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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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路货运险出险案例

国内公路货运险出险案例

国内公路货运险出险案例我一朋友老张,他是搞公路货运的。

有一次接了个大单,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深圳运到上海。

这老张呢,做事也算谨慎,每次运输前都会检查货物包装啥的,毕竟这批货光保价就挺高的,而且还买了公路货运险。

出发的时候,那大货车装得满满当当,老张一路哼着小曲儿就上路了。

谁知道,刚走到半路,就出状况了。

前面路段突然有个大坑,老张虽然紧急刹车,但还是颠了一下。

他当时心里就“咯噔”一下,赶紧停车检查货物。

这不检查不知道,一检查就发现有几箱电子产品的外包装已经变形了。

打开一看,里面的一些小零件都松动甚至有些都掉出来了。

老张那个心疼啊,这要是赔起来,自己可受不了。

不过还好,他想起买了货运险。

老张就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客服一听情况,就详细地问了老张一些问题,像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啊,货物的受损情况,还有运输合同这些相关的东西。

老张都一一回答了。

然后保险公司就派了个查勘员过来。

这查勘员可真是个仔细人儿,拿着小本子和相机,对着那些受损的电子产品左拍拍右看看,还把货物的编号、损坏的部位都详细地记录下来。

查勘员回去之后,保险公司就开始评估损失了。

这个过程可有点漫长,老张是天天盼着结果。

最后呢,保险公司根据货运险的条款,结合货物的实际受损价值、保价金额这些因素,给老张赔付了一笔钱。

虽然这笔钱也不能完全弥补这次运输的损失,比如说耽误的时间、客户那边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好影响,但好歹让老张不至于亏得太惨。

这事儿啊,就告诉咱搞货运的,这路上啥意外都可能有,货运险就像个“护身符”,关键时候还真能救命呢。

老李是个水果批发商,他经常从南方运水果到北方去卖。

有一次,他从广西订了好几车的芒果,准备运到北京。

为了保险起见,他给这批水果运输都投了公路货运险。

这芒果运输可讲究了,得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

老李的车队就这么浩浩荡荡地出发了。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顺利,那芒果在车厢里安安静静的,散发着诱人的香气。

可是,走到湖南境内的时候,天气突然大变,下起了暴雨。

公路运输的具体案例

公路运输的具体案例

公路运输的具体案例
嘿,咱来说说公路运输的一个超精彩的具体案例啊!
有一次,我朋友李明接了个大单子,要把一批紧急货物从 A 地运到 B 地。

这可不是一般的任务啊,时间紧任务重!李明就像是一名即将出征的战士,紧张又兴奋。

他开着那辆大卡车,早早地就出发了。

一路上,那车就好像是脱缰的野马,飞速前进。

他跟我说:“这一路啊,我眼睛都不敢眨一下,就盯着前方的路!”我就问他:“你累不累啊?”他大声回答道:“累啥呀,这是责任!”
在半途中,突然遇到了暴雨,那雨简直就像是从天上倒下来的一样!难道就要这样被困在路上吗?李明可不是轻易放弃的人啊!他咬着牙,继续往前开,嘴里还嘟囔着:“这点雨算什么,我偏要闯过去!”
就在快到目的地的时候,卡车居然出了点小故障。

哎呀呀,这可咋办!李明急得团团转,赶紧打电话找人帮忙。

好在啊,附近有个好心的司机,带着工具过来帮他修好了。

李明当时那感激的样子,就跟遇到救命恩人似的。

当卡车终于按时抵达 B 地的时候,所有人都欢呼起来。

这不就像是一场战斗取得了胜利嘛!李明得意地跟我说:“你看看,公路运输就是这么带劲,什么困难都挡不住!”
我觉得啊,公路运输真的是充满挑战和惊喜的。

就像这次,虽然遇到了各种状况,但是最终还是顺利完成了任务。

它就像是人生的旅程,有平坦也有坎坷,但只要我们勇敢前行,就一定能到达目的地!。

运输案例

运输案例

于得海、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兴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得海,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交通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得海。

