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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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3.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合法经营土地使用权,搞活房地产市场,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第二条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

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监理处)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第六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200平方米以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直接申请转让登记;200平方米以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人应先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再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双方当事人应填写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件:1、《居民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所有权证》;4、出让合同及有关登记文件;5、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为国家投资和政府无偿划拨的,须持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7、属共同使用的,应有其他共同使用人的书面证明;8、委托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书(外地或境外委托,应办理公证);9、其他有关证件。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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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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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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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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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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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

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国有资产能否做抵押担保

国有资产能否做抵押担保

国有资产能否做抵押担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是债务担保的⽅式之⼀,⽽作为债务担保的抵押物是有⼀定要求的,抵押⼈需要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国有资产能不能做抵押担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能否做抵押担保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提供担保,如⼟地使⽤权、房屋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第三百九⼗七条【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

抵押⼈未依据前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

第三百九⼗⼋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1、主债权。

主债权⼜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双⽅没有先对利息进⾏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利息来计算。

3、延迟利息。

延迟利息指由于⼈延迟履⾏⽽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

违约⾦指合同⼀⽅因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时,为违约⾏为⽀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钱。

5、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债务⼈因不履⾏债务或者不适当履⾏债务给债权⼈造成损害⽽⽀付的赔偿费⽤。

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

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

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摘要:一、背景介绍二、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概念和意义三、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办理流程四、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相关法规与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规。

佛山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权登记声明书在土地交易和金融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相关内容。

二、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概念和意义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登记声明。

这一声明书是确保土地抵押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三、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办理流程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2.将材料提交至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予以受理。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

5.申请人领取《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

四、佛山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相关法规与注意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必须办理抵押权登记声明。

2.办理抵押权登记声明书时,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3.抵押权登记声明书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在我国⼟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居民能享有的⼀般是⼟地的使⽤权。

⼟地的使⽤权⼀般要经过登记才有效的。

⽤⼟地使⽤权进⾏抵押也需要登记,那么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2、组织报批材料;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4、核收费⽤;5、注册登记;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份(双⽅依实际情况共同申请并加盖公章);2、⼟地抵押登记申请表⼀份(国⼟部门提供固定表格,抵押双⽅在封⾯均需加盖公章);3、抵押双⽅法⼈代表证明原件各⼀份;4、抵押双⽅法⼈代表⾝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份;5、抵押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份证复印件各⼀份;6、抵押双⽅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份;7、抵押⼟地国有⼟地使⽤证原件;8、有⼟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地评估报告及经国⼟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原件各⼀份;9、国有⼟地使⽤权抵押合同原件⼀式三份(国⼟部门提供固定格式样本,双⽅加盖公章,并由法⼈代表签章,如属委托签章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份证复印件;合同中应注明抵押⾦额、抵押期限、评估额、⼟地证号、⾯积等);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证明;11、抵押双⽅签订的借款合同;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苏价服[2005]64号苏国⼟资发[2005]89号。

⼟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000元/宗;⼟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2000元/宗;⼟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3000元/宗;⼟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4000元/宗;⼟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宗;抵押双⽅不变,同⼀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标准25%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来源:发布人:发布时间:1990-05-19国务院令第55号颁布日期:19900519 实施日期:19900519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划拨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划拨管理

出租 承租者与出租者签订土地 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 物的租赁合同,承担租赁 合同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 ,而不与政府发生关系;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 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仍 由出租者承担。
2、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和要求 (1)条件 •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有偿受让的具有物 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 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这是土 地使用权出租的必备条件。 (2)要求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租要办理出租登记:土地使 用权出租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5.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 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 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普通 方法是采取拍卖的方式。对于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 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区别
转让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一方面要 与转让者签订合同;另一方 面受让方还必须与政府重新 签订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换领新的土地使 用证,同时要承担转让者所 签订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 务,转让者与政府的出让受 让法律关系终止,而由转让 的受让方与政府建立新的出 让受让关系。
地使用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法律 行为。 2、交换(P139)
也称之为“互易”。土地使用权交换也叫土地使用权互易,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或一方转移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转移金钱以外标的物的法律行为。 3、赠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给 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 4、其他方式: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开发,然后根据 开发成果双方分成;以租赁某些单位或组织的土地,或从以土 地合营或入股的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从兼并企业获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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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国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国有土地;
(四)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3、《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第58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二、从以上规定可见: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并且以登记为抵押生效的要件;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企业间抵押;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间抵押需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拍卖后,抵押权人需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方可以优先受偿;
4、本文开头说的案例之所以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是我国目前仍然禁止企业间的拆借行为。

因此以企业间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的抵押合同显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三、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XX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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