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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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通常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

当企业
决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这需要根据税
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理。

1.计算增值额
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固定资产的增值额。

增值额等
于出售价减去原值。

原值是指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价款或者原值
税额。

出售价是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收到的价款减去销售费用和价外费用。

2.税率确定
3.选择税款结算方式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以减少税负。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
增值税税款;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5.纳税申报和缴税
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遵守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及时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国家对于固
定资产交易的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整,包括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等。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固定资产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的相关知识。

固定资产销售是指企业将不再使用或需要替换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即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销售额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固定资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其次,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销售方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差额征税方式:差额征税是指销售方在销售旧资产时,将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后,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可以使销售方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2.按实际利润征税方式:按实际利润征税是指销售方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然后将销售额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对于资产价值较高或者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适用。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销售方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报送税务机关。

此外,对于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收入,也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前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1.一次性计入收益:将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的所得税规定进行纳税。

2.分期结算: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可以分期计入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及时申报纳税。

3.特别处理:特定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特殊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固定资产转让的收入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1. 引言1.1 新税法对增值税的调整根据新税法的调整,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进行了一些改变。

这些变化将影响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新税法下,增值税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率标准。

固定资产购入时所需的凭证和报销要求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

增值税抵扣问题也需要企业注意,要确保按照法律规定来申请抵扣。

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下,固定资产购入的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变化,企业需要根据优惠政策来决定是否购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购入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需要企业认真分析,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对企业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做好税务规划,确保企业的财务稳健发展。

2. 正文2.1 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税率变化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税率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过去,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新税法下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分为两档:一般纳税人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税率仍然为17%,与过去相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则有所调整,一般会在6%至13%之间。

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能够享受到更低的税率,从而减轻了负担。

新税法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率优惠政策,如对农业、水利、科技等特定领域的固定资产购入可以享受到更低的税率。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和经营。

新税法对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为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合理选择,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2 固定资产购入时需注意的凭证及报销要求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企业必须保存完整、真实的发票原件,并在进项发票上加盖企业的公章。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首先,对于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的销售不含有增值税、加价税,不影响销售总价。

其次,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额=销售价格+销售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税额时,可以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为比例法或差额发生制。

比例法是根据所售固定资产的购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的比例来计算销售税额。

差额发生制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差额税率来计算销售税额。

此外,在计算销售税额时,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年检审计报告出具的销售额也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可以适用50%的免税比例,即销售额的50%免征增值税。

但是,对于使用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免税政策。

最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准确记录销售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和销售额,以便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要注意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国家最新的税法规定,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有所调整。

这一变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新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税收政策。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抵扣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从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中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要及时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并妥善保存这些发票。

这是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前提条件,也是税务部门核实企业抵扣税额的重要依据。

二、要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根据新税法规定,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进行分期抵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抵扣的时间,以减轻税收压力。

三、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避免出现抵扣税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税法对于增值税抵扣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抵扣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避免因为抵扣问题而导致税务风险。

四、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因为固定资产未能达到预期使用标准而导致的增值税转出。

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为使用问题而导致增值税转出。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都产生了影响。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且遵守新的税法规定,合理规划增值税的抵扣和使用,以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以避免因为抵扣问题而产生税务风险。

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新税法带来的影响,保持良好的税收合规状况。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 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 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 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之后陆续进行扩围。

固定资产出售环节的涉税处理

 固定资产出售环节的涉税处理

财经纵横固定资产出售环节的涉税处理余 斌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摘要:日常财务处理中,财务人员关注收入、费用的涉税风险较多。

因业务事项发生频次相对较低,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关注相对甚少,尤其是对固定资产出售环节的涉税问题较易忽略。

为此笔者结合相关法规,对固定资产出售环节涉税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出售;涉税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8-0131-02一、固定资产在出售环节所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所涉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含购进的、自制的),按该固定资产取得时间,具体做如下区分:(1)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该固定资产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一律按3%减半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2)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但该固定资产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细分如下:①该固定资产是纳入以前取得, 一律按3%减半计算其应缴增值税;②该固定资产是纳入以后取得, 一律按照17%的税率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3)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一律按照17%的税率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小结:按3%减半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3%/2;按17%的税率计算其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7%)×17%。

(4)16年国家实施全面“营改增”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非不动产,一律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并减按2%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16年国家实施全面“营改增”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含自建),按以下方法计算其应缴增值税:计税方法:①销售额:自建的不动产销售额=出售该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销售过程中价外费用;非自建的不动产销售额=出售该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销售过程中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是取得该不动产时的作价计算。

②征收率:一律按5%计算。

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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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

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这意味着:①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并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②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还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

即使是生产用的厂房等固定资产,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交纳的是营业税,理所当然当然不在增值税抵扣之列;③新增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的固定资产等;④新增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照运费金额的7%进行抵扣。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

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

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上述资料,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34000+200000×7%=35400(元)
借:固定资产2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400
贷:银行存款254000
(二)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

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计人“营业外收入”,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1000元。

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930(100000+1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70(17000+1000×7%)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银行存款1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由于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几乎一致,故这里不再赘述。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采购工程物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领用物资、原材料,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3:A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设备,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10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物资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7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100000
贷:工程物资100000
(3)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在建工程100000
由上几例可见。

对于消费型增值税而言,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与购置存货的处理是相一致的,具体表现为新增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单独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不像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合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有两层涵义:①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则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没有抵扣的,则销售时还是按照原规定: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5:A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价格为117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1月。

假定2011年1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2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

若2011年的售价为70 2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1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故在2011年1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117000/(1+17%)=100000(元)
2年共计提折旧=(100000+10)×2-20000(元)
2011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70 200/(1+17%)]×17%=10 2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70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借:营业外支出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117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
年1月1日之后,则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相关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2年共计提折旧=(117000+10)×2=23 400(元)
2年后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70200+(1+4%)]×4%×50%=13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93 600
累计折旧23 400
贷:固定资产117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70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8 8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50
借:营业外支出24 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24 750
如果出售的是房屋建筑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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