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适航规章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民用航空规章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hkgz=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民用航空规章CCARALL=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CCARALL= (失效)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ALL= 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ALL=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ALL=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CCARALL= 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LL=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LL= 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LL= 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LL= 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ALL= 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LL= 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ALL= 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ALL=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CCARALL=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ALL= 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ALL= 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ALL=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CCARALL= 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ALL= 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ALL= CCAR-8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ALL= CCAR-8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ALL= 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4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失效)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ALL= CCAR-119TR-R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ALL=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CCARALL= CCAR-121-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 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ALL= 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ALL= 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CCARALL= 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CCARALL= (失效)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CCARALL= 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CCARALL=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CCARALL= 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ALL= 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ALL= 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ALL=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CCARALL=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CCARALL= 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ALL= 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ALL= CCAR-201LR-R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ALL= CCAR-201LR-R3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ALL= (失效)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ALL= CCAR-21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ALL= CCAR-22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ALL= 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ALL=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CCARALL= 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ALL=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CCARALL= 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CCARALL= 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ALL=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CCARALL= (失效)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331SB-R1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ALL=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CCARALL= 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ALL= 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CCARALL= 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CCARALL=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CCARALL= (失效)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96-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民用航空器用蒙皮涂料的验证技术及适航要求

民用航空器用蒙皮涂料的验证技术及适航要求赵芯;于新华;苏正良;左洪福【摘要】归纳总结了目前国际上对民用航空器用蒙皮涂料的验证技术,通过对比波音和空客两大飞机制造商对民航蒙皮涂料的不同适航要求以及相关检测标准,分析总结了不同测试方法所带来的不同判定结果,并对我国建立自己完整的民用航空蒙皮涂料适航验证体系提出了期望.【期刊名称】《涂料工业》【年(卷),期】2014(044)008【总页数】6页(P69-74)【关键词】民用航空器;蒙皮涂料;检测标准;适航要求【作者】赵芯;于新华;苏正良;左洪福【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成都61004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210016;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成都610041;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成都61004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2100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Q635.6民用航空器用涂料根据使用部位不同主要分为飞机外部涂料(蒙皮面漆/底漆)、飞机内部涂料(底漆/面漆)、整体油箱内部耐油涂料、高温部位耐温涂料、舱内装饰涂料、飞机零部件涂料、特殊专用涂料(包括抗静电涂料,防火、防雨、防冰、防雾涂料,耐磨涂料,隔热涂料和防滑涂料)等。
每种涂料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例如:飞机蒙皮涂料可作为飞机外表面标识材料,发挥着防腐、装饰等作用,甚至具备示温、防滑、阻尼、吸波和润滑作用等特种功能;又如飞机舱内涂料除了发挥舱内装饰作用外,还起到防止或减缓舱内复合材料的老化作用;其他如飞机镁合金零部件涂料、飞机铝合金零部件涂料等,均各自有特殊的要求[1]。
在机场,人们会见到外观漂亮的大小飞机,扮靓飞机的外表是蒙皮涂料的主要作用之一,但作为民用航空蒙皮涂料,其更重要的作用是保护飞机结构材料不被腐蚀,以保证飞行安全。
国际民航运输协会的报告指出,由于腐蚀导致民用飞机定期维修和部件更换的直接经费每飞行小时为5~12美元,其成员单位每年用于腐蚀修理费用达2亿美元[2]。
飞机材料特别是飞机结构材料被腐蚀,会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甚至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
CCAR-39-AA-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民航局令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要求第四条责任第五条授权第二章适航指令第六条概述第七条适航指令的颁发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除非特别指明,以下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
当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情况之一时,颁发适航指令:(一)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二)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三)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
(注)外国适航当局指批准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国家适航当局。
第三条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责任(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其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其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适航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因执行按本规定颁发的适航指令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中国民航航空局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名义颁发适航指令。
