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风险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一、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1、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正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两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正确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新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周扬

新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周扬发布时间:2021-11-08T08:51:36.84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2期作者:周扬[导读] 在当今国际市场经济高速健康增长和发达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在当今国际市场经济高速健康增长和发达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而民营企业由于其特殊性以及发展时日尚短,很难在经济方面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
刑事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一类风险,其灾难性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的严厉可能给企业和企业家造成致命打击。
加强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力度是保障其行稳致远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不二选择。
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 “立法平等、司法谦抑、诚信建设、政策配套”的综合治理思路,形成国家、社会、企业等多元主体相互配合的合力,打造坚持立法平等保护、刑事司法宽严相济、企业文化浸润和相关政策配套扶持的综合治理模式。
关键词:新时代;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引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过程中,民营企业在蓬勃发展,而在此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在进行融资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对此融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防范不到位,而因此有可能从合法经营变为非法集资亦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防范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刑事风险存在的必然性民营企业的监管属于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市场主体具有较充分的行为自由,如果民营企业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第三人或委托人产生重大损失,即使是过失导致委托人或第三人产生重大损失,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制,同样可能会引发刑事风险。
因此,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树立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把握这一业务领域中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完善好每一笔交易的法律手续,尽可能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筑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防线

筑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防线一、引言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民营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其权益,司法防线的建立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筑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防线。
二、背景2.1 民营企业的重要性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们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并且在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2.2 民营企业面临的挑战然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权益保护不足。
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一些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侵犯,导致它们的发展受阻甚至倒闭。
三、司法防线的建立为了筑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防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3.1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民营企业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民营企业保护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营企业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3.2 提高司法效率其次,需要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民营企业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保护。
这可以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
3.3 加强执法力度此外,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
这包括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发展。
3.4 加强宣传教育最后,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营企业对法律的认知和意识。
