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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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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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xx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一、组织构成 (5)二、委员的产生 (7)职责会及其下设机构的三、城市规划委员8..............................程序四、议事规则及会议11........................................................的公众参与五、审议议题12........................................................任及工作要求的六、委员责13....................................................事及工作要求七、其它议15........................................................八、附则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审委会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市人民政府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岳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岳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规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公司、岳阳电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房地产局、市消防支队、市风景园林局及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市规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组成,由办公室提出专家名单报市规委审定。

专家委员会设规划、建筑、市政工程三个专业组。

第五条市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委员。

第六条市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市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二、对市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议题提请市规委相关会议研究;四、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巴府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市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规划,审定重大项目规划,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第三条市规委会建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会议实行表决制度。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通过。

决议意见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巴中建设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规委会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规委会主任审定。

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

第六条会议邀请省政府驻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二章规委会全委会第七条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延政办发[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延政办发〔2012〕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保障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履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国土、公安、交通、环保、旅游、城管、水务、林业、文物、教育、卫生、商务、文广、交警、消防、新区管委会、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宝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省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市域内重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中心城区重要建设项目、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09年3月6日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标准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机构组成〔一〕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二〕秘书长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协调项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主持专家技术审查和项目评审。

副秘书长分别由市政府协调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专家技术审查和项目评审。

〔三〕委员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办公室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

二、工作职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二)审议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修编计划;(三)审议各类法定城乡规划及规划调整。

涉及容积率调整原则只讨论以下两类:①国有土地尚未出让、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项目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②容积率与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一致须调整的;(四)审议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划拨用地项目及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选址;(五)审议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六)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议题。

三、会议议事程序〔一〕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一般由秘书长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会议通知由委员会办公室发出。

〔二〕议题准备拟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和审查,提出办公室初审意见,并撰写议题说明。

秘书长负责审核。

凡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乡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一、市规委会的工作职责市规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各类城乡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议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市规委会的机构设置(一)工作机构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专题审议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市规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主任专题审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依据会议研究内容确定。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审查组。

1.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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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
事程序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
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三)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的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需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六)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审议(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

(七)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城乡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政府的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材料交回秘书处处理。

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如会议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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