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化住房制度_日本_新加坡_中国香港的实践模式与启示
混合功能人居的概念_机制与启示_浙江现象_下的产住共同体解析

性特征带来建设与管理的难度,因而容 区域混合人居动因的共性诠释。
活邻里。观其内因,正是依靠泛家族的
易被偏解为无序和失控。从“不以为意”
1) 朴素的土地集约观念
集聚性和多缘化的协作,产住共同体在
到“ 不 以 为 然 ”, 意 识 上 往 往 将“ 混 ”
受“ 七 山 二 水 一 分 田 ” 的 人 地 矛 意识上被普遍认同,从而产生混合功能
事 实 上, 在 西 方 理 论 热 度 的 背 后,
以加拿大 DAL 大学教授 J.Grant 和英国 雷丁大学 A.Rowley 为代表的规划学者, 以及英国 R . R o g e r s 为代表的建筑师群 体,开始意识到混合功能概念的不确定 性 [3],并基于城镇开发、社区更新、复 合建筑改造等多个尺度,力图解决混合 发展模式在现实应用中的局限性。
模化的“家庭工坊”为范式特征。例如 义乌“四层半”( 图 2),产住界面强调
嘉兴针织业盛行“租机之制”,仅在平 竖向的分户性,通过规模化的联排组合
4 产住共同体的维度与范式
湖就有近万架织袜机散设于农宅。工副 来实现空间集成。纵观表 1 分项的关联
4.1 混质维度的演进
业成为生计主导,宅形有了功能分区, 性,生计方式的类型转变,决定了产住
1840 ~ 1940’s 半工业初始期
1978 ~ 1990’s 粗放模式增长期
1990’s 以后 集约模式转型期
增长期到成熟期的变化,产住功能在空 类型应对
使用方式的划分,聚居组织可以归纳为 水平式产住混质是以土地扩张为代价的 共同组织,相互转换。
时间性混合、共享性混合、水平性混合、 垂直性混合 4 个基本维度 ( m i x e d - u s e dimension)[7]。随着混质形制从初始期、
公司模式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比较

公司模式“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比较2014年04月04日16:09 来源:(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7日)管理纵横作者: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从对公司经营活动监督实践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各有利弊。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行之有效,与其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及公司股权结构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正在积极探讨和实践独立董事制度,但同时也不能偏废监事会制度,应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公司机关构造上的特点就是“二元制”(或称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韩国,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二元制”,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元制”(或称单轨制)公司机关构造,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和监控模式。
这可以说是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作用下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美国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似乎美国公司的竞争力强于德国、日本等国的公司,因此有些人认为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效果比德国、日本的好,并认定监事会制度不如独立董事制度好,我认为这是把问题简单化和表面化了。
以美英两国为代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而且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
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而这种设计对大型公众公司来讲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在60、70年代充分暴露出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美公司法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外部(独立)董事,通过这些不在公司中任职的外部董事对公司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起监督作用,并且强调只有加强董事的独立性才能履行其监督职责。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分析与启示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分析与启示李娜;冯优【摘要】OECD国家较早的开展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索,近年来OECD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集中体现为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文章对OECD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改革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以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为重点,在明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信息管税建设,并注重改革中的国际因素.【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7(033)016【总页数】4页(P79-82)【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经验借鉴;分类与综合模式;功能定位【作者】李娜;冯优【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233030;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昆明 65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1.4从1799年因筹集军事开支为契机个人所得税在英国开征至今两百多年,被各国普遍实行并发挥着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于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内外统一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也不断在进行修改完善.经济全球化、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收入差距的扩大等原因都在催促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改革.税种改革涉及要素众多,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和改革历史轨迹观察,很大程度上受到税收征管水平、政治环境以及文化的制约(谷城,2014),未来突破这些限制,中国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改革?