这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培训,提高民营企业的法律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总结为了筑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防线,需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推进,才能够真正实现对民营企业权益的全面保护,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上)

维普资讯
理
企业权属风险
所 谓 企 业权 属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企 业 因 所 有 权 、经 营权 约 定 不 明而 导 致的纠纷 。
资 人在公司 的权益仍然 是可望不可及 的 。因为实际出资人 和名义出资人 之间 的协 议无法 对抗 公司或 公司的债权人 等第三人 ,而这种公 司利益上的损 失是 无法通过名 义出资人承担 违约责任 而完全弥补 的。更何况很 多情况下 ,实际 出资人和名义 出资人仅凭 I头约定而 无任何书面 的出资协议 。另外 ,依 照我 Z l 国公司立法 的基本原 则和 合同法 的规定 来看 ,这 种实际 出资人 和名义 出资人 之间的出资协议 能否具有 法律效 力也 存有疑 问 ,因为该协议是 以合法 的形式 掩 盖非法的 目的 .或者说 采用协议 方式的直接 目的就是要规避 法律的强 制性 规定 ,而这种合 同 《 同法》 明确认定 为无效合 同。 合
私营企 业设 立时 .公司股东 常是夫妻 、朋友 、家庭成员 .有时 又出 于某些原 因 .真 正的股东会隐 名 .由此便 埋下 了权 属瑕疵 .成为今后风
险 的 根 源 , 以下 列 举 几 种 常 见 的 情 况 。 1 夫 妻 两人 作 为股 东 设 立 的公 司
根据原 《 公司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规 定 .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必须是两人 以上 .为
公司不过是有名无实的公司。
家族制企 业到底是否 能够行得通 对此并 无定论 ,但 是家长制 的经营方
式却是人们 普遍反对 的。虽然家 长制集 中力量办大事 ,也 确实在 民营企业大
原 始积累过程 中表现 出了巨大优 势 ,但对于企 业的长远发 展 .特 别是人 世后 对 非公有 制经济 的挑 战来看 ,这~管理模 式的劣势日益显现 。 首 先从决策 的角度看 ,家长的经验 可能不 是财富 .而 是包袱 .一旦一个 人投资决策 失误 ,整个 家族企业就可 能很快 跨掉 。家族 管理下的企 业安全度 过 ” 婴儿期 ” 企业规模不 断扩大 而权力却 更加集 中 缺 乏约 束机制 ,企业 , 内部缺 乏民主气 氛 ,这 使企 业决策风 险加 大 ,很难做 到 企业决策 的科学 化 、 合 理化 。决策 权和管理权 集中在一个 人手里 .没有人约 束 .没有人监督 .就 容 易出现决策失误 。同时企业决策者事务缠身 .大包大揽 ,很难考虑战略问题 , 随着企业 的发 展 .分 工越 来越细 创业者不可 能是全 才 ,应 当合理 发挥专业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合规路径研究》范文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合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然而,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不断增加,如何有效防控这些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已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合规路径,以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民营企业刑事风险概述民营企业刑事风险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
这些风险的产生往往与企业的内部管理、经营行为、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
三、民营企业刑事风险成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民营企业家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忽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内部管理漏洞: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无法有效预防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 外部环境影响: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政策法规的变化等因素,也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刑事风险。
四、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合规路径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与宣传:企业应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2.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3. 强化合规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合规政策,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 加强与执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企业应与执法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变化,获取法律支持和帮助,共同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 实施风险评估与监控:企业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刑事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同时,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提高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中的法律及政策适用水平

提高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中的法律及政策适用水平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支撑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造和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由于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实力相对较弱,使得其在司法保护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的司法机构可能存在不公正对待民营企业的情况,导致民营企业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些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政策可能不够完善或者存在漏洞,造成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不够全面和有效。
