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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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客观过错说:过错并非在于加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 有可非难性。---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 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过错侵权以及过错推定侵权的构成 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因而过错不再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审审判要旨 ···就晏思贤、郑美霞所诉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
其法律用语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顾名思义, 系用于对精神受到损害者予以抚慰。人的生 命是无价的,这种无价既是对于本人而言, 亦是对本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而言。晏 思贤、郑美霞均系老来得女,晏XX在他们心 中的份量可想而知。晏XX的意外去世,使他 们从老来得子的大喜转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 大悲,对他们的身心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 种伤害远非金钱可以弥补。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审判案理由 本院经审理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上诉人晏思贤、郑美 霞一家所遭受的巨大不幸,本院给予深切的
同情。 对于本案的根本领实,原审的审理查明是
非常清楚的。上诉方主要的异议之点在于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以及四被上诉人是否 应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本院以下将针 对其上诉主张,围绕这两个焦点,进展论述。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 〔一〕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二〕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
要对该损害进展补救。 〔关于一元钱官司〕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邱建东 效劳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视 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效劳工作者,其 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效劳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 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 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 一分 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 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 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 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 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

论安全保障义务——以不作为侵权为视角

论安全保障义务——以不作为侵权为视角

变迁 。 统 民法 的三大 原则“ 有权 绝对” “ 思 自治 ”“ 传 所 、意 、 自己责 认为 安全保障 义务是法律 赋予经 营者 的一种 法定义 务, 这不 是合
任” 过错 责任 一步步 在缩 小范 围, , 无过 错责 任异 军突起 。 以至 于 同义 务的延 伸 , 同义务 的延伸 减弱 了经营 者 的义务 , 合 为经营 者
公 正 的理念 相违 背 。那么 安全保 障义 务究 竟是违 约责 任还是 侵 认 为是违 约责任 。 明确违约 责任 的缺 陷表现 在首 先 , 民的权 利 公
权 责任 呢 ?仰 或两 者责任 的竞 合 ?

得 不到公 正的赔 偿 , 而只 是合 理的补 偿 , 同责任 的 中心在 于给 合
错 责任 还是 无过 错责 任 ?这 些 争论 的着力 点在 于饭店 是否赋 有 由裁量 的机会 , 随意性 很大 。 果在 司法实 践 中运 用无 形之 中会 如 顾 客安全 的保 障义 务 , 照我 国合 同法 责任认 定 的通 说 , 约责 危 害法律 的稳 定性 。 按 违
任 适用于 无过错 责任这 就意味着 责任 的承当不 以过错 为要 件, 违

安全 保障 义务 的。 质 l 生
予 守约方 补偿 。 但是 一旦发 生侵 犯人 身安全 的事 件 , 民则 由于 公
安全 保障义 务在现 代社会 的出现 , 与现 代 民法 发展 的潮 流相 合 同责任 的局 限, 不能得 到精 神赔偿 , 这与 公平 正义 的社会 主义 符合 , 以说现代 民法 扩展 了传统 民法 的范 围, 可 包括 民事责任 的 法 治理念 相违 背 。那 么安 全保 障义 务性质 究竟 是什 么 呢 ?笔 者
意 外事件 、 不可抗 力不承 担责任 这是立 法者处于社 会公 正公平 的 法 法律规 定 了经营者 的侵权 责任 , 这于 司法解 释发 生 了冲突 。 司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行政不作为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

但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行政不作为的侵权构成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

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

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

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

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

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

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

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

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

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情况,是属于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下涉及到行政不作为的相关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当今社会,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不能拘泥于某⼀⽅⾯,⽽应当采取⼀种综合的解释。

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为⼈的态度这两个⽅⾯是⾄关重要的。

在⼀定的社会中,⼈与⼈结成⼀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的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同⼀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两者互相依赖⼜互相转化。

承担⼀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使本⼈的权利也必须以他⼈履⾏⼀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不作为是⼀种公然侵害他⼈权利的⾏为,不履⾏⾃⼰应当并且能够履⾏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种侵害他⼈权利的⾏为。

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但这种“⽆”的状态本⾝是受⾏为⼈的主观意志⽀配的,因⽽从⼈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为⼈之所欲为;⽽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为⼈表⾯上看对于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仍然可以归结为是⾏为⼈的态度。

相关知识点⼆、防卫过当造成损害需要赔偿吗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在⽴法上对防卫过当⾏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的考量:(1)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具有⼀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得多。

(2)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得多。

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致的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定(3篇)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本文将围绕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从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之一,其核心在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事实,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 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侵权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1.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想象一下,大家在一家餐厅享受美食,突然间一场火灾爆发,大家因此受到了伤害。

那么,餐厅是否应该为大家的伤害负责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的范畴。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这两种法律概念的定义、区别和启示,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的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通过合理的努力来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一切能够合理地消除或减少他人遭受伤害的风险。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纠纷的数量。

