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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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1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2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2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3第六章 附则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实行额度管理制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当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

第四条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具备与申请品种相关的经营资格。

第五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三)申请品种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规避或降低公司在现货市场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以下简称“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或简称“套保业务”)。

为规范套保交易,防范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基本方法: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即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对同一种类的商品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盈亏时,可由期货市场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

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与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降低价格风险。

第三条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应遵循“三同一反”的原则:即商品品种相同、数量相同(期货市场头寸不高于同期可交割现货市场头寸)、交易期限匹配、买卖方向相反。

第四条本细则严格遵守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办法及其流程,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章期货业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在公司经营班子中新增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期管会”),由总经理、商务部、财务、资金风险相关负责人员组成,期管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向公司董事会作期货套期保值的专项汇报。

期管会主要职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批准年度期货保值计划;审核期货保值计划执行情况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季度监查报告,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套保小组所持头寸是否符合保值计划中的价格、数量等条件;负责严格监督公司套保小组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交易保证金账户的变化,确保正常运转进行资金划拨;日常交易风险提示;重大交易风险的及时上报和控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新增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简称“套保小组”),主要由采购、销售、物流、财务和市场分析相关人员组成,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担任。

牧原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境内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经国务院审批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小麦、玉米、大豆、豆粕、豆油等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饲料原料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正常生产为前提,用来降低原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2、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3、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保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

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绿康生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

绿康生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产品及原材料,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和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商品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商品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

公司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如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如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如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不仅为各类实体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套期保值作为期货市场的一种重要交易策略,旨在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建立完整的头寸来平衡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对实际商品或金融资产的相关风险管理。

本文将介绍如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

一、原则在进行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风险对冲:套期保值的目的是对冲与实际商品或金融资产相关的价格风险。

因此,在选择套期保值策略时,应该确保期货合约与所保值的实际商品或金融资产之间存在着较高的相关性,以确保在市场价格波动时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2. 合理选择标的物:在进行套期保值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对冲工具。

选择合适的标的物应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情况、流动性等因素,以确保期货合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3. 合理配置头寸:在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头寸规模和持仓时间。

头寸规模的大小应该根据保值的风险程度和期望收益来确定,同时需要根据市场波动性和流动性来选择合理的持仓时间。

二、操作方法根据以上的原则,下面将介绍套期保值的具体操作方法。

1. 需求分析:首先需要对风险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定量评估。

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需要保值的规模和期限,以及需要对冲的价格波动的范围。

2. 选择标的物: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对冲工具。

在选择标的物时,需要考虑市场的流动性、相关性和价格波动性等因素,以确保期货合约与所保值的实际商品或金融资产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

3. 计算头寸规模:根据需求分析和所选期货合约的性质,计算出需要建立的头寸规模。

头寸规模的大小应综合考虑保值的风险程度和期望收益,以及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等因素。

4. 建立头寸:在期货市场上建立对应的头寸。

根据所选期货合约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状况,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和时机,以获得最佳的成交价格和流动性。

金风科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金风科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适用于本制度。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原材料和其他商品期货;(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六)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五条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小组,决策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供应链系统总经理、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其他与商品套期保值相关业务人员等。

第二章业务流程及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股份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股份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增加公司应对原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手段,提升公司对原料市场的价格把握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及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期权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期权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相近或类似的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年度现货交易的数量。

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安排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经营部门。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程序;(二)审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资金额度;(三)审批公司年度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四)审批其它与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要决策。

第八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生产中心总经理,采购中心总经理,销售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鞍钢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鞍钢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发评价[2009]19 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8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对原料和钢材价格进行锁定,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钢铁产业链相关产品(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焦煤、焦炭、铁矿石等)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三)进行套期保值数量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计划量,不得超出国资委要求范围,原则上套期保值头寸与现货数量配比不超过0.5;(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寸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的原材料和钢材现货量;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五)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六)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风险。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期货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工作原则、方针;(二)负责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三)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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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规避或降低公司在现货市场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以下简称“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或简称“套保业务”)。

为规范套保交易,防范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基本方法: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即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对同一种类的商品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盈亏时,可由期货市场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

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与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降低价格风险。

第三条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应遵循“三同一反”的原则:即商品品种相同、数量相同(期货市场头寸不高于同期可交割现货市场头寸)、交易期限匹配、买卖方向相反。

第四条本细则严格遵守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办法及其流程,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章期货业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在公司经营班子中新增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期管会”),由总经理、商务部、财务、资金风险相关负责人员组成,期管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向公司董事会作期货套期保值的专项汇报。

期管会主要职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批准年度期货保值计划;审核期货保值计划执行情况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季度监查报告,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套保小组所持头寸是否符合保值计划中的价格、数量等条件;负责严格监督公司套保小组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交易保证金账户的变化,确保正常运转进行资金划拨;日常交易风险提示;重大交易风险的及时上报和控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新增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简称“套保小组”),主要由采购、销售、物流、财务和市场分析相关人员组成,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担任。

套保小组主要职责:进行市场趋势分析和风险分析,进行信息收集汇总,行情研判,给出操作建议;在预算和授权范围内,制定套保实盘操作方案,期管会经批准后由交易人员实施套保交易商品操作;每日对套保头寸进行浮动盈亏的测算并报套保小组组长;遇到行情突变,及时组织行情分析会,上报套保小组组长和期委会,迅速做出相应对策。

第八条在期管会下设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对套保小组交易进行监督。

风险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主要对套保业务风险点的辨识、监督和控制;根据套保方案,负责套保交易资金计划,资金匹配和安排;各期套保方案均须提前交风险管理员审核,管理员应将潜在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时向期管会汇报;对确实存在重大风险或公司资金无法匹配的交易安排,风险管理员可直接要求套保小组组长减少或停止交易。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第九条与期货公司订立的期货开户合同由公司期管会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交公司档案室和会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条套保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套保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