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武陟县城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杜凤云,经理。

被告张兴朝,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千高雁,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于得海、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兴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于得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7日,原告于得海作为托运人,另一原告作为托运方,经于被告张兴朝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张兴朝用豫HB0338号货运汽车将原告的货物从郑州运到陕西省的定边和靖边两地,并约定承运期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被告负担。

在运输中,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承运的润滑油部分破损泄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但被告一直不予赔偿。

原告只好先行赔偿了货主的损失。

因豫HB0338号车的车主是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0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有以下证据。

1、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7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委托书。

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约定运输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被告承担;2、配送服务调查表、送货单回执。

证明被告交货时货物损坏、破损较多;3、收款人为货主的银行汇款回执、货主的书面证明。

证明原告于得海已先行赔付了货主损失16000元,并支付了50元汇款费用。

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豫HB0338号车的实际车主是张红勋,该车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被告不应该承担本案责任。

公路运输案例

公路运输案例

公路运输案例在现代社会,公路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方式,扮演着连接城乡、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公路运输在现代物流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某公司生产的货物需要从工厂运送到各地的销售点,由于货物种类繁多,运输距离不一,因此选择了公路运输作为主要的物流方式。

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货物的包装和装载是公路运输中的重要环节。

一些易碎品和易腐品需要特殊的包装和装载方式,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而对于一些大型机械设备和重型货物,则需要专业的装卸设备和技术人员来保障安全运输。

其次,运输路线的选择也是公路运输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货物需要选择不同的运输路线,有些货物需要走高速公路,有些需要走乡村小道,因此需要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距离来选择最合适的路线,以保证货物能够及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另外,公路运输中的车辆管理和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需要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出现故障,以避免延误货物的到达时间。

除此之外,公路运输中的安全问题也是需要高度重视的。

公司需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意识。

同时,公司还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在面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货物的顺利运输。

首先,公司加强了对货物包装和装载的管理,确保每一件货物都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其次,公司与物流公司合作,共同制定了最佳的运输路线,并对运输车辆进行了全面的检修和维护。

此外,公司还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并购买了全面的保险,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应对各种意外情况。

通过以上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公路运输在现代物流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物流方式,公路运输为各类货物的运输提供了便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路运输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加强管理和应对。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做小本生意的,从一个城市进了一批挺时髦的小饰品,打算拿到自己店里卖。

他找了一家公路运输公司,想着把这批货从供应商那儿运到自己的店里。

运输公司的业务员来的时候,那可是拍着胸脯保证,说啥事儿都没有,肯定按时、安全地把货物送到。

小李就和他们签了合同,付了运输费,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能让他大赚一笔的小饰品到货。

结果呢,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小李左等右等,运输的车连个影子都没有。

他就着急了,赶紧给运输公司打电话。

运输公司那边刚开始还支支吾吾的,说什么路上有点小状况,再等等。

又过了好几个小时,车终于来了。

可是,当小李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

原本应该满满当当的小饰品,少了好几箱。

小李当时就火了,质问司机怎么回事。

司机也一脸无辜,说他从装货点出发的时候就没仔细清点,不知道少了。

小李就去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却开始扯皮,说什么可能是供应商那边就没装够货,反正就是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

小李那个气啊,他和供应商合作很久了,从来没出过这种岔子。

小李没办法,就拿出了和运输公司签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运输公司要对货物的数量和安全负责。

但是运输公司还是不认账,说合同里有些条款模棱两可,不一定就代表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

这下可把小李急坏了,这批货要是找不回来,他不仅要赔本,还可能失信于那些等着要货的客户。

于是,小李决定不再跟运输公司废话,直接去法院起诉。

在法院里,双方各执一词。

运输公司坚称自己没有过错,还试图把责任推给供应商。

小李则拿出了自己和供应商的货物清单、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货物在交给运输公司的时候是齐全的。

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证据,还调查了运输路线上有没有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情况。

最后发现,原来是运输公司在中途的一个休息站停车的时候,车门没关好,被几个小混混偷走了几箱货物。

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要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小李的损失。