航空器适航司司长可根据特定的情况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适航指令。
第二章适航指令第六条概述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现民用航空产品上存在有如第一章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将以适航指令的形式加以指明,并且在适航指令中规定强制性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第七条适航指令的颁发中国民用空空局颁发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颁发;紧急情况时,以电报的形式颁发,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
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咨询通告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号:AC-53-AA-2019-01下发日期:201Y年M月D日常用民用航空化学产品的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常用民用航空化学产品的技术要求1总则1.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航化产品)的技术要求,为申请人依据《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53)取得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提供相应指导。
1.2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简称CCAR-53)制定。
2航化产品技术要求的确定航化产品的技术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成分、理化指标、对飞机材料的影响、稳定性、使用性能、环保性能等。
航化产品的技术要求应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使用要求等进行确定,选择合适的产品标准,验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后,按照飞机有关文件进行选用,才能保证产品不会对飞机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因此在确定航化产品的技术要求时,应对相应标准进行分析,如果存在缺项,应进行补充。
以下是常用航化产品的标准。
(1)除冰/防冰液主要用于除去飞机表面或机场道面的冰、雪、霜等冰冻污染物,分为飞机除冰/防冰液和道面除冰/防冰液,产品标准见表1。
表1 除/防冰液产品标准*:根据行业标准改革清理方案,航化产品部分对应行标已废止,此列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废止行标与现行技术要求之间的关系。
(2)飞机清洗剂主要用于飞机各部位的清洗,包括溶剂基和水基清洗剂,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飞机清洗剂产品标准(3)厕所卫生剂产品主要用于飞机卫生间消毒除臭等,产品标准见表3。
表3 厕所卫生剂产品标准(4)褪漆剂产品主要用于褪除飞机材料表面的漆膜等,产品标准见表4。
表4 褪漆剂产品标准(5)飞机消毒剂产品主要用于飞机的客货舱消毒,产品标准如表5。
表5 飞机消毒剂产品标准(6)飞机杀虫剂产品主要用于飞机的客货舱杀虫,产品标准见表6。
表6 飞机杀虫剂产品标准(7)涂料产品主要用于飞机结构材料表面涂装,保护飞机结构材料,产品标准见表7。
适航类别二适航规章

类别Category 序号标题Title编号Numbering日期Date二、适航规章Airworth iness Regulati ons 1(中)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for CivilAviation Products and PartsCCAR-21-R3 2007-3-152(中、英)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Airworthiness Standards: Normal, Utility,Acrobatic, and Commuter CategoryAirplanesCCAR-23-R3 2004-10-123(中、英)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Airworthiness Standards:Transport Category AirplanesCCAR-25-R3 2001-5-144(中、英)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Airworthiness Standards: NormalCategory RotorcraftCCAR-27-R1 2002-7-25(中、英)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Airworthiness Standards: TransportCategory RotorcraftCCAR-29-R1 2002-7-26(中)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Airworthiness Standards: Manned AirBalloonCCAR-31 2007-3-157(中、英)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Airworthiness Standards: AircraftEnginesCCAR-33-R1 2002-3-208(中、英)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Fuel Venting and Exhaust EmissionRequirements for Turbine EnginePowered AirplanesCCAR-34 2002-3-209(中、英)螺旋桨适航标准Airworthiness Standards: PropellersCCAR-35 1987-12-1710(中)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Noise Standards: Aircraft Type and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CCAR-36-R1 2007-3-15CCAR-37 1992-4-1 11(中、英)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ivil Aeronautical Materials, Parts andAppliances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CCAR-39 1990-6-13 12(中、英)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Rules Governing the Issue of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Directives13(中)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1998-6-10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ofCivil AircraftCCAR-53 2004-10-1214(中)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AirworthinessCertification of ChemicalsCCAR-55 2005-4-5 15(中)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Airworthiness Standardsof FuelsCCAR-183 1997-1-6 16(中、英)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Rules for Designation of Civil AircraftAirworthiness Individuals andOrganizations。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已经2005年4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应企业、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的适航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围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试验的组织或机构。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动力、润滑、能量转换并适应航空器各种性能的特殊油品。
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特种液及添加剂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指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第四条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颁发、变更及对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五条 批准书包括主页和项目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检测并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批准书。
第七条 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及下列文件:(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局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02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试题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考试题1、民用航空法中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状态。
(A)适航(B)飞行手册(C)运行手册(D)使用手册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A)个人(B)单位(C)单位或个人(D)单位和个人3、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A)运行(B)运营(C)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D)适航性4、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规定,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出现什么情形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维修业务或者吊销其维修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A)未取得维修许可证,擅自承接维修业务的(B)超过维修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维修业务的(C)由未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的(D)其余全部5、民用航空法中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A)年度(B)定期(C)定期或者不定期(D)定期和不定期6、民用航空法中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A)企业法人(B)领导(C)经济(D)刑事7、民用航空法中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证书。
