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古代舍已救人的故事

古代舍已救人的故事古代中国历史上有许多舍己救人的英勇故事,这些故事不仅展现了人性的伟大,更彰显了中国传统美德的精髓。
下面,我将为您讲述三个令人感动的古代舍己救人的故事。
故事一:韩信舍身救主故事发生在战国时期,楚汉之间的战争此起彼伏。
当时,楚军围困了韩信所在的汉军,情势危急。
韩信深知自己的身份和能力对于汉军的重要性,因此,他决定舍弃自己的性命来拯救汉军。
一天,楚军的大将冯亭知道了韩信的身份,他决定用谋略将韩信引诱出来。
他先下令将韩信的亲信李广抓住,并虚张声势地威胁要将李广处死。
这一消息很快传到了韩信的耳中,韩信心急如焚,立即决定前去救李广。
冯亭事先早已埋伏好了大批楚军,等待着韩信上钩。
当韩信出现在敌军的包围圈中时,他看到李广已被绑在一株大树上。
他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挥舞着手中的刀猛砍敌人。
虽然韩信身手敏捷,但面对众多敌人,他很快被包围住。
他放下了武器,豪情万丈地说:“请杀了我,放了李广!”楚军被他的勇气和决心所感动,李广也被释放了。
故事二:郑成功救母故事发生在明朝末年,郑成功是明朝名将郑芝龙的儿子,他是一位为了报国救民而英勇奋斗的航海家。
郑成功在一次航海中,遭遇了一场海难。
当时,郑成功的船只被狂风暴雨袭击,船身开始破裂,乘员们面临着生命的危险。
就在此时,郑成功看到了他的母亲被巨浪卷走。
郑成功不顾自身的安危,毅然跳入海中,奋力救起了自己的母亲。
在救起母亲后,郑成功继续与船员们一起抗击海难,最终成功驾驶船只返回了陆地。
这一英勇的举动让人们深感敬佩,郑成功也因此成为了中国历史上舍己救人的典范。
故事三:义士救孤故事发生在明朝时期,江南一带经常遭受水灾,许多贫苦的人们生活在水患中。
有一天,一位名叫王义的年轻人,看到一名孤儿被水淹没,他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将孤儿救了出来。
王义并没有满足于救孤儿一人,他决定帮助更多的人。
他开始筹集资金,修筑堤坝,改善当地的防洪设施。
他组织了许多志愿者,共同努力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使他们免受水灾的侵袭。
见义勇为的求偿制度探索

见义勇为的求偿制度探索摘要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缺乏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见义勇为者为实施见义勇为所付出的代价、作出的牺牲,在要求予以补偿的时候,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往往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请求受益人补偿遭拒绝的尴尬局面。
因此,我们建议制定全国性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以“侵害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补充”为原则,建立切实可行的见义勇为的求偿制度。
关键词见义勇为权利保护制度缺陷求偿制度基金项目:本文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见义勇为的立法探索”资助,项目成员:叶昌富、陈卓杰、韩淑贤、罗榕、谢敏宇、罗儒康弘、孙婉妹、韩湘雯。
作者简介:陈卓杰、罗儒康弘、韩湘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7-03一、见义勇为法律性质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
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
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
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
然而,近年来,见义勇为人权利得不到相应保障,社会问题突出,各省市纷纷颁布地方性法规,赋予见义勇为人员一定的权利保护。
通过分析研究这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分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从见义勇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来看。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和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课件--高考统编版历史一轮复习

3.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制定
时期 宋朝 元朝
概况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以唐律为制定蓝本,如《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数次重修 明朝
《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1994年 中共中央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以推进
2001年
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从以德治国的高度进一步规 划思想道德建设
2006年10月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
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 中共十八大
(2)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中共十八大以 来
(3)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4)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
二、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1.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阶段 奠基 发展
形成
时间
成就
(1)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令 20世纪50年代
(2)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改革开放后至 80年代
(1)198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批基本法律,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 发展时期
班会大学生见义勇为

班会大学生见义勇为第一篇:班会大学生见义勇为化工与材料学院无机082班团支部肩负责任,让英雄的足迹永不褪色主题:肩负责任,让英雄的足迹永不褪色时间:2010-3-24 地点:综A117 应到人数:28 实到人数:28 主持人:刘维港记录人:邓欢会议流程:一、主持人发言: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精神既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我们时代的无价之宝,它必将代代相传。
和过去一件件大学生舍己救人的英雄壮举一样,看似偶然,但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代际传承却是历史的必然。
尽管在市场经济和功利主义的冲击下,传统美德受到拜金主义的猛烈挑战,三名大学生用生命的代价换回两名小学生生命”,黄船钉救落水儿童,陈永刚救落水儿童究竟“值不值的一论,似乎让人们又见到当年“张华救老农值不值”的质疑和阴影。
但更多的,英雄牺牲所换回的不只是两位少年的生命,更是对社会良知的感召,对大学生应有价值观、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的感召。
今天让我们畅所欲言,谈谈我们队大学生见义勇为的感想。
二、同学发言:王明:听到这个新闻,我很震惊,也很感动,我可以想象的到,在看见老人落水的那一刹那,陈永刚同学得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又是多么的义不容辞,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学习他们奋不顾身、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学习他们心系社会、关爱他人的广阔胸怀,学习他们自强自立、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不为名利、乐于奉献的优秀品质。
冯凯丽:我认为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我们大学生是祖国的明天,也有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80、90、后,并不是你们所说的毫无责任感,我们有我们的梦想,有我们的奋斗目标。
我会努力学习,提高自身本领各综合能力。
