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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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这次宣判使乔丹案尘埃落定,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的里程碑之一。

“乔丹”商标持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__”等数十个相关联的注册商标。

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22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2022年美国著名NBA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以上述乔丹体育的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作出了维持上述商标的决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上诉,均没有得到支持。

在2022年4月,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乔丹”汉字商标的维持决定,对大写拼音“__”以及小写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予以维持。

历经4年的诉讼长跑,篮球巨星乔丹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胜利。

再审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乔丹”是美国篮球球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在中国境内普遍认知的中文译名,并且大众能够将“乔丹”与篮球用品关联在一起。

因此认定,“乔丹”汉字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

但对于拼音“__”等商标,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拼音“__”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这些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乔丹商标争议案观后感

乔丹商标争议案观后感

乔丹商标争议案观后感《乔丹商标争议案观后感》最近了解了乔丹商标争议案,这真的是一件很有意思也很复杂的事情。

当我开始深入了解这个案件的时候,看到乔丹本人站出来说自己的名字被滥用用于商业商标,我感觉这个事儿透着一股无奈。

特别印象深刻的是看到乔丹一直以来建立的声誉和形象是通过在篮球场上几十年如一日的拼搏换来的。

他是无数篮球迷心中的传奇,他的影响力不仅仅在篮球的技艺上,更是对整个体育文化有着深远的推动作用。

而看到别的商家未经他的许可就用他的名字作为商标,当时我就想到这好像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就好比你辛苦养大的孩子,别人突然上来说这也是他家的孩子,要用来赚钱。

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有些法律条款和判定依据我不是特别理解。

比如说商标注册和姓名权之间的一些模糊界定地带,但我能明白乔丹方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所做的努力。

这个场景让我想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其实都可能会遇到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只不过可能没有乔丹这个事情这么大的影响力。

很多时候,我们也许就退缩了,没有像乔丹这样坚决地去抗争。

从整个案件来看,它让我明白了商标法这一法律领域存在很多需要清晰和细致之处。

这也不是单单保护名人的权益,其实从更大意义上来说,是维护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假如任由此类行为泛滥,那市场就会变得很混乱,大家都不讲究规则,都去恶意使用他人的名声或者形象来谋利了。

对于像乔丹这样知名的人物,他的名字不仅仅是两个字,更是一个代表着卓越体育成就的符号,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看完这个案件之后,我就在思考商业利益面前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好各方的权利。

这也提醒着我们要重视自己的权益保护,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咱来说说乔丹这个知识产权案例啊。

你知道迈克尔·乔丹吧,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人物。

在中国呢,就有这么个事儿,有个乔丹体育公司。

这个公司啊,名字里有“乔丹”,而且它的商标呢,好多都跟乔丹有关,像一些类似乔丹的标志啥的。

这可就引起争议啦。

乔丹就觉得,你这不是在利用我的名字和形象来赚钱嘛。

从他的角度看啊,自己辛辛苦苦在球场上打出名气,大家一听到“乔丹”就想到他,结果这个公司就这么用了这个名字做品牌。

乔丹那边就开始打官司了,说这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之类的知识产权。

这官司可是打得沸沸扬扬的。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啊,有时候可能真的会混淆,看到这个“乔丹”的商标,就以为跟迈克尔·乔丹有什么官方的联系呢。

在这个案子里啊,乔丹这边觉得自己的名字是有独特价值的,这个价值是他自己通过多年的拼搏、无数场精彩比赛积累起来的。

乔丹体育呢,可能觉得名字只是个巧合或者有自己的商业考量。

最后啊,经过漫长的打官司过程,乔丹这边还真的胜诉了一部分呢。

这就告诉我们啊,知识产权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就算是名字这种看似简单的东西,背后要是涉及到名人的影响力啊,那也是受到保护的,不能随便拿来做商业用途。

你说是不是挺有意思的这么个事儿?。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纠纷,最终引发了我国商标法修订和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乔丹商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持有的“乔丹”系列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 案件经过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乔丹商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制度及姓名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权利:①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违反了上述权利,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作为争议商标中姓名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②商标权:迈克尔·乔丹有权要求商评委撤销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

