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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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问:单位留用退休的技术人员后,希望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对劳动关系的定义。

请问返聘留用的退休人员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答: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曾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010年修订的条例虽然取消了这一定义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了劳动关系这一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企业的“职工”必须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属于一般民事关系范畴,其因履行雇佣工作而遭受伤害,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要分散此类用工风险,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并与返聘人员约定由商业保险承担意外伤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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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返聘工作来维持生活。

然而,一些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这给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需要鉴定的是返聘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伤。

即使是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也不能排除工作中产生意外和受伤的可能性。

所以,针对返聘期间发生的伤害,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受伤的退休人员争取权益提供依据。

其次,在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结果确定后,相关单位应该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方面,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退休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这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工资福利保障等。

另一方面,单位应从源头上督促工作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工伤风险。

最后,还需要建立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由相关部门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统计体系,及时了解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预防和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工伤防控措施的落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安全和福利。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是保障退休人员权益的必要手段。

通过专业的鉴定工作,及时确定工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同时,还需加强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全面做好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相关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尤为明显。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退休后返聘的工作人员,凡在返聘期间发生的工伤,均适用本规定例行的赔偿标准。

二、清晰认定
(一)被授予返聘的工作人员,在新的就业期间,若因工程意外或工作负荷引起的工伤,可在依国家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申请收取工伤赔偿金。

(二)一般情况下,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可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来认定,但因任职情况不同,对于发生工伤的原因,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证实,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方及赔偿标准。

(三)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具体工伤事故,如有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经过实际情况的严格调查确定。

三、具体赔偿标准
(一)被返聘的工作人员,因工负荷等因素导致身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按一次性工伤赔偿金计算方式赔付,总金额不低于正常工资一个月份所确定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正常工资一年份的标准。

四、适用法律
在返聘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保护。

五、行政实施
本规定由厂党政机关负责实施,由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贯彻执行。

申请工伤赔偿的职工应向厂人社部及厂财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厂人社部向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工伤赔偿事宜,财务部按要求发放工伤赔偿金。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取得补偿费是否缴纳个税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取得补偿费是否缴纳个税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取得补偿费是否缴纳个税在我国,退休返聘人员是指曾经退休后,再次被雇佣单位聘任,在工作期间受到工伤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

然而,这些退休返聘人员获得的工伤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自营企业的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各种收入进行课税的制度。

然而,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得的工伤补偿费并不属于个人的正常工作、劳务或经营所得,而是基于人身伤害而获得的一种赔偿。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所得的工伤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因个人受伤、隐疾、病残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伤残津贴、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或者在工伤保险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被聘用工作的伤残者享受的伤残津贴等,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适用于因个人工伤而获得的补偿款项,也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伤致残给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得的工伤补偿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金纳税纠纷问题的规定,工伤补偿金属于赔偿款项,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此不纳税。

这一规定为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得的工伤补偿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得的工伤补偿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该补偿费并不属于个人的正常工作、劳务或经营所得,而是基于人身伤害的一种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获得的工伤补偿费,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建议退休返聘人员在领取工伤补偿费前,咨询相关单位或税务机构,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

退休返聘人员 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 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关的地点发生的事故导致员工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

工伤不仅对员工本人造成了影响,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需要特别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健康和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是企业不可或缺的资源。

然而,由于其年龄较大且身体条件可能较为脆弱,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对他们工伤防范的工作。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监控。

通过定期检查工作场所、排除安全隐患、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等措施,减少工作环境对员工健康的潜在危害。

其次,企业应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增强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安全意识。

包括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设备、提高工作技能、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等。

培训内容应具体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特点和工伤风险,提供相应的应对和处理方法。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工伤保险政策,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应有的保障。

包括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发生工伤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企业应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

通过定期体检、提供健康指导、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等措施,全面关注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总之,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伤防范和保障。

通过加强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购买工伤保险和加强健康管理等措施,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健康和权益,减少工伤风险的发生。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价值,实现共同发展。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企业为了弥补人才的流失而选择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人员作为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的老员工,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和贡献。

然而,不可避免地,退休返聘人员也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首先要看他们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环境安全是防止工伤事故的基础。

例如,一些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被要求在高空作业,如果工作环境没有机械设备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就会发生摔伤等事故。

此外,一些工作环境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在退休返聘人员进行工作前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没有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他们可能会因为接触到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等工伤。

其次,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身体状况也会对工伤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年龄较大,体力和抵抗力可能不如从业年轻人。

他们的肌肉骨骼可能会出现退行性变化,比如骨质疏松、关节炎等问题,这些疾病会增加发生工伤的风险。

此外,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还存在慢性病或心血管疾病等,这些疾病也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然而,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并非完全由工作环境和个人身体状况决定,有时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工作压力过大、不合理的上班时间安排和缺乏休假机会等都可能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困扰,还会对企业的生产和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减少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其次,完善工作环境的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状况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劳累和长时间工作。

最后,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及时的工伤救治和补偿。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工作环境、个人身体状况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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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同样是劳动者,做同样的工作,为什么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张国忠想不通。

日前,他为此找到了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科。

张国忠今年63岁,在某国有建筑企业工作了30多年。

3年前,他满60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

当时企业正在建设一个大型建筑工程,急需像张国忠这样有技术有经验的人员。

企业领导就与他商量,“您身体很好,回家也没有别的事,还不如接着在企业里干。

”最后,张国忠与企业签订了返聘合同:每月返聘工资2000元,享受和企业员工同样的各种福利。

应该说,企业给张国忠返聘待遇是不低的:每月仅返聘工资就是2000元,另外其他员工有的效益奖和各种补贴,他一样也不少。

为了感谢企业领导的厚爱,张国忠在工作中也是积极主动,有时还和小青年们一起摸低爬高。

谁知就在3个月前,当张国忠与小青年们一起安装屋顶设备时,因支架倒塌,使他和另一名员工一起摔了下来,造成了髋骨的骨折。

张国忠被送到医院后,得到了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企业还派人对他护理,出院时的医药费也是企业支付的。

但企业在申报工伤时,却只给那名和他一起受伤的员工报了工伤,却将张国忠排除在外。

开始时张国忠并不知道,是
在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找张国忠谈话了解发生事故的经过,他才知道自己被排除在了工伤认定之外。

张国忠为此找到了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企业也没有办法,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政府的政策是讲道理的,为什么同样是劳动中发生的事故,自己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在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李科长的办公室里,李科长热情地接待了张国忠。

李科长拿着《工伤保险条例》给他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已退休人员因年龄已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就业年龄,即使是受到了企业的返聘,也只能是返聘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另外,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包括返聘人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返聘人员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哪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上受伤,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了吗?”张国忠问道。

李科长解释说,虽然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在返聘合同中要求企业为其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返聘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退休人员因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所以返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返聘关系,从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转载09.6.10《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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