寻找适合我们自己的人生轨迹,以最大程度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邓欢:人生价值在于奉献”,“存在就有它的原因。
见义勇为是一个美丽的闪光点,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学习、去继承、去发扬的。
生命是无价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他们的一跃,给我们留下的是感动,但更多的是行动。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按字面解释,其意是说把帮助别人当作乐事。
在道德领域,助人为乐则是社会公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见义勇为则是助人为乐的更高层次体现。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就是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互相尊重和关心、互相帮助的人际关系。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把“助人为乐”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规范而加以大力倡导。
这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
一、中华民族历来有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
中华民族是一个富有传统美德的民族。
做善事行义举,扶危济困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
大家知道,孔子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和教育家。
在《论语》中,孔子关于“仁”的问答不少。
而“爱人”则是“仁”的学说的核心内容。
孔子认为,一个有仁德的人,必须“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他把“汛(泛)爱众”作为弟子们道德修养的重要条目;他还强调要见义勇为,认为“见义不为,无勇也”。
孔子的这些思想经历代思想家的完善和发挥,成了中华民族行善积德、济困救难的“祖训”。
受这种道德思想影响,在中华民族历史上,爱人济众的善行义举,是代不乏人的。
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这种传统美德。
二、新的历史时代对助人为乐赋予了更高要求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助人为乐应充分体现出“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对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利益、人格的尊重和关心,体现出绝大多数人民对共同利益的共同关心以及人民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心”这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伦理原则。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在为个人的发展留出广阔空间的同时,也把个人的责任意识、道德选择、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更清晰地摆在个人面前。
当人与人的处境不再完全相同的时候,当社会生活不再由政府和组织完全覆盖的时候,道德和善的选择所包含的社会理性就更清楚地显现出来了。
面对变化中的社会产生的问题,社会每一位成员应以具体的、实在的救助行为,去拓展助人为乐道德规范的布施范围,促进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关心”美好关系的形成。
三字经中的成语故事

三字经中的成语故事三字经,是中国古代儿童启蒙读物之一,以三字一句的形式,简洁明了地概括了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道德和礼仪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不乏许多成语,这些成语既有深刻的内涵,又蕴含着深远的历史文化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三字经中的一些成语故事。
一、不恶而严。
三字经中有一句“不恶而严”,这句话告诫人们不要因为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就放任不管,而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正、公平。
这句话的故事源自于战国时期,有一位名叫孟子的大儒,他曾经在齐国做官,有一次,他在街上看到一位母亲在家门口责骂自己的儿子,孟子问她原因,母亲说,儿子偷了邻居的东西,我不恶他,但我要严加管教他,不让他再犯错。
孟子听了很受感动,他认为这位母亲做得很对,于是就写下了“不恶而严”这句话。
二、知过必改。
“知过必改”这句话告诫人们要懂得认错,并且改正自己的错误。
相传春秋时期,有一位名叫孔子的大儒,他曾经在鲁国做官,有一次,他在宫廷上听到一位官员说了一句不实话,孔子当即指出了他的错误,官员却不承认自己的错误。
孔子对他说,“知过必改,不改则犯。
”意思是说,知道自己犯了错就要改正,如果不改正就是再犯错。
后来,这句话就成为了一句流传千古的成语。
三、言必信,行必果。
“言必信,行必果”这句话告诫人们说话要讲信用,做事要有果断。
相传,春秋时期,齐国有一位名叫颜渊的学生,他曾经向孔子请教学问,孔子对他说,“言必信,行必果。
”意思是说,说话要讲信用,做事要果断。
后来,颜渊把这句话牢记在心,成为了一名德高望重的学者。
四、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这句话告诫人们要见到正义的事情就要勇敢地去做。
相传,战国时期,齐国有一位名叫孟尝君的大臣,他曾经在国家危难之际,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带领士兵抵抗外敌,最终取得了胜利。
后来,他的勇敢行为被后人传颂,成为了一句流传千古的成语。
五、忠心耿耿。
“忠心耿耿”这句话告诫人们要对国家、对人民忠诚不渝。
相传,汉代有一位名叫李广的将军,他在战场上英勇无畏,忠心耿耿,为国家立下了赫赫战功。
见义勇为的词

见义勇为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见到他人遭受不公正待遇或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站出来为其作出帮助或保护的行为。
这种精神体现了人类的善良、勇敢和责任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见义勇为被视为一种美德,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和支持。
二、见义勇为的背景见义勇为的概念源于古代优秀文化传统,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左传·庄公二十九年》中就有“见义不为,无勇也”这样的说法。
由于人们普遍认同见义勇为的价值,所以这一概念一直沿袭至今。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见义勇为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三、见义勇为的特征见义勇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自觉性:见义勇为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的判断和选择。
见义勇为者是出于自愿,出于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而不是出于任何外部强制力量。
2.无私性:见义勇为是一种无私的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奋不顾身。
见义勇为者通常不会考虑个人的得失,而是追求公正和道义,用自己的力量去改变他人的命运。
3.勇敢性:见义勇为者通常需要面对一定的风险和危险,需要克服内心的恐惧和困难。
他们以勇敢的姿态,毫不犹豫地冲向危险,迎接挑战。
4.社会性: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需要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受助者本身,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见义勇为的重要性见义勇为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能够救助人们于危难之中,还可以传递爱与责任的精神,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1.保护正义:见义勇为是对不公正现象的一种有力回应。
见义勇为者通过勇敢的行动,为被欺压和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正名,并促使社会对不公平现象进行反思和改进。
2.增进社会和谐:见义勇为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推动力。