(A)适航(B)生产许可(C)型号合格(D)型号认可8、民用航空法中规定: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证书。
(A)适航(B)生产许可(C)维修许可(D)型号合格9、民用航空法中规定: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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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1号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
(三)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指在民用航空产品使用、维护、维修中所用的化学产品,包括除冰/防冰液、厕所卫生剂、清洗剂/蜡/粉、积碳清除蜡/剂、褪漆剂、抛光蜡/剂及除锈剂以及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剂、除臭剂等。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以下简称批准函): (一)从事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等活动;
(二)从事对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进行生产、分装、配制、加工等活动。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包括安装在该航空器上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在其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下述产品:
(一) 取得批准函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二) 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且未经分装、配制、加工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批准函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
(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六)产品的设计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
容进行核实的,局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局方审查认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或申请人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局方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后,应按照局方的规定缴纳审查费用。
局方在确认收到审查费用后,开始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其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设计资料供局方审查,并根据局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验证以确定其申请的航空用化学产品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设计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的配方、工艺、使用说明、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原材料及产品的检验规程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并接受局方的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质量保证系统,以确保所申请的航空用化学产品能够符合相关的适航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应的质量保证系统资料。
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控制程序,并需经局方批准: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说明;
(二)文件的颁发、批准或更改;
(三)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估、审核与控制;
(四)原材料的入厂检验控制;
(五)标识和可跟踪性;
(六)生产过程控制;
(七)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校验;
(八)不合格品的管理和控制;
(九)记录档案的完整与保存;
(十)人员的培训和资格鉴定;
(十一)试验及检验控制;
(十二)运输、储存和包装;
(十三)自我审核程序;
(十四)向局方报告的程序;
(十五)售后服务与保证。
第十六条 局方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确认申请人满足相关要求后,在十日内颁发批准函。
第十七条 局方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颁发批准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由如下内容组成:
(一)持证人名称、注册地址;
(二)持证人生产地址;
(三)批准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名称、型号;
(四)产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号和版次;
(六)批准函的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批准函持有人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向使用人提供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条 批准函的有效期为两年。
批准函持有人需要延续批准函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函有效期届满前90天向局方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局方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要求对申请延续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持有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批准函持有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函:
(一)批准函持有人的名称发生变更;
(二)批准函持有人的注册地址变更;
(三)批准函持有人的生产地址发生变更;
(四)产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发生变更。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变更;
(六)局方规定的其它需要变更批准函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批准函在两年期内一直有效:
(一)批准函持有人自动放弃;
(二)局方另行规定了有效期限;
(三)因批准函持有人的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变迁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失效的批准函应当交还局方。
批准函失效期间不得从事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相关设计生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批准函不可转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批准函持有人应当:
(一)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函;
(二)确保质量保证系统持续符合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 (三)保证其生产的航空用化学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适航审定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向使用人提供必需的技术服务;
(五)发现问题时,应立即报告局方并采取纠正措施;需通报使用方的应立即通报使用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接受局方的检查,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批准函持有人对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应当书面报告局方,对其中影响航空用化学产品与相关适航审定要求符合性的任何更改,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局方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批准函持有人以及航空用化学产品使用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抽查、定期复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局方依据本规定可以对批准函持有人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局方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使用人有责任监督航空用化学产品的质量状况,当认为持证人提供的航空用化学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时,应当拒绝使用,并在发现问题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局方同时通知航空用化学产品批准函持有人。
第三十一条 局方根据报告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
(一)持证人未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书或批准函的; (二)持证人对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没有及时报告局方的;
(三)批准函持有人注册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函的。
第三十三条 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局方处以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不履行向使用人提供必需的技术服务义务的;
(三)持证人发现问题时,未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的。
(四)批准函持有人的生产地址发生变化时,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函。
第三十四条 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局方的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持证人不能持续保持其质量保证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能持续保证其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的;
(三)未经局方批准擅自更改产品设计的;
(四)拒不接受局方审查、监督和调查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