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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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读懂巴塞尔协议,货币金融学必备知识

十分钟读懂巴塞尔协议,货币金融学必备知识

十分钟读懂巴塞尔协议,货币金融学必备知识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带来了一个严重的负面影响——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的差异,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并非易事,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

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十国集团及瑞士、卢森堡共同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常设委员会”,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

后来委员会将其名称改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规定了银行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资本以抵御风险,即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确保其核心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可能的损失。

2.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协议明确了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需要根据这些权重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被分配不同的权重,从而反映了其对银行的风险贡献。

3. 资本标准,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留存收益和其他一些可抵御损失的资本工具。

协议还规定了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4. 贷款质量和风险管理,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贷款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银行需要对贷款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风险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5.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协议要求银行向监管机构和市场披露其
资本状况、风险管理政策和实施情况等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市场
的信心。

6. 监管合作,协议鼓励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以加强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确
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要求,协议旨在减少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减
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

这些规定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合作协议,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该协议于1988年在巴塞尔由各国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达成共识,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石之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资本充足性要求。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要求银行将至少8%的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暴露置于核心资本的限制之下。

其中,核心资本主要包括股本和盈余储备,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附属资本则是辅助的资本补充工具。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按照其风险级别分配不同的权重。

例如,现金和政府债券被认为风险较低,可以用较低的权重计算在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上。

而商业贷款和信用卡债权等风险较高的资产则需要使用更高的风险权重。

第三,市场风险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等进行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提出了规定。

为了抵制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冲击,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性的计量,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第四,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还应考虑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总资产与核心资本的比率。

这一比率被称为杠杆率,旨在限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第五,监管监控和透明度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银行对风险状况的准确评估和监测。

此外,协议还提倡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以增加市场对银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有效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然而,巴塞尔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国家担心协议过于严苛,对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一些观点认为协议并未充分考虑到金融衍生工具和复杂金融产品对风险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总之,巴塞尔协议是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球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巴塞尔协议讲解

巴塞尔协议讲解

巴塞尔协议讲解巴塞尔协议,全名为《关于国际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中主要风险事务的集中监控与控制原则》(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是由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准则。

该协议旨在通过规范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和风险管理,提高全球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详细讲解。

一、背景介绍巴塞尔协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当时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给各国银行带来了风险。

特别是像美国的雷曼兄弟公司倒闭和亚洲金融危机等事件,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和不稳定。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开始制定一套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准则,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

二、协议内容解析1. 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银行的核心资本(Tier 1资本)要占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一定比例。

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在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能够保证其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2. 风险管理要求协议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控和报告等方面。

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

通过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可以更好地抵御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3. 条件的灵活性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各国银行业的差异性和特殊情况,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来说,可能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协议的要求进行调整。

这种灵活性确保了协议的可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各国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身需要来执行协议要求。

三、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1. 提高银行的稳定性通过规范资本充足率要求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稳定性。

银行在面临风险时具备更强的抵御能力,能够更好地维持其业务的连续性和可信度,从而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动荡。

2.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巴塞尔协议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在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一项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资本规定和监管,以
防止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

该协议于1988年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因此得名。


塞尔协议的核心目标是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从而保护存款人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以覆盖其风险资产。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根据其风险资产的规模和种类来确定所需的资本水平。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受损失,从而避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其次,巴塞尔协议还规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透明度和市场纪
律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风险积聚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举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此外,巴塞尔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了规定。

银行需要保持一定比例
的流动性资产,以确保在面临资金压力时能够及时偿付债务。

这有助于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
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银行的资本要求、监管要求和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健康程度,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保护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
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银行的资本要求、监管要求和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健康程度,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保护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88年共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特别是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设定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在面对不同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来保障其业务运营和偿付能力。

背景19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传统的监管框架已无法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

1982年墨西哥债务危机使得国际金融体系面临崩溃的风险,这就促使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的名称来源于其首次会议的地点巴塞尔,瑞士。

目前已实施的巴塞尔协议有三个版本:巴塞尔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协议。

巴塞尔Ⅰ协议巴塞尔Ⅰ协议于1988年发布,该协议主要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通过设定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根据该协议,银行需要将其风险资产与其资本的比率保持在最低8%。

协议对资本的定义包括两种形式: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是指银行的普通股和净利润中留存的部分,而附属资本则是指其他债务工具或优先股。

这种分类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核心资本来吸收亏损,并减少对非普通股的依赖。

此外,协议还将风险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都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

例如,现金、政府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具有较低的风险权重,而商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高风险资产则具有较高的风险权重。

通过将风险权重与资产的价值相乘,可以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额。

巴塞尔Ⅱ协议巴塞尔Ⅱ协议于2004年发布,作为对巴塞尔Ⅰ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Ⅱ协议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在系统性风险方面,巴塞尔Ⅱ协议引入了资本充足率的附加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由系统性风险引起的潜在亏损。

此外,巴塞尔Ⅱ协议还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应对危机的应急计划,以便在金融市场遇到剧烈波动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巴塞尔协议是一项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旨在促使银行业界实施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措施,以减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

该协议的全名为《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起源和背景巴塞尔协议起源于1974年,当时发生了一系列国际金融风险事件,特别是美国的纽约市银行业务的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体系的动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始积极研究和制定一套全球适用的监管标准。

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I协议。

该协议主要关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规定了一套标准化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出,巴塞尔I协议逐渐显露出其限制和不足之处。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III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改革。