当一个社会中有更多的人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和行为时,社会关系将更加和谐稳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友善也将得到提升。
3.传递爱与责任:见义勇为是一种通过行动来传递爱和责任的方式。
见义勇为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对他人的关爱和责任感,为社会树立了榜样,激励更多的人起来行动。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奖金(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其中,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原则:“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因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受到不法侵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责任对于阻碍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见义勇为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奖励措施1. 奖励对象见义勇为奖励对象包括:见义勇为个人、集体、单位和组织。
2. 奖励方式(1)物质奖励: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数额的奖金,以及相应的医疗、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帮助。
(2)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如“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等。
(3)荣誉证书: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见义勇为者的英勇事迹。
3. 奖励标准(1)物质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给予不同档次的奖金。
(2)精神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贡献,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与管理1. 发放程序(1)申报:见义勇为者或有关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申报。
(2)审核: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批:人民政府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批,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4)发放: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按照审批结果,将奖金发放给见义勇为者。
2. 管理制度(1)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2)加强监督管理:对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奖金的合理、公正发放。
(3)公开透明:对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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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但这些法令法规因时代久远和历史的变革,有的早已佚失,有的散见于不同的文献典籍中,十分零乱,迄今尚未见学术界有专文进行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件憾事。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不妥之处祈求教正。中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自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政权夏朝建立以来,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亦随之产生。在此后近三千年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中国古代的法律逐渐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礼法合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翻开中国古代的法律古籍,我们发现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与其对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两种职能,一种职能是为了维护其专治统2 / 10
治的需要,另一种则是为了惩恶扬善,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汉书。刑法志》中所言的“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正是后一种职能的体现。从这种思想和认识出发,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禁暴卫善的法规,以保障见义勇为、惩治邪恶势力者的切身利益。 在现存的先秦文献中,最早记载有关见义勇为规定的应首推《易经》。《易经。蒙上九》云:“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很显然,《易经》中的这条爻辞含有见义勇为的因素。在近年来出土的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中,有《易经。渐。xx》爻辞,其文为:“鸿渐于木,或直其寇,毂,无咎。”据从希斌先生研究,“直”,《索隐》“古例以直为值,值者当也。”在此引申为“遭遇”之义。“毂”,《说文》:“毂,从上击下也。”这段爻辞的意思是说“与盗寇相遇,击之无咎”。[注释]足见当时的法律有类似后世正当防卫的规定,当自身或社会受到侵害时,奋起出击是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在先秦时期有关周代的典制文献《周礼》一书中,也有多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据《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盗,指盗取人物;贼,泛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以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很明显,这则史料既有正当防卫的含义,也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另据《周礼。地官。调人》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更是明令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法律保护。凡被路见不平、见义勇为者杀死的犯罪分子不允许其家人寻求复仇,若要复仇则3 / 10
依法对其处死。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还是十分完备和具体的,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也体现了公正的原则。 自西汉以后,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礼律融合的法律体系日趋形成,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也更加详细具体。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典籍流传下来的极少,我们已很难窥其全貌。但从这一麟半爪的零星记载中我们仍可以找出汉魏南北朝时期对见义勇为者法律规定的痕迹。如汉朝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注释]北周时期,又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自杀之,不坐。”[注释]从这些法律规范来看,都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护的思想。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隋唐时期的许多法律规定都直接来源于南北朝,对此,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早有高论,此不多赘。在现存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一书中,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据《唐律疏议》卷28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也就是说,唐律中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傍人对其格杀勿论。可见,唐律中对见义勇者给予了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4 / 10
