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问:单位留用退休的技术人员后,希望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对劳动关系的定义。
请问返聘留用的退休人员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答: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曾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010年修订的条例虽然取消了这一定义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了劳动关系这一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企业的“职工”必须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属于一般民事关系范畴,其因履行雇佣工作而遭受伤害,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要分散此类用工风险,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并与返聘人员约定由商业保险承担意外伤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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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返聘工作来维持生活。
然而,一些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这给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需要鉴定的是返聘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伤。
即使是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也不能排除工作中产生意外和受伤的可能性。
所以,针对返聘期间发生的伤害,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受伤的退休人员争取权益提供依据。
其次,在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结果确定后,相关单位应该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方面,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退休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这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工资福利保障等。
另一方面,单位应从源头上督促工作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工伤风险。
最后,还需要建立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由相关部门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统计体系,及时了解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预防和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工伤防控措施的落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安全和福利。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是保障退休人员权益的必要手段。
通过专业的鉴定工作,及时确定工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同时,还需加强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全面做好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相关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尤为明显。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退休后返聘的工作人员,凡在返聘期间发生的工伤,均适用本规定例行的赔偿标准。
二、清晰认定
(一)被授予返聘的工作人员,在新的就业期间,若因工程意外或工作负荷引起的工伤,可在依国家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申请收取工伤赔偿金。
(二)一般情况下,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可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来认定,但因任职情况不同,对于发生工伤的原因,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证实,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方及赔偿标准。
(三)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具体工伤事故,如有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经过实际情况的严格调查确定。
三、具体赔偿标准
(一)被返聘的工作人员,因工负荷等因素导致身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按一次性工伤赔偿金计算方式赔付,总金额不低于正常工资一个月份所确定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正常工资一年份的标准。
四、适用法律
在返聘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保护。
五、行政实施
本规定由厂党政机关负责实施,由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贯彻执行。
申请工伤赔偿的职工应向厂人社部及厂财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厂人社部向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工伤赔偿事宜,财务部按要求发放工伤赔偿金。
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出现工伤

近日,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出现工伤的案例。
该退休人员原是一名企业职工,退休后因生活需要,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担任保洁员。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该公司并未与退休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了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
不久后,退休人员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并未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导致退休人员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表示,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工作内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退休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避免因工作内容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 要求签订正式合同:退休人员应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了解工伤保险政策:退休人员应了解我国工伤保险政策,确保自己在发生工伤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4. 保留相关证据: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生意外,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针对这起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出现工伤的案例,有关部门建议:1.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其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
2. 退休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不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行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退休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充分了解自身权益,提高维权意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 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关的地点发生的事故导致员工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
工伤不仅对员工本人造成了影响,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需要特别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健康和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是企业不可或缺的资源。
然而,由于其年龄较大且身体条件可能较为脆弱,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对他们工伤防范的工作。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监控。
通过定期检查工作场所、排除安全隐患、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等措施,减少工作环境对员工健康的潜在危害。
其次,企业应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增强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安全意识。
包括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设备、提高工作技能、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等。
培训内容应具体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特点和工伤风险,提供相应的应对和处理方法。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工伤保险政策,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应有的保障。
包括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发生工伤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企业应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
通过定期体检、提供健康指导、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等措施,全面关注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总之,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伤防范和保障。
通过加强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购买工伤保险和加强健康管理等措施,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健康和权益,减少工伤风险的发生。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价值,实现共同发展。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企业为了弥补人才的流失而选择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人员作为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的老员工,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和贡献。
然而,不可避免地,退休返聘人员也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首先要看他们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环境安全是防止工伤事故的基础。
例如,一些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被要求在高空作业,如果工作环境没有机械设备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就会发生摔伤等事故。
此外,一些工作环境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在退休返聘人员进行工作前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没有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他们可能会因为接触到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等工伤。
