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实务中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公司,现在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划转给甲公司,如何做划转方案更为合理?丙公司账面资产为10000元,其中货币资金160万元,应收账款1800万元,其他应收款560万元,存货10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净额3180万元;分公司负债50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2400万元,应付账款1300万元,其他应付款500万元,应缴税费1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200万元,长期应付款500万元;总公司对分公司拨的营运资金5000万元。
丙公司现有员工300名,其中乙公司在分公司兼职人员20名。
该案例属于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为企业减轻税负是本次重组成败的关键。
为此,我们不妨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一、税法中划转的法律定义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中,“划转”这个词鲜为使用,从百度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适的解释,仅从国有资产划转的文件中有“无偿划转”之类的表述,日常公司经营中我们因受《公司法》约束,独立企业之间是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但“划转”却广泛用于税法,不仅所得税文件应用,契税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划转呢?企业所得税文件中对划转规定最为详细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划转主要是如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一规定, 对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与新准则的规定一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 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也就是说, 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 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 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都不属于债务重组。
因此,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或债务重组所得为零的情况。
可以理解为: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税依据, 是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产生损失, 因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 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不同, 纳税调整也不一样。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重组的计税依据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 按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放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实收资本),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两者之间是统一的, 即计税依据等于债务重组所得。
【老会计经验】企业代销收入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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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代销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际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元,增值税额340元。
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
【老会计经验】生产性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管理及筹划

【老会计经验】生产性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管理及筹划生产性企业,就是从事商品实际生产的企业,主要包括: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
而采购,就是企业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审核计划、选好供应商、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交货及相关条件,最终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收货付款的过程。
在像机械制造业这样的传统制造业中,采购成本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50%~70%。
有统计表明,采购环节每节约1%,企业利润将增加5%~10%,采购环节管理的好坏,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益的关键因素。
因此对生产性企业的采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1]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一、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许多企业武断地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
于是对于许多可以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
然而一些不能随意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必要的要接触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体户,和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而要求每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专用发票是比较困难的。
在与这些小企业往来的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因为拿不到一般发票或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徒增了税务成本。
针对这两类企业,笔者认为:1、第一类企业的做法是一个筹划的误区。
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
而且盲目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节税。
案例1: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2000元的物品,进项税额应为340元(2000×17%=340),若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则销项税额为374元(2200×17%=374);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102元(1700×6%=102),若同样以2200元的销售价出售,销项税额为374元。
【老会计经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如何税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如
何税务处理
【问题】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
退休员工统筹外支出怎样正确进行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退休员工统筹外支出怎样正确进行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一】某企业集团员工退休后,每月可以从社保机构领取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退休工资,除此之外,该企业还根据员工退休前的职级,每月向退休员工发放合计数千元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书报费等补贴,这些统筹外费用的支出与在职职工一样,列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进行核算,并分配进管理费用,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某企业规定,退休员工与在职职工一样发放各种实物福利,如洗涤用品、节日实物福利等,每次发放数千元,与社保无关,属统筹外费用。
所发放的实物福利列职工福利费核算,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上述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社会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于退休员工来说,由于已经不在职、不在岗,企业当期取得的收入并不包含他们的劳动贡献,因此,退休员工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支出与当期取得的收入是无关的,应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这一问题,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地区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规定做了从宽处理,即允许退休员工的相关支出作为统筹外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对职工福利费是这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该条第四项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
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
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
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
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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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为促进销售,生产厂家往往给经销商提供一定的三包费,狠抓售后服务。
于是对许多企业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这部分税额应怎样核算也就成了一个待处理问题。
三包包括规定期限内的包退、包修、包换三种情况,对此我们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一、包退耗用的相关处理
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同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二、包换的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