宋代法律制度沿序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据《宋刑统》卷28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 宋代以后,许多朝代仍沿袭了以前的规定。如明律规定:“若罪人持杖拒捕 1 2 下一页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第2页 ,其捕者格杀之。”[注释]清律规定:“贼犯持杖拒捕,为捕者格杀不问,事主邻佑,俱照律勿论。”[注释] 需要指出的是,宋以后一些朝代在制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条款时新增加了些内容,即见义勇为者在同不法分子搏斗时被罪犯伤害,国家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抚恤,以保证伤害者个人及其家属正常的生活需求,鼓励更多的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如营汛防守官兵捕贼受伤者,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赏;若被伤身亡者,亦照绿旗阵亡例分别给与身价银两。”[注释]其这些规定,说明清代的法律制度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对其生活的保障,这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和合理。 二、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措施 5 / 10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以及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打上了不可磨灭的烙印。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是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长此下去,势必会导致邪气上升,正气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许多朝代都制定了法律条文,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严惩。 在我们能见到的材料中,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或许会更早些时候。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未至秦代的墓葬,其中第十一号墓保存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我国学者对其进行分类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在这部秦代法律文献中,有一篇为《法律答问》,里面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法律惩罚措施。其中规定:“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注释]这句话是说有贼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向四邻呼救。若四邻、里典、伍老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叫喊捉贼的声音,如情况属实,四邻可免于处罚;典、伍仍应论罪。若四邻在家而不去救助,很显然要遭到法律的制裁。又据:“有贼杀伤人冲术,皆旁人不援,百步中此(野),当赀二甲。”[注释]这句话的意思是,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道旁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罚二甲。汉魏南北朝时期,有关这一阶段的法律文献早已佚失。但在其他的文献中仍有类似的记载。如汉代的《急就篇》中就有:“变斗杀伤捕伍6 / 10
邻。”意思是说,邻居中有打斗之事而杀伤人命,隔壁的伍邻应前去制止而未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于伍邻之人应予论罪。及至唐代,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之人的处罚更加详细具体。在《唐律疏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如该书卷28中曾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势不得助者,谓隔险难及驰驿之类”。此外,在唐律中还有对于诸如发生火灾、水灾等重大险情应及时通知官府或他人救助的法规。如《唐律疏议》卷21中即有:“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即合徒一年。唐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体现了封建法律制度的日渐成熟。 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见危不救的法律规范与唐律大体相同。如《宋刑统》卷28“被强盗邻里不救助”条云:“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在“将吏追捕罪人”条中载:“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利助者勿论。”卷27中有“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的惩罚措施。 宋以后至清,许多朝代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明律中有:“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注释]《大明律》卷19.>[注释]清代法律规定:“强盗行劫,邻7 / 10
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注释]这些规定都有对见危不救者予以惩处的思想。 总之,自秦代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义不为者予以严惩的法规。探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不但与封建的伦理道德不相合拍,更不利于弘扬正气、惩治邪恶。长此下去,还会造成邪恶势力抬头,道德出现论丧,民众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种消极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有鉴于此,各朝统治者都制定了相关的法令法规,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措施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能在社会中树立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的统治者都颁布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法令,甚至像秦、宋、元、明、清等朝代还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写进了国家的法典之中。 秦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较早实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政权。在新发现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一篇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注释]也就是说,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者所有,以奖励捕者,不过这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还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从罪犯身上获取。 隋文帝时期,由于都城长安(今陕西西安市)白日里经常发生抢劫盗窃现象,文帝问群臣禁断之法,未等大臣回答,隋文帝便想出了办法。他下令:“有能纠告者,没贼家业产,以赏纠人。”[注释]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