其次,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身体状况也会对工伤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年龄较大,体力和抵抗力可能不如从业年轻人。
他们的肌肉骨骼可能会出现退行性变化,比如骨质疏松、关节炎等问题,这些疾病会增加发生工伤的风险。
此外,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还存在慢性病或心血管疾病等,这些疾病也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然而,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并非完全由工作环境和个人身体状况决定,有时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工作压力过大、不合理的上班时间安排和缺乏休假机会等都可能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困扰,还会对企业的生产和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减少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其次,完善工作环境的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状况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劳累和长时间工作。
最后,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及时的工伤救治和补偿。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工作环境、个人身体状况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指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就退休人员工伤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医疗费用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患病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定,通常在60%以上。
2. 伤残赔偿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3. 生活救助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长期伤残或疾病,无法自行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救助金,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二、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主要有三种:1. 与职工保险合并参保:部分地区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与职工保险合并管理,即由职工保险统一收取保费,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保障待遇。
2. 单独参保:部分地区独立设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由当地社保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需要单独缴纳保费。
3. 公司自行购买保险:一些大型企业会自行购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根据伤残程度和伤残金赔付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赔付金额越高。
四、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一般由退休人员自行缴纳,具体费率由不同地区的社保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比例相对较低,以保证其保费的可负担性。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提供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等保障内容,保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费用,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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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
因此,这两个答复表明了最高院“行政庭序列”的解释的原则是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都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障部门。
2、浙江省高院—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四的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回答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可以归纳出,浙江省高院和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观点是,有条件的支持,其条件有二:一是(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二是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满足此两个条件,可以支持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解释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衡平当达到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一致时劳动者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反对派1、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理论溯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是否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雇用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由民事雇用关系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直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精神,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我国目前将劳动关系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如在理论上界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则该部分人员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享受工伤待遇。
一些地方性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件中也排除了退休人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津高法〔2005〕164号)第九条规定:“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审查:….4.职工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不含16周岁以下以及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办理从多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来看,行政主管部门对离退休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工伤保险的不予受理或者规定不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如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规定:“根据《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
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三)参照派1、中办文件层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不过,此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究竟范围包括哪些人士,文件本身并没有明确。
2、地方社保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第(二十八)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很明显,工伤保险待遇使用了“参照”标准;但仍认为并非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由聘用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但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四条规定又改变了上述“参照”规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保部门又转向了“有条件支持”的立场。
二、规则梳理及推论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文件,也有国务院办公厅一般规范性文件,还有地方政府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在看似截然相反的规定中,实质上还是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规则,笔者试从上述规则中做以下推论:推论(一):能缴纳工伤保险,必然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院[2007]行他字第6号、浙江省高院问答的核心精神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必然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部门都不允许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推论(二):在有条件的认定为工伤的地区,核心要看是否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只有广东等地区采用了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仍十分关注是否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判决实质上突破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一刀切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享受养老保险,是指《社会保险法》第10条所指的基本养老保险(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不包括《社会保险法》第21条、22条所指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推论(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具有一定的适用效力从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公告来看,最高院的有关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从笔者调研的情况来看,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法院当中,只有浙江部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不属于司法解释形式,故而在判决中不予适用。
其他大部分法院在审判中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审判庭答复文件作为审判依据。
三、有关建议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院以及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掌握态度不一,尺度也不尽相同,总结下来,大致有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是否缴纳过工伤保险等核心决定要素。
我们认为,现在主流观点(包括最高院与地方法院)是以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判断标准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被返聘的视为劳务关系,不支持工伤待遇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被返聘的视为劳动关系,支持工伤待遇申请。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上述三要素并不全是可以掌控的范畴;但是,在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之前,却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来减少双方未来的矛盾与分歧。
(一)聘用协议的深化和完善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者时,往往不签订相关聘用合同或者签订简单合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建议,此类合同应包括劳动者必要信息(如年龄、享受社保情况、身体状况特别是慢性疾病情况、是否遭受过工伤等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