提高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中的法律及政策适用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才能更好地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背景介绍】1.2 问题意识当前,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为就业、税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司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于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相对缺乏社会影响力和资源优势,使得他们在法律保护和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
由于法律及政策适用水平的不足,导致一些民营企业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面临无法有效申诉的困境。
监督和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一些非法行为难以及时纠正,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了隐患。
提高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中的法律及政策适用水平势在必行,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 正文2.1 了解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现状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对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旨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营企业在司法保护中面临着不公平待遇的现象。
由于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往往在与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
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制度不够完善。
陈有西: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日益加剧案例触目惊心-7页精选文档

陈有西: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日益加剧案例触目惊心2019年10月29日 23:00来源:经济观察报作者:陈有西字号:T|T65人参与10条评论打印转发最近,北京、广州、上海、浙江、河南等地分别召开了一些研讨会,专题交流探讨中国民营企业司法风险问题。
司法实践中披露出来的一些案例触目惊心。
一些专家和律师已经非常有定论地认为,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思路和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经济界企业界的现象,已经倒逼意识形态观念,如果不能准确定位中国现阶段民营经济的地位和性质,“第二次土改”的危险正在积聚和到来,将严重地左右中国下一步改革的走向。
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正在日益加剧近年来,由于地方公权力仇富灭富、打黑扩大化、财富权力化转移、经济行为政治化等因素,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极高的司法风险。
一些案件中的企业家纷纷被以“参与黑社会”罗织罪名,旗下财产被公安、司法机关以各种借口剥夺、非法没收,财富资源以司法权干预的方式被重新分配。
而当前一些“司法抱团腐败”,使法院丧失了中立和客观,无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很多案件以表面上的“依法”,实现了实质上的非法剥夺。
很多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积累成长起来的实力型民营企业,在行政导向、国有经济和司法权力的多重挤压下,纷纷破产和倒闭,很多企业主寻找后路携财出国,民营企业没有长期投资的积极性,转身投资投机型、短期型产业,对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中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谨小慎微,比国有企业更守法、更靠自力更生起步。
目前面临的非常严重的司法风险,不是因为他们不守法、故意违法,而是因为我们的意识形态基础、政治观念基础和法律观念基础,都天然地存在着抑制和摧毁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基因。
随着公权力全面介入经济,地方政府公司化、强大的国有企业的存在以及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持有的现状,使得民营企业家构成了和公权力经济的竞争关系。
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民营经济家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产生公权力掠夺民营经济的行为。
企业涉法涉诉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涉法涉诉风险分析报告1. 引言企业涉法涉诉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之一。
涉法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涉诉指企业可能被他人起诉或主动起诉他人,涉及到劳动争议、垄断纠纷等。
深入分析和评估企业涉法涉诉风险的现状和趋势,对企业制定风险防范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将对企业涉法涉诉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涉法涉诉的原因和影响、风险评估方法以及应对策略等。
2. 涉法涉诉的原因和影响涉法涉诉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法规不规范法律法规的不规范性导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难以清晰地理解和遵守规定,容易陷入法律风险的漏洞之中。
2.2 经营环境复杂企业在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灰色地带”的经营手段,如行贿、虚假宣传等,从而引发涉法涉诉风险。
2.3 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和员工素质问题也是导致涉法涉诉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规范的管理体系,容易导致合同履行不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涉法涉诉风险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企业因涉法涉诉导致的法律诉讼费用、赔偿金、处罚等可能对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 影响企业声誉:大规模的法律纠纷事件会对企业的形象和品牌造成损害,使得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
