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免除职务等处理:
(二)公共设施发生严重故障影响业主生活;
(三)其他可能影响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利益的紧急情况。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处理紧急事务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事项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章:会议记录与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议题、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于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决策文件、业主意见反馈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准确、便于查询。
(四)协助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业主个人信息;
(三)尊重业主,耐心倾听业主意见,及时回应业主关切;
(四)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设立业主意见箱,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物业管理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议事规则1. 引言2. 会议召开2.1 会议召集物业管理会议应在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召开。
提前通知的时间应根据规定提前期进行,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在会议召集前确定,并将其分发给与会人员。
议程应涵盖各项议题,并按顺序列出,以便于参与者合理准备。
参与者也可以在会议开始前提出议程上的额外议题。
3. 会议程序3.1 主持会议物业管理会议应由一名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确保会议秩序良好,按照议程进行,并给予每位参与者充分发言机会。
3.2 议事规则为了保证公平和有序的讨论,物业管理议事会应遵循以下规则:尊重他人:所有与会者应互相尊重,避免批评、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公平发言:每位与会者在讨论时应得到平等的发言机会。
主持人可以设定时间限制,以确保每个议题能够充分讨论。
注重时间:会议应按计划时间进行,避免过长的讨论或拖延。
记录讨论结果:会议记录应准确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结果和决策。
3.3 投票程序在需要做出决策的情况下,会议参与者将进行投票。
投票可以通过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主持人确定。
决策应根据多数原则作出,即得票最多的选项为正式决策。
4. 问题解决4.1 提出问题任何居民都有权利提出物业管理相关的问题。
问题应在会议前提出,并尽可能详细地阐述。
问题将被列入议程中以供讨论和解决。
4.2 讨论和解决问题问题将在会议上进行讨论,并寻找解决方案。
与会者可以提供建议和意见,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最终,问题应得到适当的决策,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解决问题。
5. 会议记录和跟进5.1 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结束后,应撰写会议纪要以记录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点内容。
会议纪要应包含议题、讨论要点、决策和行动项等信息,并分发给与会者。
5.2 行动跟进适当的行动应根据会议决策进行跟进。
与会者应被要求履行其责任,并监督和报告行动的进展。
6. 变更和修订结论物业管理议事规则是确保物业管理的有效和有序进行的重要工具。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一、目的和依据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程序,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依据《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求增加或减少会议频率。
2. 主席或秘书应在正式会议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并附上会议议程、地点、时间等信息。
3. 会议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告等形式发送给所有委员,并确保信息传递准确和及时。
三、会议议程1. 主席和秘书应提前准备和制定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项目、讨论事项等。
2. 会议议程应事先发送给所有委员,以便委员在会前做好准备。
3. 特殊情况下,委员可以提议增补会议议程的项目,但需经过主席同意后方可加入。
四、会议程序1.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与效率。
2. 会议应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与决策。
3. 每个议题应设定适当的讨论和决策时间,并控制发言时长,以确保会议进度顺利。
4. 在进行重要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各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讨论,以达成共识。
五、会议记录与报告1. 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
纪要应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
2. 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所有委员核对或审阅。
委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
3. 经过委员核对或审阅后,会议纪要应尽快报备给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以满足报告要求。
六、会议决议执行1. 会议决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执行。
2. 主席和秘书应负责跟进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委员们进行反馈。
3. 针对未能按时或未能有效执行的决议,应及时重新研究和讨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七、其他事项1.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遵守会议礼仪,尊重他人观点,不得发表侮辱、诽谤等言辞。
2. 任何委员有权参加会议,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告知主席或秘书。
竹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竹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竹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为维护竹园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行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高新区北区管理处组建产生,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区域内由高新区北区管理处、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组成竹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为9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本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以下事项:1、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4、物业实行自行管理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8、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2、经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业主和委员的知情权;
2.维护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业主和委员有权查阅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但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资料需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于过时或不必要的资料,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二章:附则(续)
第四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章制度应通过公告栏、业主手册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业主和委员充分了解其内容。
第四十三条委员会应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章:委员的更换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向主任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委员缺额时,应在一个月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补选:
1.发布补选公告;
2.接受业主推荐或自荐;
3.组织面试或评选;
4.公示候选人名单;
5.举行补选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新任委员的产生需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一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员会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议事规则,干扰会议秩序;
2.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3.泄露会议秘密或业主隐私;
4.其他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应在委员会内部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公告于业主。
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

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 目录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第四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西城区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授权业主委员会拟定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十二)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三)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议事规则一、引言物业管理议事规则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业主和物业管理方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而制定的。
本规则旨在明确议事的程序、原则和要求,确保议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议事程序2.1 召开会议1.物业管理方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并明确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等信息。
