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江湖一定要懂法学基本理论

职场江湖一定要懂法学基本理论
职场江湖一定要懂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

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的词义

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三、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

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

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

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

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律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法的作用与法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

(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

(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

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

(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3、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三)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法与民主

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1、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2、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民主与宪政结合;

民主与集中结合;

民主意味着少数服务多数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政治制度,需要有民主而科学的决策;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逐步完善民主。

(二)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

1、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法政府;

2、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并向广度和深度扩展;

3、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

4、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再次,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党的事 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主要容、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 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熟悉并能够运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 质及其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 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容: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及其重大意 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 在关系(来源政法英杰)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涵 基本要求: 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涵,执法为民的基本涵,公平正义的基本涵, 服务大局的基本涵,党的领导的基本涵。 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熟悉并能够运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考试容: 第一节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容依法治国的基本涵 第二节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基本涵 第三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涵 第四节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的基本涵 第五节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的基本涵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

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基本理论部分(电法)

基本理论部分 1电法的基础知识 1.1岩石介质的电阻率 电阻率是表征物质导电性的基本参数,某种物质的电阻率实际上就是当电流垂直通过由该物质所组成的边长为1m的立方体时而呈现的电阻。显然,物质的电阻率值越低,其导电性就越好;反之,若物质的电阻率越高,其导电性就越差。在电法勘探中,电阻率的单位采用欧姆·米来表示(或记作Ω·m)。显然,电阻率的倒数1/ρ即为导电率,以σ来表示,它直接表征了岩石的导电性能。 天然状态下的岩石具有非常复杂的结构与组分。为了方便,在电法勘探中,可以一级近似地把岩石模型看成是由两相介质构成的,即由矿物骨架(固相)和水(液相)所构成。因此,不仅组分不同的岩石会有不同的电阻率,即使组分相同的岩石,也会由于结构及含水情况的不同而使其电阻率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表 1 给出了一些常见岩石的电阻率及其变化范围。 表1常见岩石电阻率 由表1可见,一般情况下,火成岩电阻率最高,其变化范围大约在102Ω·m~105Ω·m。变质岩的电阻率也较高,其变化范围大体与火成岩类似,只是其中的部分岩石如泥质板岩、石墨片等稍低些,大约在101Ω·m~103Ω·m。沉积岩的电阻率最低,然而,由于沉积岩的特殊生成条件,这一类岩石其电阻率变化范围也相当大,砂页岩电阻率较低,而灰岩电阻率却相当高,可达n×107Ω·m。

表2浮土和地表水电阻率 一般土层结构疏松,孔隙度大,且与地表水密切相关,因而它们的电阻率均较低,一般为n×101Ω·m 。表2 为几种常见浮土和地表水的电阻率及其变化范围。 1.2 影响电阻率的因素 自然状态下,岩石的电阻率除了和组分有关外,还和其它许多因素有关,如岩石的结构、构造,孔隙度及含水性等。由于主要的造岩矿物如长石、石英、云母等电阻率均相当高,因此,对于一般岩石来说,矿物骨架的电阻率是很高的。但由于天然状态下的岩石在长期的地质历史过程中,受内外动力地质作用而出现裂隙以及裂隙中含水等原因,使得一般岩石的电阻率要低于其所含矿物的电阻率。 一般比较致密的岩石,孔隙度较小,所含水分也较少,因而电阻率较高;结构比较疏松的岩石,孔隙度较大,所含水分也较多,因而电阻率较低。一些孔隙度大而渗透性强的岩层如砂层、砾石层等,其电阻率明显地取决于含水条件,当其饱含矿化度高的地下水时,电阻率只有几十至几十个欧姆米;当其位于潜水面以上含水条件较差时,其电阻率可高达几百至几千欧姆米。石灰岩的电阻率一般较高,但当其中发育有溶洞、溶隙且充填有不同矿化度的地下水时,其电阻率会大幅度的下降。 水溶液的电阻率与其矿化度有密切的关系。地下水的矿化度变化范围很大,淡水的矿化度约为10-1g/L ,咸水的矿化度则高达10g/L 。显然,岩石中所含水溶液的矿化度越高,其电阻率就越低。 2. 电阻率法 2.1 大地电阻率测量 电阻率法是一种重要的物探方法。它是以岩石介质的导电性差异为基础、通过观察和研究人工建立的的地中稳定电流场的分布规律从而来达到找矿或解决某些地质问题的目的。为了讨论方便,把地下半空间简化为均匀、各向同性介质。在电法勘探中,为了建立地下电场,常使用两个供电电极将电流供入地下,然后,在离供电电极一定距离的地方来观测场的分布。显然,由于电极相对于电极之间距离来说一般很小,因此,我们便可以把电极视为一个点,并称为点电源。若当观测范围仅限于一个电极附近,而将另一个电极置于“无穷远”时,就构成了一个点电源的电场;当观测范围必须同时考虑两个电极的影响时,便构成了两个点电源的电场。 当地表有一个点电源A 供电时,考察点M 处的电位为 r I U πρ 2= (2.1.1) 当地表有两个异性点电源供电时,根据电场的叠加原理,观察点M 处的电位表达式: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45.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 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 选项A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他们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 选项B 说法错误。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 选项C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作用,只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外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选项D 说法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和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

