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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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随着中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推进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权责不清,权力集中导致决策失衡。

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上的制约,企业高层往往过度集权,造成决策的高度集中,导致了权责不一致。

二是股权分散问题。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分散、股东利益不对称,造成了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混乱。

三是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普遍存在着弱点,这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以及创新机制的缺失密切相关。

第一,加强权力制衡。

国有企业应该进一步推行董事会决策制度,明确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应引入独立董事,增强公司治理的独立性,控制企业权力的滥用,推进公司治理体系的规范化。

第二,优化股权结构。

国有企业应该积极推动股权结构的优化,实现股权集中化。

通过整合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减少股权分散,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治理效率和竞争力。

建立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应加强激励机制的建立,通过薪酬与绩效挂钩,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

还应建立健全股权激励制度,鼓励员工持股,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稳定性。

第四,加强科技创新能力。

国有企业应积极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整合资源,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增强企业的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加强监管机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推进是一个复杂而长期性的任务。

国有企业应加强权力制衡,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摘要】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首先分析了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决策效率低、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等。

其次提出了改革的措施,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优化治理结构等。

随后探讨了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势和挑战,指出需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同时应对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的挑战。

最后分析了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认为应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机制。

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未来展望也十分值得期待。

【关键词】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问题、改革措施、优势、挑战、发展趋势、重要性、未来展望1. 引言1.1 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家控股的建筑企业在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和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框架。

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率、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也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和改革压力。

一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科学的决策程序。

国有建筑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和实施者,其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保证资产安全、提升企业价值和履行社会责任。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国有建筑企业必须不断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和责任感,以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

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的要求。

只有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创新能力。

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和发展进程。

2. 正文2.1 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1.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国有建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

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现代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效率,也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本文将就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1 股权结构不清晰在现代国有企业中,存在着股权结构不清晰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而实际控制权却可能被少数股东所掌握,这种情况导致了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受到了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了违法违规的行为。

1.2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往往比较薄弱,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企业管理层存在着滥用权力的可能,导致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较为僵化,内部监督机制的改善难度也相对较大。

1.3 盈利能力低下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盈利能力低下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较低,导致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不足。

这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国家资产的增值。

1.4 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现代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中还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大多数企业过分依赖于国家政策和资源的支持,忽视了市场的竞争和变化。

这种情况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问题。

二、解决建议2.1 完善股权结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股权结构的监督,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股权结构的透明和公正。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引导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推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2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3 提高盈利能力国有企业应当注重提高盈利能力,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盈利能力。

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结构对于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建设、股权结构优化、董事会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建设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建设旨在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此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1 设立担保机构国有企业可以设立担保机构来承担风险,提高信用等级,增加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

同时,担保机构还可以有效监督和约束国有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1.2 健全内控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权责,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人员和资金的监管,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企业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1.3 加强内外部监督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管理层和监督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行为的发生。

二、股权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的优化对于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至关重要。

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和发展动力。

2.1 引入战略投资者国有企业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扩大国有企业的股东结构,引入专业的管理和运营经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2.2 打造员工持股平台国有企业可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让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增强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意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3 改革国有股权管理机制国有企业应改革国有股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股权流转过程的规范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董事会运作董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管机构,对于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起到关键作用。

董事会的运作应具备以下特点:3.1 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应具备独立性,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和利益输送,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能够真正符合企业利益和市场规律。

3.2 加强董事会的专业化建设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经验,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士或行业专家加入董事会,提高决策的专业水平和科学性。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它们的特殊性质,这些企业在治理结构上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将介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由于国有控股企业通常由政府控制,高层领导拥有绝对的权力,而股东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发声权和监督权较弱。

这导致了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独立的董事会。

董事会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成员组成,他们应当能够有效地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

此外,加强股东的权益保护也是必要的。

国有控股企业应该鼓励股东行使他们的权益,发起对高层决策进行问责和监督。

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

由于政府的影响力,这些企业往往缺乏自由竞争和市场化运作的环境。

这导致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市场竞争。

政府应该减少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干预,鼓励它们在市场上与其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激励公司员工努力工作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独立的审计和监管机构。

在这些企业中,审计和监管机构常常受到政府的操纵和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应该能够独立地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此外,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也是必要的。

监管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并制定严格的监管规定,确保国有控股企业的合法运作和资金安全。

最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透明度。

这些企业常常没有及时发布信息,缺乏对外界的交流和沟通。

这导致了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

试析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试析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试析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权力分配和组织管理的结构体系。

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开放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模式。

首先,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所有权层、经营层和监督层。

所有权层是国资委或其他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国家的代表行使出资人权益;经营层是企业领导班子、董事会和经理层,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监督层是监事会和其他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经营层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这种三层结构旨在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衡,确保有效的公司治理。

其次,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特点。

首先是政府干预较多。

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往往在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上有较大的影响力,政府部门也常常参与企业运营和决策。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太符合,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其次是职工持股较多。