- 经营不稳定:涉法涉诉风险的增加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业绩下滑。
3. 风险评估方法针对企业涉法涉诉风险,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3.1 法律风险检测通过法律专业团队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测和分析,确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并提供相应的规避建议。
3.2 统计分析通过对过去涉法涉诉案例的统计分析,总结出常见的风险类型和特征,为企业防范风险提供参考。
3.3 风险评估模型根据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模型,量化企业涉法涉诉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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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风险2011-11-02 19:04向记者提问致信编辑分享大中小收藏此文打印此文评论(1)导语: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思路和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陈有西最近,北京、广州、上海、浙江、河南等地分别召开了一些研讨会,专题交流探讨中国民营企业司法风险问题。
司法实践中披露出来的一些案例触目惊心。
一些专家和律师已经非常有定论地认为,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思路和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经济界企业界的现象,已经倒逼意识形态观念,如果不能准确定位中国现阶段民营经济的地位和性质,“第二次土改”的危险正在积聚和到来,将严重地左右中国下一步改革的走向。
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正在日益加剧近年来,由于地方公权力仇富灭富、打黑扩大化、财富权力化转移、经济行为政治化等因素,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极高的司法风险。
一些案件中的企业家纷纷被以“参与黑社会”罗织罪名,旗下财产被公安、司法机关以各种借口剥夺、非法没收,财富资源以司法权干预的方式被重新分配。
而当前一些“司法抱团腐败”,使法院丧失了中立和客观,无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很多案件以表面上的“依法”,实现了实质上的非法剥夺。
很多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积累成长起来的实力型民营企业,在行政导向、国有经济和司法权力的多重挤压下,纷纷破产和倒闭,很多企业主寻找后路携财出国,民营企业没有长期投资的积极性,转身投资投机型、短期型产业,对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中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谨小慎微,比国有企业更守法、更靠自力更生起步。
目前面临的非常严重的司法风险,不是因为他们不守法、故意违法,而是因为我们的意识形态基础、政治观念基础和法律观念基础,都天然地存在着抑制和摧毁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基因。
随着公权力全面介入经济,地方政府公司化、强大的国有企业的存在以及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持有的现状,使得民营企业家构成了和公权力经济的竞争关系。
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民营经济家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产生公权力掠夺民营经济的行为。
个别官员凭借手中权力,肆意掠夺民营企业家财产,甚至对其罗织罪名,施以酷刑,其中主要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各种原因违法剥夺民营企业家财富,没入国库,以“打黑”和“均贫富”的美丽口号,进行财富的第二次“打土豪”;另一种主要是介入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用司法强权,为自己的关系人服务,违法地重新瓜分、掠夺和重新分配财富。
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利及人身自由遭受地方公权力肆意侵害,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导致中国民营经济空心化,缺乏创新动力。
中国近年来有一种仇富心理,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产生了一种越来越浓的否定情绪。
不单单从个案里能看出来,在思想理论界也有。
我最近在广州辩护的两个案子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剥夺也是如此。
这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迹象。
民企风险其实还包括了宪法观念和立法趋势上的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刑法》的连续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条款,企业罗网越来越紧,使行政权非常容易地找到刑法工具来收拾、管理民营企业,党政机关日益习惯于用司法手段干预民营经济。
司法摧毁民企的案例司法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明显的冤假错案,由于法律是非判断要素的复杂和观念的不同,一直没有一种社会公认的定论,揭露和追究变得非常困难。
舆论的控制和引导,也使大量的黑幕无法揭开。
最近财新传媒在北京召开的一起民企司法风险讨论会上,详尽地展示了一批案例和证据。
其中湖北黄冈中级法院在审理的武汉万全城房产项目楼恒伟案、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黑龙江伊春光明集团冯永明案、湖北荆州天发集团已经平反的龚家龙案、南阳奥奔公司杨金德“涉黑”案等案件,显示出对民企的剥夺手法都非常恶劣。
其中只有天发集团一个案例,已得到完全平反纠正,宣判无罪。
天发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龚家龙2006年被抓后不久,荆州市政府紧急出手,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风险化解小组”全面接管天发集团。
龚先被判刑一年七个月,经过申诉,法院改判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剥夺。
龚家龙和天发工会分别所持的天发集团65%和35%的股权,在2006年11月22日转让出去。
等他放出来时,财产掠夺已经完成。
这些企业家,实际上是非常善良的中国人。
这种事例,在全国各省区都有发生,大量的并没有他这样幸运,根本不可能平反。
江苏牧羊集团案,事实也很清楚。
检察长到看守所逼企业家签低价出让股权的合同;纪委出手把其他股东双规,逼他们让出股权。