时至今日,可以明确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方向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张斌,2010),也有分析认为(贾康、梁季,2014)在以“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同时,需要适度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甚至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划为中央税.OECD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索,至今为止几乎所有的成员国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包括原则的调整也有具体税制的优化(计金标等,2009);经济全球化下为增强税制的国际竞争力,OECD成员国进一步简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普遍采取了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等税制改革措施(周华伟,2013),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多数学者在研究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归结为介绍的形式.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毫无疑问值得我们学习,哪些方面可以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所用,还要考虑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功能定位和现实约束.以此为背景对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经验进行分析和借鉴,对加快推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与国际接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1 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变化OECD年度收入统计数据显示,观察样本区间内统计数据发现,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负以及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下降后以后,OECD成员国内部相关指标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来看两个比重呈现双降后的稳定,可能的原因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基本税制改革的结果,拓宽税基的同时税率下降,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OECD各国可能存在对社会保险费和消费税的过多依赖(计金标等,2009).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4.09%,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19%,原因可能是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2009年到2010有所下降,但是从2011年开始至2014年,个人所得税的两个比重逐渐开始上升,原因可能是随着经济的复苏,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随之增加,指标逐渐回归并稳定到之前的状态.1.2 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趋势(1)税率档次的变化20世纪80—90年代,多数OECD国家选择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进行调整.1981年成员国中无单一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国家的税率表都有10—20档甚至以上,如日本19档,西班牙30档,美国16档,加拿大13档等;到2000年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平均档次降至5档;2000年到2008年之间,大部分国家的税率档次继续降低,匈牙利和波兰由3档降至了2档、法国由6档减至4档、捷克和斯洛伐克则实施了单一税率,其中加拿大、美国、日本和冰岛增加了税率档次,其他国家的税率档次都基本保持不变;2008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平均档次降到了3.8档;总体来看,2008年以后成员国对税率档次的改革依然处于减少趋势,税率稳定的成员国较多,少数成员国家税率档次继续减少,极少数成员水税率档次上升,各国税率结构继续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 (2)最高边际税率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不断降低.明显的阶段为1980—2000年,1981年日本边际税率达93%为成员国内最高,2000年荷兰为最高达60%,最低的由1981年瑞士的46.1%,变成了2000年新西兰的39%;2000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最高边际税率为44%,下降趋势一直持续到了2010年平均最高边际税率为40%,降幅度最大的国家是斯洛伐克,由2000年时的42%降至了2010年的16.5%,法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0.5%降至2010年的38.4%,墨西哥的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0%降至2010年的30%.34个OECD成员国中,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保持不变的只有1个国家,提高的有7个国家,其余国家均不同程度降低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另一方面数据显示大多数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2015年开始上升,2015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最高边际税率为42%.34个成员国中,有7个国家下降,3个国家稳定不变,其余24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1.3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变化考量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存续的主要有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制和单一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度是指在经过法定扣减后,一年内对纳税人的各种来源综合征收应税所得的所得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度首先在德国实行,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曾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中优惠和税收扣除项目的设置,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有助于实现横向公平.20世纪80年代以前OECD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为综合征收制,但这种征收制度一定意义上与“最小征收费用”和“效率”的原则相悖,降低了纳税人对投资的偏好,实践中并没有任何OECD国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综合所得税制,而是在有些国家对特定类型收入采用特殊的税收处理方式.