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员工持股工作,通过职工持股和股权分置,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然而,由于职工持股比例过高,可能导致决策流程复杂、效率低下,难以做出迅速有效的决策。

再次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董事会职权分散、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权力分离和制衡机制,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在实际操作中要坚守市场经济的原则,减少政府的干预。

其次,要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强化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权,提高企业的治理效能。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营层的监督和约束,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此外,要加强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

总的来说,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开放以来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
益, 并缺 乏有效 的手段行 使监督 职能 。 尚 未形成 成熟 的公 司治 理 文化 。我 国的公 司治 理改革 不重 视文 化建 设 , 乏关 注公 司长期发 展 、 缺 成 熟 的公 司治理文 化支撑 , 资本市 场 的投机 色彩浓 重 。
三、 对完善 我 国国有企业治 理结构 的几点 建议
监 事会 的监 督 作 用得 不 到切 实地发 挥 。我 国 国
类 股东 的利 益 , 强董 事会 的制 衡 , 强对 经理 层 的 增 加 监督 。此外 , 通过独 立董事 的经验 、 知识和才 能 , 能 还
有企业 监事 会成 员基 本上 来 自企业 的党 委 、工会 和
行 政等 部 门 , 一般 先被 组织 部 门和经 理班 子任 命 , 然 后再进 人监事会 。因此 , 很难 说监 事会代 表股东 的利
监 督 的基 础 是对 企 业 的 了解 和实 际 情 况 的把 握 , 单 靠 一年 两次会 议 、看看 财 务报表 和参 加董 事会 是远
进 一 步规 范政府 职 能 , 促进 现代 企 业制度 建设 。 在成熟 的市 场经 济条 件下 ,政 府应 当侧 重 于宏观 调 控, 要善 于 运用 市 场 、 律 的手 段 实施 管 理 , 过 董 法 通
提高 董事会决 策 的科 学性 。因此 , 要加 快外部 独立董 事 的治 理立法 , 高独 立董 事在 董事 会 中的 比例 , 提 细
化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 育竞 争性 的独 立董 事市 场 , 培 建 立起 独立 董事 的激 励机制 和约束 机制 。
加 强过程监 督 , 强化监 事会 的监督职 能。监事会
规 范董事会 运作 , 明确董事 会职责 。通 过公 司章
程、 议事 规则 及董 事会 授权 等制 度 , 合理 划分 董事会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前言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s)是指由政府全称或部分所有或控制的企业。

作为国家资本的代表,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支柱性产业。

然而,由于其性质上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总体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和股权激励制度两方面进行分析及完善建议。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总体分析1.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应是国家所有制,但实际上,因为历史和制度上的原因,国有企业法律地位极为复杂,同时与政府部门有过于亲密的关系。

这造成了其对外往来的不便,对于其经济效益的发挥与政府的关系密不可分,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不够严格。

2. 国有企业总监事会作用机制不透明国有企业总监事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管权力机构,其职责是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

然而,由于总监事会内部机制不透明、组成人员多为以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为主,导致其监督效果欠佳,以及深度参与企业运营和决策等问题发生。

3. 政府部门干预过度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关系过于紧密。

政府在对国有企业进行领导和管理时,仍然存在着过度干预的现象,表现为指定企业经营方向、限制国内外资本独立进入等。

这导致了国企经营效益欠佳,市场化程度不够,吸引外部资本较少等问题。

三、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建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属于企业管理层、不持股的外部人士,为企业提供独立的监督和审议作用。

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的职责应该如下。

1. 审查公司决策与立法合规性独立董事应该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等进行审查,保证公司决策的合法合规。

同时,应该建立合规指导意见和培训机制,增强董事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2. 独立监督企业内部管理与运营独立董事应直接参与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内部管理、运营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监督,减轻对经营决策的干涉和压力,确保董事会的经营决策符合企业利益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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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

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

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

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

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制度创新势在必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本文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进程进行考察,就其理论和实践的几点探索求教于同行。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

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

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

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

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

因而,如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认识中国的实际,把握制度创新的机遇,避免和减少人为设计、干预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

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

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

(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

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

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是一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

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

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

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

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结果可能导致两个极端,即内部人控制或政府部门的多头干预。

三、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途径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

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

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学术界提出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多元化的政策和思路。

股权单一化产生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这是计划体制的遗产。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私有企业外,多数大型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是通过上市实现的。

在家族控制的私有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大众持有的上市公司之间几乎是一个空档,很难找到我们所讲的股份制公司。

股份制公司是资本主义早期为了筹集资金以满足经济规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

现在这一形态在法律上仍存在,但在实际中一般都不再被大公司所采用。

其原因:一是由于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可以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集资方式和投资工具。

二是不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缺乏有效的市场控制。

从组织控制讲,几家股东共同持股,相互之间特别是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就会削弱组织控制的功能。

