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NGO治理结构及启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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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参与公共危机的困境分析

NGO参与公共危机的困境分析

NGO参与公共危机的困境分析【摘要】NGO参与公共危机是一个复杂而又困难的过程,在这NGO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公共危机的发生会直接影响到NGO的运作和声誉,给其带来负面影响。

在危机应对过程中,NGO常常面临资源缺乏的问题,无法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NGO在公共危机中需要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NGO在危机中还需要关注声誉管理问题,避免因不当言行而引发更大的危机。

NGO参与公共危机的困境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议题,未来NGO需要更加专注和巧妙地处理这些挑战,以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NGO、公共危机、困境分析、影响、挑战、角色定位、资源缺乏、声誉管理、总结、展望1. 引言1.1 NGO参与公共危机的困境分析在公共危机中,非政府组织(NGO)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提供救助、宣传信息、协调资源等方式参与其中。

NGO参与公共危机时也存在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不仅会影响NGO自身的运作,也可能影响到危机的解决和受灾群体的利益。

针对NGO参与公共危机的困境,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NGO在公共危机中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公共危机对其影响的不确定性,应对危机时需要面临的挑战,角色定位不明确导致的混乱,资源缺乏导致救援能力受限,以及声誉管理难题等方面。

这些困境在NGO参与公共危机过程中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需要NGO及时应对和解决。

通过深入分析NGO参与公共危机的困境,可以更好地理解NGO在应对危机中所面对的挑战,为未来NGO参与公共危机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建议。

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NGO的发展和危机应对能力提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正文2.1 公共危机对NGO的影响公共危机对NGO的影响包括多方面的影响。

公共危机可能导致NGO面临更多的需求和挑战。

在公共危机发生时,NGO通常会面临来自受灾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更多请求和需求,需要为解决危机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

这将给NGO带来更大的压力和责任,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救援和支援工作。

国外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社会组织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李红艳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3年第02期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从北美、欧亚的发达国家到非洲、拉美和前苏联集团中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都致力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在各国的社区建设、社会救助、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全球化时代各国及国际治理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一、现代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目前关于什么是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国际、国内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有不同的称谓或术语,如“非营利组织”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sector)、“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民间组织”、“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基金会”(foundation)及“非商业组织”(noncommercial organizations)等等。

有学者统计“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在现实中演绎出了接近50种不同称谓,[1]这些不同的称谓由于其表述的主体、背景、场合不同而各有所侧重,但是它们基本上包含了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性、自主性、志愿性等特征的、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历史悠久,它是伴随着各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则是出现于17世纪时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团体和开展慈善救济等公益活动的组织。

NGO+政府+企业

NGO+政府+企业

正确处理NGO和政府、企业的关系环保NGO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第三部门,但是,它的生存与发展又和政府、企业有着密切的关联:在获取资源和开展活动方面,环保NGO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帮助;另一方面,环保NGO又要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环保NGO必须处理好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

环保NGO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坚持自己的理念,这是环保NGO开展任何活动都必须要坚持的原则。

在我国现存的民间环保组织中,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官办NGO占了所有民间环保组织(包括高校社团)的49.9%,真正由民间自发成立的环保NGO只占了总数的7.2%。

这种现状决定了我国的环保NGO在独立性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过强,不能起到作为第三部门监督政府行为、制约政府权利的作用。

环保NGO作为公众环境利益的代表,对待政府的态度应该是不依附、不仇视,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积极寻求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同时监督政府的行为,发现和指出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和管理上的不足。

在和企业的关系方面,传统上,我国环保NGO与企业的关系常处于对立或者冷漠的状态。

对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破坏环境行为的企业来说,环保NGO和它们没有关系,而对于污染企业来讲,环保NGO和它们又是对立的。

实际上,对于环保NGO而言,企业既有可能是问题的制造者,又有可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因此,在对待企业的态度问题上,环保NGO不能完全依赖于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的资助,同时也不可以采取完全对立的态度,而是应当站在企业的角度分析污染产生的原因,通过提供解决方案谋求合作——为其寻找或提供污染治理上的技术帮助,使企业能够低成本地解决排污问题;同时向企业宣传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理念,并通过各种渠道给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效益,比如争取税收政策上对企业捐助环保事业免税;与企业合作开展各种环保、文化宣传项目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为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创造潜在的品牌价值。

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

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

香港的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一个国家的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这个国家的兴盛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定幸福。