具体的套保业务授权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相互独立,交易权必须与签约权、资金调拨权分离。

第十一条授权书的内容(一)交易授权: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名称和交易限额。

(二)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应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单、可签约交易种类和限额。

(三)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第十二条从事套保业务的人员应严格在授权书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严禁越权行为的发生,一经查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授权书的签发与变更(一)授权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发,法定代表人签约及授权的时限为其任期时间,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约及授权的时限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中的规定而定。

(二)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及相关各方,应同时送公司档案室和会计部门存档备查。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三)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人签约及授权权力的失效,应立即通知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各方,并应送公司档案室和会计部门存档备查。

原授权人自其签约及授权权力失效之日起,不再享有签发授权书的权利。

(四)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在变动发生后由授权人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应送公司档案室和会计部门存档备查。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期保值计划第十四条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分为年度保值计划、季度保值计划、月度保值计划及周保值计划。

商务部应在每年年底以下年度有数据支持的现货供需情况为依据,拟定下一年度现货供销计划及套期保值要求,报送套保小组。

第十五条套保小组根据商务部报送的年度现货供销计划及套期保值要求,汇总现货供应总量及期货保值量,并根据市场预测,结合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做出趋势分析,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包括拟选择的交易所及代理机构),报公司期管会审批。

经公司期管会批准后的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将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后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在档案室和会计部门存档备查。

(一)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以下事项:1、拟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时间分布、计划成本价格等。

2、拟选择的期货品种、数量、交割期及交易方式等。

(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制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期货交易最大持仓量不得超出同期现货交易总量。

2、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交易时间相匹配。

3、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出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六条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过程中,套保小组每季度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套期保值计划,同时将调整后的计划报期管会。

第十七条按照批准的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套保小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析市场走势,经与商务部沟通后拟定阶段套期保值计划,并按要求报各级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阶段套期保值计划的制定(一)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套保小组、商务部、相关交易人员应依据现货供应计划,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并综合考虑交易风险、信用/保证金情况等因素,共同商计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季度保值计划、月度保值计划、周保值计划。

阶段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期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将导致信用/保证金不足或交易市场风险出现重大不利变动,风险管理人员要求减少、暂停交易时,应及时对已制定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报套保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并及时通报公司期管会。

(三)审批或调整后的所有具体交易计划及方案,分别由各职能人员存档。

第五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程序第十九条套保小组负责在已经总公司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之内的期货交易的具体实施。

(一)套保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在已经批准的阶段套期保值计划内套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并向交易人员下达交易指令。

(二)交易人员应核查指令是否符合具体的保值计划,若符合,则执行指令,并及时向套保小组组长回复指令下达情况。

(三)成交确认后,交易人员应立即填写交易明细表,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交割期、代理机构、所对应的现货价格等具体内容,并在各级期货业务领导、商务部、套保小组、会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处分别存档。

(四)期管会根据保值计划,审核交易是否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计划内,交易人员有无越权及交易错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如审核无误,在内部交易确认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交易确认单连同交易委托书一起保存。

(五)会计部门应核查交易明细表与代理机构发来的成交确认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并依据公司财务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

(六)期货保证金的初始规模由套保小组提出计划,报公司期管会批准确定,若中途需追加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平仓后所获之期货收益用于追加保证金,以及按照期货交易规则需追加保证金等)仍需报公司期管会批准。

第二十条交易合同的审核及签署(一)期货交易合同直接由期货公司发送至套保小组组长。

(二)套保小组组长根据交易人员填写的内部合同/协议审批表对期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后签字,送经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对外签发。

(三)期货交易合同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交易风险控制(一)风险控制人员应经常关注交易市场出现的重大不利变动,应及时通知交易部门调整交易方案,必要时强制交易人员采取平仓等手段降低风险。

(二)了解现货情况,并根据现货的变化情况对公司期货业务进行跟踪与适时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交易资金收付(一)交易合同到期时,结算人员根据交易合同内容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

(二)结算单据审核无误后,结算人员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资金调拨人员进行收付款工作。

(三)结算人员同时应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会计部门,以便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货物交割利用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交易人员应提前与相关商务部负责人员、并与结算和资金调拨人员等有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完成。

第二十四条错单处理程序(一)交易人员出现错单,立即向套保小组组长汇报,并通知期管会,采取相应处理办法。

(二)结算人员发现错单,应立即向期管会汇报,并调查是否有舞弊行为,采取相应处理办法。

(三)错单处理原则1、如与保值方向相反,立即平盘。

2、如与保值方向相同,并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由套保小组、商务部共同协商处理;超出套期保值计划的交易,立即平盘。

(四)对金额较大,性质较严重的错单,套保小组组长应及时将错单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期管会汇报,以便做进一步的调查。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须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操作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操作风险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行交易,迟报、瞒报或不报交易结果;2、与未经批准的期货公司进行交易;3、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当或未严格按照既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交易,导致保值效果不及预期;4、未按照规定进行持仓预警报告及止损机制交易,导致敞口风险增加;5、未及时、准确地传达交易指令,贻误交易时机;6、未按照分散原则交易,导致交易风险增加;7、超授信额度交易;8、实货计价波动,导致期货与实货不匹配;9、期货交易量与实货货量不匹配;10、未按照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11、违反公司相关保密条例规定,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细节。

(二)财务风险1、实货与期货计算匹配错误,不能真实反映保值结果;2、未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收支、会计核算,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三)市场风险1、与未和我公司签署协议的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交易;2、期货公司不履行合同;3、经纪公司操作风险;4、业务人员失误导致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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