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立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目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具 体的法律保障措施。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见义勇为行 为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2
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 见义勇为行为: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职责的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可以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赔偿机制,包括 提高赔偿金额、扩大赔偿范围等,以更好地保障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教育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行 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社会 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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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救助落水、车祸等意外事故的受害 者,挽救他人生命。
抢险救灾类
如参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的抢险 救援,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03
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现状与评 价
立法现状
01 02
见义勇为行为定义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或非组织行为的情况下,为保护国家、 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负面评价
见义勇为行为立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认定程序不够规范、 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奖励机制不够健全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认定程序不规范
目前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不 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正和
不准确。
保障措施不完善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障措施 还不够完善,如医疗费用、抚恤 金等方面的保障不够充分,需要
见义勇为行为需要勇气和正义感,但也需要理性、谨慎和合法。
《我国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研究》一、引言在我国社会治安管理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如何从立法上更好地保护那些勇于行义,积极参与救助行为的见义勇为者,成为一项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篇论文将从见义勇为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保护的现存问题以及优化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必要性首先,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见义勇为的优秀传统,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激励人们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弘扬社会正气。
其次,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可以减轻其在救助过程中因误判形势而遭受的不当风险,鼓励他们积极地投身到公共救援事业中去,这不仅能够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最后,随着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共利益日益受到重视。
见义勇为者往往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救助行为,通过立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三、我国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的现存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和保护等方面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法律冲突的现象。
其次,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认知度不高。
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许多人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并不清楚,导致在需要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最后,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支持和保障不足。
虽然一些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一定的奖励和保护措施,但总体来看,这些措施的力度和范围还有待加强。
四、我国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的优化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优化对策: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制定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奖励机制和保护措施等,以填补法律空白和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认知度。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动采取行动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一种社会道德行为,其本质是对他人生命权、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民法思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二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尽管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
中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依法给予奖励。
这种法律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动中,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公共安全感。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还有待完善。
有时候见义勇为者会因为自身救助行为给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害而面临法律诉讼,甚至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即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的判断,应该考虑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状况下的行为规范,并综合考虑他们的动机、行为方式和后果等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该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豁免。
因为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共利益和道德价值,对于那些在紧急情况下救人的人来说,他们并没有选择的余地,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正当的。
他们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过失,即虽然他们的行为是出于善意,但是他们在行动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导致他人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
这种观点主张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也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见义勇为者滥用其行为。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涉及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和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当前,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人或者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自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若因此造成了伤害或损失,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因此,见义勇为在民法上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并需要给予相应的法律保障。
首先,见义勇为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原则来加以支持和保障。
比如,在刑事法律上,有“无罪推定”这一原则。
这种原则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可以有所运用。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人、保护公共利益等行为中出现了一些误判或疏忽所致的损失,法律上应该考虑到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之举,给予无罪推定甚至有罪从轻处罚等优惠。
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涉及到了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问题。
在行为发生时,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行为目的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比如,一个人在追捕小偷时误伤无辜路人,这种情况只起到了自己应有的职责与义务,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该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见义勇为并不代表着没有责任承担。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也确实与其行为有关,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来进行赔偿。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在赔偿的计算上予以考虑和优惠,避免对救人者过于苛责。
最后,见义勇为也需要法律规定下的具体范畴和判定标准。
现行法律中缺乏相应的条款和规定,导致见义勇为者行为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很难统一。
因此,需要在民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见义勇为的定义、行为标准以及赔偿办法等具体事项,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和约束。
总的来说,见义勇为是一种值得倡导和鼓励的正当行为。
在民法探讨中,应当更加注重对其行为的认知和理解,对其所带来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公德精神给予肯定和支持。
同时,也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因过于模糊和模糊不清而引发更多的纷争和误解。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时刻,见到他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正遭遇危险而挺身而出,主动帮助他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法律中,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被法律予以保护。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一种民事责任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解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为中产生的损害后果,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现行民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条款较为简略,未能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对于见义勇为者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现行法律并未进行详细规定,也未明确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这就给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当对现行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应由侵权方进行赔偿。
但同时也应注意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实际可行性,避免出现对侵权方过高的赔偿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用于给予见义勇为者相应的物质、精神等支持和补偿。
这对一些普通公民来说,可能是一种福音。
他们可能无法承担起对被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而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基金,既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实际的支持,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的行动。
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心。
见义勇为者在履行社会义务的常常会面临各种困扰和压力。
他们可能面临法律风险、道德质疑甚至人身安全的威胁。
社会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支持和保护,鼓励他们坚定信念,继续为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奋斗。
在总结上述思考的基础上,我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原则,规定见义勇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给予见义勇为者支持和补偿,进一步鼓励社会关注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遭遇紧急情况时,个人自愿承担危险,挺身而出,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公共利益而进行救助或抵抗行为。
这种行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意识的表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引发了不少思考与讨论。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呢?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与补偿具有一定的难度。
传统上,我国法律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赋予法律地位,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未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起诉权和赔偿权等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在承担挑战和风险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培育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与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实际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范围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明确的认定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律实践中的难度。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也应当得到加强。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应当加强法律的保护力度。
