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每日一学: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及增值税

每日一学: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及增值税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及增值税一、增值税处理1.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可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实务提醒(1)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①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②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③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④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二、会计分录1.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支付清理费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3.固定资产处置回收价值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原材料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固定资产处置实现盈余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损益5.固定资产处置形成亏损时借:资产处置损益贷:固定资产清理6.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和报废,仍然使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固定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的⼀项业务。
其处置的⽅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
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能按适⽤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式征收,甚⾄免征。
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较长,存在着⼤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年前或⼗⼏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不分⼩规模纳税⼈还是⼀般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002年1⽉1⽇~2004年6⽉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2002年1⽉1⽇起全国的纳税⼈,不分⼀般纳税⼈还是⼩规模纳税⼈,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固定资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4%减半征收。
2004年7⽉1⽇~2008年12⽉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从2004年7⽉1⽇起,⿊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油化⼯业、冶⾦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业产品⽣产为主的增值税⼀般纳税⼈,购⼊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7⽉1⽇~2008年12⽉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暂⾏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2007年7⽉1⽇起中部六省(⼭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油化⼯业、冶⾦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业、电⼒业、采掘业、⾼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般纳税⼈执⾏与东三省⽼⼯业基地⼀样的增值税政策。
【答疑精选】企业注销清算处置存货及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疑精选】企业注销清算处置存货及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疑精选】企业注销清算处置存货及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疑精选】企业注销清算处置存货及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关注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唯一官方微信号:dcflnsrjlb ),开启财务管理智慧,每日分享财务管理新知、职场攻略、财务答疑等精彩文章,为职场人生加油!问: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注册、注销几乎每天都会出现。
请问,企业注销清算处置存货及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李维联答:企业的存货有商品、备品备件、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其他在用品、废品残料、下脚料等。
固定资产有动产和不动产,清算又有注销清算(含破产清算)和重组清算,清算性质及涉及的资产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同,现介绍如下,供参考:一、企业重组清算不缴纳增值税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即: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的税款,属纳税人放弃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销售的货物应一律按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后未出售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注销清算后销售货物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清算后再处理残余货物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注销清算后属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当月处理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申报比例是多少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申报⽐例是多少出售固定资产,也应当缴纳相关税费。
⼀般来说销售固定资产所应该缴纳的是营业税。
不管是各种税类,在缴纳之前都应该向相关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然后再进⾏缴纳。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申报⼀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按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填写申报表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第11⾏填写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2、4列以及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3⾏填写“不含税⾦额乘以1%得出的⾦额”。
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企业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2%税款部分只能在⼀般纳税⼈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体现。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填⼊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全部税额;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填写按照2%征收率计算的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报表会根据钩稽关系21栏-23栏⾃动计算结果到24栏“应纳税额”⼀栏中。
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申报,我们来举个例⼦说明:假定该资产原值10万元,计提折旧1万元,现出售价格9.5万元,填写公式如下:1、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列9.5÷1.04=9.13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9.5÷1.04)×4%=0.37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9.5÷1.04)×4%÷2=0.1852、附表⼀:因按规定不允许开专⽤发票,假设已开具普通发票,在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征收率”的列次填报。
销售额、应纳税额与主表第5栏、第21栏⼀致。
注意:1、如果销售的是2009年1年1⽇以后的应该按销售货物适⽤税率填列。
2、如果是销售以前的,应该按4%填列在21⾏,减征50%填在23⾏。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 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 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 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之后陆续进行扩围。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1.确定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年销售额
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企业符合这一条件,就可
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2.按照一般纳税人方式进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固定资产时,
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具体而言,需要填写《增值
税销售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其提交到所属税务机关。
4.结算增值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需结算增值税款。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一般需在增值税申报期限内,将应纳增值税款缴纳
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5.填写《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销售固定资产时,需要为购买方提
供《增值税发票》。
在填写《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详细的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金额、税率等。
同时需要将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到发
票上。
6.持有《增值税发票》备查:纳税人在销售固定资产后,需要将销售
的《增值税发票》妥善保存备查。
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核查时
的重要凭证,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进行账务核对的依据。
总的来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步
骤是:确定纳税人身份,按照一般纳税人方式申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结算增值税款,填写《增值税发票》,并持有发票备查。
纳税人需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的增值税、财务和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的增值税、财务和所得税处理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适用情况(按规定可以抵扣的的固定资产)企业自身等原因可以抵扣但没有抵扣的固定资产(二)计算应纳税额及发票开具规定1.按正常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2.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如何报表申报同一般货物销售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及申报(一)适用情况(不可以抵扣的的固定资产)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4.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5.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6.购进其他情况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7.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按照销售处理)8.销售旧货(按照销售处理)注意:(1)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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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来源:中国税务报2013-11-11 11:36:45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
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
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
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的纳税人,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固定资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4%减半征收。
2004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9年1月1日~2013年8月1日。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处置不同时期购买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以下要求缴纳增值税:第一,上述东北三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可按4%减半征收;2004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二,上述中部六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7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7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三,上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8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8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四,除上述三项涉及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包括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实就是购进时可抵扣税率是多少,就适用多少的税率,购进时不可抵扣的资产,不交增值税,但可能交营业税率,如建筑物等)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处置单位已使用过但尚能使用的固定资产,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的设备出售时征收率为4%,减半征收;之后的与购进时税率相同。
2、处置已无法使用的废旧资产税率为17%。
第五,关于处置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类固定资产,上述前三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分别从2004年、2007年、2008年开始,允许抵扣此三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现在处置此三类固定资产应按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上述第四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处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此三类固定资产的,按4%减半征收,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六,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旧固定资产,购买时出售方按适用税率销售,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是适用该税率,而不论购买时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及抵扣凭证;购买时出售方是按4%减半征收,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可以享受4%减半征收的政策。
第七,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处置固定资产,无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统一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2012-5-22 15:24:00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从一定意义上说,1号公告是财税[2009]9号文的补充和延伸,也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本文仅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12年1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征税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原有政策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在1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作出规定的政策主要有两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简单来说,财税[2008]170号文是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但此种征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疑问,比较典型的就是: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且使用后又销售的,那么企业按照170号文的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09]9号文,在以时间为征税划分依据的基础上,明确了何种情况下企业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结合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来看,基本得出的判定依据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固定资产、使用后销售的,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且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其进项税、使用后又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且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使用后又销售的,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其中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为:(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但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有各种各样的情形,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仍然不能满足企业的一些实际情况,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进项税,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又销售该固定资产的,企业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又如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五种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外,如果企业销售其他规定情形下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那么能否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呢?这些类似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答复,也造成了税企之间的争议,因此总局在2012年下发的第一个重头文件应运而生,重点明确了在哪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