2.2 会议组织1.会议应由物业管理方主持,或由物业管理方委派专人负责主持。
2.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2.3 议程确定1.会议议程应包括必要的事项,如物业管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维修计划等。
2.业主可提前向物业管理方提交议程建议,物业管理方应在确定议程时充分考虑业主的意见。
2.4 议事规则1.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不得偏离主题。
2.与会人员应尊重他人言论,不得干扰他人发言。
3.会议应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会议决议应经过表决,采取多数通过原则。
2.5 会议纪要1.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并发送给与会人员。
2.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内容、决议结果以及相关行动计划等。
三、议事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1.会议应对所有业主开放,任何业主都有权参加并发表意见。
2.会议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向所有业主公开。
3.2 公平公正原则1.会议应对所有业主一视同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会议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
3.3 高效务实原则1.会议应高效有序地进行,不得拖延时间。
2.会议决策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得到及时执行。
3.4 依法依规原则1.会议的召开和决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2.会议决策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议事要求4.1 业主参与1.物业管理方应积极引导业主参与会议,鼓励业主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物业管理方应及时回应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4.2 决策执行1.会议决策应及时落实,物业管理方应按照决议结果进行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议事规则(经典版)

物业管理议事规则第一条议事目的与原则1.1本规则旨在确保物业管理事务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决策,促进业主与物业管理方之间的积极互动与合作。
1.2议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权益,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二条议事程序与形式2.1物业管理议事应当以定期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
2.2会议召集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通知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确保业主充分了解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3会议应当设主持人,主持人应当公正、中立,并确保会议秩序井然。
2.4会议应当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布。
第三条议程的确定与调整3.1会议议程应当充分体现业主关心的问题,可以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取、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议题。
3.2业主可以提前向物业管理方提交议程建议,物业管理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考虑并纳入议程。
3.3在会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当宣读议程,并征求业主意见。
议程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多数同意。
第四条发言与表决4.1业主在会议上有发言权,发言应当围绕议程内容展开,不得涉及个人攻击或不良言论。
4.2发言顺序可以根据提前申请、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确保公平。
4.3对于涉及重要事项的决策,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策结果以多数票数为准。
第五条议事决议的执行与监督5.1会议通过的决议应当及时执行,物业管理方应当全力配合落实相关决策。
5.2业主可以通过监督委员会、业主代表等方式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物业管理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5.3对于重要决策,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向业主汇报执行情况,保持透明度。
第六条违规处理与申诉6.1在会议中,如有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主持人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6.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主持人可以暂停发言权或请其离开会议现场。
6.3业主如对会议决议有异议,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物业管理方提出申诉,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合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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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竹园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得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行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得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得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得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得环境。
第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高新区北区管理处组建产生,代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得规定,本区域内由高新区北区管理处、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组成竹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得人数为9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本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得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得形式。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筹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得,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得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得业主同意;决定其她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得,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同意。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与修改议事规则;
2、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
3、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4、物业实行自行管理或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改变共有部分得用途;
8、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得事项.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得;
2、经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得;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得.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与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得委员出席,作出得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九条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知相关人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物业管理委员会得重大决定应当有参会人员得签字确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得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二章业主工作小组
第十条根据本物业区域内得实际情况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工作小组并产生组长或楼道长,履行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得职责,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得决定,接受业主得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工作小组成员协助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工作,联系好本小组内得业主,做好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得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得委员及业主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得,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予以罢免:
1、不履行职责得;
2、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得;
3、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与电梯使用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与管理规约得情形且未改正得;
4、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
5、因其她原因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得。
第三章其她事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在物业服务费中支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得工作人员不领取报酬,为义务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由高新
区北区将有关材料抄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公示后生效。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