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股东大会,不是政府和党委,这种违法干预民企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已是严重违法。
《法制日报》发表了《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曝光了这个干预民事企业内部的股权争夺,当地工商、公安、检察、纪委,都在党委一把手的指挥下出动。
这些案例说明,动用司法权力,进行变相的掠夺,在今日中国已经是非常严重的现象。
有的学者形象地说,过去是“打土豪、分田地”,现在是“打土豪、归政府”。
打了以后,财产没入国库,政府富了,企业家完了。
有的地方上百亿打黑查扣财产收归政府。
发个文件,赃款赃物不依法由法院判决后进行拍卖处分,公安直接就拍卖处理掉,还说这是打黑的重大成果,搞打黑展览会。
这就是第二次土改,对富人的再次剥夺。
把富人都灭了,赶跑了,经济的动力没有了,资本没有了,回到改革开放前的老路,两三年就会出现严重的后遗症,社会欠债会很厉害,“均贫富”的结果,就是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贫穷。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风险成因追溯一下当前中国民营企业的风险根源有哪些因素呢?第一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风险。
革命时期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潮,宁可共同贫穷,也不能让别人先富。
富人就是罪人。
认为为富肯定不仁,灭尽天下富人,才有社会公平。
这是种流氓无产者思想,“均贫富”是他们的朴素理想,结果会是社会重新进入共同贫困。
第二是打黑扩大化的风险。
中国民企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环境中自发成长,很多的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原罪,几十年的企业和个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没有一个企业家能够经得起这样的审查。
有的地方司法,将正常企业中的个别犯罪行为,定性为是为了犯罪而组建的犯罪基地和犯罪资本工具。
完全不顾其数十年合法经营的事实,一判决个人犯罪就将企业财富尽数没收。
民营企业财富的累积总有一些先天的毛病,三四十年下来,总有一些保安打人,自己偷税漏税,账目处理上的不当……找几个罪名易如反掌。
累积一堆罪名,就可以套上黑社会的帽子。
而这个帽子一套,人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
第三是财富权力化转移。
以前可以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现在不能暴力革命了,就用司法的手段,重新分配财富,用公权力和司法机器重新进行掠夺,重新进行瓜分。
全国已经发生的大量案例,充分说明了这种现实的风险。
第四是经济行为政治化的风险。
现在的企业家要批一个项目,要拿各种许可证,要和市长、县长打交道,在官场腐败普遍化的环境下,就要屈从于权力寻租。
在中国所有的企业行为,都没有办法避开政府权力。
企业家的好多行为,都和行政权力搅在一起,产生大量权力寻租。
一旦官员受贿案爆发,企业家就都是行贿人。
现在很多企业家出事,都是官员犯罪牵扯,涉及行贿犯罪。
第五是官员短期政绩观的风险。
官场内斗殃及池鱼。
当了市长、县长,就希望在任上,能够搞出几个大项目,对形象和仕途都有好处。
一任新官往往都有自己的一些企业家兄弟圈,要项目,要发财机会,因此对原定的地域范围的项目要重新洗牌,这样一种新官旧官抢项目的内斗,权力重新配置导致的内讧,也使一些企业家出事。
第六是计划经济的观念,权力插手民营企业。
很多官员习惯于用公有制的思维,将私营企业当成国有企业来管理,权力的运用没有界线,肆意插手民营企业内部事务。
没有基本的《公司法》法律观念。
不尊重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私有权,从来不明白民企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本身的股东大会。
第七是大家不太注意的——今日中国刑法罪名的泛犯罪化立法。
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个特征就是“经济刑法”高度发育。
《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增加了上百个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罪名。
应当承认,在一个司法清明、司法人员严谨慎守的国家,这种罪名的细化,不会危及企业的运行和生存。
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本来是很有好处的。
但是今日中国的司法人员腐败寻租问题严重,法律素养和水平不高,这种罪名扩大化,反而大大增加了司法人员陷人入罪、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
第八是来自于行政权司法权腐败的敲诈勒索。
司法风险带来的严重危害民营企业的这些风险会带来哪些后果呢?(一)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产生大量破坏性案例。
像湖北天发集团冤案,武汉万全城案,江苏牧羊集团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中国家具大王、光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永明案。
其实追远一点,还有一直在申诉争论不休、看似已经有定论的牟其中案、仰融案、江苏铁本案、黃光裕案,对其财产的处理和罪名的定性,都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二)引发大量企业成功人士移民和资本外逃。
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不确定性,使得很多民营企业家纷纷移民海外。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顾问联合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家中,27%的已经投资移民了。
但其实据我们的日常了解,高达60%-70%的富人,都有移民倾向。
无恒产者无恒心,一个留不住富人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他们的主要动因是惧怕中国的杀富政策“打土豪”随时到来,害怕观念因素造成的对民营经济财富的掠夺。
这类人的投资移民,对国家经济和产能、就业的损害是最大的。
(三)民企没有安全感,就没有长远打算,制造业和创新产业、长线产业萎缩。
没有一个企业感到自己是安全的,合法财产是能够保住的。
这导致民营企业主的短期行为和投机心理,没有心思搞长线的产业和基础性产业。
金融投机类、短期暴利型、权力获利型盛行,企业短期行为严重,都是短期投机竞赛,而不是效率竞赛、创新竞赛。
(四)国民经济缺乏长久稳定的支撑。
中国民营经济已经占有国民经济重要的比重。
有的沿海省份财政收入的70%以上依靠民企私企税收。
而国有经济营利模式主要靠垄断权、许可权、定价权、自然资源独家占有权才能够获利,真正自由市场中靠自身的经营能力获利的,基本上都是民营经济。
国家已经离不开民营经济。
如果司法不公,对民营经济造成妨碍和破坏,国民经济发展的势头将严重受影响。
(五)引发社会短期行为示范效应。
社会成功人士和中产阶级思想意识不稳定,对国家没有效忠精神和归属感,对整个社会心态产生的消极影响非常大。
社会缺乏稳定的中坚,社会心态浮躁,短期行为泛滥。
切实保护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问题,有一个大环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