三是股权流动性差,小股东或被动投资者既不可能控股,又不能流动,权益难以保障。

四是对大股东来说,吸收小股东进入企业,在获取了资金的同时,也削弱了自身对企业的控制力,增加了企业运行的组织成本,相比之下他们会选择其它的融资方式。

在当前的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育,机构投资者也未成长起来,股权多元化的问题不能主要依靠上市来实现。

作为一种过渡,股份制是否是一个途径呢?我以为对于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是可行的,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却存在诸多问题,盲目提倡、硬性要求还会产生负面影响。

股份制的产生主要是在银行、资本市场不发育的条件下融资方和投资方供求双方的一种结合,解决股权单一化并不是双方的动因。

因此,为了实现股权多元化而规定企业必须通过股份制改造分散股权,这本身就违背了市场规律。

从实际情况看,在市场上真正有能力购买大型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还没有成长起来,银行持股受到法律限制,企业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应主要侧重基于内部一体化、生产规模扩张的兼并与收购,脱离这个背景形成类似日本那种跨行业的企业间环形持股并不是一种好的选择。

从商业性动因考虑,股权的受让和购买双方必然会综合考虑权益保障、组织控制成本、流动性等基本因素,并与其它融资、投资方式相比较。

从法律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有一定数额的股东,但实际上在公司注册时,可以使用一些名义股东并要求这些名义股东签署法律文件,保证其名义上拥有的权益属于委托人,即主要股东。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从法律上讲不是一个硬约束。

既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股份化从实际上讲缺乏应有的基础和条件,而且会为之付出削弱组织控制的代价;那么,解决股权单一化的出路何在呢?我认为只能通过市场的方式逐步实现。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和大型国有企业自身状况的改善,会有更多的大型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并实现股权的多元化。

四、集团内部多级法人体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成长过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形成了集团内部多级法人体制。

这一状况造成战线长、信息失灵并增加了组织控制的成本。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多级法人体制实际上是多级的投资中心,由此形成了集团内部扭曲的利益主体格局。

这种格局是对公司组织资源的破坏,使集团总部失去集中配置资源的权威和能力。

从组织形态上看,现代企业是一个多级法人构成的体系。

从生产技术上讲是为了实现经济规模、合理的产品结构需要;从市场竞争和市场争夺上讲是为了进入新的区域,以占有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市场份额;从交易费用理论上讲是通过纵向的扩展实现上、下游一体化,把外部市场交易变为企业内部行政配置资源。

此外还有税务、法律(避免连带责任)等方面的考虑。

从内部决策、管理上看,现代大型企业尽管组织体系庞大,但内部权力配置上却是相对集中的。

总部承担战略性决策并直接控制投资、财务、融资、人事、法律,同时在集团内部统一配置研究开发、销售、采购、广告等各项业务。

下属子公司作为一个专业化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负责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性决策。

这些子公司不是投资中心,仅仅是一个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

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依照法律规定子公司也必须建立董事会和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子公司也不能仅由一家股东构成。

这看上去与集团内部的决策程序和权力配置不相容,但在实际上集团内部的子公司除有特殊原因外一般是集团100%拥有的(法律上的限制可以通过特殊安排来解决,前文已做说明)。

集团总部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而是直接由总部来实施的。

子公司董事会是一个名义上的机构,只负责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在决策、管理系统中不是一个独立的层次。

中国国有企业中出现的多级法人、多级投资中心和扭曲的利益主体格局不仅是一个利益驱动下自发的过程,同时也表明我们对现代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认识上存在着误区。

这突出表现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意义上的股东数额的硬性要求;公司上市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先完成股份制改造;有关部门对证券、基金、保险、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规定中不允许一家股东控股或超过一定比例;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引入集团内部的子公司;要求集团内部子公司也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成为实际运行的实体,集团总部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只能以股东地位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来实施;要求集团内部子公司产权多元化,等等。

上述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种盲目崇尚市场控制的理念。

看不到组织资源、组织功能的存在;脱离当前中国实际市场资源的状况,过份依赖市场控制;为了实现市场控制付出了过高的组织控制的代价;这可能导致一种最坏的结果,即组织资源破坏产生的组织控制失效和市场资源不发育产生的市场控制失灵。

五、谁是企业的“一把手”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委托代理的制衡制度安排,那么谁是企业的“一把手”呢?这一问题的提出有其合理成份,也有其不合理成份。

首先作为一个商业性的实体,企业的运行表现为决策的形成和实施,企业内部不是一个谈判、协商的机制,而是一个纵向的行政负责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必须有人能承担更高的责任,具有更大的权力。

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应有“一把手”。

从另一方面讲公司治理结构是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班子责、权边界及相互关系的一组制衡制度安排。

在这个制度安排下,责任和权力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范围和过程是有规则和程序的。

因而,股东、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一组授权关系。

每一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受到规则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力。

基于这个认识,企业“一把手”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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