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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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将公园内的一部分经营权委托给第三方企业或机构,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业态划分:根据公园的自然风景和文化资源特点,将公园内的经营活动划分成不同的业态,如旅游、餐饮、住宿等。

2. 经营权招标:公园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企业或机构参与特许经营。

招标过程中,会根据投标者的运营能力、资金实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

3. 特许经营合同:公园管理机构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标准等内容。

4. 特许经营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对特许经营者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公园的环境和形象。

5. 收益分享:特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向公园管理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用于公园的运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特许经营制度,南山国家公园能够吸引专业的企业或机构参与经营,提升公园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水平,同时也能通过特
许经营者的投入和管理经验,开发和利用公园的资源,提升公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休闲公园的管理制度

休闲公园的管理制度

休闲公园的管理制度一、公园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1. 市政府设立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整体管理工作;2. 为了分工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绿化部、设施部、安保部、行政部等;3. 各部门之间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公园的正常运营。

二、公园的开放时间及规定1. 公园应当制定规范的开放时间,以保障市民的使用权益;2. 公园应当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烟火物品,以维护公园的卫生和安全;3. 公园应当规定禁止乱扔垃圾,保持公园的整洁和美观。

三、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 公园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设施维修备件库,及时更换和维修损坏的设施;3.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公园环境的整治和保护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绿化的管理,保持公园的绿化率;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保障公园环境的清洁;3.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草坪和花卉的养护,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五、公园安全管理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安保巡逻制度,确保公园的安全;3.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公园活动管理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各种休闲活动,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2. 公园活动应当注重环保和公益性,倡导绿色出行和文明礼仪;3.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活动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的参与度。

在实践中,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公园的管理需求。

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公园的使用率,增强市民的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城市的文明建设和和谐发展。

希望各地公园管理机构能够不断改进管理水平,打造更加优质的休闲公园,让市民安心、舒心地享受自然之美。

公园商业运营方案范本

公园商业运营方案范本

公园商业运营方案范本第一章绪论1.1 项目背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休闲娱乐已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园作为城市绿色空间的重要载体,承载了人们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休闲娱乐的需求,也成为了城市的重要景点和休闲娱乐场所。

然而,目前大部分公园的商业运营还比较薄弱,未能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商业价值,也未能满足市民多元化的休闲娱乐需求。

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市民的休闲娱乐体验,有必要对公园商业运营进行深入研究和规划。

1.2 项目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公园商业运营进行规划和优化,推动公园的全面升级,使其成为一个综合性、多功能、多元化的休闲娱乐场所,满足市民不同层次的休闲娱乐需求,提升公园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1.3 项目范围本方案主要以公园为对象,重点围绕公园商业运营进行规划和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商业设施布局、商业模式设计、商家招募和管理、品牌推广等方面。

1.4 项目意义本方案的实施将对公园的商业运营产生积极影响,提升公园的商业价值和服务质量,增加公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丰富市民的休闲娱乐选择,激发公园的活力和发展潜力,助力城市公园建设,推动城市休闲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商业运营规划2.1 公园商业设施规划公园商业设施的规划是公园商业运营的重要基础,需要根据公园的地理位置、场地条件、规划用途、人流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

一般而言,公园商业设施可包括休闲餐饮、文化艺术、游乐娱乐、康体健身、周边商业等多个方面,以满足市民多元化的休闲娱乐需求。

2.2 商业模式设计在公园商业设施规划的基础上,还需要设计合理的商业模式,包括商业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经营权转让等方面。

商业模式设计应在满足公园运营需求的同时,兼顾商家的利益,吸引更多的优质商家进驻公园,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2.3 商家招募和管理公园商业运营需要吸引优质商家进驻,提供多元化的休闲娱乐服务。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园是人们休闲娱乐、健身锻炼的重要场所,有效管理公园经营权对于维护公园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公园经营权的取得
第一节:申请条件
取得公园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节:申请程序
1.填写公园经营权申请表;
2.提交相关经营管理资质证明;
3.进行评审审批。

第三节:发放公园经营权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颁发公园经营权证书,取得公园经营权。