日前,笔者有幸赴港进行访问学习,对香港在居民自治和公民社会方面建立的一整套完善体系印象深刻。

本文简要介绍香港的行政架构、基层治理体制及社区建设模式,并结合国内实际探讨香港的可借鉴经验。

一、香港的政府架构及其特点(一)政府架构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核心架构的:一是以行政长官以及行政会议成员为首,由公务员组成的行政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以及执行工作;二是负责监督政府,通过法例及政府预算的立法会;三是根据法例而进行独立审判,防止行政机关越权滥权,保障个人权力的司法机构。

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香港特区政府的理念清晰,横向分为三司,经济职能由财政司管理,政府管理职能由政务司负责,律政职能由律政司负责。

纵向分为“司-局-署(处)”三个层次。

战略决策是行政长官和三大司长,具体的不同范畴的政策制定由局级机构负责,各个署(处)负责执行。

此外,廉政公署、审计署、申诉专员公署等机构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起到监察的作用。

目前香港政府一共有3个司、12个政策局(包括公务员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教育局、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69个执行部门(处、署)。

(二)政府架构的特点1、以法制为基础。

香港是法制社会,社会一切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包括政府行为。

法制是香港一切体系、制度、规则得以运行与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2、小政府、大社会(大市场)的运行模式。

香港政府是典型的“小政府”运行模式:整个政府公务员人数16.3万人,占香港700万总人口的2.3%;政府的公共开支仅占GDP的17%。

这些数字相比全球其它国家都是非常低的,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较高。

二、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及其特点(一)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模式香港是一级政府管理模式,只有特区政府这一级。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多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活动的现实,国家间关系和政府间关系已经不足以概括国际关系的全部。

在越来越多的地方,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日益显著。

20世纪80年代后,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中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着。

大量非政府组织活跃在各国际性领域,面对该现象,有学者惊呼这是“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

非政府组织英文名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缩写为NGOs,关于其定义渊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各政府组织相关文件的阐述,其中较为通用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第288(x)号决议的“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被视为非政府组织”。

该定义的核心是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特征。

此后,联合国的多个文件又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过表述,1994年联合国文件(编号U.N.Doc.E/ac.70/1994/5)将“非营利性实体”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特征予以提出,1996年更是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安排》中提出“为本安排的目的,任何由非政府机关或政府间协议设立的此类组织应视为非政府组织,包括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指派成员的组织,只要该成员不干涉组织意见的自由表达”。

而其他国际组织,如欧盟、世界银行等,也都在各自的文件中提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除了国际组织文件外,非政府组织定义的另一个渊源来自学者们的著述,例如“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由于上述各文件和学者对非政府组织定义角度的不一致性,使得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种其概念的统一界定。

但是综合看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首要特征。

国际法领域下,非由政府间协议设立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国际组织都可能属于广泛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NGO与贫困治理_以香港为例_刘敏

NGO与贫困治理_以香港为例_刘敏

2008年 第8期兰 州 学 刊No.8 2008 总第179期Lan zhou xue kan General.No.179・管理学研究・NG O与贫困治理:以香港为例刘 敏(中山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摘要] 作为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种力量,NG O在贫困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文章拟以香港为例,分析了NG O 的发展及其在贫困治理中的作用。

经过长期发展,香港NG O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第三部门,在扶贫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们直接参与政府各项扶贫计划,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社会服务,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贫困治理模式,如重视与政府、商界的三方合作,推动社会投资,强调基层居民自下而上的参与。

[关键词] NG O;贫困治理;香港[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8)08-0073-04作者简介:刘敏,男,江西九江人,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生,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

一、NG O与贫困治理NG 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一般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以及公益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

“治理”(governance)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它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跨界别的社会合作、多主体的沟通协商以及自下而上的基层参与。

[1](P17—19)贫困治理是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动员多方资源,形成合作关系,共同协助贫困人口,最终实现反贫困目标的过程和状态。

因此,贫困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NG O。

从历史的角度看,对于贫困的治理有一个从民间慈善为主过渡到以政府为主,进而发展到政府与NG O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治理贫困的过程。

看NGO何以参与社会治理

看NGO何以参与社会治理

看NGO何以参与社会治理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也同时进入了社会分化时期。

社会已经出现广泛的利益分化与阶层多元化,代表各阶层利益的团体组织ngo的出现为社会治理①带来了新局面。

一个稳定和优化的政治体制在能够满足人民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同时,还应能够通过制度创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日益扩大的政治参与的需求。

同时“有限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这为ngo 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有利环境,并且面对利益多元化,社会冲突不断增长,而很多小矛盾更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等一些问题,政府的刚性维稳手段明显不足,这些现实都倒逼社会管理方式的改革。

从ngo 何以能参与社会管理这一视角分析,得出社会治理多样化,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ngo;善治;社会治理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001-02一、ngo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善治一词是一个舶来品,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