不作为侵权是指侵权人因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作为侵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督促侵权人积极履行保护义务,从而减少损害的发生。

在实际案例中,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常常容易混淆。

例如,在一起酒店火灾案件中,由于酒店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的电线和设备,导致了一场火灾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这个案件既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涉及到了不作为侵权。

因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火灾的发生,这是一种不作为侵权的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或减少风险,从而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例如,如果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损害的发生,但损害仍然无法避免,那么经营者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如果经营者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也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效果。

不作为侵权的风险和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侵权人未能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那么受害人可能会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不作为侵权作为义务类型研究

不作为侵权作为义务类型研究
不作为侵权作为义务类型研 究
陈 波
( 南京 大 学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不作为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 负有特定 的作为义 务而不履行其义务, 并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 发展 , 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方便 , 社会关系也变得复杂 , 作为义务 的认定也呈扩大趋势 ,本文试就作为义务的类型进行梳理和分析 ,
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原因正是此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恋爱
关系的内容却属于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因此恋爱关系不受法
施的义务 , 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又如《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第1 8 条的全保障义务 , 也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但法律
律规制。 笔者认为, 在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存在侵权法上的“ 特殊 关系” , 我国实践中存在许多判决 , 表明处于恋爱中的行为人要对其 没有适当救助对方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四、 好人撒马利亚人( Go o dS a ma r i t a n ) : 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
三、 存 在 特 殊 关 系而 产 生 的 义 务
上述国外 的理论是值得借鉴的。但笔者认为, 对此项不作为侵权作
为义务的把握一定要严格和周全, 该项义务一方面存在上述恋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的不 作为侵权中提及的控制能力的问题 , 同时这种理 论也是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中游走。 不作为侵权类型, 或是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 , 或是基 于前者的 在先行为 , 或是基于当事人之问的合同 , 或是基于社会道德义务产
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
, 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
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 义务 ,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 。 如《 侵权责任法》 第3 7条第 l 款规定 ,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群众 眭活 动的组织者 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 , 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 的有利地位 , 因而负有相应的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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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不作为侵权责任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不作为义务的产生、种类以及我国的立法对策。

掌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没有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和有第三人介入情形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学习要求】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
2、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一节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
讨论案例:襄州开玩笑致人自杀案例
一、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的区别
1、作为——侵害权利和利益。

2、不作为——不履行特定义务。

二、不作为义务产生的原因
1、法律的直接规定;
2、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插花】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第二节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一、概述
二、种类
1.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张佩林老师讲解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政法大学发
生的堆放物倒塌案例。

2.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廖勇案
3.其他情况
(1)【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举例:胡佳晶网吧上网人员被砍案。

(二)基本理解
1. 理论基础是肇始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后者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

2.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由受害人承担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藉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其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且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案例】
2007年11月10日,才过凌晨4点,重庆沙坪坝友爱村的一些居民就出发了。

他们要赶往十多分钟车程处的家乐福超市沙坪坝店,那里将向每位顾客供应两桶4升装单价为39.9元的菜籽油。

这个价格比平日要便宜11元。

此外,重庆家乐福商场为了促销,广告宣称每日前十名消费者可获赠一壶“金龙鱼”食用油,但由于疏于组织,措施不当,结果消费者为了争抢前十,相互踩踏挤压,导致3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本例中:商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显然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二、侵权第三人介入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一)基本内容
1、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所致,而安保义务人又没有疏于保障义务的过错的,该第三人为侵权人,此时成立典型的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并无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责任性质——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1、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故二者不承担连带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属于按份责任,对直接加害人而言,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乃是一种替代责任,后者理应享有追偿权,故区别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各行为人的按份责任。

3、此处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其基本结构是: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对受害人而言是直接责任人,安保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二者构成责任竞合。

(三)实务理解
例一: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持枪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丙承担赔偿责任。

②丙不能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银行乙不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正当的,银行不具有过错。

例二: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徒手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丙承担赔偿责任。

②丙不能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银行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不正当的,银行具有过错。

第四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张国平要求东湖社区删除网贴案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侵权的含义——广义。

这里的侵权是十分广阔的概念,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以及其他侵权行为;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是涵盖丰富的一个概念,包括网络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交易服务、搜索引擎、门户网站、视频网站、网络游戏、博客服务,等等。

但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性是不直接提供信息,只是为信息发布和传播等提供技术和服务;
2、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明知。

根据该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明知”。

至于判断“明知”的标准,这里只列举了一种情况:即接到了有关侵权的通知。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非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就可以免责。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
1、怠于采取措施: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纵容用户侵权: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而放纵的——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章复习和练习
【关键术语】不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过错补
充责任追偿权经营者消极不作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的区别。

2、经营者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何种责任?
3、经营者等消极不作为情况下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责
任中的因果关系?
4、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讨论案例:王志清诉公交公司、中环水务、市政管理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1、交通事故是否必须发生碰撞;2、案由如何确定;3、各方责任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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