运输公司这下可傻了眼,本想耍赖,结果不仅要赔偿,还因为这件事名声臭了,好多客户知道后都不敢找他们运货了。

公路运输案例

公路运输案例

公路运输案例在现代社会中,公路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运输方式,扮演着连接生产、流通和消费的重要角色。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公路运输在物流中的应用和意义。

某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为了及时将生产好的产品运送到各地经销商处,选择了公路运输作为主要的物流运输方式。

首先,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和包装方式。

针对电子产品的特殊性,企业选择了专门的货运车辆,并采用了防震防潮的包装方式,以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其次,企业需要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在考虑到产品的目的地分布和交通状况后,企业确定了最佳的运输路线,并安排了合理的运输时间。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运输效率,还能够降低运输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

接下来,企业需要选择合作的运输公司或者物流服务商。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企业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运输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以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

同时,企业还需要与运输公司或物流服务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在产品运输过程中,企业需要保持与运输公司或物流服务商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产品的运输情况,并做好跟踪和监控工作。

一旦出现问题,企业需要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产品的安全和及时性。

最后,企业需要对运输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以便不断改进和提升物流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企业可以找到改进的方向和措施,从而提高物流运输的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路运输在现代物流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选择合作伙伴、保持沟通和监控、总结改进经验,这些都是企业在进行公路运输时需要重点关注和努力提升的方面。

只有不断完善和提升物流运输的各个环节,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公路运输不仅是物流运输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环节3:逃生通道关闭 消防龙头不出水 据现场救援人员介绍,全长800米的岩后隧道内没有排风
设施,事故发生后,隧道内浓烟滚滚,救援人员戴着防毒面 具、氧气罐都呆不了20分钟。
事故案例分析
事发时烟雾报警器没有起到报警作用,一些车辆里的人 员没有及时逃离;隧道中间的应急逃生通道关闭,逃生指示不 明显,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混乱,人员只能从隧道的 南北出口逃离,中间的人没来得及逃离。
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5年3月29日18:50许,山
东省运载液氯的罐式半挂车在京沪 高速公路淮安段发生交通事故,引 发车上罐装的液氯大量泄漏,造成 29人死亡,456名村民和抢救人员 中毒住院治疗,门诊留治人员1867 人,10500多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 ,大量家畜(家禽)、农作物死亡 和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700多万元 。京沪高速公路沭阳至宝应段交通 中断20小时。
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 示带)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有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道道路危险路货物危运输 险货物运输安全培训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 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三是闽BY2508号大型客车不属于接驳运输试点车辆,未 遵守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要求。
四是闽BY2508号大型客车所属福建莆田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城厢分公司动态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控人员对该车凌 晨2时至5时不停车休息未予以制止,该车沿途有3次超速违法 记录,也未及时提醒、制止。
五是高速公路沿线运政、路政、交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 、制止该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 时违规行驶的行为。

公路运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公路运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公路运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案例一:超载的大货车“求饶”记。