首先善治需要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合作,而合作的基本条件是有共同的利益契合点,善治可以使政府通过民主机制实行宪政,因此,善治便成了双方的共同追求。

其次,善治的实现需要政府,但更需要公民。

善治依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但没有了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最多只能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所以,善治的基础不仅仅是政府,更重要的是公民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1]。

而公民社会的重要部分——ngo正是公民社会的萌芽。

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善治治理的宗旨可谓不谋而合。

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这就是说党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依法管理国家事务。

胡锦涛提出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1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1

何静: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何静摘要:非政府组织(NGO)已成为当今国际事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伙伴。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迅速发展并不断壮大,逐渐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文章以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为出发点,认真分析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总结和借鉴其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管理模式;启示意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缩写NGO)一词最早是在1945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十章第71款中确定并广泛使用的。

该条款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

”按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界定:NGO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建立起来的、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世界银行则把“致力于减轻苦难、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及推进社区发展”的任何民间组织,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通过全球范围内的筹资及项目运作,在诸如国际经济、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联合国处理国际事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

[1]因此,认真分析总结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经验,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发达国家以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基础,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建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将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都纳入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中。

(一)非政府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发达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各国政府积极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律体系,明确了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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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性角度看,NGO的治理结构也不是铁板一块。

不同类型的NGO,其治理结构也有其差异性的一面。

首先,有的NGO除董事会外,治理结构中还包括管理委员会。

设管委会的NGO通常是实体性的NGO。

香港NGO的董事会通常根据功能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董事。

例如,具有财务管理知识或经验的人选、具有法律背景的人选或具备筹款技能与公共关系的人选。

而管委会的成员通常由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组成:例如,董事会的成员代表、管理层的代表、员工的代表、志愿者的代表、社区的代表或受益人的代表。

管委会的职能与董事会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起到沟通与桥梁作用。

管委会的权限相对较小,一些小的问题,可以在管委会协商解决,但一些涉及组织重大利益的问题,还需要管委会提请董事会讨论解决。

有的NGO会规定一个额度,例如,在多大资金规模的范围可以由管委会决定,在多大额度以上必须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PPkao 考试网其次,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离程度不一样。

通常,规模较大的NGO,其决策层与执行层,或者说董事层与管理层的人员是分离的,董事会成员不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秘书长不担任董事,更不能担任董事长和负责财务监管职责的董事一职。

但是,秘书长可以出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发言或提出建议,不过没有投票权。

而在一些小的NGO,通常由于经费方面的考虑,不设秘书长一职,而是由不同的董事分工负责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决策层与执行层交叉的模式之所以在香港也能运作成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

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

虽然政府对NGO的监管不多,但是法律体系健全,任何违反组织章程、贪污受贿的NGO领导人不仅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且要面临个人信用的危机。

另一方面,香港人的公民意识很强,不仅员工对于管理层、董事层的不法行为会积极投诉,而且,被服务群体的权利意识也很强,向媒体或政府投诉的渠道也很畅通。

而这恰恰是香港NGO得以健康运行的基石。

而内地的环境与香港有很大不同,不仅法律不健全,公民意识淡漠,而且媒体的监督作用也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决策层与管理层的交叉就容易为NGO的某些人员牟取私利提供很大的空间。

当然,内地NGO的资源更为有限,聘请专职秘书长的财政压力更大,所以,内地NGO采用何种治理模式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权衡取舍。

最后,董事的遴选方式不同,董事会的结构也有差异。

规模大、实力雄厚的NGO,董事会往往采用有限民主的方式选举董事会。

即由上一届董事会的主席、董事或秘书长推荐新的董事候选人,在聘任董事时,往往注重其专业背景。

这种选举方式的优点是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的功能齐备,作用很大。

但缺点在于董事会成员往往都是与董事会主席、秘书长或某个强势董事关系好的人员。

而规模小、实力弱的NGO,特别是一些会员型组织,其董事成员的遴选往往采用完全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

其优点在于相对可以较好地避免董事会成员形成一个利益集团或成为橡皮图章,但缺点是,由于董事会成员更多是根据候选人的参与热情、参与时间和社区知名度选举产生,因此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有限,董事会的功能不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香港NGO的治理结构其实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差异性的地方。

因此,我们在学习西方国家NGO治理结构理论,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NGO治理结构经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

在构建组织的治理结构时,一些基本的原理要坚持,把握共性的原则,同时,根据组织的性质、组织成立时间的长短、组织的规模和实力、组织的公信力情况,选择既对组织健康发展有利,又切实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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