单一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只按单一税率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因设计简单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和方便监督管理.单一所得税制的优点表现在可以更好地实现横向公平,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对资本配置的扭曲,符合“中性税收”的理念,有利于投资的增加和对企业的激励;另一方面是其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影响了税负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OECD国家中爱沙尼亚1994年曾率先实行单一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所得按统一税率26%征收.“二元”所得税制模式(双所得税模式)指将纳税人来自不同来源的所有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两部分,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两个独立税基,按不同税率征税.通常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分别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征收. 1992年挪威施行了一个典型的二元所得税制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8%,所得为减掉法定扣除(如工资、养老金和资本收益等)之后的净所得.比利时、奥地利和希腊已经实行了一个接近典型的双所得税模式,而荷兰正朝着双所得税模式迈进.2003年的德国经济事务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双所得税方案,建议将劳动收入和投资收入分开征收,投资收益按较低税率征税,而包括企业报酬在内的劳动收入将继续按累进税率征税.1.4 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其一,OECD成员国普遍对自然人实行“税务号码”的制度,所谓税务号码,可能在各国国家的叫法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为身份证、纳税和社会保障三个号码同意的税号制度;澳大利亚为所有澳大利亚公民以及在澳工作的自然人所必须申请的税收档案号;德国的“税卡”详细记录了自然人和经济人的基本信息等.第二是信息征管的普遍应用,从对信息征管的资本投入和人才投入上来说,部分OECD国家根据流程再造理论,加大了对信息征管的投入,完成了对信息征管的重组.2.1 增加税收收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加快、失业率增加、基础设施更新以及政府债务偿还等因素对政府支出施加的压力,OECD各成员国开始积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通过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措施,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功能.2.2 降低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为了减少综合所得税制造成的累进所得税税率的扭曲,OECD国家开始实施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目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双所得税制度”因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综合所得税制度的缺陷替代了大多数国家所一直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在这一时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期待.2.3 提高税收遵从度OECD国家不断意识到税收制度的复杂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缺陷,过度的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不但增加了其本身的征管难度,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会导致税率上升以保证一定的税收收入,这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自主纳税的可能性.因此,在绝大多数OECD国家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税制后,其国家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2.4 保持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初,宏观经济衰退使OECD成员国对税制改革拉动经济复苏抱有期待,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的风向开始偏向效率.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加速推进跨境税制改革,也进一步加剧了资本、人才、信息等这些生产要素的竞争.为取得竞争和效率优势,当一个国家降低税收负担,其他国家将不可避免地跟随降低税率和调整所得税制度,使所得税制度改革在各国有趋同的趋势.如今包括OECD国家和中国在内的各国都在考虑如何在避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下合规的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3.1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功能定位(1)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深化税制改革要求,要求加快推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箭在弦上.2000-2014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平均约为23.8%.这一比重基本相当于中国2015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税收收入规模和从税种地位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与OECD成员国有较大的差距,如丹麦、冰岛、美国等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其税收收入比重在35%以上,比重较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基本稳定在10%以上水平.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1%;200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达峰值7.3%;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别调整了三次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7%之间;201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618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辅助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制普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一定的扣除标准,因此通常被认为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功能最强大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筹集收入的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前提,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高,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就越显著,然而中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效用发挥十分有限.