46. 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 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 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 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 日写成了15 月,立即将判决 收回,作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 选项A 错误。《法官法》第16 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 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可知,唐某与其子不属于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因此,不适用任职回避的规定。 选项B 错误。《法官法》第13 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不能继续任职的,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选项C正确。《法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该法第30 条第(二)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本案中,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4508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 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答案】:D 【解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社会决定 2.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 B、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C、推进多头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答案】:C 【解析】: 有关C选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这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相对集中执法资源,高效行政。其余选项含义正确。 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工作重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有效的B.无效的C.部分有效的D.以上答案都不对 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党的政策B.客观事实C.宪法D.领导人的讲话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A.内容与形式的关系B.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C.对立统一关系D.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根本法与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5.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A.国内法和国际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 6.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A.法律适用B,法律制定C,法律遵守D.法律实施 7.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A.法律草案B.议案C.法律草稿D.法律 8.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草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9.决定法的本质的是()。 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10,法律关系是由()保证的社会关系。 A.国家法律B.国家权力 C.国家强制力D.国家司法机关 1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C.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枪 12.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A.法律事实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关系主体 13.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 1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 A.法律后果B.法律责任 C.法律行为D.法律制裁 l5.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 A.民事制裁B.刑事制裁 C.行政制裁D.法律制裁 1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A.权力机关的干涉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A.权利和义务B.物和行为 C.法人和自然人D.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A.不能成为B.可以成为C.部分可以成为D.必然成为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 __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保障 __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

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 __。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相对而言。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第一章法的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法律历史 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精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部分组成。这五部分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由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等七部分组成。这七部分要求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须要努力完成,努力做到的。 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总结改革开放几十年经验所得出的宝贵理论,我们要坚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2)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3)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律保障。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土政策”、“土办法”、“你有法律、我有对策”等破坏法律权威的行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

力。(5)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二、执法为民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2)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强医疗保证建设、控制物价、控制房价等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3)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如我们国家把维护人权写入宪法,温总理为民工讨薪等都是执法为民的要求。(4)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三、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是人人平等的体现。(3)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 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 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第二节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 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也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 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4]。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18]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 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

