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标解释

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更好的完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工作,便于各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理解和对监测指标计算公式的运用,提高填报数据质量,对监测指标及计算公式做以下解释:一、指标解释(一)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发展监测表》1、向医院拨付的改革启动(津贴)资金:各级财政向医院每年度拨付改革资金情况,城市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改革津贴资金。
县级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中央和省级改革启动资金。
按实际拨付给医院的金额,年内时点数。
2、本级政府落实办医责任的各项津贴总额:各级政府财政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向其所属各类参预改革的公立医院,投入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材培养等项目,所投入的各项津贴资金,按实际拨付给医院的金额,年内时点数。
3、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是指医院因取销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实际收入,按照政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数据填报,该数据作为政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财政补偿的依据。
4、县级财政补偿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是指医院取销药品加成后,根据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 (因取销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实际收入),测算的本级财政补偿金额所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
原则上补偿要达到 10%以上。
5、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是指医院取销药品加成后,根据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测算的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所获得的增收部份金额,所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
原则上调整价格补偿要达到取销药品加成的 80%。
6、县域内就诊率:按照提升服务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约束激励,建立转诊通道,构建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
县域内就诊率达到 90%。
(二)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实监测表》1、改革启动(津贴)资金到位:医院收到各级财政每年度拨付改革资金情况,城市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改革津贴资金。
县级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中央和省级改革启动资金。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正文:----------------------------------------------------------------------------------------------------------------------------------------------------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4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为了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
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本编制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和中医科研单位附属医院。
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部及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编制,可参照本编制执行。
一、机构设置中医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行政体制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两级制。
业务科室应按照中医特点、医院规模、实际需要和业务发展情况设置。
表1:1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内科|-外科(皮肤、骨伤、痔瘘)|-妇科-计划生育指导室院长---|-儿科||-针灸科||-药剂科||-检验、放射科||-预防保健科|||-院办公室|-医务科|-总务科表2:3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科|-痔瘘科|-皮肤科院|-骨伤科------|-眼科长|||-耳鼻喉科|-门诊临床医技各科院||-按摩科|-门诊部-|-急诊室办||-药剂科||-处置室(注射、治疗)公||-功能检查科||-挂号室||-检验科|-护理部-供应室||-放射科|-医务科-|-病案、统计室||-预防保健科||-图书室、出入院处||-----||--------||接诊室|-财务科--收费室|-人保科|-总务科|-器材科注:(1)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业务和行政工作。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颁布部门】卫生部【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正文】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
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
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
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6dcfd9c850ad02df804165.png)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卫生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三)总体目标。
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2013年11月修订)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医院人员配置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我院目前实际2%)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我院目前实际86%);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我院目前实际7%)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医生占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技术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2、医生:护士=1:2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一)医师1、病房医师(1)普通病床:医师=1:0.2(2)特殊床位(ICU):医师=1:0.8 (管理年1:0.8-1)(3)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床位:住院医师= 1:0.1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1:2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1:2 (自定)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1:1 (自定)(4)婴儿床:医生= 20:1 (90年)(5)手术床:医师= 1:1-1.5(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 (自定)2、门诊医师:(1)医师:病人=1:48 (1医师接诊6人/小时)口腔医师:病人=1:16 (1医师接诊2人/小时)(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人/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人/小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6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5人/小时,口腔科3人/小时。
综合医院床位:门诊量 = 1:3,不符合1:3时,每增减门诊量100人次,增减医师5~7人。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0053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78.png)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信息公开;(六)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SDPR-2012-0610001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卫生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编办发〔2012〕2号各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原则及要求(一)坚持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的原则,保证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一)内设机构。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2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9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7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5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左右。
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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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总体要求
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
(一)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3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0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20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8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5个左右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院级领导职数。
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
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
公立医院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核定。
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应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5%。
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护理人员应不低于50%。
(各类医院人员的具体结构指导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1.6的比例核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1.8的比例核定。
(二)专科医院。
一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 1.3的比例核定;二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3-1.4的比例核定;三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
(三)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人员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2: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0.7:10,000的比例配备。
临床人员按床位数以1:1.5的比例核增编制。
(四)没有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床位数相近、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确定人员编制。
(五)日均门诊量按与床位数3:1的比例确定,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人,其他医院增减5-7名。
(六)对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医院,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七)对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
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5%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八)在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立医院探索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
经省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可适当核定部分专项编制,用于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五、机构编制管理
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公立医院相关经费。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3-5年核定一次。
公立医院的床位规模,由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卫生、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服务范围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
公立医院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努力提高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