实证分析表明12个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将基尼系数从税前的0.329降到税后的0.296.⑥这一变化充分表明了在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有效性.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2016年中国基尼系数均在0.45之上,具体数值在0.462—0.491之间.原因可能是再分配工具和政策没有到位或者效用低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其占中国税收收入比重较低是影响其收入调节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3)对自然人的征税分类制所得税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总体上来说是单位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结合,其中大部分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三角关系上,代扣代缴单位与纳税人更为亲密;另一方面自行申报制度在也因税收遵从度较低等原因效果有悖于初意,居民纳税人直接支付不到的税收10%.从制度设计上来说,《税收征管法》中适合对于自然人征税的部分少之又少.2015年国务院办公室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局限于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实现自然人征税对信息征管平台要求较高,但有利于建设更加公平有效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当指出,个人所得税具有培育公民纳税意识的独特功能,可以说是一箭多得的举措.3.2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实约束(1)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近年来,中国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始终50%以上,201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约6531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4092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2.66%.个人所得税逐步变成了“工薪税”,虽然几次对工资薪金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级次进行了调整,但是并没有实质上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而且,过多地将目光放在工资薪金所得上,更加忽视了部分高收入群体的非劳动所得,即高于工资又难以发现和计算的那部分所得.这些高收入人群一直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难点和盲点,也是造成工资薪金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最主要来源的根本原因. (2)征管条件的限制除了分类征收制度的现实条件约束外,制约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征管技术条件的滞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收入由于带有一定的虚拟性而难以确定,导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金融领取税制建设滞后、税收政策缺乏、税负略有不公.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征管体系,因此对自主纳税申报人的收入难以监管,对纳税人的诚信度和税法遵从度有较高要求.4.1 建立分类与综合结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中国居民收入来源主要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并且工资性收入呈下降趋势,经营性收入不断上升,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分类所得税制下,一方面没有跟随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做出改进,另一方面冗杂的成本费用支出也有待调整.借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经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为重点,把部分能够综合反映纳税人收入水平的连续性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将部分不易并入综合所得的各种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具体的税制设计上,在充分考虑中国税收征管能力的基础上,促进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平衡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发挥促进公平、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4.2 明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OECD各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贯彻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以及提高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其一,可以考虑对分类所得计征20%的比例税率,而对综合所得征收简化后的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暂时保持在现有水平不变;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级距和税率适用区间.其二需要完善综合所得费用部分扣除机制,引入指数化体系.目前中国对工薪所得免征额标准的调整须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规范性较强但灵活性不足,应借鉴OECD国家经验,建立充分考虑物价变动的自动调整机制,并授权地方政府及时自行调整.其三,可继续坚持实行累计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借鉴OECD成员国的经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要对部分所得实行年度综合纳税,采用累计源泉扣缴方式可以避免因为纳税人年末不主动自行纳税申报带来的税款流失.4.3 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技术水平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深化改革还是对自然人征税系统的构建以及税收遵从度的提高,都需要信息管税平台的构建,首先应建立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电子档案,归集并整理包括纳税人收入及与其涉税事项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其次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在不改变税款征收权限的前提下,借助信息管税,应对全国纳税人相同来源的扣缴申报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在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全国版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信息系统之前,中国一些省市已经开发出了适合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取得了良好的征管效果.