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者在承担风险和挑战的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和保障措施,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
这将有助于激发社会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见义勇为精神的良好氛围。
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与法律责任个体的平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见义勇为者在救援或抵抗行为中,可能会因为意外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给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不小的法律压力,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相关法律规范应当从制度上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一定的法律豁免和保护,以赋予见义勇为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演讲范文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演讲范文方向东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
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
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制订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
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
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
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
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
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
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
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
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①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②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危急情况下,见义勇为的人士自愿挺身而出,进行救助活动,帮助受害人解决危险及其后果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是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心,他们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为他人保驾护航,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社会责任。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认可。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进行思考,并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意义及其相关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意义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通常涉及到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即义务救助。
义务救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目睹他人遭遇危险,自愿施以救助的行为。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见义勇为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义务救助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在救助他人时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价值和人文关怀的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和支持。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对行为人本人的保护,更在于对被救助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见义勇为行为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相应的肯定和法律保护。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是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实际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会出现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救助行为的实际效果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因素。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也备受争议。
目前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法处理和界定存在争议的情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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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立法思考【摘要】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
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见义不为的事件时有发生,在那些面对歹徒行凶作恶或者身遭危难者需要救助时,无动于衷、袖手旁观的“看客”大有人在;另一方面,“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亦时有发生,一些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至献出生命的英雄,甚至得不到基本的治疗和抚恤。
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从而在借鉴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经验,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将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尤其是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从而使见义勇为的义举受到法律的支撑,使见义勇为者真正解除后顾之忧。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
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
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
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
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
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①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②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
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
2、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
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
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
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
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2、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救,这与见义勇为的要求不符。
3、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者是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4、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
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要实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
然而就是这样,却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
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比,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应该将它们区别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应该是以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消极不作为不构成见义勇为。
有些地方法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
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
事迹突出,可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
况且对事迹突出,并没有很好的界定。
难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把命搭上,才能评上见义勇为吗?二、见义勇为立法的法理思考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
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
实际上,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
然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见义勇为可以说由来已久,一直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所鼓励与称颂。
见义勇为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见义勇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
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
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
其一,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
而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适用性。
道德与法律都普遍适用于社会上的人(这就是法治社会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
”③即道德有可能法律化的。
其二,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
因此,就存在着一些社会关系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法律对此没有调整的现象,这就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间。
道德与法律不仅在规范性上有着共性,而且在深层次上也有密切联系。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都有阶级性,主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可以说,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手段。
而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手段,当统治阶级认为在某种社会关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为有利,便会进行立法加以调整。
这就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有着必然性因素。
当然立法者也会顾及整个社会对这种道德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
;三、我国古代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单独的立法,然而在历史记载中我们发现古代统治者对见义勇为都有相关的立法。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立法的主要内容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及严惩见义不为者。
古代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与鼓励,是通过正当防卫的规定反映出来的。
最早的规定见于《易经·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的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
《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 盗,指盗取财物;贼,指杀人。
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
这明显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同时,又通过免责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也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保护的内容,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④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
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
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
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
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
”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
《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
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古代这些规定对于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来都是大有裨益的。
这为我们当今见义勇为立法起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当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从未与个人权利有过任何联系,只是为了满足统治秩序所给予的恩赐。
在不尊重、不推崇权利的社会中,虽然也能达到秩序的稳定,实现表面上的互助友爱,但却忽视了人性的本质和对人性的尊重,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
⑤四、我国当今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一)对刑法上相关规定的评价与思考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
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作出反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
由于见义勇为的特点,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这样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