第三章:公园经营权的管理
第一节:经营行为
公园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护公园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节:经营期限
公园经营权期限一般为5年,经过审查合格可以续期。

第三节:责任义务
公园经营者应当承担公园内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第四章:公园经营权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机构
设立公园经营权监督机构,定期对公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节: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甚至吊销公园经营权。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增加、修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引言国家公园是一种通过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作为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园特许经营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本文旨在研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并探讨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和挑战。

一、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概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理念是将国家公园委托给合格的经营者,通过他们的经营管理来提升公园的服务质量和观光体验。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通过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和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获得使用公园资源开展商业运营的权利。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开展特许经营的授权程序: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授权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合同签订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目的是确保特许经营者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公园的生态环境和游客的利益。

2. 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合同通常包括使用费用的缴纳、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经营期限等内容,以确保清晰地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者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公园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制定管理规定等。

这些责任是特许经营者获得经营权的前提,同时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二、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一些必要条件。

1. 法律规范: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一系列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之上,明确特许经营的程序、要求和规定,以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健全的管理机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管、评估和奖惩机制,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运作和协调。

这些机制能够保障特许经营者依法经营、履行管理责任,同时也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合作与协调: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特许经营者、游客等。

公园经营承包合同3篇

公园经营承包合同3篇

公园经营承包合同3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愿,为明确双方权益及履行各自的义务,特订立本公园经营承包合同。

一、承包事项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公园(以下简称“本公园”)的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

二. 承包期限1.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经营范围及方式1. 乙方可在本公园内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乐设施、餐饮服务、商品销售等。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公园内开展违法经营活动。

四、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承包费用为每年______元人民币。

2. 承包费用按年度结算,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承包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

2. 甲方应保证本公园内的公共设施及资源的完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

3. 甲方应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给予支持,协助乙方处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问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费用,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

2. 乙方应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 乙方应负责公园内的卫生、环保工作,保持公园的整洁。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甲方的检查。

5. 乙方应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证游客的安全。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园国有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公园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资产管理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公园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公园进行管理、使用的土地、建筑、设备、机械、交通工具、货币、债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

公园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使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资产管理规定,正确处理公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关系,保护公园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公园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机械、交通工具、货币、债券、股权等。

三、资产管理目标公园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是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家和公园的经济利益,保护环境,促进公园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对建筑、设备、机械、交通工具的管理和维护,增加资产收益,减少资产损失,做好债券、股权等金融资产的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园的经济利益,保护环境,促进公园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四、资产管理原则公园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值增值。

加强对公园国有资产的保护,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受侵蚀。

(二)依法管理。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

(三)公正公平。

对公园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擅自转让、租赁、借用、抵押、挪用或者非法占有公园国有资产。

(四)效益优先。

在保障公园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加资产收益为目标。

(五)风险防范。

对公园国有资产进行合理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风险。

(六)信息公开。

加强对公园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商业机密。

五、资产管理组织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资产管理组织,明确责任、权力和限制,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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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执行机构)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营形式和期限)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期满后的处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出让程序)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一)编制年度出让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编制和报审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和说明,并将出让方案正式上报市特许办,由市特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市特许委审批。

(三)组织听证: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项,涉及申请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以及市特许办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市特许办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市特许委,作为审定方案的参考。

(四)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市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

(五)选择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合同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条(出让方式)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出让的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出让方式的底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编制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由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二)内河航运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三)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的经营权,由能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经营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六)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由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公共设施冠名权,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八)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九)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的经营权,由水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十)依法需要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第十二条(出让方案内容)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具体内容、期限和范围;(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选择方式;(四)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特许经营合同(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出让过程中才能确定的内容除外);(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或者终止;(七)特许经营价格的控制、调整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八)政府的监督职责;(九)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十)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没有异议的,经市特许委批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与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二)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出让金数额、解缴方式和解缴时限;(四)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及其限制条件等;(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六)投融资期限、方式,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价机制;(七)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改造;(九)中止或者终止特许经营的条件及补偿方案;(十)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及移交或者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内容;(十三)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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