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和自然人纳税评估制度.也要加快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实现制度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信息系统.4.4 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考虑国际因素国际化与全球化的趋势对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深远,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影响政府税收重要因素.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日益密切的经济联系和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国的税收制度的设计不得不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改革的总体趋势.各国的税制、税收方法趋同,说明各国借鉴彼此的经济管理经验,表明全球经济相互依存度正在增长.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在国际因素仍欠考虑,特别是对那些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的税基,如企业所得、个人资本收益和高收入者的薪酬继续以前的措施或有政策真空,这不仅会导致这些税收的损失,税收基础的高弹性的特点也将进一步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率.因此,我们应该越来越重视国际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在国际竞争的约束下寻求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最大化.【相关文献】〔1〕夏宏伟.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2〕卜祥来,夏宏伟.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9(1):93-97.〔3〕夏宏伟,王京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比较研究[J].涉外税务,2009(10):23-27.〔4〕计金标,张磊,陈洪宛.浅析OECD各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9(10):66-73.〔5〕高学江,刘丽.2000~2008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2010,(4):48-52.〔6〕崔志坤.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典型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税收经济研究,2012(5):42-50.〔7〕周华伟.1980-2010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变化趋势[J].涉外税务,2013(4):48-52.〔8〕陈颂东.OECD成员国税制结构比较及借鉴[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6):76-83. 〔9〕李升,杨武.个人所得税改革:以促进公平为视角[J].税务研究,2016(2):50-52.〔10〕杨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 2016(2):30-37.〔11〕Adam Wagstaff,Redistributive Effect Progressivity and Differential Tax Treatment:Personal Income Taxesin TwelveOECDCountries,JournalofPublicEconomics,vol.72,no.1,1999,pp.。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资产周转率造成 了一定的影响 , 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解。 5 . 资产总额的分解
结合相应 的数据 和实际情况 , 建行在 2 0 1 0年在经营 、 投 资等方面 的先进流量净 额均 有所 减少 , 但是 由于金融危机 的 影响, 使得 市场存在过 多的流动性 , 在 国家货 币政 策调整 的
F I N AN C E E C ON OMY 金融 经济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杨 立凤
( 中国人 民银 行 沈 阳分行 营 业管理 部 , 辽宁 沈阳 1 1 0 0 1 3 )
摘要 : 近年 来, 中央 出台了一 系列房地 产调控政 策 , 其 中
一
一
类为供给导 向型 的公屋政策 , 另一类为需求导 向型的公屋
一
、
国外住房保障发展概述
保 障性住 房是 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 是指政府为 中低 收入住房 困难 家庭所 提供的限定标准 、 限定 价格或租金 的住 房 , 一 般 由廉租住 房 、 经济适用住 房和政 策性租赁住 房 构成 。国际称呼上 , 没有保 障性住房这一说法 , 将住房分为公 屋与私屋 。公 屋是 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 , 而私屋则是 由 私人拥有 的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 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 。 根据保 障方式 与环节的不同 ,公屋政策主要分 为两类 :
化成本结构 , 增加利 润 ; 另 一方 面 , 应 该响应央 行政策 导 向,
在于积极对业务进 行了创新 , 使得银行 获得 了新的利润增长 点。 但是 , 也需要 注意到其 中存在的问题 。 2 0 1 0年 , 建行的经 验成 本进 一步增 加 , 与2 0 0 9年相 比高 出 1 5 . 5 8 %, 对销售 的
国外旧改成功案例分析

国外旧改成功案例分析目录1. 欧州成功案例 (3)1.1 英国伦敦里维尔城改造案例分析 (3)1.1.1 背景概述 (4)1.1.2 改造方案设计 (5)1.1.3 改造成果及影响 (7)1.2 瑞士苏黎世旧城改造案例分析 (8)1.2.1 背景概述 (9)1.2.2 改造方案设计 (10)1.2.3 改造成果及影响 (11)1.3 法国巴黎马雷区改造案例分析 (13)1.3.1 背景概述 (14)1.3.2 改造方案设计 (15)1.3.3 改造成果及影响 (17)2. 美洲成功案例 (18)2.1 美国纽约下城酒吧街改造案例分析 (19)2.1.1 背景概述 (21)2.1.2 改造方案设计 (21)2.1.3 改造成果及影响 (23)2.2 巴西里约热内卢老城改造案例分析 (24)2.2.1 背景概述 (26)2.2.2 改造方案设计 (27)2.2.3 改造成果及影响 (28)2.3 墨西哥墨西哥城历史城中心改造案例分析 (29)2.3.1 背景概述 (30)2.3.2 改造方案设计 (32)2.3.3 改造成果及影响 (33)3. 亚洲成功案例 (34)3.1 韩国首尔兴京地区改造案例分析 (36)3.1.1 背景概述 (38)3.1.2 改造方案设计 (39)3.1.3 改造成果及影响 (40)3.2 新加坡莱佛士初创区改造案例分析 (41)3.2.1 背景概述 (43)3.2.2 改造方案设计 (44)3.2.3 改造成果及影响 (45)3.3 日本东京神田地区改造案例分析 (46)3.3.1 背景概述 (48)3.3.2 改造方案设计 (49)3.3.3 改造成果及影响 (50)4. 总结与展望 (52)4.1 国外旧改成功经验总结 (53)4.2 对中国旧改的启示 (54)4.3 未来发展展望 (55)1. 欧州成功案例汉堡市位于德国北部,是德国第二大城市和最重要的海港和最大的外贸中心、德国第二金融中心,同时是德国北部的经济和文化大都市,有着“世界桥城”的美称。
