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孤独号”案
海洋法案例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英国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案情]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案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不拉多极其其他地方捕鱼。
后来英国人为此条约已为本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
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
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
在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
1909年1月27日。
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
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1)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美英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佣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海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否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国际公法案例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海洋法习题

一、判断题1.公海自由原则决定了在公海不存在任何法律制度。
( F )分析: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处于无法律状态,公海在长期以来形成了公海的法律制度。
2.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
( T )分析: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是公海,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上行使属地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行使财产。
3.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 T )分析: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旦中断,紧追权就告结束。
4.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是:内水不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 T )分析: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外国船舶在内水则不存在这种权利,沿海国在内水原则上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主权。
5.无害通过就是在任何场合下,船舶都必须继续不停地航行,迅速前进,不能停船和下锚。
( F)分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过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但并非任何场合,不可抗力、遇难、救助除外。
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执行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规律和规章的权利。
(F)分析: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惩处违背该区域所管制事项如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权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
7.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它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T )8.在公海上,悬挂两国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
( T)9.沿海国只能采取一种领海基线,即或采取正常基线,或采取直线基线。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国际法案例题1,湖广铁路债券案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答:债务不继承。
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2,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国际法?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
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
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C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
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
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
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
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B、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
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篇二:国际法案例第一篇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二)巴西联邦债券案(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四)西南非洲案(五)纳米比亚案(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一)路德诉萨戈尔案(二)美国诉平克案(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五)蒂诺科案(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四、管辖权(一)荷花号案(二)艾茨曼案(三)佐斯案(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五)安巴蒂洛斯案(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八)胜利运输公司案(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十)某些挪威公债案五、国家主权豁免(一)交易号案(二)比利时议会号案(三)阿兰札珠2曼底号案(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六、国家责任(一)查特求偿案(二)罗伯特求偿案(三)詹姆斯求偿案(四)韦尔求偿案(五)尼尔求偿案(六)西华奇求偿案(七)安德勒求偿案(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九)古斯道夫2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十七)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第二篇国家领土一、领土主权(一)安娜号案(二)温勃登号案(三)通行权案(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二、边界问题(一)帝汶岛仲裁案(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四)隆端寺案(五)边界争端案(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二)孤独号案(三)红十字军号事件(四)科孚海峡案(五)英挪渔业案(六)渔业管辖权案二、海洋划界(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三)扬马延岛海域划界争端(四)北海大陆架案(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八)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九)爱琴海大陆架案(十)丘奇诉休伯特案(十一)霍夫求偿案(十二)威尔顿赫斯案第四篇航空法(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四)韩国客机事件(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第五篇国际环境法(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二)托列峡谷号事件(三)阿莫科2卡迪兹号事件(四)核试验案第六篇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二)取得波兰国籍案篇三:孤独号案“孤独号”案[案情]: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
国际法案例与例题

国际法案例与例题国际法案例武庆阳08级法学三班151********目录1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18 “塞加号”案2 在尼加拉瓜境内及其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19 47年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条仲裁义务的适用问题3 荷花号案20 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4 交易号案21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5 叶塞林——沃尔平诉(前)苏联新闻社案22 卓长仁劫机案6 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23 张振海劫机案7 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24 《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案8 湖广铁路债券案25 诺特鲍姆案9 光华寮案26 诺伊斯案(美国向巴拿马求偿案)10 帕尔玛斯岛仲裁案27 艾尔西(ELSI)公司案11 西撒哈拉案28 安巴蒂洛斯案12 隆端寺案(亦称柏威夏案) 29 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3 边界争端案30 庇护案14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31 皮诺切特案15 科浮海峡案32 英伊石油公司案16 渔业案33 荷兰和比利时边境土地主权案34 孤独号案17 北海大陆架案35 印度领土通行权案一、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案情]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
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
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目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1949年4月,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
海洋管理

引论管理:在组织中维持集体协调行为,实现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协调控制活动。
海洋管理: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的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
海洋管理的总体目标: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和宏观调控措施,协调和控制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维护海洋的生态平衡,建立布局合理、轻重有序的海洋产业结构,促进海洋经济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保证国家的管辖海域主权、权益和对公海共有资源的合理享有和利用。
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海洋资源综合利用原则;第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原则。
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第一章海洋政策一、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根据一定的政治路线和国内外形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特点:指导性和约束性;政策与国家、政党的发展战略和路线不可分离;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紧密联系;政策随着客观的变化而变化。
二、海洋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及国际海洋斗争和海洋开发利用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关海洋事务的行动准则。
新中国成立后的海洋政策:1.海上防卫政策;2.海洋权益政策;3.海洋渔业政策;4.海洋运输和港口建设的政策;5.海洋科技发展的政策;6.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7.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健全与完善中国海洋政策:1. 具有明显的全球性质,其目的是谋求争取和保持海洋各个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2. 鼓励私人企业投入海洋资源勘探和开发;3. 保持美国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的领先地位;4. 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教育和培训;5. 改善、提高美国海洋开发利用的装备技术能力和水平等。
第二章海洋立法一、海洋法:通常意义上的海洋法即国际海洋法,是指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和各种法规的总称。
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为调整相互关系在不同海域就沿海国国家安全、海洋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海洋科研与技术等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十章 国家责任法

(四)危难和紧急情况 所谓危难,就是指行为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拯救其
生命或受其监护者的生命,仅能做违背义务的行为,别无他法。 一般情况下,危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除非有关行为
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 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有极其严重的危险存在。
另外,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
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 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 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 正确的?(2006-1-77)
个人的行为,一般来说,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可归责于国家。纯粹的私人行为不能归责于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别国的行为也可能归责于本国。
科孚海峡案 1946年,英国军舰在经过科孚海峡时,触到水雷被炸 沉,导致重大伤亡和损失。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有 义务把雷区情况通知他国船舶,以维持航行安全,因此, 阿尔巴尼亚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责,并应对此事件造成的 损失及人员伤亡负赔偿责任。国际法院判阿尔巴尼亚赔偿 843947英镑。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不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 但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 第二,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一般不包 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体; 第三,是一种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强制性。
加罗林号案
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 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 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 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 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 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 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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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际法案例题
1,湖广铁路债券案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
答:债务不继承。
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
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
2,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
违反国际法?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
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
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
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
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
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
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C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
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
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
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
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
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
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
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
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B、美国船两天后由
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
是不正当的。
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篇二:国际法案例
第一篇总论
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
(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二)巴西联邦债券案
(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四)西南非洲案
(五)纳米比亚案
(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
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
(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
(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
(一)路德诉萨戈尔案
(二)美国诉平克案
(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
(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
(五)蒂诺科案
(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
(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