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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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 次限量控制, 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税务所集体审核: 税务所集体审核:
按《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将纳税人基本情 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况、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份)、《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1份)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4、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新办一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一般纳税人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逻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根据认定企业情况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给出具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新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于每 月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

⼀般纳税⼈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般纳税⼈辅导期就是虽得到⼀般纳税⼈资格的认定,但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认定后⼀般有六⽉辅导期。

辅导期结束后才能⾃⼰领发票,⾃⼰开票。

相关政策如下:为加强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的管理,在⼀般纳税⼈年审和临时⼀般纳税⼈转为⼀般纳...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般纳税⼈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般纳税⼈辅导期就是虽得到⼀般纳税⼈资格的认定,但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认定后⼀般有六⽉辅导期。

辅导期结束后才能⾃⼰领发票,⾃⼰开票。

相关政策如下:为加强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的管理,在⼀般纳税⼈年审和临时⼀般纳税⼈转为⼀般纳税⼈过程中,对已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般纳税⼈,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取消其⼀般纳税⼈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为;⼆、连续3个⽉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纳税申报异常且⽆正当理由;三、不按规定保管、使⽤增值税专⽤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般纳税⼈在年审后的⼀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发票,⽉领购增值税专⽤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临时(含辅导期)⼀般纳税⼈转正时是执⾏这个⽂件的。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逐步完善,⼀般纳税⼈的门槛将会降低,最终的条件只有两个:⼀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财务核算健全。

收⼊的标准将会被取消,但临时或辅导期还是会有的。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管理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壹○年四月七日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壹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壹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于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于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仍包括于同壹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和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能够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且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能够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仍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俩个条件:壹是注册资金于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于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且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俩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壹个不符合,就能够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会计实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会计实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如下所示: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进项税申报抵扣上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下同。

)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交叉稽核即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通过认证(认证未通过的不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凭《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本期抵扣的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暂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比对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照国家 统计 局 颁 发的( ( 国民经济 行 业 分 类 )GB/ 4 5 — 0 2中 ) ( T 742 0 )
有 关 批 发 业 的行 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2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自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税 的 次 月起 执 行 。
法规解读
【规・e los 法 Rga n ut ) i
而 对 于 第 四条 中有 主 观 故 意 涉 税 问题 的 纳 税 人 , 理 上 则 重 在 管
国家税 务 总 局
干预 与监督 , 导 期为6 辅 个月, 时间较 长。
◎ 延长存 在税 收违 法行为的纳税 人辅 导期 ◎ 政 策背景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下 列 一 般 纳 税 人 实 行 纳 税 辅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 税 辅 导期 自主管 税 务机 关 制作 务 纳 税
导期管 理: ) ( 按照本 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 新认 定 为一般 纳税 人的 事 项 通 知书 》 一 的当月起 执行 ; 其 他 一般 纳税 人 ,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主 小型 商贸批发企 业; ) ( 国家税 务 总局规 定的其他 一般 纳税 人。 二 应 自稽 查部 门作 出 税 务 稽 查 处 理 决 定 书 后 4 个 工 作日内, 0 制
税 务事 项通 知书》 的次 月起 执 行 。
◎ 纳税 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对 新 办 小 型 商 贸批 发企 业 , 管 税 务 机 关应 在 认 定办 法 主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格 认 定管 理 办法 十三 条规 定: 第 主 第 九 条 第 ( ) 规 定 的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告 知 纳 税 人 对 其 四 款 税 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
人 员 共 同签 字 ( 章 ) 认 。 签 确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 第 十 三 (
条 规定 , 定本办法 。 制
第 二 条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入 ( 下 简 以 称 辅导期 纳税人 )适 用本办法 。 , 第 三 条 认 定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的 小 型 商 贸 批 发 企 业 , 指 注 册 资 金 在 8 是 0万 元 ( 8 含 0万 元 ) 下 、 工 人 数 在 1 以 职 0 人( 1 含 0人 ) 下 的 批 发 企 业 。只 从 事 出 口 贸 易 , 需 要 使 用 增 值 以 不 税 专用发 票的企业除外 。 批 发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颁 发 的 《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B 国 G/ T 7 4 0 2) 有 关 批 发 业 的 行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4 —2 0 中 5 第四 条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所 称 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 指 具 是
5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为 加强 增值 税 一般 纳 税人 纳税 辅导 期 管理 , 根据 《 值税 一 增 般纳税 人资 格认定 管理 办法》 第十 三条 规定 , 税务 总局 制 定了 《 增 值 税一 般纳 税人纳 税辅 导期 管理办 法》, 印发 给你们 , 现 请遵 照执
税人需要 补正的全 部内容 。
增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纳税 辅 导 期 管理 办 法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纳税辅 导期管理 , 据 《 根 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辅导期内的管理。