该协议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引入更多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主要内容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即要求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抵御潜在的风险损失。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巴塞尔协议提出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为8%,并将其分为两个层级: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最重要的资本组成部分,包括普通股票和一部分优先股票。

附加一级资本包括一些次级债务和优先股票。

巴塞尔协议要求核心一级资本至少占总资本的4.5%,而资本充足率则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共同占总资本的至少6%。

流动性要求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流动性紧缩的风险,巴塞尔协议引入了流动性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支付义务,即使在市场条件恶化的情况下也能够维持正常运营。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两个流动性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和流动性覆盖率(LCR)。

巴塞尔协议的简介

巴塞尔协议的简介

巴塞尔协议的简介一、啥是巴塞尔协议呢?巴塞尔协议啊,就像是银行业的一个超级大规则手册。

它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搞出来的。

这个委员会里都是些很厉害的银行监管大佬们,来自好多不同的国家呢。

这个协议的出现,就是为了让全球的银行都能在一个比较统一的框架下安全又稳定地运行。

就好比咱们玩游戏得有个游戏规则一样,银行业也得有个规则,这样大家才不会乱套。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最开始啊,巴塞尔协议有第一版。

那时候呢,主要就是关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啥是资本充足率呢?简单说就是银行自己的钱和它借出去或者做其他业务的钱的一个比例。

这个比例要是太低了,银行就很危险,可能一不小心就破产了。

后来啊,随着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原来的协议有点不够用了,于是就有了巴塞尔协议二。

这一版就更加全面了,不仅考虑资本充足率,还考虑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之类的。

再后来呢,经历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大家发现银行体系还是有很多漏洞,于是巴塞尔协议三就出现了。

这一版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更严格了,还加入了很多新的监管指标,就是为了让银行在遇到危机的时候能够更有抵抗力,不会一下子就垮掉。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 资本要求这可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部分。

银行得有足够的资本,这些资本就像是银行的护盾一样。

资本分为不同的层级,有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等。

核心一级资本是最最扎实的,就像银行的根基一样,像银行自己的股本就是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得保证自己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样才能在面临风险的时候有足够的缓冲。

2. 风险评估银行面临的风险可不少呢。

信用风险就是很重要的一个。

比如说银行把钱借给了一个企业,结果这个企业还不上钱了,这就是信用风险。

巴塞尔协议就规定了银行要怎么去评估这种信用风险,要根据企业的各种情况,像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之类的,来确定给这个企业贷款的风险有多大,然后再决定自己要准备多少资本来应对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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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巴塞尔协议从事金融的人没有不知道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而真正的来龙去脉还真是挺复杂。

我认为,巴塞尔协议首先是一个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一个监管标准,而且是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标准;其次,它是不断完善的,近四十年来,从未停止过改革的步伐,而每一次改进都是由于金融实践的发展突破了已有的标准,甚至可以说是每一次的金融危机促使了巴塞尔协议的改进与完备。

目前所实行的所谓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资本协议进行的修订,而在2010年末发布的第三版协议文本;如果一定要严格划分的话,从该委员会建立到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一;而以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协议二,过去也称为新资本协议。

而巴塞尔协议三则对核心资本的要求给予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还引入了流行性覆盖比率、杠杆率等新要求。

了解巴塞尔协议之前,需要先明确几个概念: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流动性覆盖率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最新的〈巴塞尔协议〉引入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概念,与过去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有所区别,由于巴三强调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吸收损失,故合格资本的条件变了,扣除项也更严格。

二级资本已不再认可银行现在发行的长期次级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银行总资产里面拥有风险权重的资产。

银行业的总资产有很多资产是0风险权重的,有很多风险权重则很高。

这个要看每个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的配置,一般来说风险权重高的收益也更高。

具体的风险权重遵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举例来说,国债就是0风险权重的,外国国债评级在AA-以下的则是100%,评级在AA-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债务风险权重则为50%。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则是指商业银行交易性的资产达到一定比例和额度之后,必须计提单独的市场风险资本。

例如商业银行股票交易交易,外汇交易风险以及商品和期权等市场交易风险。

简而言之一句话就是银行拿钱当炒家的这部分资产都必须单独计提风险资本。

由于银行是杠杆经营,由于资本充足率的8%要求,杠杆的理论最大限度为12.5倍。

为了限制风险,所以要求这些资产必须要乘以12.5倍。

流动性覆盖率:通俗地说就是,能够迅速变现的优质资产能否经得住30天的现金净流出。

流动性覆盖率(LCR)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在银行内部,该方法被用来评估偶发流动性事件可能导致的风险暴露。

该压力情景下的现金净流出量应该按照未来30日计算。

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等于现金净流出量)。

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

鉴于现金流出与流入时间的不确定性,银行和监管当局应了解未来30日的任何潜在期限错配情况,并确保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这一期间的现金流缺口。

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轻易、快速变现的资产被认为是优质流动性资产。

资产的流动性主要依赖所处的压力情景、需要变现的数量以及所考虑的时间跨度。

然而,某些特定资产即使在压力时期,也不会因为抛售形成大量价值损失而影响到融资。

基本特征:•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易于定价且价值平稳;•与高风险资产的低相关性;•在广泛认可的发达交易所市场挂牌;一、巴塞尔协议简介及其背景《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

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三的推出,时间跨度近40年。

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

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

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

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

尽管Benton和Gilligen 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

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

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

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

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

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

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

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

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

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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