香港市区重建历程_机制及其启示_陈敦鹏

香港市区重建历程、机制及其启示陈敦鹏摘要:作为亚洲地区市区重建和城市更新的先行者,香港市区重建历经自发改造、半市场化改造到法定机构主导等多个发展阶段,至今市区重建的运作机制逐步成熟、工作框架逐步稳定,其间诸多经验、教训如重建策略、制度保障、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资金保障以及拆迁安置标准等可为内地城市更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市区重建;城市更新;历程;机制随着城市功能与产业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国家城市往往发展百年以上才会出现重建和更新等问题,在亚洲众多新兴发展城市就猝不及防地遭遇了同样问题,但是城市更新的特征与问题与以往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具体城市旧区重建与城市更新可以从哪里需求参考和借鉴,以及借鉴什么、如何借鉴等问题成为众多城市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
作为亚洲城市发展领头羊的香港,其市区重建在不同发展阶段尝试了多种不同模式,为国内城市更新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比较与分析脚本。
在城市更新公共政策的庞大体系如法律体系、政策体系、计划体系和规划体系等众多因素当中,笔者认为香港市区重建的发展历程和实施机制,对于从旧城改造向城市更新逐步转变的国内城市来说,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1、香港市区重建历程1.1自发改造阶段早在1884-1905年间针对旧区和旧建筑破旧问题,香港政府就在太平山摩罗下届和九如坊等地区进行“平民区清拆计划”,但真正较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则始于1970年代,为配合香港的住房政策调整和旧城改造的需要,香港政府允许民间组织——房屋协会进行旧城改造,该协会可先通过磋商的方式收购物业,若不能成功,则由政府代为收购,由该协会进行重建,并对受计划影响的人士按折扣价出售改造完成的物业,剩余部分仍然按照市场价格销售。
由于缺乏政府各方支持,房屋协会推进的进展较为缓慢。
1970年代后期,香港政府考虑让私人业主直接参与旧城改造,为此划定了多个综合重建区,邀请各业权人参与发展,但因实施费用大、利益分歧难以统一等原因,推进工作十分困难。
新加坡组屋制度的借鉴意义

表 1 一 新加坡城市与深圳 市对 比分析表
积 金局 。并 且法律 规定 ,不得 将公积 金 挪作 它
用 ,如 不得 用于偿 还私 人债 务 ,不 得用作 抵押 等 ,以保 障 雇员 权益 。口 积 金 主要注 人 以下三
种 账 户 :1 ) 普通 账 户 :基金 可 用 于 购房 、保 险 公积 金 、投 资 及教 育支 出 ;2 )特 别账 户 :
款 用于保 障房 建设 ,开发 商在建 造保 障房 时 ,
政 府计 划 推 出 6 0 0 0套 保 障房 ,不 到商 品房 的
1 门O,大约 为 7 % 多一点 。
பைடு நூலகம்
4 . 3深圳市保 障房制 度存在 问题 政府 出 台保 障房政 策的初 衷是 解决 中低收 入 阶层 的住房 问题 ,但在 实施 过程 中却 出现 了
首先 , 政 府建造保 障房要不 以盈利 为 目的 ,
账 户 :用于 支出住 院费及 医疗 保险 。 3 . 3法律法规体 系
新 加坡 是一个 典型 的法制 国 家 ,以立 法严
明严密 和执 法严 实严正 闻名 于世 。 ’ 为保 障低 收 人家庭 的合 法居 住权 益 ,规 定不 同的收 人群 体 适应 不同 的住房 政策 。对弄 虚做假 骗取 组屋 者 一旦 被 查 实 ,将 处 以 5 0 0 0新 元 的罚 款和 六 个 月的 监禁 。组屋 的 申请 、分 配及转 售都 有严 格 的限 制条件 和相 应的规 章制 度 ,避 免开 发商 投机 取巧及 炒 房事件 的发 生。新 加坡 对外 资购 买房 是有严 格 限制 的 ,没 有政府 批准 ,外 国人 是不允 许 自由购买住 房的 。【 4 新 加坡 的规划 法规体 系包 括三个 部分 ,规 划法 由议会 颁布 , 是城 市规划 法规体 系的核心 ,
219431300_中国原生乡村治安秩序浅析及其启示

在现代化、城镇化全面铺开的当下,相对于城市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乡村治安治理则显得较少人问津。
但实际上,乡村场域非但不容忽视,甚至可以视作我国治安治理的“基本盘”。
从城乡基本情况上比较,我国乡村面积占到全国总面积的绝大部分,“村”级行政区划数量是“街道”级的数倍之多。
可以说,乡村治安治理理应是治安工作的重中之重。
首先,乡村场域更加重视历史,与其伴生的传统文化色彩相对更为浓厚,同时近年来党和国家也愈发重视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动力。
在历史与政策作用的加持下,乡村综合治理理论与实践从制度、机制、功能等不同角度均有了新的突破与发展。
然而具体到乡村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层面,却因具体指导研究和实践探究的缺位,其成效仍然不十分理想:多数地区往往直接将城市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机械套入乡村,或放任乡村完全自治。
对于广大农村基本状况的忽视使广大乡村地区的治安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乡村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乡村治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将会愈发凸显出来,而符合乡村需要的治安治理体系格局仍然尚未形成完备,如何优化、调适乡村治安治理仍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乡村治安秩序调整过程之考察Z 省北部城市H 市毗邻太湖,其下辖的C 县某街道X 村是典型的太湖渔业资源支撑型乡村。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X 村的乡村秩序经历了几次重要变革,但始终未能达到理想的乡村治理状态,具体如下:(一)人民公社时期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改革开放以前的时期内,X 村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人民公社”的体制下,社会国家化、经济计划化和公共事业合作化是中国原生乡村治安秩序浅析及其启示李文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基层乡村治安治理经历了几次主要的调整,当前的乡村治安治理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治理机械化、形式化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当前的乡村治安治理体系凝聚力和约束力不足,无法有效地在正向上动员、在负向上规制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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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化住房制度: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实践模式与启示谭禹(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长沙410000;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州510000)提要:“住房难”已成为我国当前“新三大民生问题”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通过实施二元化住房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普通民众的住房难题。
