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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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917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07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务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务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务制度一、引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村地区水资源短缺、饮水不卫生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需要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来保障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二、农村饮水安全基金1.基金来源农村饮水安全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捐赠等渠道。

国家将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拨款给各地,地方政府也将相应的经费投入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募捐等方式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资金支持。

2.基金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基金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基金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基金主要用于建设和改造农村饮水设施、维护运营管理费用等方面。

基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工程计划和预算进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与财务管理1.工程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主要包括人工、设备、材料和土地等方面的费用。

投资管理应建立规范的流程,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效益。

2.财务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包括财务控制、会计核算、成本管理等方面。

财务管理应做到规范、透明、公正,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风险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存在各种风险,如资金缺口、工程延期等。

财务管理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营管理1.运营成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营包括水质监测、设备维护、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费用。

运营管理应做到精细化,确保水质安全和设施正常运转。

2.收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用水收费和政府补贴等方面。

收入管理应建立科学的收费标准和合理的补贴政策,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营。

3.信息化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补助标准 由各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办 法》 还 规定, 由政 府授予特 许经营权、 采取股份 制形式 或企 业、 私人 投资修建的供水 工程形成 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 由按规定组 建的项 目 法人 负责管理 。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 的前提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承包 、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 资质 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原则上应 以县为单位 , 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 加强水质 检测和工程监 管, 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进行了规定。
孟 梦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标准通过审定
1 月1 8 日 ,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 术地方 标准通 过了有关专家 的审定 , 分别 是 《 玉米 中心支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术规程》《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 青贮玉米中 岐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
施、 监 督检 查、 法律责任等 五大方面。《 办法 》 规定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 阶梯水价 制度 , 新建 大型文化 、 教育、 宾馆、 饭 店、 商场、 办公设 施 以及建筑 面积在3 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 中水 回用设施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 设项 目, 直接从 地表 、 地下取水 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 证 。 未提交经审定 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的, 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
核准 , 对擅 自 开工建设 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 的节水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
时投入使用 。 规 划设计单位应 当按 照国家 、 省节水标准和规范 , 进行节水设 施设 计, 并单 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 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 收。《 办法》 还规定 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 的处罚标准。

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意见》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十一五"期问为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含饮水困难人口下同专门安排的资金包括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省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省、市、县相关配套资金。

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管理并按账目进行报账。

县级财政部门是报账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工程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根据年度确定的投资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

第六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文件20个工作日内赢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规划本级设立的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专户并下拨中、省专项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市级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文件20个工作日内应足额落实县市、区配套资金并划转县级设立的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专户.第八条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接计划执行完毕若专项资金出现结余结余资金仍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报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报账制管理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报账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提出报账清单并附有关原始凭证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和汇总并根据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后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报账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报账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一、项目立项管理1.项目立项的程序与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以及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2.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中的权限和程序,确保项目审批的透明和公正。

二、项目资金管理2.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规定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项目设计与施工管理1.项目设计要求:包括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标准和审查要求等。

2.项目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选取和管理、施工进度和质量监控、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内容。

四、项目监督和检查管理1.项目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职责和责任。

2.项目检查的程序和标准: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程序以及标准,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和质量情况。

五、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1.项目验收:明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移交: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移交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移交和后续维护。

六、项目评估和绩效管理1.项目评估:制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七、项目投诉和处理管理1.项目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规定项目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

2.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明确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涉及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设计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移交、评估绩效、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

该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晋水供排【2007」l67号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3月22日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归档时间:2007-8-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效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市、县都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发改委、卫生、扶贫、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领导组,组织协调当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省、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

年底,逐级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责任,做好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发改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对重要项目要参与审查,对工程建设要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为指导,以县为单元,按年度安排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都要按《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提纲》及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初步设计,较大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要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小型工程也要有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5-12-16|点击次数:78 次各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人口,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的人口,即《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确定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人口。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饮水安全范围内,需提高饮水标准的,由受益农户或管理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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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会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

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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