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列支】广告宣传费节税的另类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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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条文》(财税[2009]72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广告在现代企业营销方式里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为了减少税法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广告费等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应当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发展与财政需求的多方平衡。

一、关于界定广告费等费用范围的问题:世界各国对此采有广义型,也有采狭义型,但各自范围仍有不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国认定的广告费的范围也逐渐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如在德国,在2006年慕尼黑地方财政法院的一项判决中,在汽车车身和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支出也被认定为广告费用,亦即发布广告的媒介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电视、电影、电台、和报纸等媒体,而是扩大到汽车和互联网上,从而也进一步扩大了广告费的认定范围。

二、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不同模式:(一)全额扣除型。

对广告费支出,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一般采取两种方式:1、认为广告费属于一般性经营费用,从而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此种方法。

在这鞋国家,并未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而仅规定了可扣除费用所应当满足的标准,只要广告费满足该法定标准,即可从应税收入中予以全额扣除。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引言随着新税法的施行,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合法的方式降低税负,提升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在新税法下,如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广告费的纳税筹划广告费在企业的市场推广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针对广告费在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以下几点值得关注:1. 合理界定广告费的范围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必须是获得实际广告效应的支出,具备市场推广的真实性,且符合商业常规。

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准确界定广告费的范围,避免将非广告费用纳入,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

2. 合理设定广告费用预算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广告费用预算。

预算的合理设定有助于控制支出,在限制范围内确保广告费用的合理性与充分性,为企业节省税负提供可能性。

3. 合理选择广告方式和媒体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特点和目标市场选择合适的广告方式和媒体。

合理选择广告方式和媒体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告效果,减少浪费,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4. 合理安排广告费的时间节点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合理安排广告费的时间节点。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必须与广告效应形成对应关系,企业需要避免广告费在一季度内集中支出,并合理分摊到相关期间,以符合税法规定。

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的支出,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升宣传效果。

以下是在新税法下,对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点:1. 与业务目标相符的宣传费用预算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制定宣传费用预算。

合理设定预算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确保宣传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降低税负。

2. 合理选择宣传方式和媒体企业需要根据目标受众与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和媒体。

合理选择宣传方式和媒体可以提高宣传效果,减少无效费用的支出,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3. 宣传费用合理分摊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注意宣传费用的合理分摊。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九条之规定,减除下列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支出: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国家规定,企业税前可以根据当期相关可抵税费用计提
要求,以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展示宣传费,均可减除。

二、招待费:以合理及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招待费,准予减除,但是减除标准为税前
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含税)的50%。

四、佣金费、代理费、利息支出等:以合理及正当的商业手段付出的劳务费、佣金费、代理费、利息等可按实际发生额提取计提税前可抵扣税费,单笔费用上限为1000元(含税),发生额不超过5000元(含税),可按现行认可标准折旧准予减除,超过5000元
(含税)需按季度计提。

五、其他:根据税收政策准予企业扣除的其他合理费用,如赠与费用,旅费,培训费,定期保养费,技术许可使用费,法律费,差旅费,荣誉会费,外汇损益等等,亦包括在特
定情况下可以按比例减除费用的。

最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规支付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符合税收政策的支出,均
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准予减除,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项提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项提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项提示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有效的广告和宣传活动,我国税法规定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规定。

正确地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对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负有着积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在申报税务时务必了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事项,以确保合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本文将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广告费的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税法的规定,广告费是指企业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广告媒体费、广告设计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和广告策划费等。

在企业进行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广告费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联。

也就是说,广告费必须是为了促进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而产生的费用。

例如,企业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投放广告费用,或者在网站、社交媒体上进行推广所产生的费用,都可以作为广告费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广告费必须是合理、真实的。

企业进行广告活动时,需要确保广告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税务部门往往会对广告费用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广告费用与实际广告效果不匹配或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可能导致税前扣除被拒绝,甚至面临罚款和处罚。

第三,广告费应当按照发生时间进行扣除。

企业应当将广告费按照发生的时间合理分配到各个纳税年度,并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按照规定扣除。

如果广告费用在一年内无法完全扣除完,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度进行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其次,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范围。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提高商品销售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推广费用、市场调研费用、产品陈列费用等。

在企业进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业务宣传费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联。

企业进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时,需要确保费用与促进销售或提供劳务有直接的关联。

例如,企业进行产品展示活动、推广活动、市场调研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皆可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新政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新政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新政策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特殊规定是针对某些行业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规定属于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这个通知属于特殊规定,适用于规定的特定行业。

41号通知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企业执行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30%,对企业是利好消息,但是该比例只适用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这几类企业之外的企业不适用,如果不是这几类企业使用了30%的扣除比例,则会带来补税、滞纳金等纳税风险。

2、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需要有分摊协议,并且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3、烟草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而不是提高扣除比例。

税法知识之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税法知识之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才按照分摊
协议进行转移扣除,由接受方归集扣除,并且转出方不得重复扣除。
(四)实行限额内按照分摊协议可以将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
移扣除,但分摊协议中必须注明。
(五)接受转移归集并扣除的企业,对于按协议转移分摊并扣除的
部分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该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时与转移扣除部分无关。AGS和BGS是关联
企业,根据分摊协议,AGS在2016年发生的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
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BGS扣除。假设2016年
AGS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500万元,BGS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和业务宣传费为750+90=8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为1000-750=250(万元),而非1000-840=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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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乘以15%=300(万元)。
AGS可转移到BGS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
30%,即300乘以30%=90(万元),而非500乘以30%=150(万元),在本
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
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
元)。
BGS2016年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乘以
15%=750(万元)。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