学习和借鉴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介绍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模式,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住房政策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二元化住房制度;住房政策;经济适用房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10)03-0184-04住房作为满足人类居住需求的特殊商品,既具有商品的属性又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住房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住房的商品属性要求住房资源的配置实现市场化。
但是另一方面,住房又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住房作为基本生存条件,任何一个人不论其财富多寡都应享有维持其生存的基本住房权利。
当房价超出普通民众的支付能力时,由政府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基本生存权利就成为必然的选择[1]。
二元化住房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将住房分为两部分分别实行不同的配置机制:一部分为商品性住房。
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主要满足高收入群体需求,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另一部分为公共住房,即由政府直接提供或帮助实现的主要用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的住房,价格由中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决定。
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实施二元化住房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与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矛盾。
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二元化实践模式,对于突破商品房制度框架,重新认知我国公共住房政策,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题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日本的二元化住房制度日本政府认为,住房问题的解决,对稳定民心,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住房不同于一般商品,不能把住房作为完全的商品推向市场,政府必须拟定和依照有关法律,制定和执行有效的住房政策,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每个家庭都有获得住房的能力。
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原则,使老百姓能住上与自己的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
政府与市场在住宅市场中各司其职,互相补充,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日本模式”[2]。
(一)开发商与非营利机构在二元化住房模式中各自扮演不同的供房角色日本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主要通过市场实现,民间的房地产公司是供应主体。
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则是通过由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机构———都市整备公团、地方政府住宅局、勤劳者住房协会提供公共住房。
中央政府建设省(现国土交通省)所属的都市整备公团(在各地设有支社)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出资提供公团住房,面向中等收入家庭出售和租赁,截至2005年公团住宅存量约128.2万户。
地方政府住宅局则为低收入者、单亲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租赁型公营住宅,截至2004年公营住宅存量约219万户。
日本勤劳者住房协会———住宅合作社则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合作住宅。
上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快速复兴与高速发展的阶段,城市人口迅速增长,1966年日本制定了《日本勤劳者住房协会法》,确立了住宅合作社组织合作建房的法理地位。
日本住宅合作社作为市场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资源配置手段,是唯一没有接受国家出资和补助资金的特殊法人,在没有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形下,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有效地解决了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工薪者的住房问题。
(二)公共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者可支付能力相适应公共住房开发建设中,由于非营利机构代替了开发商角色,使房地产价值链中开发商的超额利润得以节省,同时加上政府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公共住房成为普通民众的可支付住房[3]。
根据世界银行的认定,普通住房价格和家庭收入的比例在3 6倍时,居民才有足够的购房支付能力。
日本勤劳者协会把合作住宅的基本房价控制在普通职工年收入5 6倍的范围之内。
都市整备公团所建造的住宅标准按照中等收入家庭的需求能力设计,供出售的公团住房价格为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的5.3倍,供出租用的住宅平均月租金约占租户家庭月收入的15%。
公营住宅受地方政府住宅局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小。
公营住宅租金在房地产泡沫日趋膨胀的1983—1990年年均只上涨了4.4%,这不仅在房地产泡沫时期有效保护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而且对房地产泡沫破灭以后日本社会经济的稳定也起了重要的作用[4]。
(三)二元化住房制度的法制化日本政府主要通过立法维护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权利。
1951年通过的《公营住宅法》规定公营住宅是由日本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的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住宅,受益对象为低收入家庭,中央政府向地方各级政府修建的廉租住宅提供补贴,补贴额为新建住宅费用的1/2,翻建住宅费用的1/3。
1955年出台《住宅公团法》,由国家出资成立住宅公团,面向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公团住房。
1966年制定了《日本勤劳者住房协会法》,为住宅合作社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
1950年制定的《住宅金融公库法》,由国家出资成立住宅金融公库,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信贷支持。
日本政府在法律上规定了劳动金库(工人银行)与住宅金融公库对日本住宅合作社发展负有融资的义务。