话说在某条繁忙的公路上,执法人员像往常一样在进行例行检查。

这时候,一辆大货车晃晃悠悠地开了过来,那轮胎都被压得扁扁的,就像一个被过度挤压的面包。

执法人员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家伙,看着就不太对劲啊。

”把大货车拦下来一检查,好家伙,超载了不少呢。

司机还一脸无辜地说:“同志啊,我这也是没办法,老板催得紧,就多拉了点货。

”执法人员哭笑不得,说:“你这是把公路当你家的大力士啊,想装多少装多少。

”按照规定,这超载可是要受处罚的,不仅要罚款,还得把超载的货物卸载转运。

司机一听就开始“求饶”了,说什么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这次就放过他吧。

可是执法人员严肃地告诉他:“超载在公路上行驶多危险啊,就像一个随时会爆炸的炸弹,对你自己和其他车辆行人都不负责任。

”司机只能乖乖接受处罚,还表示以后再也不敢了。

案例二:黑车的“狡辩”戏码。

在一个汽车站附近,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私家车在偷偷拉客,形迹可疑。

执法人员上前询问的时候,司机还理直气壮地说:“我这是顺路带朋友呢。

”执法人员看了看车上那几个明显互相不认识的乘客,笑着说:“你这朋友可真多啊,而且还都刚好在汽车站门口等你这顺路车。

”司机又开始狡辩:“我又没收钱。

”执法人员就问乘客,乘客支支吾吾地拿出了付款记录。

这时候司机还不放弃,说:“这就是他们给我加的油钱,不是车费。

”执法人员严厉地说:“你这是在混淆概念呢。

你没有运营资质,私自拉客就是违法的。

”这个所谓的“黑车”司机最后在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接受了处罚。

这也给那些想靠非法运营赚钱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三:危险货物运输的“糊涂司机”有一个司机拉着一批危险货物在公路上行驶,但是他的车辆却没有按照规定张贴危险标志。

执法人员在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

司机还一脸茫然地说:“这还要贴标志啊?我以为只要把货安全送到就行了。

”执法人员当时就惊到了,说:“你这是拉着危险货物啊,就像抱着个定时炸弹在路上跑,要是发生点意外,别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怎么防范呢?”而且进一步检查发现,司机的安全防护设备也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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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一: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1775字)2003年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

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

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16台损坏。

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

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188,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3018元,合计33206.19元。

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

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无法接受。

纠纷原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

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由于该托运凭证明确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投保,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所以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委托被告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货物损坏被告只需按运费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的货物运输合同属格式条款合同,其中第三条规定:“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该条款中所指的“损坏”,应当不包括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坏,且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属免除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加重托运人责任,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该条款,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双方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交付时或应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托运人主张以其进货价计货损,因进货价一般低于市场价格,货运配载站应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松下公司货物损失30188,19元学习体会与收获一、本案的货物托运凭证为被上诉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

二、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故该义务属承运人的法定义务,且包括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货物毁损。

三、依据该合同约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险手续,则货物发生丢失和损坏,则按保险条例赔偿。

从中可以看出托运人把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机构,由此变相免除其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相关的内容属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条款。

另依据合同约定,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货物发生丢失和损坏,承运人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该赔偿数额大大少于货物实际价值,故该合同内容属格式合同中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的条款。

以上所述的合同内容属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分担的条款,然而依据该合同,不管托运人是否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承运人均不必实质性自行承担责任或按实际损失额全部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已排除托运人在货物发生毁损时,向承运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一主要权利,由此应认定上述合同内容有违公平原则,且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上述条款,故上述条款应认定无效。

>篇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483字)案情介绍2004年4月30日,甲作为B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经办人与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该合同的有效期自2004年4月30日至2005年4月30日。

2004年9月7日,A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一组电池运往深圳市,甲作为物流公司的市场代表在货运订车确认单上署名。

该电池运往深圳后,由乙于2004年9月11日签收,签收之时,对货物的检验情况未作注明,而乙签收的发货通知单上注明:本货物已投保,如发现损坏、短缺等问题,请收货后3天内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4年9月15日,A公司发传真给甲,表示该批电池在收货时因外包装被更换且包装较好,故收货人在收货时未拆包,后经送至直接客户处,打开包装后才发现电池被损坏且已经过不专业的修补,希望物流公司妥善处理此事。

之后,在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物流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盖章出具证明,确认该电池系物流公司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导致货物倾倒,箱体表面几处被划伤,且有部分电解液溢出。

2004年10月9日,A公司发传真至物流公司处,表示电池在运输途中翻倒并被运输人员加入不明液体,导致整组电池报废,经保险公司现场查验,预计箱体及电缆接头可赔付,现估计物流公司须承担电池价值(扣除保险赔付)26313元、运费(深圳至上海)825元,共计27138元,如因保险索赔价格变动,将按具体情况处理,以上费用将于9月运费中扣除。

甲收到该传真后于同日在传真上写上:我公司应该承担由我公司失误产生的损失,基本同意以上方案。

物流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制作了9月份运费的对账单,共计运费48424元,根据对账单的形式应当由A公司确认,但A公司未在该对账单上签章确认。

