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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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伤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并规范工伤的认定和赔偿程序。

本办法适合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2. 工伤认定的程序:a.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时,应即将报告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并及时就医。

b. 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对事故或者疾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c. 工伤认定结论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通知相关方。

3. 工伤认定标准:a. 急性工伤:明确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因素导致的事故或者疾病,如机械伤、化学中毒等。

b. 职业病:与特定行业或者岗位工作有关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三、工伤报销1.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a. 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享受免费治疗和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诊断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b. 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 工伤津贴发放:a. 遭受工伤后,员工有权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工伤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b. 工伤津贴应按时发放,并定期复查员工的伤情,视情况调整津贴标准。

四、工伤赔偿1. 工伤致残赔偿:a. 工伤导致员工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b. 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职工工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工伤身故赔偿:a. 工伤事故直接导致员工死亡的,单位应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津贴和抚恤金。

b. 赔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3. 工伤津贴发放申请表4. 工伤赔偿申请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

2.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是山东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后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伤残赔偿、生活补助和职业病治疗等保障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作环境的改善。

以下为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用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政府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组成。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采取社会化经营方式,保险基金按照风险费率和基金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救治第五条进行工伤认定的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受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证明,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受伤人有权申请复查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七条工伤救治的原则是先救治后定责,受伤人可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享受相关的治疗费用报销。

第八条工伤救治过程中要保护受伤人的隐私权,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受伤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伤残评定与赔偿第九条进行伤残评定的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评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和赔偿比例。

第十条伤残评定应公正公平,受伤人有权申请复查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十一条伤残赔偿由企业出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受伤人一次性或分期赔偿。

第十二条伤残赔偿应及时发放,确保受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职业病治疗与赔偿第十三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组织,诊断结果对受伤人享受职业病医疗待遇和赔偿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受职业病影响的职工应及早得到诊断和治疗,并享受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职业病的赔偿由企业出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受伤人一次性或分期赔偿。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事故的预防、救治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伤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伤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救治伤病员工,确保伤病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赔偿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护理费等。

第四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工伤事故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

第七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二)发生原因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三)受伤或者发生病情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八条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包括报告、调查、鉴定和复查等环节。

第九条工伤事故鉴定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对工伤认定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意义。

第四章工伤救治和康复第十条雇主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及时对受伤员工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受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应享受工资、休假等权益,雇主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雇主应当积极进行康复指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第五章工伤补偿第十三条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工伤补偿金。

第十四条工伤补偿金的额度应根据受伤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受伤职工的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工伤管理办法。

附件:工伤管理相关表格、报告样本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劳动法规。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一、目的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的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2. 工伤认定包括以下情况:(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责任划分1. 工伤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1)非员工本人责任;(2)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3)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4)员工本人负全部责任。

2. 工伤事故责任划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五、工伤事故处罚1. 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10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

2. 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3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3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工伤员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出现工伤事故的员工,包括已认定工伤的员工、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及疑似工伤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员工指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因工负伤的员工。

第二章认定工伤第四条工伤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受伤情况,企业应立即安排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第五条工伤鉴定结果应由企业依法及时报送给工伤保险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企业应暂停相应岗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照顾。

第七条对疑似工伤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章工伤员工待遇第八条企业应为认定为工伤员工的给予相应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等。

第九条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能降低或拖欠。

第十条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企业应积极与医保机构对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工伤员工的康复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包括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第四章工伤员工职业安置第十二条对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工伤员工,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安置。

第十三条职业安置可以包括岗位调整、职业培训、岗位适应性评估等。

第十四条职业安置应根据工伤员工的职业技能、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章工伤员工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六条工伤员工还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所有,未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员工工伤管理办法是针对员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发生职业病的情况,制定出一系列规定、措施和程序,从而保障员工的工伤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员工工伤的概念和范围员工工伤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工伤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二、工伤责任的界定1.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2.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3. 员工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规定而发生工伤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工伤的救治和赔偿1. 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或报销其医疗费用。

2.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伤床位和医疗机构,为工伤员工提供更好的救治条件。

3. 工伤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

企业应当按照认定结果支付工伤赔偿金。

4. 工伤赔偿金包括一次性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不同程度的工伤,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四、工伤预防和安全管理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内容。

2.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在发生工伤时提供经济保障。

五、违纪和处罚1. 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纪律处分,包括扣发工资、记过、警告等。