第三条辅导期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会计核算水平、纳税信用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辅导期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享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同时应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和监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为辅导期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辅导,帮助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与申报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记录经营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辅导期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优惠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如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办法备受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管理办法,详细探讨其背景信息、细节分析以及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1.纳税辅导期的定义纳税辅导期是指新增加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被税务机关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规定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享受辅导政策、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2.纳税辅导期的目的纳税辅导期的设立旨在帮助新设立或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充分了解、适应增值税纳税制度,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3.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为6个月,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细节分析1.纳税辅导期的权益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辅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咨询服务和免除税务处罚等。

这些政策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律知识,解决纳税过程中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2.纳税辅导期的申报与缴税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核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纳税辅导期的合规要求纳税辅导期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还需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三、未来影响的预测1.提升企业纳税意识和能力纳税辅导期的设立将有助于企业提升纳税意识和能力,加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通过辅导期的培训和指导,企业将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理解纳税规定,规避税务风险。

2.优化纳税环境和服务纳税辅导期的实施将倒逼税务机关优化纳税环境和加强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将加大力度提供更精准、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指导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并推动税收合规水平的提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纳税辅导期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通过对企业的辅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发现纳税风险点,指导企业进行合规纳税,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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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新规解读发布时间:2010-10-27 来源:市国税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辅导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有税收违规行为,将面临被重新或多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风险。

结合新旧规定,中国税网对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的16条规定作了逐条梳理。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明确制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该条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

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对原“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二是明确“批发企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界定。

这两个变化的意义在于,一是从量上对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收窄,即注册资金由500万元调整为80万元,这一规定使得更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无须经过辅导期便能进入正常的核算与申报,有利于节约税收管理资源,集中力量开展更有针对性的辅导工作,提升管理效果与效率;二是对行业划分提供可以切实参考的依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不必要的分歧。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此条规定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进行了明确。

对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是对可能无法正常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有效干预和辅导。

也就是说,除了本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有主观故意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管理上则重在干预与监督,辅导期为6个月,时间较长。

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辅导期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即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而本办法对不同辅导对象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

即对于由于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管理上重在辅助与引导,辅导期为3个月,时间相对较短;而对于第四条中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解读:本条中值得关注的是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对于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带有惩戒性的,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核算及纳税程序。

这个环节中稽查部门的参与,是“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前置程序,《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是主管税务机关行使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这种权利的必备书证之一。

这个规定,既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性,使得税收管理工作有理有据;又彰显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了被辅导企业的有效配合。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辅导期内,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抵扣凭证,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全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解读:相对于原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的规定,本条对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松的,但“限量限额”发售发票的原则仍然没变。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解读: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发票,仍沿用了原来按已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预缴税率选择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3%的规定。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解读:对于预缴增值税,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是,辅导期内“只抵不退”,辅导期后“一次性退还”。

对于辅导期内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能会发生大量的“待抵扣进项税额”,预缴政策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增加。

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其中的财务风险。

同样对于辅导期长达六个月的“其他一般纳税人”,也应注意提前消化资金长期占用的成本。

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解读:辅导期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直接影响即为“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这个科目为过渡科目,专属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体现为辅导期内增值税纳税监管的窗口科目。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企业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该科目的应用,避免核算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税务监管风险。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解读: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对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面临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的风险。

在此期间纳税人除了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交叉稽查结果进行沟通外,还需要注意,本条只是对辅导期纳税人申报抵扣环节的特殊规定,对取得的抵扣凭证的认证,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的,将无法进入交叉稽核比对环节。

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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