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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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标解释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标解释

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更好的完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工作,便于各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理解和对监测指标计算公式的运用,提高填报数据质量,对监测指标及计算公式做以下解释:一、指标解释(一)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发展监测表》1、向医院拨付的改革启动(津贴)资金:各级财政向医院每年度拨付改革资金情况,城市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改革津贴资金。

县级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中央和省级改革启动资金。

按实际拨付给医院的金额,年内时点数。

2、本级政府落实办医责任的各项津贴总额:各级政府财政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向其所属各类参预改革的公立医院,投入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材培养等项目,所投入的各项津贴资金,按实际拨付给医院的金额,年内时点数。

3、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是指医院因取销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实际收入,按照政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数据填报,该数据作为政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财政补偿的依据。

4、县级财政补偿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是指医院取销药品加成后,根据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 (因取销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实际收入),测算的本级财政补偿金额所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

原则上补偿要达到 10%以上。

5、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是指医院取销药品加成后,根据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测算的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所获得的增收部份金额,所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

原则上调整价格补偿要达到取销药品加成的 80%。

6、县域内就诊率:按照提升服务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约束激励,建立转诊通道,构建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

县域内就诊率达到 90%。

(二)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实监测表》1、改革启动(津贴)资金到位:医院收到各级财政每年度拨付改革资金情况,城市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改革津贴资金。

县级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中央和省级改革启动资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5]132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创新行业管理方式,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打造具有内生动力和持续活力的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1.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医院日常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探索试行院长公开招聘,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公立医院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职责。

(由市卫计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负责)2.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公立医院享有运营管理权、人事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自主权。

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3月26日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改革是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以来,经过1年多的试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地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巩固扩大改革成效,现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动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卫生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三)总体目标。

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总体要求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一)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3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0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20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8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5个左右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院级领导职数。

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

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公立医院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核定。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等。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级公立医院的设立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五条根据医院等级、类别、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职能相近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

**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业务机构,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级公立医院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六条**级公立医院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医、药、护、技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依据**级公立医院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实际承担的任务,分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是指**级公立医院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按照户籍人口以千分比核定,根据床位数确定**医院、蒙中医院的比例,为人口以2.1‰—2.9‰,总计为440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卫财务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立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医院经济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是指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医院对所有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业务主管部门对医院预算和财务实行全面管理,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二是医院内部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医院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充分运用预算手段开展医院内部各类经济资源的分配、使用、控制和考核等各项管理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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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2-0610001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卫生厅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鲁编办发〔2012〕2号
各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原则及要求
(一)坚持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的原则,保证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
(一)内设机构。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2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9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7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5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左右。

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领导职数。

院级领导职数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
公立医院编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
位数、门诊量等核定。

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5%。

中医院中医、药专业人员占医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医院护理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结构指导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1.6的比例核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6-1.8的比例核定。

(二)专科医院。

一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 1.3的比例核定;二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3-1.4的比例核定;三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

(三)妇幼保健机构。

市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配备60-90名;县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县(市、区)按人口2: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县(市、区)按0.7:10,000的比例配备。

临床人员编制按床位数以1:1.5的比例核定。

具体核编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掌握。

(四)没有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床位数相近、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确定人员编制。

(五)日均门诊量按与床位数3:1的比例确定,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六)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对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教学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相应核增人员编制。

(七)对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2-3%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八)在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探索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

经省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可适当核定部分专项编制,用于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五、有关要求
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核拨公立医院相关经费。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3-5年核定一次。

公立医院的床位规模,由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同级卫生、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范围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核编后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本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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