资产安全缺乏股东所应有的真正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