2. 企业违反工伤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工伤员工的损失。

六、监督和评估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工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2. 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工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高工伤管理水平。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工伤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伤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伤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条预防工伤的原则工伤预防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综合防范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预防工伤的措施预防工伤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2. 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3.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工伤管理第五条工伤认定工伤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六条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应包括但不限于:1. 医疗费用的报销;2.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评定;3. 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康复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的支付。

第七条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依法给予工伤赔偿,并按要求及时支付。

第四章工伤事件的处理第八条报告和调查工伤事件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材料。

第九条处理结果通知工伤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处理结果进行工伤待遇的支付和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工伤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工伤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于严重失职、渎职或故意违法的工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规定工伤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进行规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工伤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工伤管理机构。

以上为《工伤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工伤管理制度(五篇)

工伤管理制度(五篇)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____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____,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____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本适度上述第____条、第____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5、工伤认定负责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综合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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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规范工伤报告及费用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定义企业工伤系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残废和死亡。

第三条内容职责范围、工伤事故认定、工伤医药费报销、伤残鉴定及补助、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范围第五条职责范围安全环保部:全面指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生产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助安全环保部、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召集和主持阶段性工伤管理工作会议。

人力资源部:协助上级领导办理工伤事故处理、认定和鉴定及公司的工伤报销流程,定期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工伤事故报表。

各部门、车间:坚持对新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及时上报人力行政部办理工伤认定;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责任人:根据工伤事故原因,若是由于相关责任人因机器、设备维护不周或工作宣导不够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酌情惩罚。

第三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第六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的核定1.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目前我公司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缴费比例随公司工伤发生率、工伤支缴率等因素每年浮动调整。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缴费工资变化,每年申报一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核定办法核定后一年不变。

3.员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00%,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四章工伤事故认定管理第六条工伤事故认定范围1.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同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项(1).(2)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项(3)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通。

3.公司职工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受毒的;(3)自残成者自杀的;第五章工伤事故处理第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安全员报告,并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及相关领导。

安全环保都门接到事故伤害报告后,会同事故单位及时进行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调查,并做出是否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发生死亡事故或同一事故伤三人及以上的须在8小时之内电话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都门;其它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都门备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上述规定时间上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安全环保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在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安全环保部门应当自诊断鉴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都门第八条各二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及待遇均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工伤治疗第九条根据工伤就近治疗的原则,由所在公司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工伤救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并与协议医院签订工伤医疗协议,负责公司工伤职工的救治工作。

第十条职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的,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员工家属的一致同意并签订协议后,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未与工伤员工和其家属签订协议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生命垂危,在抢救生命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及辅材料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费用由公司承担(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费用需提供正规发果),抢救期由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需转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无救治能力确需转外地治疗的,需报协议医疗机构(或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出具证明,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或转外治疗。

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

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工伤职工转院或转外治疗的,所在单位可向财务部门借支10000元(借支金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进行归还,如因报销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归还,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用于工伤救治,待出院结算报销后归还财务。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由于个人意愿要求转院或转外治疗的,需由协议医疗机构(或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出具证明,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或转外治疗,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治疗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日,出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第七章工伤鉴定第十三条工伤员工医疗期满,需要先进行工伤康复评估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上级社保部门开具《工伤康复评估表》,工伤员工本人到指定的康复医院(西宁恒生骨伤专科医院)进行康复评估, 评估结果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进行康复治疗;不需要康复治疗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持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彩色照片5张,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西宁市职工工伤与取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及介绍信后,前往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再次鉴定或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复查鉴定的,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以及鉴定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由中请人承担。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职工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医疗机构及安全环保部门出具证明,职工履行休假程序,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反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外地治疗的,由家属陪护,公司予以报销陪护家属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只限一人,其标准是往反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宿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每天100元的标准报销(须提供住宿费发票),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期同每天15元的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办理陪护家属相关费用的报销事宜,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核报。

第十八条工伤员工因伤情严重,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外地治疗的,家属在医院陪护期间的误工费,由公司按照西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根据工伤职工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法定休息日后计发第十九条工伤员工因离岗、退休回原籍或异地定居的,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审批备案发生的相关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公司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月由工伤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基金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其极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巴基围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公司适当安排工作,工资按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执行;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按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费标准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亡员工遗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工亡员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确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上级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条所指本人工资均为工伤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第九章工伤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对工伤住院职工实行住院治疗期限的管理。

由安全环保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对工伤住院职工医疗期进行跟踪,并与协议医疗机构核实工伤伤情治疗情况,经鉴定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安排继续治疗:对病情已痊愈,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安排工伤职工复工,否则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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