由于住宅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日本政府除了提供融资支持外,还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使合作建房价格更为低廉。
二元化住房制度为商品房市场与公共住房市场价格双轨制运行提供了制度框架。
对于普通民众的住房难题,日本政府主要是通过对公共住房体系的干预而非直接干涉商品房市场予以解决,既没有破坏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又较好地维护了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权益。
近年来随着日本城市化人口规模和住房供求关系的相对稳定,政府及住宅公团、住房金融公库在住房供应中的作用趋向弱化[5]。
二、新加坡的二元化住房制度新加坡的住房市场由私人住房与公共住房组成,公共住房又称“组屋”,是政府通过建屋发展局(HDB)为广大中低收入者提供的廉价住房。
公共住房的价格以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决定。
“居者有其屋”政策实施时,事先算出老百姓能承受的价格,比如普通家庭4 6年的收入是多少,如果平均是25万,那么房价就定在25万,对极低收入者则采用低租金和水电补贴方式。
私人商品房市场则是以住房开发商为主体,开发商可以购买永久性私人土地或99年地权的政府土地开发私人商品房,价格由市场决定。
二元化住房体制在新加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普惠性的公共住房制度成为新加坡社会最主要的财富均衡机制和最大的社会稳定机制;(2)自由竞争的私人商品房市场满足高收入者和外来资金对房地产的需求。
二元化的房地产市场保证了本地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和社会的正常运作[6]。
由于新加坡政府在很早就承担了居民基本住房保障的职能,因此在住房市场价格波动尤其是在住房价格出现快速上涨时,住房保障的矛盾并没有凸现,缓解了住房市场政府干预压力。
即使面对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新加坡亦做到了房价涨跌而民不惊恐。
新加坡作为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其成功的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得益于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住房开发模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新加坡制定了周全的法律,规定任何人申请组屋时必须提供准确、翔实的资料。
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当事人将面临5000新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者同时进行两项处罚。
新加坡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并不完全通过市场实现。
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确自身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1960年根据《住宅发展法》成立住宅发展局(HDB),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负责制定组屋发展规划及房屋管理,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
1996年《土地征用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并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价格。
根据此法令,HDB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土地,保证了大规模建设组屋所需的土地[7]。
HDB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低息贷款和居民购房贷款。
HDB的非营利性质,决定了在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时把住房公平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
在具体运作中,为避免供需错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公共住房的开发质量标准和开发面积指标。
同时通过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购买人购入条件、监督管理等作出严格规定。
三、中国香港的二元化住房制度香港政府首次干预房地产市场始于1954年,出面安置了5万由于石硖尾大火无家可归的居民。
同年港府成立专门机构———房屋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共房屋事宜,开始建立和发展与商品房市场并行的公共住房体系。
房屋委员会负责对公共房屋的筹划、建造、改建、出租和管理等所有事项。
政府意识到公共住房体系不可能通过商品房市场的力量来发展。
政府对商品房市场的基本原则是不干预,公共住房通过政府为主导进行解决。
通过厘清“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香港政府成功解决了约占一半的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
香港公共住房供应体系主要提供居屋和公屋两类住房,公屋供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租住,居屋供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购买。
公屋与居屋均由房屋委员会负责兴建,香港公共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途径主要有两条:一个是政府免费拨地、拨出资本和贷款提供资助;二是房委会通过出租公屋及附属楼宇、出售自置居所单位获得维护及兴建公共住房的资金。
公屋的租金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新建屋村的租金仅为市值的三成。
居屋的售价仅为私营房屋的1/2 2/3。
为了保证公共住房的公平性,香港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故意向房委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万元及监禁6个月[8]。
房屋署还成立了“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加强对公屋滥用方面的调查及执法工作。
香港成功解决住房问题,主要是区别了商品房市场和公共保障住房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模式。
政府对商品房市场的基本原则是不干预。
商品房市场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和游戏规则,通过供求关系和价格来调节。
就像股票市场一样,政府在商品房市场的作用是完善市场机制,包括完善信息机制和法律制度来打击房地产交易中的欺骗活动,促进市场的公平交易。
面对1995—1998年房价的暴涨暴跌,香港政府并没有成为众矢之的,原因在于找到了干预与不干预的界限。
政府意识到公共住房体系不可能通过商品房市场力量来发展,并没有试图在商品房市场中推行保障住房体系,政府直接对公共住房土地采取无偿拨付和低廉租金的形式给予补贴,赋予房屋委员会资源和财力,房屋委员会并不直接建设和开发房屋,而是通过招标的形式,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专业建筑商。
为确保工程质量,要求所有项目承包商具有ISO9000标准证书[9]。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经济环境和住房市场需求发生巨大变化,楼价大幅下跌,2002年11月特区政府对住房政策重新定位:今后集中资源为有需要家庭提供租住房屋,并退出作为发展商角色,大幅减少公营房屋在整体房地产市场所占比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