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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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12•【字号】川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4〕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12日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服务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导向,聚焦审批服务、市场规则、政策落实等方面痛点难点堵点,着力强基补短、试点探索,不断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水平。

一、合力攻坚“高效办成一件事”(一)推动个人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高效办理。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重点做好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残疾人服务、退休等5个“一件事”。

逐个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推动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高效办理。

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重点做好企业信息变更、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等8个“一件事”。

逐个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

做好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2个“一件事”国家试点示范工作,形成“一地创新、多地复用”经验做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成办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7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成办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维护我市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56号)要求,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和城乡建筑工地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可能存在非法用工和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的其他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废止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容的3个市政府规章、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13个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制发(含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2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2.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附件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成办发[1999]83号【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颁布时间】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的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国务院、四川省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从1992年和1996年起,组织开展了建立两项补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一批用人单位和职工试行了两项补充保险,使职工在享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多的保障,受到普遍欢迎,试点成效明显。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对两项补充保险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三》4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两项补充保险所需费用的额度和列支渠道,分别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 第一条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市政府令第154、155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医报[2009] 9号)收悉。

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第一部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个体参保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入院前3日内”是指办理住院手续的前3日。

例如:李某5号办理入院手续,在2号至5号这个期间,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的门诊阳性特殊检查费(以发票记载时间为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三、《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特殊检查”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X线造影、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伽马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维支气管镜检、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等诊疗设备检查。

四、《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仅指手术项目本身,不包含麻醉、材料、护理、监测等相关费用。

五、《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不间断缴费,是指在2009年1月前,已在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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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
名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6]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6
【实施日期】2006.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6]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工作要求,从2006年起在全市实施就业实名制,按属地原则,建立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城乡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社保等基本情况,建立起城乡劳动就业动态管理服务机制,使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到每一位劳动者,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就业实名制,是指运用劳动力市场电子信息网络,掌握城乡适龄劳动力的就业、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基本状况,实行劳动就业动态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到人的工作体系。

就业实名制主要包括:就业统计实名、培训统计实名、再就业援助实名、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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