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企业开始采取各种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纳税负担并获得更多的利益。

其中,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原理、方法以及风险,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原理企业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费用来进行广告和宣传推广,以提高品牌知名度、促进销售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同时也为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益,一些企业会采取一些手段来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比例,使广告费支出占比更高,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这是因为,在我国税法中,广告费支出可以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而业务宣传费则需要在利润总额后才能进行扣除,因此如果将业务宣传费转化为广告费支出,则可以在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同时增加广告宣传的效果。

二、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1.理性安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比例。

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比例。

如果企业的销售额情况良好,可以适当增加广告费的支出比例,降低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比例,以此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2.将业务宣传费转化为广告费。

企业可以将原本计划用于业务宣传费的资金,转化为广告费的支出,以此来减少所得税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不能以虚假广告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来进行优惠。

3.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方式。

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品牌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广告宣传渠道和方式,以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

例如,一些企业可以选择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广告投放,以提高宣传效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税务筹划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纳税筹划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期间费用相关规定做了不小的调整,为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原规定扣除限额为销售1500万元以下的可扣除5‰;1500万元以上部分,可扣除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原规定,一般行业企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行业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特别行业企业规定例外.由此可见,新实施条例不再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案例维思集团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若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40万元+90万元—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万元×25%.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万元65万元一万元.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案例A企业2008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08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9万元×25%.如果在2009年度,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严格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达8万元.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2万元8万元×25%.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案例A企业计划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万元一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4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万元110万元一24万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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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列支】广告宣传费节税的另类思路
广告宣传作为宣传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一种重要途
径,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政府为调节经济,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面对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如何进行广告宣传策划,达到既有宣传效果又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值得事先筹划。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2 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销售(营业)收入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
前扣除政策不一致,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
入15% 比例扣除,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盈利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
告宣传费根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虽然不能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支出,但甲公司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

以2009 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宣传费用6000 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00 X 25%=1500万元。

对此,企业有没有降低广
告宣传费支出成本的空间呢? 如果对生产经营流程进行分析,就可合理合法选择如下筹划思路。

1.可考虑将委托他人促销改为员工促销。

甲公司实行
品一策的营销策略,对新产品及新区域开拓采取终端营销策前受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所限,甲公司为避免因计税工资纳税调增而委托广告公司进行上门宣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可考虑招聘一些员工进行促销。

如现拟开拓新区域市场,在支付媒体广告费和提供实物促销品的同时,还需安排30 个人计划用6 个月的时间去上门促销。

如招聘员工按人均月工资2000 元计算,合计需6X 30X 2000=36万元,加上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合计为40 万元。

如委托广告公司促销,假定也需支付促销费用40 万元。

因自2008 年1
略,主要依靠人员直接对零售商进行产品宣传。

2008 年以月1 日起,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继续委托广告公司运作,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 万元,相应应缴所得税400000
X25%=10万元。

相比之下,招聘员工促销为
佳。

不过,企业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不能只顾及税收因素,还应从多个方面去考虑,如招聘员工促销还应考虑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比较。

2.可考虑由一些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

甲公司为降低产
品制造成本,投资控股了一些多元化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甲公司所投资的这些多元化企业经营效益尚可,每年均有利润可分配。

并且,甲公司主打品牌与这些多元化企业的主打产品均注册为同一商标,只是涉及行业不同,商标使用相关费用也进行了合理分摊。

甲公司往年也都是突出主打品牌来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据此可利用这些多元化企业宣传同一商标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来实现甲公司宣传主打品牌的目的。

这些多元化企业投入广告宣传费的额度,应从年度经营
收入和实现利润方面考虑,既不能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又尽量不要产生亏损。

以2009 年为例,广告宣传费投入2000
万元就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不会产生亏损。

具体比较为:
( 1 )甲公司进行广告宣传。

甲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不能
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0 万元,相应应缴所得
税2000 X 25%=500万元。

如果利用这些多元化企业进行广
告宣传并在税前全额扣除,从甲公司及所属多元化企业作为
个整体考虑,将可少计缴所得税2000X 25%=500 万元。

(2) 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
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甲公司支付2000 万元广告宣传费,因不能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2000 万元。

如果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
2000 万元广告宣传费,可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
2000X (1-25%)=1500 万元,并且从这些多元化企业分回的利
润是免税收入,将甲公司和这些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
虑,由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广告费,将少影响净利润500 万元。

经过上述比较可知,由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有利不过,
所投资的多元化企业除是甲公司投资的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公司要顾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并且还要事先分析评估此种方式的广告宣传效果。

3.投资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不可取。

甲公司有部分员工认
为,本公司从事的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代理行业政策不同,可考虑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
进行广告宣传,这种思路不可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 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
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
额的5% 计算限额。

甲公司如投资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采购。

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 万元、按
5%手续费计算为200000 X 5%=10000万元代理收入,可税
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X 15%=1500 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500 X 25%=375万元。

代理手续费应按5%计
征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 和3% 分别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印花税等),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X 5%X (1+(7%+3%))=550 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
550X (1-25%)=412.5 万元。

比较可知,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在税前扣除,可少缴所得税375 万元,而增加净利润
375 万元。

但因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50 万元,而要减少净利润412.5 万元,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412.5-375=37.5 万元,所以设立代理公司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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