2. 商评委与乔丹体育公司、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乔丹商标争议案观后感

乔丹商标争议案观后感

乔丹商标争议案观后感你知道乔丹商标争议案不?那可真是一场精彩又复杂的大戏啊,就像一场篮球比赛打到了加时赛,每一个回合都充满了看点。

从一开始听到这个案子,我就觉得特别神奇。

你想啊,乔丹,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人物,就像神一样的存在。

他的名字就像是一个超级大招牌,全世界的球迷都认识。

突然有个商标争议,就好像有人在神的地盘上搞事情。

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来说,乔丹这个名字,第一反应肯定是那个在篮球场上飞翔的飞人。

当看到有商家用这个名字做商标的时候,感觉就有点怪怪的。

这就好比你在街上看到有个店叫“姚明包子铺”,但却和姚明本人没什么关系,就是借个名儿,心里总会觉得哪里不太对劲儿。

在这个案子里,乔丹方面肯定觉得自己的名字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被别人拿去乱用了。

他辛辛苦苦在篮球场上拼搏,用自己的汗水和天赋把“乔丹”这个名字打造得金光闪闪的,结果别人随便就用来注册商标盈利,换谁心里都不好受啊。

这就像是你种了一棵超级珍贵的果树,结果别人没打招呼就来摘果子卖钱,太不厚道了。

而从商家的角度呢,可能觉得这是个很好的商机。

乔丹的名气那么大,用这个名字做商标说不定就能吸引很多顾客。

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名字背后的那个人的权益。

这就好比你看到别人的宝贝好看,就想据为己有,还觉得理所这哪行呢?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其实是大快人心的。

它告诉大家,名人的名字不是你想随便用就能用的。

这就像是在商业世界里立了一个规矩,你得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尊重别人的名誉权。

就像在篮球场上有规则一样,商业世界也得有规则。

通过这个案子,我也明白了一个道理。

在这个越来越商业化的社会里,大家都想赚钱,但赚钱得有个底线。

不能光想着自己怎么占便宜,还得考虑考虑别人的权益。

不然的话,就像那些乱打乔丹商标主意的商家一样,最后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而且啊,这也让我更加尊重那些真正靠自己努力去打造品牌和名声的人,他们的名字和声誉是不容侵犯的,就像乔丹在篮球史上的地位一样,不可动摇。

迈克尔乔丹案

迈克尔乔丹案

2017年4月28日,乔丹体育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26号、27号、31号案的行政抗诉申请(点击阅读:最高院改判乔丹商标案判决书)。

2017年6月1日,最高检正式受理并出具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如下图)。

行政抗诉申请书正文(为便于阅读,注释从略)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再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国雄申请抗诉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提起行政抗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25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抗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5、《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6、《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抗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核心问题。

2004年7月5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申请注册第4152827号“乔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0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足球鞋、帽、袜、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防水服、舞衣、婚纱”十三件商品。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请求。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乔丹公司与耐克公司的商业活动并存市场已长达近二十年,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裁定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乔丹和“乔丹”之间的纷争

乔丹和“乔丹”之间的纷争

乔丹和“乔丹”之间的纷争一、事件回顾中国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现为中国体育用品知名品牌企业。

乔丹体育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在2003年就已经注册完成。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称“乔丹”)是前美国篮球运动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耐克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耐克公司合法持有“Air Jordan”品牌特许经营权,进入中国市场后并没有注册与之对应的中文名称。

耐克公司多次提起就“乔丹”这一商标侵权的诉讼,均败诉。

2012年,乔丹本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应当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后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进行提审。

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撤销之前的相关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案件点评该案件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近年来外国知名人士就其中文译名侵权问题向中国企业提起诉讼时有发生,但几乎都以败诉终局,如2013年布兰妮·斯比尔斯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59号】。

尽管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判决结果并不会对其主要品牌运营产生实质影响,但这一次“乔丹”商标争议案判决仍将对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有所影响。

本案判决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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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乔丹商标案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前三十强企业。

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一个品牌。

隶属于NIKE,有自主研发能力,但销售方面依然按照NIKE的销售策略。

Jordan Sport系列包括Jordan系列的篮球鞋、运动训练鞋与球衣。

2·23乔丹商标案是指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

2014年10月27日至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

一审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迈克尔乔丹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

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迈克尔乔丹还是不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16年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但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
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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