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办法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5篇)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实训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重要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爱护实训室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全额赔偿: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四、故意损坏仪器设备,或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坏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经有关负责人核实,给与2--5倍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五、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3.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六、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七、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实验员,指导老师,专业科,实习科赔偿。
八、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员必须及时向实习科长报告,由实习科牵头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审批。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申报人到实习科总仪管员处填写《实训室财产损坏赔偿单》,由总仪管员核定赔偿金额,经实习科领导审核。
由专业科督促赔偿人将赔偿款及时交出纳室入帐。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2)是指在实训过程中,如果发生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责任方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赔偿制度:1. 损坏和丢失区分:- 损坏是指实训室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破损或功能失效等情况。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避免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各二级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填写《XX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原因追查和责任认定。
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注意现场保护和线索提供。
第二章责任类别及计损方法第四条全部责任。
出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1、不执行规章制度,擅自动用和拆卸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2、有条件采取安全措施而主观不做为,致使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的;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或挪做它用而造成损坏和丢失的;4、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盲目操作或越权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5、实验指导人员,疏于职守,指导监督不力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7、对珍稀标本或进口稀有仪器设备主观上不重视,引起损坏或丢失的,应加倍赔偿。
第五条部分责任。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经验缺乏和技术不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2、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但措施执行不力而造成损坏的;3、零部件属于容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且造成损坏程度比较轻的;4、损坏程度较小,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损坏轻微,维修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引言实验室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障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资产安全,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2. 本制度所指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器材等。
三、损坏、丢失的认定与处理1. 认定(1)仪器设备损坏:指因使用、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
(2)仪器设备丢失:指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内部或外部无法找回,经查证确实已丢失。
2. 处理(1)仪器设备损坏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损坏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损坏情况说明、损坏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损坏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定损坏程度和维修方案。
④ 对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维修。
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⑤ 对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仪器设备丢失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丢失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丢失情况说明、丢失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必要时报警处理。
④ 对于找回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修复、鉴定后重新投入使用。
⑤ 对于确实无法找回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赔偿制度1. 赔偿原则(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根据损坏、丢失程度、设备原值等因素确定。
(3)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实物赔偿、修复赔偿等。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损失价值赔偿,并对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的;(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使用或保管不当的;(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赔偿的处理第七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如下原则予以赔偿:(一)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
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赔偿;(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五)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六)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科学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的处理办法

大马乡中心小学
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的处理办法1、为爱护公共财物,明确工作职责,减少仪器设备的损失,特订定本办法。
2、因下列情况损坏仪器设备时,应依据第三条办法处理:
A、学生在实验时,不听教师指导,盲目乱搞,或在规定实验、演示实验时间之外,不遵守规则,任意乱动,以致损坏仪器设备者。
B、教师在准备、示教、或指导学生试验时,因工作疏忽或技术错误,以致损坏仪器设备者。
C、管理员工因工作疏忽而致损坏仪器设备者。
3、各项仪器设备损坏后,均应填具仪器设备损坏报告单,教师和教研组长签具意见交给管理员并按具体情况与情节轻重,作不同处理:
A、损坏情节一般,损失不大者,由本人检讨,并由管理员按月清理,报经教导主任、校长批准报销。
B、损坏情节一般,但损失较大者,由本人书面检讨,并即报告教导主任,按不同具体情况,由教导主任提出意见,报经校长批准,责令照价赔偿、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
C、损坏情节恶劣,损坏严重者,应由本人书面检讨,并即报告教导主任转报校长批准,责令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并加适当处分。
D、校内其他人员借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处理办法同上。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时,由该单位负责修理或赔偿。
E、遗失仪器设备按第三条精神处理。
大马中心小学。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为了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实训室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一、赔偿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实训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赔偿。
2. 实训室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辅助设备等,具体范围如下:(1)教学设备:包括计算机、投影仪、音响设备、实验仪器等;(2)科研设备:包括高性能计算机、精密仪器、实验设备等;(3)辅助设备:包括家具、电器、网络设备等。
二、赔偿标准1.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标准:(1)轻度损坏:能修复的,按照修复费用的一半进行赔偿;(2)中度损坏:修复后影响使用功能的,按照修复费用加维修费用的一半进行赔偿;(3)重度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无法达到原功能水平的,按照设备原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2. 仪器设备丢失赔偿标准:(1)丢失设备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按照设备价值的两倍进行赔偿;(2)丢失设备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照设备价值加50%进行赔偿;(3)丢失设备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设备价值加100%进行赔偿。
三、赔偿程序1.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件,立即向实训室管理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2. 实训室管理员对损坏或丢失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3. 报告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财务部门进行赔偿处理;4. 赔偿金额由财务部门核实后,从责任人的工资或奖金中扣除;5. 责任人需在赔偿金额扣除后15日内完成赔偿。
四、责任认定1. 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2. 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3. 多人共同使用设备的,按照共同使用人的责任比例分担赔偿;4. 故意损坏或故意丢失设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 exceptions1.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不予赔偿;2. 实训室管理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故意损坏或丢失设备的,由管理员承担赔偿责任;3. 实训室仪器设备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由维修、保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完整,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及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资产的责任意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爱护学院资产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严谨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
第四条由于维护、保养、使用不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五条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听从教师指导或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一时疏忽,造成易坏、易碎的低值品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深刻的;(四)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负责修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
(-)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移动等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五)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篇一」一、赔偿界定1、管理不善,收藏不严,致使仪器设备被盗或损毁。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
3、未经批准,擅自拆装,或不懂技术,轻率拆修,致使仪器设备损毁。
4、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或丢失。
二、赔偿标准1、整机损毁。
责任人赔偿40%,从工资中扣取;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60%,从部门经费中扣取。
2、零部件损毁。
责任人赔偿60%,部门(单位)赔偿40%。
3、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丢失,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
4、对于两用(公用与家用)设备的损毁、丢失,除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以外,对责任人罚款30%(设备残值的30%)。
三、赔偿程序与处罚1、填写损失报告单。
2、调查情况,技术鉴定。
3、确定事故性质和赔偿金额。
4、收缴赔款与罚金。
四、处罚办法1、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对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罚款。
3、对情节严重的,给有关人员以行政纪律处分。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篇二」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学校财产。
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
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三、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1、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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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
一、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是为了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开展,对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进行必要的赔偿。
二、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预先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功能,熟悉操作过程,按规范操作,由于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许可证件,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懂行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三、属于专职保管的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疏于职守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四、对于借出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应由所借人赔偿。
五、学生实验课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实验指导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工具器材;
3、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4、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或损失;
5、浪费实验实训试剂、耗材。
六、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1、对丢失或损坏严重造成无法使用的单价在200元以下物品,例如玻璃仪器、台式天平、电炉等物品,原则上按照实际价格的100%赔偿。
(具体物件赔偿价格见附件2)
2、对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坏承担酌计损失费;
(4)仪器设备折旧:机电设备按10-15年、仪器仪表按5-10年折旧。
七、在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学生损坏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或实验带教老师发现有实验设备或玻璃仪器、实验工具等损坏,需及时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损坏、赔偿登记表》(见附件1),交实验员并补领玻璃仪器;如实验后发现有实验设备或玻璃仪器、实验工具等损坏情况,由实验员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损坏、赔偿登记表》,实验员每周书面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情况。
实验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