物流公司提供的该对账单下方有用铅笔写的字,内容为“实收20316扣除28108”。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A公司于2004年9月7日委托物流公司运至深圳的一组电池,已投保,投保金额29005.25元(其中货物价值28235.25元、770元为运费),保险公司已向A公司理赔,理赔金额3518元(其中货损理赔1923元,1595元为运费)。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物流公司对甲发的传真和签名及甲书写的内容的真实性未作肯定,但在法院限期让物流公司核实后,物流公司仍以甲现已离开公司为由,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愿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结合传真件上的传真标识及本案其他证据,认定物流公司提供的传真件均系真实有效,并与本案有关联性。

虽然物流公司和A公司均认为A公司提供运输合同系为了证明甲的身份,与本案争议问题无关,但法院认为该运输合同对双方发生的运输业务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且物流公司诉请的9月份的运输费发生在运输合同的有效期内,故该合同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A公司抗辩不用支付9月份的28108元运输费,其主要理由就是双方已一致同意在运输费中扣除物流公司应支付给其的物损赔偿款。

在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并未约定运输费可与物损相抵,反而在结算方式2中强调结算款项不受货损、理赔及送货回单等因素影响,A公司须按时全额支付物流公司各项费用。

故A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扣款协议的惟一依据是,甲在传真上的意思表示及在9月份运输费对账单上用铅笔写的几个字。

甲是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经办人及市场代表,故应理解为在运输合同中注明的与物流公司的权利义务相关事项,甲均有权代表物流公司作出处理意见。

因此,结合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约定及运输业务特点,法院认为甲对运输业务中有关运输费多少、运输时间地点、货物是否已按时并安全送到、运输途中是否有物损等事实有权代表物流公司处理并承认。

但对物损金额的确定、赔偿额的支付是否在运输费中扣除等事项,甲无权代表物流公司承认。

如甲已作出承诺,也属无权承诺。

该承诺效力有待于物流公司追认。

理由一该承诺已超出合同授权范围,二物损金额确定涉及多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规定,故合同经办人一般不具有此方面经验,三即使物损已确定,那么在运输合同明确约定物损不影响运费支付情况下,甲同意扣除运输费系对原运输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经办人显然不具有变更合同的权利。

且甲的承诺也有瑕疵,其仅是对A公司的意思表示“基本同意”,而不是完全同意,物流公司对甲的承诺并不追认。

至于对账单上的铅笔字,并非意思明确的完整句子,不能证明双方已对扣款达成合意。

因此,法院对A公司抗辩的双方对物损赔偿额及在9月份运费中扣除已达成合意的意见不予采信,如确有物损,A公司应另行与物流公司协商或起诉。

据此判决A公司应支付物流公司运费28108元。

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称:一、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甲不仅是物流公司的市场代表也是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其2004年10月9日收到上诉人传真件后所作出的回传,是代表物流公司所作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在该回传件上甲明确同意了上诉人将物损费用在运费中扣除的意见;二、如果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运输合同是甲代表物流公司签订的,和上诉人发生的业务一直是甲和上诉人联系的,甲曾代表物流公司与上诉人达成过多项协议,并得到履行,故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三、即使不是表见代理,甲的行为也已被物流公司所追认,在物流公司开具的对账单上明确写明是“扣款”而非“欠款”,物流公司在9月份向上诉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0316元,已扣除了物损金额,且至运输合同到期,物流公司从未向其催讨过运费,因此物流公司对甲的行为是认可的。

原审法院对甲能力的认定和对“基本同意”的认定均存在偏差,综上所述,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流公司答辩称:甲仅是公司的经办人,其无权对货损作出认定和承诺,对账单上的铅笔字是谁写的,未予查明,而且扣款和欠款是一回事,运输合同中明确注明货损与运费无关,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甲无权对合同进行修改,虽然发票只开具了20,316元,但不代表其放弃另外的运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予以维持。

>篇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1811字)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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