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览

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览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基础上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了解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对于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权利:a.权力平等:劳动者有权在劳动关系中享受平等待遇,不受歧视、侮辱或虐待。
b.薪酬权利:劳动者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定标准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并按时领取。
c.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并根据劳动法规定享受法定假日。
d.劳动保护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保护,包括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e.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2. 义务除了享有一定权利外,劳动者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以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转:a.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b.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需保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c.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应遵守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违法违纪。
d.保护企业财产:劳动者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并遵守公司内部规定。
e.维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和劳动争议解决。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利,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权利:a.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招聘要求自主决定招聘、解雇和劳动合同终止。
b.管理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和实施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工作行为和纪律。
c.调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内容。
d.薪酬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合理确定和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e.终止劳动合同权利: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简述劳动关系三要素

简述劳动关系三要素
劳动关系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1. 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其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2. 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客体: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劳动行为。
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从而完成劳动过程,因此,劳动行为是劳动关系的客体。
劳动关系三要素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概述PPT54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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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劳动权利应当具有平等性。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有平等性。表现在,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 但现阶段,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处于相对平等阶段,即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于某些因素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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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只有在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水平,并且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条件下,才会被劳动法确认为有劳动行为能力。因此,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或受制于下列因素: 1.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 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 (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视为无劳动能力人。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通过的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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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 权利与义务是宪法有关规范的具体体现 《劳动法》总则第3条和第4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oc 《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必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条款,具体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宪法得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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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它与劳动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1)根据不同。劳动权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劳动权利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 (2)内容不同。劳动权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则与公民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注意】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在考试中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
(二)特征(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二、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外国及国际劳工组织立法概况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后。
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劳动保护立法。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国迅速加强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门立法,如1937年,英国在《工厂法》中设“工厂安全与卫生”专章;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都先后颁布了矿山安全法或煤矿安全法。
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权都属于各州。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设立了一个国家安全委员会,并于1970年公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1927年公布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
日本:1947年公布了《工人赔偿法》、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
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立法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强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自考劳动法考试背诵重点

劳动法考试背诵重点题型:单选题20*1+多选题10*2+名词解释题4*3+简答题3*5+论述题1*15+案例分析题2*91.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2.劳动:契约上义务,从属的关系,职业有偿的劳动。
3.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4.劳动法5功能:◆保护权益,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社会劳动,提高生产率◆规范市场,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和发展稳定劳动关系,促定团结。
◆推进社会进步。
5.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特征:主体;存在过程之中;兼有双重性质;具有相互交错的特征;主要内容。
6.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7个主要内容及特点:缩短了劳动时间,扩大了适用范围;改善劳动条件;工资保障法律;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社会保险法;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7.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4特点:关系缓和。
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经济全球化冲击和挑战。
信息化结构性影响。
8.国际劳动立法的4形式:组织章程。
公约和建议书。
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对国际劳动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9.国际劳动立法的4内容(核心劳动标准):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平等权:禁止使用童工1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条件:贯穿始终,体现核心和灵魂;执法的基本准则,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相对的稳定性;立法、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5内容:维护合法权益;按劳分配;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
12.劳动法律关系:之间,在过程中,依据,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自考劳动法复习重点

劳动法题型:单选题20*1+多选题10*2+名词解释题4*3+简答题3*5+论述题1*15+案例分析题2*91.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广义)2.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有偿的劳动。
特征:法律的义务之履行;基于契约关系;有偿;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3.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4.劳动法的功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推进社会进步。
5.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必须存在与劳动过程之中;◆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6.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如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出现了社会保险法;◆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8.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的特点:◆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9.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199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劳动合同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业促进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社会保险法》◆2007年,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0.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2013年自考《劳动法》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真题链接 1、【11.7.36】简要说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 念和特征。
Company name来自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指贯穿于整个劳动 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始终的指导思想。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 度的基本方针
2、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 全生产。 Company name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劳动法 》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其所拥有的主要是义务,或曰职责:
(1)建章立制。即围绕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制定或修订统一的规章 制度; (2)监督检查,针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科研工作; (4)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规划并予以落实; (5)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宣传。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
(二)用人单位
主要是义务 (1)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并要求劳动者遵守; (2)对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 (3)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给予内部处罚; (4)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比如化工行业的口罩、防毒面具等;煤炭行业的安全头 盔等;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

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 作的决定》;1991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2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颁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 全法》。此外,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劳动安全卫生 规章和安全卫生标准 。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6章专章对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做了规定,它与《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发 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 的大量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标准,构成了 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体系。
(一) 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 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不可剥夺的首要人 权。既然劳动过程客观上存在着危害劳动 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因素 ,
那么,就必须对劳动者实施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 危害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律的正义的体现。《劳动法》第52条明确规 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 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 故,减少职业危害。”
立法权都属于各州。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联邦设立了一个国家安全委员会,并随后于 1970年公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 法》,1977年公布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 法》。在日本,1947年公布了《工人赔偿 法》,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
在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 立法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 强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这方面的国际劳工立 法主要有 :1921年《油漆中使用自铅公约》 和《受雇用于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 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5 年《工人事 故赔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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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要有三方主体,即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察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等。
目前,管理体制改革与调整还在进行中。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
(2)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额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
(3)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如工伤保险制度、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等。
(4)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监察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
(2)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活动。
(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2、用人单位的权利
(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拒绝权。
我国《劳动法》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监督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劳动者也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劳动者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