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上篇环境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章环境危机与环境保护 一、环境 (一)环境的概念 (二)环境科学的环境概念 环境:是围绕人群(或生物、或生物圈)的空间,其中可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法学的环境概念以此为基础。 (三)法学的环境概念 法学的环境概念分为立法性和学理性两类 法律定义上的环境:应当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其基本是自然环境,但也不排斥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为环境。 而所谓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关系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而所谓生态环境,则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和人为条件的综合体。 二、环境的组成和结构 环境是由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组成的。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一个极其庞大而复杂的多级大谱系。 (一)自然环境的组成和结构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是由生物及其无机环境构成的。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生物群落及无机环境共同组成自然环境的结构单元,由低级单元再组成高级单元。所以自然环境实际上是一个由两阶梯(由低级单元再组成高级单元,再由低级结构单元组成高级结构单元)组成的多级谱系。 (二)人为环境的组成和结构 人为环境: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中创造出来的人工环境。 人类活动的内容和结构是相当丰富而又复杂的,但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还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也就是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过程。 人为环境,包括农业人为环境、工业人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人为环境等。 三、生态基本规律 (一)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指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过程,共同复合而成的统一体。 (二)生态平衡 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在一定的时期内相对地保持稳定,这时,生物物种之间以及生物与物种之间保持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生态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是一种脆弱的平衡,任何内部或外部的因素的变化都可能使这种平衡发生变化。 自净能力:生态系统能吸收、消化某些污染物,这种调节能力称为环境的自净能力。 环境容量:生态系统能吸收、消化污染物的最大量。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向)专业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向)专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工作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掌握系统、扎实、科学的法学基本理论;了解法学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我国的国家管理和法律运作体制;运用法学原理分析社会现象,具有问题意识,能够熟练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有独立分析、判断、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胜任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三、学习年限 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一般为三年。课程学习时间和毕业(学位)论文撰写时间原则上各占一半。对于品学兼优、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修满学分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学校允许其提前毕业;对于完不成学业,没有达到学校培养要求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延期学习期间,培养经费须自筹。 四、课程设臵及学分要求 本硕士点课程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学期,总学分不低于34分(含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各2学分)。课程结构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大类。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非学位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其中学位公共课共8学分,学位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10学分(专业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跨专业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共4学分。具体设臵见后面课程设臵表。几点说明: 1、学术活动 在学期间,每名硕士研究生听取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术会议不少于10次,公开做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否则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要在公开发行的合法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专刊、学术会议论文和一般论文集等)或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

048110008 邵天智 案例 第一章前言 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前, 有必要区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门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1、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 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2、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 3、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 4、其表现形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 则难以冠之理论基础的名称。 第二,各国行政法是否具备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看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各国行政法治所处的阶段、任务以及与此有关的理论并不相同,行政法的侧重也有相当的差异。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差别的。如法国在19 世纪有“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 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而在19 世纪70年代,公共权力标准则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二次世界大战后, 公务标准也出现了危机,在此情况下又出现了多元标准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以及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等学说。所以,在法国, 由于行政活动的发展,过去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新提出的理论同样不能说明全部行政活动的基础。“因为行政活动内容非常复杂,追求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多样化,很难用一个基本观念概括说明”,“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 而是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① 再以英国行政法为例。由于英国适用普通法, 司法审查始终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为此, 英国行政法有两个核心,一为越权无效, 二为自然公正原则。它们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日本行政法治的原理有三个: 1、 ①王明扬:《法国行政法》3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2)教学内容计划; (3)本课若干要求。 一、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课程代码:LAWS120001.02。 学分数:3;周学时数:3。 课程内容简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是高等院校所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必修课程。法理学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课程目的:设置这一课程的目的首先在于,帮助所有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 教学方式: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教材:《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课外阅读书目:(1)《政府论(下篇)》(洛克)、《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洞穴奇案》(萨伯)。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 (3)《法治构图》(季卫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 推荐网站:同学们应当了解中国的立法进程和最近动态,“中国人大新闻网”可以提供一些帮助。也需要了解一下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可以去“中国法官网”和“正义网”看一看。“中国法学创新网”有较多的法学论文,比较好地反映法学界的动态,可以去看一看。另外,“北大法律信息网”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网站,也值得关注。 考试事宜: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占30%,依据作业完成情况、读书报告撰写水平、出勤情况、(课堂及网络的)讨论参与情况来测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二、教学内容计划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1)

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本质特征 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4、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二、法阶级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理解)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性质和内容具 有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他们的价值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对权力、义务的安排也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社会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率的行为规范体系,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四、法的一般分类(有基本判断)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判断)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有机结合为保障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定义可以为: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用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

第01讲_行政法基本理论

【2016·多选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

【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法律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017·多选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税收基本制度包括 ()。 A.税种的设立 B.税率的确定 C.税收征收管理 D.税目调整 E.税款用途 【答案】ABC 【解析】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考点3】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且“不得再委托”;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有规章制定权且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机关包括()。 A.财政部 B.国家外汇管理局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税务总局 E.国务院研究室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2)选项B: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3)选项D:国务院直属机构;(4)选项E:国务院办事机构。 【2014·多选题】中国证监会具有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职能,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冻结企业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B.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C.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无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D.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许可 E.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答案】ADE 【解析】证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证监会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冻结企业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考点4】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可产生影响。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