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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合作社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社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合作社所有社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原则: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保障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权利。

(二)效益优先原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合作社整体竞争力。

(三)依法经营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四)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执行情况,维护社员权益。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合作社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社员权益与管理第八条社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加合作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三)分享合作社盈余;(四)退出合作社。

第九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会费;(三)支持合作社发展,维护合作社形象;(四)完成合作社分配的任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

第五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本合作社以农业生产为主,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业务。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收集、分析、预测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规章制度(4篇)

合作社规章制度(4篇)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营秩序,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成员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类型的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是由自愿入股、通过劳动、资金和物资共同参与经营以谋求利益的经济组织。

其目的是促进农民的组织、生产、交换、消费、服务,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第四条合作社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扬合作共赢、互助友爱的合作社精神。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民主选举、合理制度、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可以与其他合作社、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进行经济和社会交往,承担独立的财务责任。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有平等参与、自主管理、公平分配、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享有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的权利,可以通过大会、委员会、代表会议等形式行使其决策权。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享有按劳分配、按权付酬或者按合作社章程确定的其他分配方式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参与合作社培训、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履行合作社提供的劳动和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有义务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劳动,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有义务保守和维护合作社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披露给他人。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合作社可以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形式进行组织,并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由合作社全体成员通过代表会议、选民大会等形式选举产生。

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合作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经营计划,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模版(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模版(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模版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

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

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模版(2)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一、总则农村合作社是依法成立、自愿入社、自愿退出、自主经营、利益共享的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作社会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二条合作社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决策权:合作社会员有权参与并表决关于合作社事务的决策;2. 被选举权:合作社会员有权被选举为合作社管理机构的成员;3. 分红权:合作社会员有权按照合作社规定,获得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分红;4. 信息权:合作社会员有权获取合作社的经营信息,包括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等;5. 退出权:合作社会员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策:合作社会员应遵守合作社章程和经过合法程序决定的合作社事项;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合作社会员应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为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3. 守信经营:合作社会员应诚实守信地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4. 缴纳会费:合作社会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合作社管理机构第四条合作社设置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合作社的重大事务。

理事会成员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任期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六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任期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七条理事会办公室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并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活动第八条合作社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合作社应及时向会员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合作社的退出与解散第十一条合作社会员有以下退出合作社的情形:1. 自愿退出:合作社会员可以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自愿退出合作社;2. 违约退出:合作社会员严重违反合作社章程或经营规定,影响合作社利益的,合作社有权决定将其排除在合作社之外;3. 转让退出:合作社会员可以将其在合作社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作社会员或第三方,经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完成股权转移后退出合作社。

合作社管理制度模版(6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模版(6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模版理事长岗位责任制一、认真贯彻党的____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强化财务建设,搞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本社人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财务管理,着重抓好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全面掌握本社财务状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调动本社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促进本社财务规范化、制度化。

六、组织本社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理岗位责任制一、服从本社成员大会的决议,认真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及时向成员大会和理事会或理事长汇报工作。

二、积极工作,以为本社成员增加收入为工作己任,按时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三、对外协调各部门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招商引资来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四、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五、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核算员岗位责任制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登帐,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会计法》的要求做好财会工作。

二、定期与社出纳对帐、结帐,并进行盘库,做好总帐明细帐,按时上报会计报表。

三、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入帐,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提供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本社帐目的审计,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五、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会计资料及营销、承包经营合同文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七、做好财务管理和本社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

八、做好本社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使用现金。

二、做到出纳现金严格分库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6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6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

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

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

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

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

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

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三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三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份农民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进一步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农民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成,按照合作原则、公平互利的原则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性的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社由全体成员共同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秘书处等机构。

1. 会员大会: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农民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包括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2. 理事会: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计划、经营政策等。

3. 监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 秘书处:是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四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会员大会,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督。

2. 共同分享合作社经济收益。

3. 参与和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五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农民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2. 积极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3. 缴纳会员资金,并按合作社规定参与集体经济活动。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以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可以涉及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农资供应、农民培训等领域。

第八条农民合作社应制定完善的经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经营活动。

第九条农民合作社应做好会员的风险提示工作,确保会员参与经营活动的风险可控。

第十条农民合作社应及时向会员公开经营活动的有关信息,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应制定财务预算和年度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的资金运作应合法合规,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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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自主确定经营形式、分配形式,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三)接受并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务;(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五)依法缴纳税金;(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第十九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城乡建立综合性经营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

经营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和社员的需要,通盘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协调发展。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方便群众购销、便于领导和管理、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综合商场、综合门店、专业公司、专业门店、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仓储、运输和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在人口较集中的村落可设置供销分社或站;在行政村兴办综合服务站或委托社员办代购代销店,同农民联办商店等。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设置专业公司,在城市和集镇建立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商场、连锁商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投资举办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的企业集团、综合商社、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企业。

第二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不受城乡分工、行业分工、商品分工、经营层次和经营品种的限制。

对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和其他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都可以委托其经营或代营。

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

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

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繁荣城乡经济。

第二十二条供销合作社实行购销结合、批零结合、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综合经营、专业经营、集团经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自营、联营、代理、代办,还可以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股份经营。

在供销、信息、科技、运输、加工、储藏等方面,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积极推行贸工农一体化,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第六章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第二十三条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保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经济责任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由社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供销合作社应当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社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供销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

建立和实行互助合作、基金调剂制度。

年终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和上一级社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供销合作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选举制、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积极开展成人教育,兴办文化科学教育事业。

第七章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应当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保证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现。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

应当把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信贷、税收、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享受国家和政府扶持当地经济发展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财产、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不得非法干预其内部机构设置和用人自主权。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经营网点、设施等,要有偿使用,给予相应的补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并要兼顾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利益。

政府委托的任务应当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

供销合作社因执行政府委托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销合作社有权拒绝、控告、检举,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平调供销合作社人、财、物,干预供销合作社资产处置权的;(二)限制、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供销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三)对供销合作社实行摊派,以及对拒绝摊派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五)其它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由政府部门作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由政府作出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由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本省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合作社管理制度(二)一、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

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

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三、学习培训方式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1、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

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社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4、社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合作社管理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

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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