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0•【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6.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孙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医技术鉴定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药物依赖治疗院(站、所)及其他诊疗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甘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主管机关,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医疗机构设置。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6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站;(二)各种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省属医疗机构;(四)中央在甘和省直各部门、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五)药物依赖治疗院、所、站;(六)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甘编制外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职能配置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1、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07•【字号】甘政发[1990]71号•【施行日期】1990.05.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7日甘政发〔1990〕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事业机构的范围包括:(一)教育事业单位;(二)科研设计勘探事业单位;(三)卫生事业单位;(四)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单位;(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单位;(六)农林水牧渔业、气象事业单位;(七)社会福利城市公用和交通事业单位;(八)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九)公检法司事业单位;(十)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级别建制、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数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各级编制部门是事业机构编制的职能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组织、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编制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二)制定和执行事业机构编制控制计划;(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六)审核各事业单位的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七条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8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67号)精神,为了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在我县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改革、管理、法制化“三位一体”协调推进工作格局的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采取先易后难,先行试点,全面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起运转顺畅、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起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联动的部门配合制约机制,形成机构编制与实有机构、人员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格局,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到2013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协调配合的原则。
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2、严格管理、按编定员原则。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实际设置的机构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3、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发[198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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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1980年1月20日甘政发〔1980〕15号)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党政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省编制委员会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拟订编制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平衡、调整全省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拟定和审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和机关附属机构的编制方案;总结交流编制工作经验,办理编制统计;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不强求上下对口,力求精干、灵活,减少层次,以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人员编制,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
第三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甘肃省一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修改)

甘肃省等级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试行)甘肃省卫生厅二OO九年二月甘肃省等级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试行)说明一、全省乡镇卫生院评审分为一级甲、乙、丙三等。
二、否决条件:此部分共有8条指标,被评审卫生院有一项不达标,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三、为便于评审,实行1000分制考评,其中:基本要求(110分),公共卫生(450分),基本医疗(320分),保障措施(120分)。
四、根据评审,考评在850分以上(含850分)的可评为一级甲等卫生院,小于850分大于700分(含700分)可评为一级乙等卫生院,小于700分大于600分(含600分)的可评为一级丙等卫生院,小于600分的乡镇卫生院,不能评为等级卫生院。
五、评审时,按标准要求扣分,所有项目以本项分值为底线,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六、评审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评审标准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评审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否决条件 (4)第二部分评审标准 (6)第三部分评审参考标准 (16)第一部分否决条件编号项目内容方法结果是否达标1 依法执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1、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记录。
查阅核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诊疗科目、有效期、校验记录等)2、查私自组织血源、采集血液3、重点查使用非执业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符合□不符合□是□否□编号项目内容方法结果是否达标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计划免疫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突发公共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4、有无超范围执业2 人员编制1、按辖区人口计算0.9--1.1 ‰2、最小的卫生院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90%查编制文件和职工花名册1、卫技人员人2、防保人员人3、工勤人员人是□否□3 人员工资全额拨付卫生院在编人员工资是否为全额财政拨款查工资拨付凭证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是□否□是□否□4 乡村服务一体化管理本乡镇是否实行乡村服务一体化管理抽本乡镇的4个村卫生室进行查看,是否实行管理、业务、药品和财务“四统一”是□否□是□否□编号项目内容方法结果是否达标5 新农合管理1、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落实公示制、告知制和“一免四减”等优惠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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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
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20个;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下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6个。
第八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九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
第十条根据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规模和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主要因素,确定人员编制。
床位数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1000-800张的,按1:1.6的比例核定;800-500张的,按1:1.5的比例核定。
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300张以下的,按1:1.4的比例核定。
(二)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床位数在500张以下的,按1:1.5的比例核定。
(三)按与床位数1:3的比例确定医院门诊量,不符合此比例的,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第十二条对同时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中医工作、精神疾病医治、医药科研任务,以及同时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应急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政府公益任务的省级公立医院,可在人员编制核定数的基础上,按2%-5%的比例核增。
第十三条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主要因素变化情况,结合卫生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培养和使用方面的时效特点,原则上每三年左右调整一次,调整后分年度逐步到位。
根据各医院床位实际使用数量、门急诊病人流量变化,对人员编制相应增减。
第十四条各医院编制总数核定后,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要求,合理配置编制和人员结构,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总数的80%。
第四章领导职数
第十五条省级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各医院人员编制规模,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人员编制在500名以下的,核定5-6名;
(二)人员编制在500-800名的,核定6-7名;
(三)人员编制在800-1000名的,核定7-8名;
(四)人员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院级领导职数包括院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副院长。
第十七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领导职数,按规定权限另行核定。
第十八条对不确定机构规格、自主设置的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属高等学校附属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